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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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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s:

106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讨讼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 @#@ @#@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 @#@ @#@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 @#@ @#@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 @#@ @#@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 @#@ @#@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 @#@ @#@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 @#@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 @#@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 @#@ @#@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 @#@ @#@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 @#@ @#@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 @#@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 @#@ @#@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 @#@ @#@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6@#@";i:

1;s:

3966:

"跨境通相关流程及法律法规@#@●跨境电商设立流程:

@#@@#@●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

@#@@#@1.C2C模式:

@#@海外买手制@#@优势:

@#@满足市场细分化、社交属性强@#@缺点:

@#@服务体验差、个人代购存在风险@#@2.BBC保税区模式@#@优势:

@#@便捷且无库存压力@#@缺点:

@#@投入规模较大@#@3.海外电商直邮@#@优势:

@#@拥有全球优质供应链物流体系和丰富的SKU@#@缺点:

@#@对本土用户消费需求的把握较差@#@●跨境进口@#@跨境电商工作环节:

@#@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跨境出口@#@跨境电商工作环节:

@#@@#@●跨境电商应具备资质@#@1.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试点业务承诺书申请表@#@2.《海关注册登记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4.物流企业与电商企业合法的合作协议@#@5.电商企业的简介@#@6.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7.电商企业的交易平台相关批件@#@8.其他相关要求文件@#@●相关监管主体及政策:

@#@@#@跨境电商行业因涉及国家多个部门的业务范畴,除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外,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或参与出台相关跨境电商政策,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包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网信办、濒管办、密码局等多达17个部门。

@#@@#@1.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海关总署关于天津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商服务试点工作的报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等。

@#@@#@2.国务院:

@#@@#@从2013年至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或涉及到跨境电商行业的主要政策包括: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等。

@#@@#@3.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跨境电商政策包括:

@#@@#@《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的公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i:

2;s:

12187:

"Q/DCS—2.04.2.XX02-20072008@#@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充分调动员工参加培训和努力创新的积极性,造就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

@#@@#@2、培训积分组成及标准:

@#@员工教育培训积分由初始积分、年度积分、达标积分、达标总积分组成。

@#@@#@2.1初始积分:

@#@在未实施员工教育培训积分以前,员工的教育培训积分称为初始积分;@#@@#@2.1.1初始积分是根据员工的岗级和任职时间核定初始积分;@#@具体标准见下表:

@#@@#@序号@#@岗位@#@基本分@#@1年@#@2年@#@3年@#@4年@#@5年以上@#@1@#@14、15级岗@#@(含资深工程师和管理师)@#@1300@#@1350@#@1400@#@1450@#@1500@#@1550@#@2@#@13级岗@#@(含一级工程师和管理师)@#@980@#@1040@#@1100@#@1160@#@1240@#@1300@#@3@#@12级岗@#@(含二级工程师和管理师)@#@740@#@800@#@860@#@920@#@980@#@1040@#@4@#@10~11级岗@#@(含三级工程师和管理师)@#@500@#@560@#@620@#@680@#@740@#@780800@#@5@#@8~9级岗@#@260@#@320@#@380@#@440@#@500@#@660560@#@6@#@7岗位以下@#@100@#@140@#@180@#@220@#@260@#@300@#@2.1.2初始积分核定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6过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2.1.32008年12月31日以后调入的人员,初始积分核定参照原岗位和任职时间核定;@#@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基本分为0分,2008年12月31日前未转正的员工按20分计。

@#@2008年9月份转正的员工按60分计算;@#@@#@2.2年度积分:

@#@@#@2.2.1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兼职授课,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各类知识、技能竞赛、技术改造、技术发明等,均可以通过评定获得年度积分;@#@@#@2.2.2取得年度积分方式:

@#@分为离岗学习积分、在岗学习积分、奖励积分三类;@#@@#@2.2.3离岗学习积分是根据各岗位专业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外出培训获得积分;@#@在岗学习培训积分是员工参加岗内培训(包括宣讲课、兼职授课等)获得的积分;@#@奖励积分是通过学习,受训员工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工作(如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能竞赛获奖、各类成果获奖等)获得的积分;@#@;@#@@#@2.2.4.为鼓励员工不断将培训学习转化为工作成果,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根据各类培训的性质设定了年度最高积分数。

@#@具体标准见附录1。

@#@@#@2.3达标积分:

@#@@#@2.3.1根据岗位或专业技术职级,设定相应职级教育培训的年度达标积分和晋升相应职级达标总积分;@#@@#@2.3.2年度达标积分为员工各年度应取得的最低积分,晋升达标总积分为员工晋升相应职级和岗位时应达到的最低总积分,晋升达标总积分等于各岗位初始积分中基本积分。

@#@@#@2.3.3达标积分的核定:

@#@@#@序号@#@岗位@#@年度达标积分@#@晋升达标总积分@#@1@#@14、15级岗@#@(含资深工程师和管理师)@#@50@#@1300@#@2@#@13级岗@#@(含一级工程师和管理师)@#@60@#@980@#@3@#@12级岗@#@(含二级工程师和管理师)@#@60@#@740@#@4@#@10-11级岗@#@(含三级工程师和管理师)@#@60@#@500@#@5@#@8-9级岗@#@60@#@260@#@6@#@7级岗以下@#@40@#@100@#@3、培训积分的应用:

@#@@#@3.1员工教育培训积分作为员工素质当量的计算基础,是量化考查员工能力的重要依据;@#@@#@3.2员工教育培训年度总积分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

@#@当年年度积分达不到本岗级年度达标积分的,员工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应予以扣分,具体扣分为:

@#@[(实际获得年度积分——达标积分)/达标积分]×@#@20;@#@。

@#@当年培训积分不达标者不得评为优秀员工,不得调薪和晋级;@#@@#@3.3员工晋升高一级岗位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专家,教育培训积分不得低于拟晋升岗级达标总积分,拟晋升前一年的年度积分不得低于本岗级的年度达标积分,否则暂缓晋升;@#@@#@3.4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达标积分完成率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部门员工年度达标积分完成率低于98%的,每降低2.5%从考核总分中扣2分;@#@@#@3.5员工教育培训年度总积分作为员工年度评选先进、各类标兵的重要依据。

@#@当年培训积分不达标者不得评为优秀员工;@#@员工教育培训年度总积分作为“员工学习培训标兵”评比的重要依据。

@#@每年公司将年度培训积分前5名评为“员工学习培训标兵”,并给予1000~6000元的奖励。

@#@@#@4、培训积分的管理@#@4.1培训积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4.2人力资源应根据各类培训积分计算的原则定期核定统计员工培训积分,各部门完成培训后应根据“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培训完成情况,以便员工积分的统计;@#@@#@4.3人力资源部门应要为每个员工建立培训学习档案,并以电子档案形式将每位员工培训累计情况单独储存备档;@#@@#@4.4对于违反培训、考试纪律的,将予以扣减积分处理:

@#@无故旷课的不给基本积分并倒扣积分0.8分/课次;@#@迟到、早退和中途擅自离开课堂30分钟及以上的,在基本积分上扣在基本积分中扣0.5分/课次;@#@;@#@@#@5、学分登记办法@#@5.1公司组织的各类内部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签到表负责登记、整理、统计员工培训积分;@#@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培训,由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登记培训学时,每季次月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学时核定培训积分;@#@@#@5.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部门季度培训完成表,部门培训登记学时表计算员工取得的学分,每年年终对各员工当年度取得的学分进行统计和累计;@#@@#@5.3员工参加外训,须于受训后10内主动向本部门培训管理员提交规定的培训资料,及时登记积分。

@#@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本次积分;@#@@#@5.4各部门在12月31日前应根据积分原则要求将员工积分奖励的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部,人力资源部根据提供的资料核定奖励积分。

@#@@#@6、培训积分确定原则@#@6.1课时:

@#@1小时为1课时,公共讲座培训时长为3小时的内部培训列入短期讲座类培训,其培训积分计2.5学分;@#@凡单次日培训时长大于3小时的内部培训积分可计3学分;@#@对于由多门课程组成并连续进行的培训项目,培训积分则依据总课时数进行计算;@#@@#@6.2部门内部培训按0.8分/学时计,但部门应有培训计划、培训讲义或相关授课资料、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考核(体会、考试)等。

@#@资料不全不予记分;@#@@#@6.3外送学习者培训单位不颁发资格证书的,以培训学习总结优劣计分。

@#@提交培训总结的按以下原则给分:

@#@培训时间3天以内(含三天)按5分/天计;@#@4~10天,按20分/次计;@#@11天至一个月,按25分/次计给基本积分5分/天;@#@一个月天按30分/次计。

@#@能在总结中能结合学习提出对公司有建设性建议方案的给基本积分再加奖励积分1-2分;@#@未提交培训总结的不计分;@#@提交结业证书的可视情况加奖励分0.5~1分;@#@@#@6.4各类考试成绩X≥80分时给基本积分再加奖励积分0.5分;@#@成绩80分≥X≥60分时给基本积分;@#@成绩X<60分时不给积分;@#@@#@6.5需要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的培训项目,结合“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认知、学习效果、技能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给赋分。

@#@@#@7、其它@#@7.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试行,2009年71月1日正式执行。

@#@@#@附录1:

@#@培训积分评定标准@#@序号@#@类别@#@评定项目@#@计算标准@#@评定依据@#@最高@#@限额@#@备注@#@一@#@离岗学习积分@#@外出培训@#@按本办法6.3款5分/天@#@结业证书、培训总结@#@100分@#@培训带考察期间考察不计分@#@考察调研@#@8分/次@#@考察报告、公司文件等@#@ 未提交报告者不计分@#@分享学习成果@#@4分/项@#@会议资料/部门报送资料@#@人力资源部核定@#@二@#@在岗学习积分@#@公共课@#@2.5-3分/次@#@签到表@#@60分@#@33小时内:

@#@2.5分@#@3小时以上:

@#@3分@#@专业培训@#@0.8分/小时@#@培训记录@#@每次1小时以上@#@内部考试@#@2分/次@#@答卷@#@合格才给予计分@#@专业资格取证@#@4-6分@#@证书@#@高级:

@#@6分;@#@中级:

@#@4分@#@学历提升@#@6-10分@#@毕业证@#@大专:

@#@6分;@#@本科:

@#@8分;@#@本科以上:

@#@10分@#@三@#@奖励积分@#@专业技术文件@#@2-10分@#@撰写的专业技术文件或规程等@#@50分@#@文章1500字以上,编写重大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规程,规章制度等,文章内容在专业技术或管理领邻域有创新和突破,并被公司层面应用的,主编者给予10分,参与者给予5分;@#@部门层面应用的,主编者给予6分;@#@参与者给予3分;@#@班组层面应用的,主编者给予4分,参与者给予2分@#@公开发表论文@#@10-25分@#@在地市级以上发表的文章@#@根据刊物级别计分,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宣读的学术论文为25分;@#@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或宣读的学术论文为15分;@#@地市级期刊发表或宣读的为10分。

@#@同一篇文章多处发表以高者计分。

@#@@#@学习心得或文稿@#@3分/份@#@提供的文稿@#@文稿被公司网站应用@#@内部授课@#@4-5分/次@#@根据讲义、培训记录@#@2小时内:

@#@4分@#@2小时以上:

@#@5分@#@师带徒@#@5-8分@#@协议@#@根据学员培训情况@#@附录1:

@#@培训积分评定标准@#@序号@#@类别@#@评定项目@#@计算标准@#@评定依据@#@最高@#@限额@#@备注@#@三@#@奖励积分@#@各类成果奖@#@国家级@#@25~50分@#@提供奖励证书@#@10060分@#@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前3名50分;@#@前10名40分;@#@前20名30分;@#@后20名25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省部级或集团@#@15~25分@#@提供奖励证书@#@ 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第1名25分;@#@前3名20分;@#@后3名15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云南电力协会@#@10~15分@#@提供奖励证书@#@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第1名15分;@#@前3名12分;@#@后3名10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公司级@#@3~8分@#@提供奖励证书@#@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第1名8分;@#@第2名5分;@#@第3名3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各级知识或技能竞赛奖@#@国家级@#@20-30分/项@#@提供奖励证书@#@60分@#@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前3名30分;@#@前10名25分;@#@后10名25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省部级或集团@#@10-20分/项@#@提供奖励证书@#@ 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第1名20分;@#@前3名15分;@#@后3名10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云南电力协会@#@5-10分/项@#@提供奖励证书@#@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第1名10分;@#@前3名8分;@#@后3名5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公司级@#@2-8分/项@#@提供奖励证书@#@以最高级别计,为主要获奖项目参与者。

@#@主要负责人获第1名8分;@#@第2名5分;@#@第3名3分。

@#@主要参与者为主要负责人的50%。

@#@@#@6@#@";i:

3;s:

1102:

"急危重症优先服务措施@#@为了加强急危重症的医疗管理,提高急危重症的抢救成功率,强化医务人员的急危重症的抢救意识,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凡是急危重症的病人在抢救的过程中,优先进入绿色通道。

@#@@#@二、对急危重症的抢救,原则上可以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把抢救患者的生命放在首位,在确保患者生命相对平稳后,可以办理挂号、治疗费、药费、住院等相关手续。

@#@@#@三、各科室、各部门针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积极配合,优先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优先会诊、优先检查、优先处置、优先治疗。

@#@@#@四、在急危重症的抢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各项诊疗规范,各项操作规程。

@#@加强医嘱制度、病案书写制度的落实。

@#@真正做到忙而不乱,有序地开展救治工作。

@#@@#@五、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认真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落实好相关签字手续。

@#@@#@ @#@@#@";i:

4;s:

20522: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

@#@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c)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d)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

@#@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b)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c)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d)质量目标实现程度;@#@@#@e)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h)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i)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j)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k)资源的充分性;@#@@#@l)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m)改进建议;@#@@#@n)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改进措施;@#@@#@b)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c)资源需求。

@#@@#@4.5.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

@#@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

@#@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

@#@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

@#@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

@#@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4.5.15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

@#@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

@#@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

@#@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

@#@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

@#@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

@#@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f)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g)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j)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

@#@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

@#@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

@#@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7—@#@";i:

5;s:

20644:

"劳动法参考书目@#@国内部分:

@#@ @#@@#@ @#@@#@ @#@@#@1、曹燕著:

@#@《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功能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姜颖主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讲座——原理·@#@制度·@#@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黎建飞著:

@#@《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林嘉著: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董保华,杨杰著:

@#@《劳动合同法的软着陆:

@#@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6、孙德强著: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王全兴著: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8、董保华著:

@#@《十大热点时间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9、姜颖:

@#@《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主编@#@10、颜运秋、周晓明著: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11、董保华、董润青著:

@#@《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7@#@12、关怀:

@#@《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主编@#@13、姜颖著:

@#@《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14、周伟著:

@#@《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

@#@法律与现实》,法律出版社,2006@#@15、蒋月著:

@#@《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6、郑尚元著: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郑尚元著: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8、王全兴、黄昆著:

@#@《中国劳动法(全国司法院校法学教材)(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9、胡彩霄著:

@#@《劳动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0、李环:

@#@《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1、郭捷著:

@#@《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2、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徐智华主编: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周长征著:

@#@《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

@#@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5、黎建飞:

@#@《劳动法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著@#@26、关怀林嘉:

@#@《劳动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著@#@27、王益英著:

@#@《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29、任扶善:

@#@《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30、王益英主编:

@#@《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1、贾俊玲主编:

@#@《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发展趋势》,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32、董保华等:

@#@《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杨燕绥:

@#@《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1@#@34、程延圆主编:

@#@《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5、林燕玲:

@#@《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36、周长征:

@#@《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制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37、董保华:

@#@《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38、关怀主编:

@#@《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9、常凯:

@#@《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40、郑尚元: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41、姜颖:

@#@《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42、孙德强: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3、郑桥:

@#@《劳资谈判》,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44、程延圆:

@#@《集体谈判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5、王全兴: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46、贾俊玲主编: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7、常凯、张德荣著:

@#@《工会法通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48、常凯主编:

@#@《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49、常凯、乔健主编:

@#@《WTO:

@#@劳工权益保障》,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50、陈东琪著:

@#@《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51、陈恕祥、杨培雷著: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2、陈云生著:

@#@《权利相对论——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结构》,人民出版社,1994@#@53、崔义、崔生祥主编:

@#@《民主管理通论》,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54、董保华著:

@#@《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55、范战江主编: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56、冯彦君著:

@#@《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57、高书生著:

@#@《中国就业体制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58、顾海良主编:

@#@《世界劳动市场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59、顾肖荣、杨鹏飞著:

@#@《劳动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7@#@60、关怀主编:

@#@《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1、郭军等著:

@#@《中国社会主义劳动经济学研究》,红旗出版社,1996@#@62、胡鞍钢等著:

@#@《扩大就业与挑战失业——中国就业政策评估(1949-2001)》,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63、黄剑青著:

@#@《劳动基准法详解》,台湾三民书局,1993@#@64、黄越钦著:

@#@《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65、黄越钦著: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6、姜颖、吴亚平主编:

@#@《劳动争议处理教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6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编《中国劳动标准体系研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6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组织编写:

@#@《2003-2004年:

@#@中国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9、李德齐著:

@#@《政府企业工会:

@#@劳动关系国际比较》,华文出版社,1998@#@70、李景森、贾俊玲主编: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1、厉以宁、吴世泰著:

@#@《西方就业理论的演变》,华夏出版社,1988@#@72、梁书文、回沪明主编:

@#@《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73、林燕玲著:

@#@《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74、刘开明著:

@#@《身体的价格——中国工伤索赔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75、刘元文著:

@#@《相容与相悖—中国的职工民主参与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76、陆雄文著:

@#@《民主管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77、钱伯海著:

@#@《社会劳动价值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78、邱小平主编:

@#@《劳动关系》(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79、任扶善著:

@#@《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80、石美遐著:

@#@《市场中的劳资关系:

@#@德、美的集体谈判》,人民出版社,1993@#@81、石美遐著:

@#@《集体合同集体谈判》,法律出版社,1996@#@82、史尚宽著:

@#@《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83、宋晓梧著:

@#@《产权关系与劳动关系》,企业管理出版社,1995@#@84、宋晓梧著: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85、孙仲范、冯同庆、常凯主编:

@#@《新编工会学》,人民出版社,2001@#@86、覃有土、樊启荣编著:

@#@《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87、王家宠著:

@#@《国际劳动公约概要》,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88、王家宠、钱大东主编: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89、王建新主编:

@#@《经济学家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90、卫民、许继峰编著:

@#@《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空中大学,1999@#@91、吴敬琏著:

@#@《转轨中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92、夏积智主编:

@#@《中国劳动法若干重要理论与政策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93、夏勇著:

@#@《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4、夏勇主编:

@#@《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95、徐显明主编:

@#@《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96、徐小洪著:

@#@《冲突与协调——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97、许建宇著:

@#@《劳动法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98、余晖鸿主编: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99、曾虹文主编《劳动监察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100、张其恒著:

@#@《世界劳动关系总览》,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8@#@101、张天开著:

@#@《各国劳资关系制度》,文化学院,1988@#@102、章谦凡著:

@#@《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03、郑功成、郑宇硕主编:

@#@《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国际合作司、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国际劳工研究所编:

@#@《世界劳动》(第一集),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 @#@@#@105、周弘著:

@#@《福利的解析:

@#@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106、周天勇著:

@#@《劳动与经济增长》,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07、朱柔若著:

@#@《社会变迁中的劳工问题》,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108、左祥琦著:

@#@《点击劳动关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国外部分:

@#@ @#@@#@1、[法]卡特琳·@#@米尔著,郑秉文译:

@#@《社会保障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1@#@2、[德]W.杜茨著,张国文译:

@#@《劳动法[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3@#@3、林晓云著:

@#@《美国劳动雇佣法》,法律出版社,2007@#@4、[日]马渡纯一郎著田思路译:

@#@《劳动市场法的改革[法律与社会丛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 @#@田思路贾秀芬著:

@#@《契约劳动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6、[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

@#@《劳动法基本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美]约翰Boo威廉姆森、弗雷德C·@#@帕姆佩尔著,赵陵、马胜杰等译:

@#@《养老保险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8、[英]凯瑟琳.巴纳德著:

@#@《欧盟劳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9、罗结珍译:

@#@《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10、[英]查尔斯.巴罗约翰·@#@达丁顿著:

@#@《劳动法简明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1、[英]艾利森.邦马纳·@#@撒夫著:

@#@《劳动法基础》,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2、[美]罗伯特A高尔曼《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马静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劳动法》(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甘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4、(国际劳工局)沃尔夫根冯李希霍芬:

@#@《劳动监察:

@#@监察职业指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15、[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德]柯武刚、史漫飞著:

@#@《制度经济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17、[德]马克思著: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18、[德]马克斯·@#@韦伯著:

@#@《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19、[德]马克斯·@#@韦伯著:

@#@《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99@#@20、[法]埃米尔·@#@涂尔干著:

@#@《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21、[法]居伊·@#@蒂利埃著:

@#@《劳动政策》,商务印书馆,1995@#@22、[法]路易·@#@勃朗著:

@#@《劳动组织》,商务印书馆,1962@#@23、[韩]金秀坤著:

@#@《韩国劳资关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4、[荷]约里斯·@#@范·@#@鲁塞弗尔达特等著:

@#@《欧洲劳资关系-传统与变革》,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25、[美]约瑟夫·@#@熊彼特著: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26、[美]C·@#@沃尔夫著:

@#@《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27、[美]G·@#@J·@#@施蒂格勒著: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8、[美]M·@#@M.波斯坦主编:

@#@《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七、八卷,产业经济:

@#@资本、劳动力和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2005@#@29、[美]Y·@#@巴泽尔著:

@#@《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30、[美]阿尔温·@#@托夫勒著:

@#@《第三次浪潮》,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31、[美]阿瑟·@#@奥肯著:

@#@《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99@#@32、[美]戴维·@#@加尔森著:

@#@《神话与现实――西欧国家工人参与管理概况》,工人出版社,1985@#@33、[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著:

@#@《劳工与雇主》,5版(英文影印版),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中文版,译名《劳工关系》,李丽林李俊霞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34、[美]丹尼尔·@#@史普博著:

@#@《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5、[美]道格拉斯·@#@L·@#@莱斯利著:

@#@《劳动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36、[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著:

@#@《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9@#@37、[美]道格拉斯·@#@诺斯著: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8、[美]弗兰克·@#@梯利著:

@#@《伦理学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9、[美]哈里·@#@布雷弗曼著:

@#@《劳动与垄断资本:

@#@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商务印书馆,1978@#@40、[美]加尔布雷思、[苏]缅希科夫著: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和平共处——从痛苦的过去到较好的未来》,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41、[美]加里.S.贝克尔著: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42、[美]加里·@#@德斯勒著:

@#@《人力资源管理精要》(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美]坎贝尔·@#@R·@#@麦克南等著:

@#@《当代劳动经济学》(第六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44、[美]康芒斯著:

@#@《制度经济学:

@#@它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83@#@45、[美]曼瑟尔·@#@奥尔森著:

@#@《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46、[美]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编:

@#@《美国劳工运动简史》,工人出版社,1980@#@47、[美]摩尔根著:

@#@《劳动经济学》,工人出版社,1984@#@48、[美]乔·@#@B.史蒂文斯著:

@#@《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49、[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著:

@#@《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50、[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

@#@《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51、[美]威廉·@#@N·@#@邓恩著:

@#@《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2、[美]文森特·@#@帕里罗等著:

@#@《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53、[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著:

@#@《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54、[日]高桥等著:

@#@《日本劳务管理史——劳使关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55、[日]哈纳米等著:

@#@《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资冲突的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56、[日]金泽良雄著:

@#@《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7、[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著:

@#@《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58、[日]植草益著:

@#@《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59、[苏]亚历山大洛夫著:

@#@《苏维埃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4@#@60、[英]F.A.哈耶克著:

@#@《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61、[英]F.A.哈耶克著:

@#@《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2、[英]艾利森·@#@邦、马纳·@#@撒夫著:

@#@《劳动法基础》(第二版,英文影印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63、[英]巴顿著:

@#@《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商务印书馆,1990@#@64、[英]庇古著:

@#@《论失业问题》,商务印书馆,1959@#@65、[英]伯兰特·@#@罗素著:

@#@《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6、[英]查尔斯·@#@巴罗、约翰·@#@达丁顿著:

@#@《劳动法简明案例》(第二版,英文影印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67、[英]大卫·@#@桑普斯福特、泽弗里斯·@#@桑纳托斯主编:

@#@《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图腾电子出版社,2000@#@68、[英]乔·@#@英格兰、约翰·@#@里尔著:

@#@《香港的劳资关系与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69、[英]韦布夫妇著:

@#@《英国工会运动史》,商务印书馆,1959@#@70、[英]亚当·@#@斯密著: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71、[英]约翰·@#@勃雷著:

@#@《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商务印书馆,1997@#@72、ILO:

@#@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A workers’educationmanual,Forthedition, Geneva1998.@#@73、Labourrelationsdevelopment,structure,process5thJohnA.Fo-ssumRechard.Irwin1992.@#@74、LabourLawinGermany,publishedbythefederalministryforlaborandsecurityEnglishedition,1991.@#@75、Thelabourrelationsprocess4thWilliamH.Holley,JR.KennethM.JenningsTheDrydenpress,1991.@#@76、C.Gregory,LaborandtheLaw(2dED.1958,with1961supple-nent)@#@PaulDavies,KeithEwing,Markfreedland,thepersonalemploymentcontract,Oxfordpress,2003.@#@77、RichardW.Painter,AnnE.M.Holmes,CasesandMaterialsonEmployment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78、DouglasBrodie,theemploymentcontract:

@#@legalprinciples,drafting,andinterpretation,OxfordPress,2005.@#@79、EmploymentLawAsia,VolumII,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5.@#@ @#@@#@";i:

6;s:

28608:

"@#@合@#@同@#@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分类@#@第三章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第四章合同内容@#@第五章合同的拟制@#@第六章部门职责@#@第七章合同审批流程@#@第八章合同用章流程@#@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二章合同归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是公司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

@#@为明确管理重点,细化管理内容,规范集团内各类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行为,控制合同法律风险,监督合同实际履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不论该文件冠以“合同”、“合约”、“协议”、“意向书”之类的何等名称)。

@#@@#@第三条、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2、书面合同原则:

@#@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贰仟元以下且能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

@#@@#@3、事前签订原则:

@#@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未签署合同即先行履行合同。

@#@@#@4、招标原则:

@#@凡符合公司招标条件的,需进行招标,具体程序按照《招标管理制度》实施,拟签订的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5、利益明晰原则:

@#@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四条、公司合同分类的原则以区分公司主要业务为原则,兼顾合同保管的方便。

@#@@#@第五条、建设工程类合同,包括测绘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样板间设计等)、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委托类合同、建筑、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环境、主体配套等施工类合同。

@#@@#@第六条、材料采购类合同,包括建筑材料、家具电器及公司固定资产采购等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七条、依据合同标的金额、参考合同交易对象,工程、材料采购类合同可再细分为简易合同、普通合同、大额合同、重大合同四类:

@#@@#@ @#@合同分类@#@工程技术合同金额范围@#@材料采购合同金额范围@#@1@#@工程、材料采购类简易合同@#@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2@#@工程、材料采购类普通合同@#@10~50万元@#@5~10万元@#@3@#@工程、材料采购类大额合同@#@50~500万元@#@10~50万元@#@4@#@工程、材料采购类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第八条、销售类合同,包括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房)及补充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等。

@#@@#@第九条、租赁类合同,包括认租协议、普通商铺租赁合同、餐饮类租赁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住宅租赁合同。

@#@按照该类合同是否具有重复使用性可分为批量性合同、个体性合同:

@#@@#@1、批量性合同:

@#@是指在销售及租赁前已确定可执行的单方价格,为重复使用而在销售或租赁前预先拟订的合同范本。

@#@@#@2、个体性合同:

@#@是指在销售及租赁前未有价格或销售规划,在事件发生时而单独拟订的合同。

@#@@#@第十条、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其他类合同,包括:

@#@@#@1、营运类合同:

@#@含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电梯广告、灯箱广告、电信合作、车位租赁等各类收入合同;@#@@#@2、开发类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等;@#@@#@3、法律事务类合同:

@#@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4、广告类合同:

@#@房地产项目广告、物业广告、公司形象广告、短信、宣传单设计、印刷、喷画制作宣传推广等合同;@#@@#@5、财务类合同:

@#@借款、担保、抵押、保险、审计、评估等合同;@#@@#@6、行政管理类合同:

@#@打印机租赁合同、注册地房屋租赁、文具、固定资产采购、保洁服务协议、旅游合同等;@#@@#@7、综合事务类合同:

@#@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等合同。

@#@@#@8、人事管理类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招聘服务合同等。

@#@@#@9、物业管理类: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合同类。

@#@@#@第三章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第十一条、工程、材料类合同拟制前,按照标的金额大小确定是否实施招投标程序,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须按照公司《招标管理方法》组织招标,合理选择合作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 @#@合同分类@#@工程合同金额范围@#@材料合同金额范围@#@招标与否@#@合同拟制提条件@#@1@#@工程、材料类简易合同@#@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议标@#@已通过工程造价成本预算及采购价的成本预算审核,具备合格的施工方案、品牌规格、工程量清单或采购清单,并提供货比三家的报价资料,按公司流程审批后,由工程总监及材料经理同意后可起草@#@2@#@工程、材料类普通合同@#@10~50万元@#@5~10万元@#@招标:

@#@招标小组筛选审定,董事长具否决权;@#@@#@已通过工程造价成本预算及采购价的成本预算审核的,材料品牌、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采购清单明确,经招标小组筛选或推荐,董事长审定@#@3@#@工程、材料类大额合同@#@50~500万元@#@10~50万元@#@招标:

@#@招标小组推荐,董事长审定@#@4@#@工程、材料类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营销批量性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

@#@需提交已批复的年度销售计划或项目销售计划、项目平面图、交楼标准,在开售前30天提交房管局最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的拟制时要统一以下关联合同的原则及衔接:

@#@@#@1、认购书、房管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租赁意向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备案合同;@#@@#@第十三条、其他合同拟制的前提条件:

@#@按业务需要由我方拟制或由对方提供版本进行个性化修改。

@#@@#@第四章合同内容@#@第十四条、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及各条款填写要求: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及公司注册号码或个人身份证号;@#@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签约对方主体资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审查代理人资格,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及信用,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名称必须与合同签章一致。

@#@@#@2、标的;@#@合同描述的标的的名称、地址需与政府项目的批准文件相符;@#@@#@3、数量;@#@合同的数量条款应清晰准确,数量的单位也应清晰,不得有异议;@#@@#@4、质量;@#@合同的质量条款应根据标的的种类和性质约定,明确约定标的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份、规格型号、款式等。

@#@质量的描述必须详细,特别是合同有明确要求的,避免笼统地采用“按照国家某某规定执行的字眼”;@#@@#@5、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付款条款不仅应约定付款期限,还应约定严格、周密的付款前提条件。

@#@若合同约定预付订金(备料款或预付款)的,原则上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下;@#@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的,则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价款的大小写应相符,并核查是否按照招标原合同确定的价格填写;@#@@#@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段、时间点及合同履行的地点,并落实操作的可行性,考虑与其他相关合同有无时间的冲突;@#@付款的条件必须可以实现,且容易判断及操作,付款的时间必须明确并有利于公司的资金安排;@#@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或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条款需明确,处罚要量化,且要注意对损失的赔付要对等等;@#@违约条款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8、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必须从最有利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合理、合法的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一般应选择诉讼方式,约定诉讼的,应尽可能约定有利于公司的法院管辖——我司所在地法院、工程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等;@#@@#@9、其他特殊需要规定的条款:

@#@合同要有生效条款,也要有失效的条款;@#@@#@10、合同份数(最少三份,我方二份,对方一份)@#@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内容还可以有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合同中的保修条款必须包括有保修范围、保修措施、保修期限、保修金设定和使用、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

(一)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

(二)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归属条款。

@#@@#@(三)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和风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合同内容应具体、确定,能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客观情况在签约时确实无法明确规定的,应规定能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招投标、协商或谈判过程中,凡合同对方承诺的各种对公司有利的事项必须写入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标的量(即工程量、采购量等)减少等对公司有利的情况,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书。

@#@@#@第十八条、工程、材料类简易合同文本的具体要素:

@#@@#@1、具体内容(例如采购、维修、施工、咨询的内容);@#@内容必须与实际施工、采购的材料一致,且与行业的要求一致;@#@@#@2、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总价;@#@必须与行业要求、规范要求一致,且表述清晰,特别是技术要求必须清晰详细表达;@#@@#@3、履约期限(例如到货时间、完工时间、付款时间)、运输、到货方式;@#@@#@4、付款时间和条件(例如“完工”、“收货”、“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款项支付应设置为预付款、结算款、质保金三部分。

@#@@#@5、违约条款;@#@@#@6、验收标准的说明,包括工程验收标准及材料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工程、材料类普通合同、大额合同及重大合同文本的具体要素:

@#@@#@1、合同各方完整的法律主体名称;@#@@#@2、合同标的应具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单价在5元以下,数量在10个以下的可简化);@#@@#@3、合计数量、总价、计价清单的依据;@#@@#@4、履约期限(例如到货时间、开工日期成立标志、完工时间)、履约地点、范围;@#@@#@5、施工图纸(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技术、工艺要求、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维修质保方案、保修时间、价款变更及退货原则、产品保护、运输方法、保险要求、甲供材料领用量、工程分包、技术变更、争议解决制度、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工期顺延调整的要求,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程序、竣工验收与结算编制核对等。

@#@@#@6、结算方式要求、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保修金;@#@款项支付应设置为预付款、进度款(可按实际约定进行细化再分段)、结算款、质保金四部分。

@#@@#@7、违约责任(包括迟延罚则);@#@@#@8、其他配合要求(例如水电费用负担、配合费比例、入场和退场的通知、签收和送货单的样式等);@#@@#@9、特殊原则:

@#@@#@

(1)、货物更改扣款原则:

@#@供应商无法供应合同清单约定的货品,需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除需征得我司书面同意外,还应扣减变更部分货款的20%。

@#@@#@

(2)、货期延误扣款原则:

@#@如果供货迟于合同原定期限,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l合同总价≤5万元,罚款500元/天;@#@@#@l5万元<合同总价≤10万元,罚款1000元/天;@#@@#@l10万元<合同总价≤40万元,罚款2000元/天;@#@@#@l40万元<合同总价≤100万元,罚款总价的3‰~5‰/天;@#@@#@l100万元<合同总价,罚款总价的6‰~8‰/天.@#@l(3)、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确定原则@#@n由施工单位包设计、包验收的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不再调整;@#@@#@n由我司包设计,施工单位包施工的总价包干合同,可以约定±@#@5%以内的总价调整;@#@@#@n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按照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10、解决争议纠纷的管辖地;@#@(诉讼务必选择在我司注册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11、合同份数(最少六份,我方四份,对方两份);@#@@#@第二十条、批量合同文本的具体要素@#@1、房屋买卖合同文本的具体要素(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证号;@#@@#@②标的基本情况、销售依据、物业服务;@#@@#@③计价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④房屋交付时间、交房条件、资料、验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⑤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必须与预售证或产权证相符;@#@@#@⑥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必须与预售证或产权证相符;@#@@#@⑦产权登记、迟延办理的违约责任;@#@@#@⑧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注明该部分为参考信息,我司有在同等标准下替换的权利;@#@@#@⑨税费的缴纳、物业管理的说明等;@#@@#@⑩工程质量保修、专项维修资金约定;@#@必须符合国家住建制度及住宅装修要求;@#@@#@⑪解决争议制度;@#@(约定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⑫联系方式等其他特殊需要规定的条款;@#@@#@⑬合同份数(最少肆份,我方二份,对方一份,房管局一份)。

@#@@#@2、租赁合同文本的具体要素(租赁合同包括写字楼、商业物业、居住用房、餐饮及娱乐用房的租赁):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证号;@#@@#@②租赁的地点、面积和用途;@#@@#@租赁期限、保证金、租金及递增率、水电及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标@#@及缴纳方式;@#@@#@③租赁双方的责任及权利;@#@@#@④交楼标准;@#@@#@⑤场地装修及设施维护的处理;@#@@#@⑥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⑦争议的处理;@#@@#@⑧其他需要规定的条款;@#@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⑨税费的缴纳、物业管理的说明;@#@@#@⑩合同附件:

@#@平面图、水电表抄表清单、钥匙移交确认表@#@⑪合同份数(最少肆份,我方二份,对方一份,备案机构一份)@#@3、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的具体要素: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证号;@#@@#@②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与质量;@#@@#@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交纳时间;@#@@#@④物业的经营与管理收费标准及方式;@#@@#@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标准及资料;@#@@#@⑥物业的使用与维护;@#@@#@⑦双方的权利义务;@#@@#@⑧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及续筹;@#@@#@⑨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⑩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及其他需要规定的条款。

@#@@#@⑾合同份数(最少叁份,我方二份,对方一份)@#@第二十一条、物业维保合同文本具体要素: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证号;@#@@#@2、维保项目名称、地点及委托内容、委托期限;@#@@#@3、双方权利及责任;@#@@#@4、维保费用及付款方式;@#@@#@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制度;@#@(约定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9、其他特殊需要规定的条款。

@#@@#@10、合同份数(最少三份,我方二份,对方一份)@#@第二十二条、个体性合同文本必须具备第十条的基本要素,除国家或行业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外,应优先使用公司现行的范本格式,其次选择使用对方起草的格式文本:

@#@@#@1、对方已有范本的:

@#@@#@①借款、担保、抵押、保险、审计、评估等财务类合同;@#@@#@②土地出让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测绘合同等开发类合同;@#@@#@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④注册地房屋租赁;@#@@#@2、可由我司草拟范本的:

@#@@#@①销售代理、广告、短信、喷画制作宣传推广等策划代理类合同;@#@@#@②文具固定资产采购合同;@#@@#@③公司股权转让类合作合同;@#@@#@④物业管理的电梯广告、车位租赁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拟制@#@第二十三条、合同标准文本@#@合同标准文本指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就某类业务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包括标准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内容。

@#@@#@  标准条款是合同标准文本的主要条款,是公司根据每种业务的性质和内容事先拟定的条款;@#@补充条款在标准文本中为空白部分,由具体业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加入。

@#@                     @#@  合同标准文本(主要是标准条款)由相关业务经办部门起草,报法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讨论修改,由法务综合各部门意见确定最终文本后交经办部门,报公司审批后执行,技术性较强的合同(如设计合同等)可由相应技术部门确定最终文本。

@#@@#@  合同标准条款的确定应本着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从本公司角度充分考虑各种风险。

@#@对不宜推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  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由业务经办部门及时提出,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已有的合同标准文本有各类施工合同、采购安装类合同、材料采购类合同、装饰装修类合同等工程类合同文本,该类合同文本的经办部门为合同预算部;@#@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委托类合同文本,该类合同文本的经办部门为工程技术中心;@#@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合同文本,该类合同文本的经办部门为营运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文本,该类合同文本的经办部门为物业中心。

@#@@#@第二十五条、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采用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可采用规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参照以往的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合同。

@#@@#@第二十七条、非标准合同文本的草拟@#@由经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的初稿、相关合同文本、该合同的基础资料、相关信息和经办部门的意见或建议,由法务草拟该类合同文本后交回经办部分,经办部分针对专业条款及可操作性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后,交法务审核,由经办部门报公司审批后再使用。

@#@@#@第六章部门职责@#@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职责:

@#@@#@1、经办部门起草或填写合同,应保证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全面性、措词的准确性,主要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必须已与签约方协商一致。

@#@@#@2、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审核工程类合同的工程概况、承包范围、规模、工期、工程进度、所需资料文件、技术指标、设备材料及其配件的供应责任、施工方案、产品质量、技术资料交付时间、验收标准、方式及手段、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限、承包方式、付款条件及双方相互协作、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条款。

@#@@#@3、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上述所有条款的可行性、施工方案、计划和对本公司利益的影响。

@#@@#@4、材料管理中心重点审核采购材料的价格、品牌、型号、规格,到货日期、质量保证及处理质量争端的条款。

@#@@#@5、成本管理部重点审核工程量及价格条款、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验收标准、验收时间、验收方式、签证变更条款的合理性,并审核涉及合同金额的预算书和结算方式。

@#@@#@6、营销部重点把握在销售阶段的策划方案、推广活动、营销活动、广告活动等内容的条款控制,销售、租赁合同金额、合同权利义务、跟踪验收和效果评估、折扣等合同条款的可行性等并提出专业意见。

@#@@#@7、开发管理中心重点审核有关用地、报建、验收等手续、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相关税费的条款、各方责任的合理性、履行期限与方式、风险控制。

@#@@#@8、财务部重点审核合同金额、价款、成本控制、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财务、税费问题的合理性。

@#@@#@9、总经办应审查会签资料是否齐备、会签手续是否完整,重点审核合同主体的适格性、条款的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对审核后的合同进行最后核对确认。

@#@@#@第七章合同审批流程@#@第二十九条、工程材料类简易合同的审批@#@

(一)、流向:

@#@1、材料采购类:

@#@预算部提供合同文本材料管理中心完善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合同管理岗,按顺序依次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2、工程类:

@#@预算部提供合同文本项目管理中心完善工程技术中心材料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合同管理岗,按顺序依次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二)工程材料类简易合同的审批时限:

@#@每个部门应在合同送达时起的4个工作小时内审核完毕,并送交下一个流向部门;@#@@#@(三)、要求:

@#@呈批合同文本同时应当附上:

@#@@#@1、项目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的指引文件(例如工程预算计划、同意签证变更函、工程管理内部请示呈批表、工程事务联系单等);@#@@#@2、合同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三十条、工程材料类普通合同、大额合同及重大合同审批@#@

(一)、流向:

@#@工程材料类的普通合同、大额合同及重大合同,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附件之一,按照公司《招标管理方法》由成本管理部完成内部起草审核后,按需依次交由工程技术总监、项目总监、材料负责人加具专业意见并修改后,交由法务、财务、法务部负责人按顺序依次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后作为发标的合同附件;@#@@#@

(二)工程材料类普通合同、大额合同及重大合同审批时限:

@#@每个部门应在合同送达时起的6个工作小时内审核完毕,并送交下一个流向部门;@#@@#@(三)、要求:

@#@呈批合同文本同时应当附上:

@#@@#@1、工程技术管理中心的详细技术方案及图纸;@#@@#@2、项目管理中心根据计划书落实的措施及时间;@#@@#@3、材料公司根据计划书落实的措施及时间;@#@@#@4、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清单及专业意见;@#@@#@5、合同预算部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的双方清单比价分析、经过核对后的造价方案(只交董事长);@#@@#@6、年前或项目启动前的预算批文;@#@@#@7、合同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8、招标文件(含发标、招标、议标、定标的全过程);@#@@#@9、已经批准的最后定标文件;@#@@#@第三十一条、营销、物管类批量合同范本审批@#@

(一)、流向:

@#@经办部门(营销中心或物管处)完成内部起草审核开发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合同管理岗财务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人,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定版。

@#@@#@

(二)、要求:

@#@呈批合同文本同时应当附上:

@#@@#@1、董事长审批同意的项目租售价目标;@#@@#@2、租售审批流程说明;@#@@#@ @#@第三十二条、开发阶段的其他合同的审批:

@#@经办部门起草各中心总监合同管理岗财务管理中心法务部负责人,按顺序依次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以下各类合同及补充协议,直接报财务管理中心、合同管理岗、董事长审批: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征地补偿合同、合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及其他特殊合同。

@#@@#@第三十四条、其他合同的审批:

@#@经办部门完成内部起草审核后合同管理岗财务管理中心按顺序依次审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其中,物业公司的设备、工程等维修采购合同金额超过叁万元的,需先提交工程技术管理中心加具相关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其他类合同的审批时限一般为合同送达时起的8个工作小时内审核完毕。

@#@@#@第三十六条、合同审批人员如遇出差、请假等,应授权其他人代为审批,如遇公司紧急合同需审批时,不能及时审批的,可先送下一部门审批,合同经办部门应在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经办部门应电话征求审核部门意见并注明,未审核部门在事后补签。

@#@@#@第三十七条、合同审批过程中对合同文本的修改:

@#@合同审核后,由经办部门根据所有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在就修改过的合同与对方磋商后出合同正本,在就合同正本做呈批。

@#@如与对方磋商不成的,经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经办部门对合同的修改时限为4个工作小时,与对方磋商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磋商过程中,如对方坚决要求修改公司的合同文本,经办人应将对方要求修改的内容和理由书面说明,并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后呈报公司。

@#@@#@第八章合同用章流程@#@第四十条、审批定版的合同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工程材料类及其";i:

7;s:

6987: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验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

@#@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

(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设计人应当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产品中的过程,是将设计文件付诸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中心环节。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邢万兵)@#@";i:

8;s:

7221: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和目的@#@1.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名词解释@#@本制度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职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主要有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眼护具、防毒护具、防尘口罩、防寒服、雨衣、胶鞋、劳防手套、护听器、安全带等。

@#@@#@1.3公司对劳保用品实行统一采购、按标准定期配发的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

@#@@#@3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3.1采购、验收@#@3.1.1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各单位于每月20日将领用计划报财劳部,公司储备劳保用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计划,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总后报公司,采供部负责采购。

@#@@#@3.1.2采供部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产品,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其资质主要包括: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等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3.1.3安全生产技术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消耗情况及时做采购计划交供应部进行采购,保证库存量能满足需要。

@#@@#@3.1.4供应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择相对固定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及时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及时改进。

@#@@#@3.1.5劳保用品到货后,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采供部共同进行验收,无验收报告的不得入库。

@#@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内容,并由供应部收集后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存档。

@#@@#@3.2储存、保管@#@供应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储存保管工作,不得与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物料混存,并应注意防潮、防火、防挤压变形、防化学腐蚀、防鼠虫咬蚀。

@#@@#@3.3发放、领用@#@3.3.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公司按照《阿拉尔青松化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统一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产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互相攀比。

@#@@#@3.3.2公司配发给个人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后可从所在部门填写料单,于每月的6、16号审批领取。

@#@公司配备给单位的公用防护用品和储备用品,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财劳部审核发放,并登记备案。

@#@对于新入厂的职工,第一次时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申领。

@#@@#@3.3.3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调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先调拨后补办手续的原则,由生产调度中心当班值班人员负责办理。

@#@@#@3.3.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到期后,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各单位职工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3.5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按工种标准领取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3.6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

@#@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3.3.7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出国留学、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3.3.8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

@#@其中经公司决定到车间班组挂职或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3.3.9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公司级)批准,可补发。

@#@@#@3.3.10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遗失需补领的,凭车间证明,经供应部按使用时间折旧赔付后给予补发。

@#@@#@3.3.11凡调出、离职、退职、离休、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3.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分清责任,折价赔偿,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3.4使用、报废@#@3.4.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

@#@对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4.2在易燃、易爆、易灼伤、不允许有静电发生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禁止使用非防静电防护用品。

@#@@#@3.4.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故意损坏,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4.4特种、大型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化服、空气呼吸器、防护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安全用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计划和审批。

@#@@#@3.4.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公司工会、安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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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8:

"盛源热电厂继电保护装置定期校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简称“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是保证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的技术手段和有效措施。

@#@为加强继电保护专业检验工作管理,提高继电保护检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完成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防止由于继电保护检验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事故。

@#@@#@第四条继电保护原则上随同一次设备停电进行检验,不再另行单独安排停电时间。

@#@@#@第五条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

@#@在检修安排时给予考虑。

@#@@#@第六条线路两侧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工作应同时进行。

@#@当线路两侧继电保护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分属不同单位时,在安排检验工作时,两单位应加强沟通,确保线路两侧同时进行继电保护检验工作。

@#@@#@第二章细则@#@第七条继电保护检验工作安排原则@#@

(一)继电保护设备检验工作,应结合一次设备停电进行。

@#@@#@

(二)双母线等接线形式的母差保护、故障录波器、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及区域稳定控制系统等设备可能涉及多个一次设备,可以单独申请退出运行进行检验工作。

@#@@#@(三)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次设备检修及继电保护检验工作,确保继电保护装置按正常周期进行检验。

@#@@#@第八条继电保护定期检验周期@#@

(一)微机型装置全部检验周期为6年,部分检验周期为≤3年@#@

(二)非微机型装置全部检验周期为4年,部分检验周期为1年@#@(三)保护专用光纤通道,复用光纤或微波连接通道全部检验周期为6年,部分检验周期≤3年@#@(四)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一次全部检验。

@#@@#@(五)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超周期的认定:

@#@凡是超过规定检验时间3个月的,均视为超周期校验。

@#@@#@第九条年度校验计划的编制:

@#@班组技术员在每年11月底以前,根据班组所辖设备运行状况、校验期限,完成下年度设备校验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设备校验定值通知单的发放和管理:

@#@设备校验定值通知单由班组技术员根据继电保护定值卡负责填写,经工作负责人确认后发出(注:

@#@技术员不在时由班长负责),工作负责人根据定值通知单要求(全部、部分或新安装)对设备进行校验。

@#@校验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将试验报告及定值通知单一并交给班组技术员审核,审核后,由班组技术员将定值通知单存放归档,定值通知单保存期限为一个校验周期。

@#@@#@第十一条检验仪器要求:

@#@@#@

(一)定值检验应使用0.5级的仪器、仪表。

@#@@#@

(二)装置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检验合格。

@#@指针式检验周期为1年,数字式检验周期为2年,微机型继电保护试验装置的检验周期为2年。

@#@@#@第十二条检验使用的电源:

@#@继电保护检验所需电源必须取自检修电源箱或继电保护试验电源屏。

@#@不允许取自运行设备的交、直流电源。

@#@@#@第十三条试验报告的管理@#@

(一)试验报告的填写要求规范,按统一格式编写,可由工作负责人编写或者由工作负责人指定工作成员填写经工作负责人确认。

@#@@#@

(二)试验报告由工作负责人交给班组技术员审核,班组技术员负责将试验报告分类存放并将校验情况及时记录在设备检修技术台帐中,试验报告保存期限为两个检修周期。

@#@@#@(三)设备检修结束后,一般设备在一周之内,主系统设备两周之内,机组设备大修在并网后两周之内上交试验报告,到期完不成的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设备的校验性质,期限,内容及消耗工时见附表一。

@#@@#@附表一:

@#@设备的校验性质,期限,内容及消耗工时@#@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5-6年@#@1)继电器内部、外部检查与直阻测量@#@2)保护装置全部保护校验@#@3)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4)交直流回路绝缘电阻试验@#@5)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传动试验@#@6)保护带开关整体传动试验@#@7)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特性试验(极性、二次负担测试、回路直流电阻测定)@#@3天/变压器、线路@#@160个工时@#@2@#@部分检验@#@1-3年@#@1)继电器内部、外部检查与直阻测量@#@2)保护装置主保护校验@#@3)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4)交直流回路绝缘电阻试验@#@5)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传动试验@#@6)保护带开关整体传动试验@#@2天/变压器、线路@#@64个工时@#@

(1).变压器瓦斯保护@#@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3-5年@#@瓦斯继电器@#@2天/变压器@#@48个工时@#@

(2).发变组保护及启备变保护装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6年@#@(随机组大修)@#@1)继电器内部、外部检查与直阻测量@#@2)保护装置全部保护校验@#@3)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4)交直流回路绝缘电阻试验@#@5)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传动试验@#@6)保护带开关整体传动试验@#@7)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特性试验(极性、二次负担测试、回路直流电阻测定)@#@8)变压器非电气量保护全部校验@#@15天/机组@#@480个工时@#@2@#@部分检验@#@2年@#@(随机组小修)@#@1)继电器内部、外部检查与直阻测量@#@2)保护装置主保护校验@#@3)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4)交直流回路绝缘电阻试验@#@5)保护、控制、信号二次回路传动试验@#@6)保护带开关整体传动试验@#@7)变压器非电气量保护全部校验@#@8天/机组@#@256个工时@#@(3).励磁系统整流柜、调节器及控制回路@#@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6年@#@(随机组大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可控硅、阻容保护外观、波形检查@#@3)元器件和继电器内部及外部回路检查@#@4)所有保护定值检验@#@5)调节器功能试验(保证采样准确、双桥平衡运行)@#@6)手动调节器试验@#@7)继电器和CT直阻测量@#@8)回路绝缘检查(用1000V摇表)@#@9)装置电源检查@#@10)拉合直流试验@#@11)带灭磁开关进行保护、控制和信号回路传动。

@#@@#@25天/机组@#@400个工时@#@2@#@部分检验@#@2年@#@(随机组小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可控硅、阻容保护外观、波形检查@#@3)继电器外部检查、直阻测量@#@4)整流柜切换试验@#@5)回路绝缘检查(用1000V摇表)@#@6)装置电源检查(交直流切换试验)@#@7)带开关进行保护、控制和信号回路传动@#@10天/机组@#@160个工时@#@3@#@清扫传动@#@机组临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可控硅、阻容保护外观、波形检查@#@3)各元器件外观检查@#@4)带开关进行保护、控制和信号回路传动@#@4天/机组@#@64个工时@#@(4).故障录波器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6年@#@(随机组大修)@#@1)装置全部检验@#@2)交流、直流、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3)交流、直流回路绝缘电阻试验@#@4)回路传动试验@#@5)电流互感器特性试验(极性、变比、伏安特性、二次负担测试、回路直流电阻测定)@#@10天/机组@#@3天/线路@#@2天/母线@#@80个工时@#@2@#@部分检验@#@2年@#@(随机组小修)@#@1)装置全部检验@#@2)交流、直流、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3)交流、直流回路绝缘电阻试验@#@4)回路传动试验@#@8天/机组@#@3天/线路@#@2天/母线@#@48个工时@#@(5).直流蓄电池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6年@#@(随机组大修)@#@1)蓄电池本体保养、检查@#@2)蓄电池充放电、试验@#@10天/机组@#@50个工时@#@2@#@部分检验@#@2年@#@(随机组小修)@#@1)蓄电池本体保养、检查@#@2)蓄电池充放电、试验@#@10天/机组@#@30个工时@#@(6).直流充电器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6年@#@(随机组大修)@#@1)外观清扫检查@#@2)绝缘电阻测量@#@3)稳流、稳压精度测试@#@4)并机均流试验@#@5)显示及检测功能试验@#@6)电压调整功能试验@#@7)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5天/机组@#@80个工时@#@2@#@部分检验@#@2年@#@(随机组小修)@#@

(一)外观清扫检查@#@

(二)绝缘电阻测量@#@(三)稳流、稳压精度测试@#@(四)显示及检测功能试验@#@(五)电压调整功能试验@#@(六)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10天/机组@#@48个工时@#@直流接地监测装直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6年@#@(随机组大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板件和继电器内部及外部回路检查@#@3)接地保护定值检验@#@4)所有回路做接地测试@#@5)装置采样回路检查@#@6)报警回路传动@#@2天/机组@#@32个工时@#@2@#@部分检验@#@2年@#@(随机组小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接地保护定值检验@#@3)部分回路做接地测试@#@4)装置采样回路检查@#@5)报警回路传动@#@1天/机组@#@16个工时@#@(7).UPS装置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5年@#@(随机组大修)@#@1)UPS主机柜清扫、检查@#@2)UPS旁路柜清扫、检查@#@3)UPS信号回路传动@#@4)UPS系统逻辑检查@#@5)UPS馈线柜清扫、检查@#@2天/台@#@32个工时@#@2@#@部分检验@#@1.5-2年@#@(随机组小修)@#@1)UPS主机柜清扫、检查@#@2)UPS旁路柜清扫、检查@#@3)UPS信号回路传动@#@4)UPS馈线柜清扫、检查@#@1天/台@#@16个工时@#@(8).6kV开关柜综合保护装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5年@#@(随机组大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所有保护定值、逻辑检验@#@3)继电器外部检查@#@4)继电器动作特性检查@#@5)中间和信号继电器直阻测量@#@6)测量盘内、盘外CT直阻@#@7)回路绝缘检查@#@8)拉合直流试验@#@9)温控器保护校验、传动@#@10)带开关进行保护、控制和信号回路传动@#@2天/台@#@32个工时@#@2@#@部分检验@#@1.5-2年@#@(随机组小修)@#@1)二次回路的清扫、紧线检查工作@#@2)保护继电器采样、出口检验@#@3)继电器外部检查、直阻测量@#@4)测量盘内、盘外CT直阻@#@5)回路绝缘检查@#@6)拉合直流试验@#@7)温控器保护传动@#@8)带开关进行保护、控制和信号回路传动@#@1天/台@#@16个工时@#@(9).同期装置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5年@#@(随机组大修)@#@1)继电器内部、外部检查与直阻测量@#@2)同期装置全部检验@#@3)交流电压回路,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4)回路绝缘电阻测定@#@5)传动试验@#@2天/台@#@32个工时@#@2@#@部分检验@#@1.5-2年@#@(随机组小修)@#@1)继电器内部、外部检查与直阻测量@#@2)同期装置部分检验@#@3)交流电压回路,信号二次回路清扫检查、端子紧固@#@4)回路绝缘电阻测定@#@5)传动试验@#@1天/台@#@16个工时@#@(10).机组电能表、功率表、电压表、电流表、变器检查项目@#@序号@#@检验性质@#@检验期限@#@主要检修项目内容@#@检验工期@#@消耗工时定额@#@1@#@全部检验@#@4-5年@#@(随机组大修)@#@1)表计校验@#@2)回路清扫、检查,绝缘测定@#@3)互感器极性、变比校验、回路直流电阻测试@#@20天/台@#@100个工时@#@2@#@部分检验@#@1.5-2年@#@(随机组小修)@#@1)表计校验@#@2)回路清扫、检查,绝缘测定@#@6)互感器极性、变比校验、回路直流电阻测试@#@15天/台@#@80个工时@#@";i:

10;s:

1098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

@#@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

@#@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

@#@@#@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 @#@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

(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

(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四)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五)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交付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四倍利率的标准。

@#@@#@(七)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计算起止期限等内容。

@#@@#@五、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

(二)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借款入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六、其他问题@#@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虛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

@#@@#@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虛假诉讼。

@#@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三)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印发@#@5@#@";i:

11;s:

817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法条内容:

@#@@#@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释义内容: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

@#@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

@#@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

@#@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

@#@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运用学到的本事为本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

@#@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订培训协议。

@#@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

@#@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或者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

@#@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去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他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

@#@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同时兼顾双方的利益。

@#@@#@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接受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

@#@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

@#@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

@#@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

@#@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i:

12;s:

13718:

"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富丽安康新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及时化解管理领域和各类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工作和整体水平。

@#@@#@  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住建(房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双方共同遵守。

@#@@#@  

(二)落实物业管理用房。

@#@新规划建设的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员工宿舍等方面,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可以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小于20m2。

@#@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的审查,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规划、住建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凡未通过验收备案审查交房的,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严肃处理。

@#@@#@  (三)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

@#@城区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并列入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其标准和经费来源由业主大会通过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等形式予以确定。

@#@县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期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县城管部门、房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依法履行交接义务。

@#@县住建(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及交接等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五)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住建(房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房管、城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既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还要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开发遗留问题、无需接受服务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标准、项目收费的,主管部门要迅速介入处理。

@#@@#@(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做好业主入住及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发现并劝阻违反业主公约、城市管理和涉及公共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城市管理和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化解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严格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资质考核评定与目标责任考核、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对服务水平低、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城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月抽查、季检查、全年总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城管、住建、(房管)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管理服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对无故中断物业服务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三、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  构建县、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制。

@#@县住建(房管)部门是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管和考核。

@#@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  

(一)县住建(房管)局:

@#@负责对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屋维修基金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以及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上报、颁发和管理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  

(二)县城管局:

@#@负责城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在县住建局组织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和年检时,对城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出具意见;@#@在住建(房管)部门审查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时出具意见;@#@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创优评先”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导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相结合工作。

@#@@#@(三)县公安局:

@#@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加强犬类动物管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 (四)县民政局:

@#@负责督促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加大社区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支持力度。

@#@@#@ (五)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

@#@@#@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向物业服务企业倾斜的就业扶持政策。

@#@@#@  (七)县环保局:

@#@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查处小区油烟污染、噪音干扰等影响居住的行为。

@#@@#@(八)县物价局:

@#@负责制定各物业小区与其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并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九)县规划建设执法局:

@#@负责查处住宅小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违法建设。

@#@@#@  (十)县消防大队:

@#@负责查处擅自占用防火间距、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

@#@@#@  (十一)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商登记时,依法发放营业执照;@#@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兼营范围时,依法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  (十二)南江镇、东榆镇人民政府:

@#@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初审;@#@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协调辖区内物业服务的更换、移交等工作;@#@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优评先”工作。

@#@@#@ @#@ @#@ @#@(十三)社区居委会:

@#@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配合县城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助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

(一)鼓励人才引进,给予劳动用工支持。

@#@管理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聘用的当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招录人员,优先提供招聘岗位,对于用工缺口较大的企业,可组织专场招聘会。

@#@物业服务企业招录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 

(二)严格规范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减免的依法予以减免。

@#@鼓励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凡管理的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二级升为一级的,分别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积极探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新路径,以确保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为前提,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为目标,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启动应急维修。

@#@同时,应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水平。

@#@@#@(四)切实优化物业服务法制环境。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宣传普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物业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遵章守法意识;@#@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巡回法庭进小区、小额速裁等方式,依法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建文明和谐示范小区。

@#@@#@  @#@@#@6@#@";i:

13;s:

9082: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四条@#@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

@#@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第七条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十条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

@#@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建立检查制度。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i:

14;s:

22565:

"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

@#@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

@#@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

@#@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

@#@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

@#@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

@#@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

@#@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

@#@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

@#@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

@#@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

@#@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  第六:

@#@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

@#@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  第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必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

@#@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

@#@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

@#@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国外)。

@#@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

@#@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

@#@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

@#@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

@#@@#@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有些变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劳动者却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为劳动者提高了薪资待遇,晋升了职务,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未必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尤其是今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成为主流,有可能出现签一次份劳动合同用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

@#@在这么长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

@#@如果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故意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定,随时以无书面变更协议而“反悔”,将工资待遇降回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用人单位有可能以劳动者不当得利向劳动者索要已经支付的差额部分的薪资待遇。

@#@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利的。

@#@@#@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本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是,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几乎可以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兜”进去了。

@#@因为作为劳动者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讲,不论其职务高低必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

@#@换句话说,所有劳动者都有义务对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

@#@至于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该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那么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限制就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没有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

@#@这样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让劳动者签订经济补偿标准较低,而违约金较高的竞业限制条款。

@#@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

@#@@#@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本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里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的存在差异以及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按照本法的规定,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

@#@在约定的劳动报酬较低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反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反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较高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反而更低。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来,按照不利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一方的原则来确定劳动报酬,即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无效,应该在约定工资和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中选择较低的一种工资标准;@#@反之,应该选择较高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  本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这条规定看起来很美,实际没有什么实用价值。

@#@稍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劳动者来说,等于没有申请支付令。

@#@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规定无形中在引导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结果却是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和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第38条前五种情形均属此类)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各种情形,但本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就可以得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情况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了。

@#@虽然,从立法的本意,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应理解为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导致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是本条第六项在文字表达显然是有暇疵的。

@#@@#@  第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是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未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

@#@那么是否意味着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可以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诉期限的起算从劳动者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计算,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可以随时提起仲裁。

@#@笔者认为这只是对提起仲裁申诉期限起起算日的规定,并不是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规定。

@#@因此,本条给用人单位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留下了法律空间,对于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效力,也留下了争议的余地。

@#@@#@  第十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笔者认为本条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并不适用,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会。

@#@其实,本条只是照抄照搬了《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而已。

@#@由于本法没有区分是否建立工会笼统固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显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

@#@而且,也未对于没有通知工会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  第十八、没有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终止劳动合同。

@#@@#@  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问题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法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了,难道只能等劳动者死亡时才能终止吗?

@#@@#@  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

@#@@#@  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即使与劳动合同法抵触,也要按照约定继续执行。

@#@比如,现在已经签订并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要按照约定执行,即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仍有可能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合同到期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仍会出现大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不到经济补偿的现象,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救济。

@#@@#@6@#@";i:

15;s:

6384: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年度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

@#@外部监事只能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换选。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三)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非法定事项,请确认是否接受。

@#@@#@(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第四章会议的表决与决议@#@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会议记录@#@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i:

16;s:

421:

"劳动解聘证明@#@兹有同志,身份证号码:

@#@,由于个人原因于年月日提出辞职,并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对待工作积极认真,无重大失误,无不良记录。

@#@@#@特此证明@#@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6月9日@#@";i:

17;s:

13653:

"江苏省医疗机构及十大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创优质服务工作,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我省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 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已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  第四条 患者至上,热情服务。

@#@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  第五条 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  第六条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

@#@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

@#@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  第七条 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  第八条 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  第九条 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  第十条 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衣着整洁。

@#@@#@  第十一条 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操作周密细致。

@#@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  第十三条 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 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  第十五条 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  第十六条 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

@#@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

@#@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  第十八条 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第十九条 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

@#@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  第二十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 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护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忠于护理事业,尽心尽责地履行护理职责,热情、细心护理每一位病人,为病人排忧解难,按照整体护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分级护理。

@#@@#@  第二十三条 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四条 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  第二十五条 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

@#@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  第二十六条 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一旦发生差错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主动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积极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病人创造整洁、宁静、温馨的诊疗环境。

@#@@#@  第二十八条 在护理活动中,坚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语言文明,热情耐心。

@#@@#@第五章 医技人员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树立为临床服务的观念,面向临床,主动配合临床各科室,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

@#@@#@  第三十条 热情服务,病人至上,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及时出具检查报告,缩短病人诊疗时间。

@#@@#@  第三十一条 作风严谨,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前向病人详细交待检查注意事项;@#@检查时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检查后认真登记检查结果,及时发送检查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开发诊断、治疗新项目,满足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

@#@@#@  第三十三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好医疗设备,认真做好医疗器械的供应、保养和检修工作。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和制剂质量,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

@#@@#@第六章 后勤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热爱后勤工作,努力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主动为临床第一线及医院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做到下收、下送、下修,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  第三十六条 厉行节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

@#@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回收等工作,为医疗机构当好家、理好财。

@#@@#@  第三十七条 爱护公物,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整齐优美。

@#@@#@  第三十八条 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行政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医疗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带领职工做好各项工作。

@#@@#@  第四十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带头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  第四十一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任人唯贤。

@#@平等待人,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注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  第四十二条 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责,真抓实干,密切配合。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做到情况心中有数,决策科学正确,解决问题及时,工作讲究实效。

@#@@#@  第四十三条 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努力学习,更新思想观念,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院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它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 @#@ @#@ @#@ @#@ @#@ @#@ @#@ @#@ @#@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挂号室@#@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

@#@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  2了解医学常识,指导病人挂号,耐心解答病人询问。

@#@对初诊病人,指导或代为填写病历封面。

@#@@#@  3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唱收唱付。

@#@@#@  4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缴财务。

@#@@#@门诊、住院收费处@#@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

@#@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答复病人询问。

@#@@#@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常用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

@#@及时解答病人对收费的疑问,主动出具费用清单。

@#@@#@  3唱收唱付,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

@#@@#@  4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交财务。

@#@@#@门、急诊、住院药房@#@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

@#@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三查四对”(查处方错误、查配伍禁忌、查药品质量、对姓名、对药名、对剂量、对用法)。

@#@交待清楚服法和剂量,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或疑问。

@#@@#@  3严格按规定调剂配方,自觉抵制“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

@#@@#@影像科(放射科)@#@  1准时开机,挂牌上岗。

@#@接诊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病人咨询,解说清楚检查要求。

@#@@#@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拍片“四对”(对姓名、对性别、对片名、对部位)注意申请检查医师的要求,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

@#@@#@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对异性病人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  4及时告诉病人取报告的时间及地点。

@#@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清晰。

@#@@#@检验科@#@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服务主动热情。

@#@@#@  2严格履行职责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对”(对姓名、对项目、对编号),避免差错。

@#@@#@  3严格执行消毒要求,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纸。

@#@@#@  4及时告诉病人取报告的时间和地点。

@#@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清晰。

@#@@#@注射室、输液室@#@  1准时上班,挂牌上岗,热情接待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有问必答。

@#@@#@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认真查看药品有效期、澄明度、配伍禁忌,做到准确无误,防止差错。

@#@@#@  3严把药品皮试关,注射时和注射后认真巡视、观察病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4搞好隔离屏障,按规定安排好男女病人分开注射。

@#@@#@急诊室@#@  1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有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  2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对留察病人按时巡视,严密细心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  3对病人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主动,有问必答,为病人排忧解难。

@#@对遇意外事故无家属陪同的病人应及早设法通知病人家属。

@#@遇重大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报告。

@#@@#@  4抢救药品、物品定期检查补充,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展开。

@#@@#@食堂@#@  1立足本职,面向临床,全心全意为病人和职工服务。

@#@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保证食品卫生与质量,避免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  2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合理定价。

@#@@#@  3态度和蔼,热情服务,增加花色品种,保证治疗饮食。

@#@做到订餐、送餐到病人床头,保证热菜热饭。

@#@定期下病房听取病人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病人就餐率和满意度。

@#@@#@  4根据病人要求,开展特色服务。

@#@合理安排就餐时间,落实保暖措施。

@#@保证室内外整齐清洁,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门卫@#@  1着装整洁,服务站立,仪表端庄,文明执勤。

@#@严格出入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探陪制度,严把物品出门关。

@#@@#@  2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耐心地为问询者指点方向,并为病人或家属排忧解难。

@#@@#@  3恪尽职守,维持院内安全和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总机@#@  1坚守岗位,语言文明,应答迅速准确。

@#@电脑总机查号台,24小时有人应答。

@#@@#@  2机房内不会客、不闲谈。

@#@认真保养通讯器材,及时排除故障。

@#@@#@  3严守纪律,不泄漏机密,不窃听电话。

@#@@#@  4耐心听取用户要求,当用户要求转接分机暂时不能接通时,主动征询用户意见,介绍附近分机或其他通讯方法。

@#@@#@";i:

18;s:

7854: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孙军@#@@#@--------------------------------------------------------------------------@#@编者按:

@#@每到年终岁末,职工跳槽离职成为一个突出现象,造成企业人事管理的困境。

@#@在用人纠纷成诉后,法官也面临着定性模糊、事实认定难的问题。

@#@本文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企业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形和性质,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思路。

@#@@#@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二是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

@#@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

@#@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防止企业损失扩大,维护用工稳定。

@#@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擅自“跳槽”,这就不仅仅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生产富余职工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分析,着重考察员工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i:

19;s:

2691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

@#@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小型工程资质不作为无效的理由@#@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2、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3、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9、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

@#@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四、工程造价鉴定@#@32、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3、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

@#@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3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i:

2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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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  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

@#@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  第四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  第四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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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风险分析@#@一、定义@#@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二、相同点@#@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三、区别@#@3.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3.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3.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3.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风险及适用法规@#@4.1劳务派遣@#@4.1.1劳务派遣存在的法律风险。

@#@

(1)劳动关系不清晰。

@#@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

(2)工资支付不透明。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保险不参加。

@#@劳务型公司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4)可承接岗位有限制。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

@#@@#@4.1.2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条文。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4.2劳务外包@#@4.2.1劳务外包存在的法律风险:

@#@

(1)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

(2)劳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劳务外包的优势。

@#@(3)劳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4)发包企业对承包方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2劳务外包使用的法律条文。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五、企业用工注意事项@#@5.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5.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5.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六、结论@#@基于劳务外包中的员工并不是企业自己的员工,因此,对于这些人员,企业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如:

@#@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企业只需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对外包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法上的义务即可。

@#@如此一来,企业既实现了满足自己用工需求的目的,又大大规避了劳动法上的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合理利用业务外包的经营策略以整合企业外部优秀资源,规避用工法律风险。

@#@@#@七、具体工种分析@#@7.1清洁工特点@#@清洁工即清洁工人,指那些负责清洁地方的工人,职务包括打扫、收集垃圾送到指定收集处等。

@#@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或者主要经营活动联系不大,岗位要求低,变动频繁,工作时间不是每天八小时制。

@#@@#@鉴于清洁工特点从不同用工形式分析:

@#@@#@1.劳务派遣@#@优点:

@#@方便管理,控制用工成本,规避经济补偿金。

@#@@#@缺点:

@#@稳定性差、不便于用工规模控制,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2.劳务外包@#@优点:

@#@企业无需承担保险、经济补偿等风险,规避劳动纠纷。

@#@@#@缺点:

@#@没有对保洁人员形成直接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安全风险。

@#@@#@建议:

@#@清洁工可采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或劳务外包。

@#@@#@7.2文秘特点@#@掌管文书并协助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人员。

@#@掌握企业信息量比较大,岗位要求不高,工作内容是为部门工作提供协助。

@#@@#@鉴于清洁工特点从不同用工形式分析:

@#@@#@1.劳务派遣@#@优点:

@#@方便管理,保密性好,规避经济补偿金。

@#@@#@缺点:

@#@六个月的期限,稳定性差,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2.劳务外包@#@优点:

@#@企业无需承担保险、经济补偿等风险,规避劳动纠纷。

@#@@#@缺点:

@#@没有对相关人员形成直接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安全风险。

@#@@#@建议:

@#@清洁工可采用全日制劳动合同制。

@#@@#@7.3保安@#@同清洁工@#@7.4前台@#@同文秘@#@";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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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93:

"建设工程审判疑难问题@#@一、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方法@#@1、归入法@#@2、法律关系分析法@#@二、建设工程案件疑难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1)合同效力应当主动审查。

@#@@#@

(2)无效情形包括:

@#@1、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2、借用资质;@#@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4、转包;@#@5、违法分包;@#@6、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低于成本价中标;@#@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继续适用2005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

@#@@#@——无论发包人对挂靠是否明知,只要存在挂靠事实,合同均无效。

@#@@#@2、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商品房不招标,不影响合同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3条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须招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3条规定: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第10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4条仅规定“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不包括商品房。

@#@@#@4、工程性质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7条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8条仅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5、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1)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无效。

@#@@#@

(2)对于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标准应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综合建筑市场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判断。

@#@@#@(3)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6、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如何认定?

@#@@#@根据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认定。

@#@@#@7、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协议及其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中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故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条款不应继续适用。

@#@@#@对于工程造价、工期和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约定,因与工程结算直接关联,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三无工程”导致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对于“三无工程”应当区分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对承包方投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

@#@@#@11、关于收缴管理费问题。

@#@@#@

(1)对于已经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属于违法所得,不应予以保护,应当予以收缴。

@#@@#@

(2)对于约定的管理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对此不属于收缴的对象。

@#@@#@(3)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管理情况而作不同对待:

@#@出借资质的一方对于借用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对于分包人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缔约过错、工程质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原则上管理费比例在工程价款的5%-10%之间。

@#@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应慎重运用收缴措施和民事制裁措施。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依法对相关事实、法律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作出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移送相关证据或违法线索。

@#@@#@1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问题@#@

(1)借用房地产开发资质,被借用企业对借用人欠付的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基于违法行为,被借用企业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2)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挂靠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主张由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的,应予支持。

@#@@#@13、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赔偿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损失的,予以支持。

@#@@#@1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1、合同相对性突破的限度?

@#@@#@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如何界定?

@#@@#@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主要考察三个方面:

@#@@#@一是应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是否有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

@#@@#@二是应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是应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3、对于施工队、班组能否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属于施工企业内部职工或者不具有合同主体身份的施工队、班组成员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

@#@@#@4、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能否及于配套施工的人?

@#@@#@基础工程的配套工程,如架子工程(脚手架),其合同内容与普通的建设工程存在较大差异,其性质应认定为租赁或承揽合同,不应将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能及于配套施工的人。

@#@@#@5、对于层层转包情形是否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

@#@@#@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的最后手的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对于中间环节的违法转包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6、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源于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7、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追加发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不追加实际施工人,如何处理?

@#@@#@为查清案件事实,避免上下手之间结算结果的矛盾,无论在哪一手结算时,宜将相关的主体追加为当事人,以完整地查清事实。

@#@当事人不追加的,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

@#@@#@8、如果发包方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时,如何判令发包方承担责任?

@#@@#@在审理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时,原则上仍应首先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上一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经或者可以结算清楚,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方可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9、在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均承担责任,对此应否支持?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有转包人基于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效力如何认定?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法定抵押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保证的关系问题。

@#@@#@承包人对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保证人为发包人的工程欠款向承包人提供保证的,此时承包人是否应当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应当优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只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合同无效后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合同解除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5、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6、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

(1)同时或单独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

@#@@#@

(2)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调解书确认?

@#@@#@不能通过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9、承包人能否预先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预先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认定无效。

@#@@#@1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11、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12、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13、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勘察人、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予以支持;@#@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14、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

(2)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建设工程属于军事建筑。

@#@@#@(4)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

@#@@#@(5)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

@#@@#@(四)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1、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的,构成职务行为,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对外借款的,一般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项目经理将借款实际用于工程的,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2、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的效力如何认定?

@#@@#@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订立合同的,构成职务行为,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订立合同的,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其对表见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3、善意无过失如何判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可以否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

(1)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利益的。

@#@@#@

(2)权利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明显非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或材料供应量明显超出该工程建设需要量的。

@#@@#@(3)缔约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后的。

@#@@#@(4)项目经理所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不具有牵连性。

@#@@#@(5)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事实,仍同意行为人以建筑企业名义与之发生交易的。

@#@@#@4、如何认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

@#@@#@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印章对外订立合同的,项目部印章的效力按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效力处理。

@#@@#@建筑企业对项目部印章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应举证证明该枚印章由该单位持有并在其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使用过,该枚印章具有缔约或结算效力。

@#@@#@5、技术章、材料收讫章和资料专用章的效力?

@#@@#@加盖技术章、材料收讫章和资料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施工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相对人依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关联的事实和理由。

@#@@#@6、私刻、盗用的印章。

@#@@#@行为人私刻印章的,如果未认定构成犯罪,可继续按照民事程序处理。

@#@企业不能证明确有伪造、变造事实的,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使用盗用的印章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

@#@企业不能证明确有盗用事实的,构成表见代理。

@#@@#@(五)关于黑白合同问题。

@#@@#@1、强制招投标的合同。

@#@@#@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2、自主招投标的合同。

@#@@#@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自主备案的合同。

@#@@#@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

@#@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

@#@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4、未按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在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先签订合同被事后的招投标合同所取代,在先签订的合同发生了变更。

@#@@#@5、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判断?

@#@@#@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

(2)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6、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当事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项目性质不一致,且无证据表明签订备案合同时,招投标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变更内容未达到实质性变更程度,当事人一方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应予支持。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多份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工程价款。

@#@@#@(六)工程款结算@#@1、开工日期如何认定?

@#@@#@

(1)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

@#@@#@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成就时作为开工日期。

@#@但当事人同意起算工期的,依照双方约定确定开工日期。

@#@@#@(4)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施工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扥关于开工日期记载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5)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依次考虑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合同约定、开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事实,确定工期起算时间。

@#@@#@2、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3、审计结论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3)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工程价款认定依据的其他情形。

@#@@#@上述意见,可以通过补充签订、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不予重新鉴定。

@#@@#@4、固定价合同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材差如何处理?

@#@@#@发包人与承包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结算,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其间建筑材料大幅波动,承包人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调整材差的,应予支持。

@#@@#@6、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院不予支持。

@#@@#@7、“半拉子”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下浮?

@#@@#@按照同样定额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款、根据施工图算出未完工程款,计算两者比例,再在固定价中按比例计算。

@#@@#@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但缺乏计算基础的,可按定额结算。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如何处理?

@#@@#@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9、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只承包单位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整个建设项目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如何认定工程签证?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签证人员和签证时间及形式有明确约定的,应根据约定确定签证的有效性。

@#@@#@合同约定以外人员的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视为有效签证。

@#@虽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形式签证,但有证据表明对方事后认可的,也视为有效签证。

@#@@#@11、以房抵工程款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到期后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对该抵债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

@#@但对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行使,即不存在优先受偿权消灭的情形。

@#@二是所抵房屋应包括在所建工程范围之内。

@#@@#@12、基于工程款转化的欠款处理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出具书面借据确认欠付债务,借据确认的债务与实际的债务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别,有的甚至包括高额利息,事后债权人依据欠条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基础关系提出抗辩,对此是否应按工程款法律关系审理?

@#@@#@双方达成的欠条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一般应认可其效力。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足以对欠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则应由被告进一步举证欠款形成的合意及合理性,被告无法举证的,应按基础的工程款法律关系审理。

@#@@#@13、施工资料有瑕疵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

@#@@#@14、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如何认定?

@#@@#@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七)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1、诉讼中解除合同的后续处理。

@#@@#@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和证据保全,明确拖延办理工程移交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发包人主张重新发包的差价损失的,是否支持?

@#@@#@由发包人举证,对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八)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1、质量异议属于抗辩还是反诉?

@#@@#@

(1)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不成就,或者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处理。

@#@@#@

(2)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反诉处理。

@#@@#@(3)质量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抗辩工程价款给付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亦不予支持。

@#@@#@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3、工程质量鉴定的提起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理。

@#@@#@

(1)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标准,发包人最终验收或鉴定后,建设工程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标准,但已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的,经承包人返工修复仍无法达标或者无法修复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

(2)建设工程经验收或鉴定后,工程缺陷经修缮后即可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返工修缮,承包人拒绝返工修缮的,发包人可以减价增收工程,并可主张损害赔偿。

@#@@#@(3)建设工程经验收或鉴定后,工程缺陷经修缮后仍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标准,或者无法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5、因工程质量问题购房";i:

23;s:

518:

"小学通讯员职责@#@一、确立教育宣传是教育改革和发展重要力量的理念,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工作。

@#@@#@二、提供学校重大活动的通报,组织学校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

@#@@#@三、善于发现学校具有发展潜力的典型材料,并及时报道。

@#@@#@四、积极组织高质量教师论文的撰写工作。

@#@@#@五、争做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优秀宣传工作者,争做优秀通讯员,为教育的辉煌建功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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