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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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干部周转房,下同)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包括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含滞纳金等),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经营性用房及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租赁经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共用设施设备共有产权部分的租赁经营等收入。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五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可按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保障性住房项目业主管理单位和租金执收单位(下称“执收单位”)。

保障性住房租金可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物业服务单位代收。

 第八条执收单位上缴省级国库保障房租金收入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编码:

103014304)”及“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科目编码:

103014305)”中相应科目。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执收单位通过网络版票据系统生成《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通过POS机现场刷卡或至银行柜台缴款,缴款成功后,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出具相应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由执收单位催交,并在所属物业服务区域公告栏内公告。

承租人租赁省直保障房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承租人申请续租。

若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业主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逾期未腾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承租人收取市场租金。

对拒不交纳租金的,业主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回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支出。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缴数据等统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并建立明细账。

  第十三条每季度终了15日内,执收单位应将上一季度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情况监督和检查,确保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十五条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保障性住房租金,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租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原各省直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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