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8270325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56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文档格式.docx

a:

4:

{i:

0;s:

8156:

"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建档监控责任制制度@#@1、目的@#@为加强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企业绩效评估指标内容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作业区域内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建档监控工作。

@#@@#@3、职责@#@3.1成立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其职责。

@#@@#@3.2隐患发生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对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部门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报告的管理职责。

@#@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4.1事故隐患定义@#@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分级@#@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产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事故隐患排查@#@4.3.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隐患排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根据其岗位职责,每周对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隐患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

@#@@#@4.3.2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2)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隐患;@#@@#@(3)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隐患;@#@@#@(4)风险辨识、监控预警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事宜是否落实到位;@#@@#@(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是否落实到位;@#@@#@(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质、设备的配备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8)操作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9)生产工艺的合理性。

@#@@#@4.3.3风险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定期、日常隐患排查,并根据需要制定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4.3.4公司员工有隐患排查和上报的义务,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4.3.5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人员要按照风险辨识的结果制定的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上报上级部门或信息系统。

@#@@#@4.4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4.4.1一般事故隐患@#@隐患发生部门(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规定对隐患治理形成闭路循环。

@#@@#@4.4.2重大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隐患治理方案。

@#@公司没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

(1)报送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2)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方法和措施:

@#@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经费和物资:

@#@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人员需求:

@#@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治理时限:

@#@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为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4.4.3各部门(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工作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4.4安全管理部门是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部门,督促有关的隐患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5公司各级人员应共同努力,保证每季度的事故隐患整改率应达到98%以上。

@#@@#@5.建档@#@5.1公司应配备专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信息档案内容应全面,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

(一)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

(二)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级别等情况;@#@@#@(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四)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

@#@@#@6.报告@#@实行全员查报隐患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报告,落实三级查报员制度,发现隐患逐级上报。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将制定的风险防控清单发放到各个层级,各层级严格对照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

@#@系统管理员要每天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对上报的隐患进行检查确认,及时了解信息系统内的文件要求,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单,告知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隐患并在信息系统上填写整改回复单,经系统管理员检查确认后归档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属地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录入信息系统,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整改结束后立即报告行业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案,更新内容并及时录入系统。

@#@@#@7.考核@#@公司各级人员要明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制度。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个人,公司将按照公司有关考评方法进行考核。

@#@@#@";i:

1;s:

19078: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表@#@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所在市(县):

@#@  @#@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许可证号@#@开工日期@#@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结构类型@#@形象进度@#@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表表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评价@#@建@#@设@#@单@#@位@#@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情况@#@检查监督注册登记表@#@□符合@#@□不符合@#@2@#@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符合@#@□不符合@#@3@#@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检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符合@#@□不符合@#@4@#@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检查监理合同@#@□符合@#@□不符合@#@5@#@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按规定组织@#@未按规定组织@#@□符合@#@□不符合@#@6@#@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按要求重新报审@#@未重新报审@#@□符合@#@□不符合@#@勘@#@察@#@设@#@计@#@单@#@位@#@7@#@勘察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8@#@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9@#@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按规定参加验收工作@#@未参加验收工作@#@□符合@#@□不符合@#@10@#@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全部按规定签发@#@未按规定签发@#@□符合@#@□不符合@#@11@#@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未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符合@#@□不符合@#@施@#@ @#@@#@工@#@ @#@@#@单@#@ @#@@#@位@#@12@#@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13@#@项目经理资格和履责情况@#@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到岗履责@#@□符合@#@□不符合@#@14@#@项目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齐全,资格符合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全,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责@#@□符合@#@□不符合@#@1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并执行@#@未按规定审批并执行@#@□符合@#@□不符合@#@1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按规定配置@#@未按规定配置@#@□符合@#@□不符合@#@17@#@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符合@#@□不符合@#@18@#@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符合@#@□不符合@#@19@#@样板引路制度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符合@#@□不符合@#@20@#@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处理及时,整改措施有效@#@未按规定处理@#@□符合@#@□不符合@#@ @#@@#@监@#@ @#@@#@理@#@ @#@@#@单@#@ @#@@#@位@#@21@#@单位资质情况@#@单位资质符合相应要求@#@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应要求@#@□符合@#@□不符合@#@2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履责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相应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到岗履责@#@□符合@#@□不符合@#@2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齐全,资格符合要求,且按规定到岗履责@#@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全,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到岗履责@#@□符合@#@□不符合@#@2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严格按规定编制、审批并执行@#@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并执行@#@□符合@#@□不符合@#@25@#@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严格进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不符合@#@26@#@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严格进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不符合@#@2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严格进行核查@#@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符合@#@□不符合@#@28@#@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制度@#@□符合@#@□不符合@#@29@#@组织和审查工程变更情况@#@严格进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不符合@#@30@#@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严格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符合@#@□不符合@#@31@#@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严格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符合@#@□不符合@#@32@#@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符合@#@□不符合@#@33@#@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手续齐全,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及时,资料齐全@#@未按规定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质量问题整改结果不复查@#@□符合@#@□不符合@#@结@#@果@#@统@#@计@#@建设单位@#@符合项不符合项@#@勘察设计单位@#@符合项不符合项@#@施工单位@#@符合项不符合项@#@监理单位@#@符合项不符合项@#@合计@#@符合项不符合项@#@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表3-1@#@(勘察部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评价@#@备注@#@符合@#@不符合@#@1@#@前期工作@#@合同与技术要求@#@2@#@勘察纲要@#@3@#@现场及试验室工作@#@勘探及取样@#@4@#@原位测试@#@5@#@现场编录@#@6@#@室内试验@#@7@#@勘察手段与方法@#@8@#@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对现场及试验室资料的验收和签字@#@9@#@勘察报告@#@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10@#@勘察工作量@#@11@#@土层定名与划分@#@12@#@不良地质作用@#@13@#@特殊性岩土@#@14@#@地下水评价@#@15@#@水和土腐蚀性评价@#@16@#@建筑场地类别@#@17@#@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18@#@地基方案@#@19@#@岩土参数及承载力@#@20@#@勘察报告的完整性与图表的规范性@#@21@#@注册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章@#@22@#@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持力层和承载力@#@23@#@地下水@#@24@#@重要的岩土参数@#@25@#@重要的评价结论@#@结果统计@#@符合项/不符合项@#@注: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请在备注中注明。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表3-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设计部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评价@#@备注@#@符合@#@不符合@#@1@#@地基、基础设计@#@设计、计算采用的场地类别、地基参数是否符合勘察成果@#@2@#@地基承载力计算是否符合GB50007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地基变形计算是否符合GB50007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验算是否符合GB50007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5@#@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6@#@地基处理是否符合JGJ79-2002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7@#@桩基础设计是否符合GB50007、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8@#@地基、基础设计是否符合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9@#@设计荷载@#@设计采用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GB50009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0@#@设计采用的荷载组合是否符合GB50009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1@#@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类别划分是否符合GB5022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2@#@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是否符合GB50223、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3@#@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建筑形体的规则性判定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5@#@结构体系布置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6@#@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7@#@框架结构填充墙不利影响的处理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8@#@结构材料@#@抗震结构对材料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9@#@结构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GB50003、GB50010、GB50017、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0@#@施工过程中的钢筋代换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1@#@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地震作用的计算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2@#@重力荷载与设计地震动参数取值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3@#@考虑局部地形影响对地震动参数的增大处理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4@#@结构的楼层剪力系数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5@#@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6@#@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钢筋的配筋率是否符合GB50010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7@#@结构的抗震等级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8@#@框架梁的钢筋配置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9@#@框架柱的钢筋配置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0@#@框支梁、框支柱的钢筋配置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1@#@剪力墙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是否符合GB50011、JGJ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2@#@砌体结构@#@砌体结构中墙与柱的高厚比是否符合GB5000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3@#@砌体结构中圈梁、过梁、墙梁、挑梁的构造是否符合GB50003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4@#@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5@#@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6@#@构造柱(芯柱)的设置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7@#@圈梁的设置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8@#@楼(屋)盖构造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9@#@楼梯间构造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0@#@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计算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构造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托墙梁的构造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4@#@多、高层钢结构@#@多、高层钢结构房屋构件的设计是否符合GB50017、JGJ99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5@#@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6@#@框架柱的长细比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7@#@梁柱刚接焊缝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8@#@支撑的长细比、板件的宽厚比是否符合GB50011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9@#@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规定属于超限高层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50@#@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依据抗震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设计@#@51@#@如项目所在地有地方标准,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52@#@计算书完整性,包括结构整体计算和特殊构件验算@#@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分析@#@53@#@计算输入是否符合要求@#@54@#@计算分析是否正确合理@#@55@#@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应用@#@56@#@复杂结构是否采用多个模型计算@#@57@#@特殊构件的分析、设计与构造@#@特殊构件的分析、设计与构造,如电梯吊钩、悬臂构件、短柱、梁或楼板上立柱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有一点不合格,即为不符合@#@58@#@设计文件签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结构设计文件上签章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结果统计@#@符合项/不符合项@#@注:

@#@当工程不涉及检查内容项时请在该项内画斜线。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 @#@@#@表3-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施工部分)@#@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评价@#@备注@#@符合@#@不符合@#@一、工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验报告@#@1@#@水泥及外加剂、掺合料@#@2@#@钢筋及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3@#@砖、砌块@#@4@#@预拌混凝土、砂浆@#@5@#@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紧固件连接材料@#@6@#@预制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夹具@#@7@#@防水材料@#@

(二)施工试验@#@报告@#@8@#@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报告、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9@#@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10@#@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11@#@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12@#@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13@#@钢结构连接(焊接)质量检测报告@#@14@#@回填土检验报告@#@15@#@沉降观测记录@#@(三)施工记录@#@16@#@水泥及外加剂、混凝土及砂浆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砌块、防水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17@#@桩基试桩、成桩记录@#@18@#@混凝土施工记录、混凝土冬期施工温控记录、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记录@#@19@#@预应力混凝土张拉、灌浆记录@#@20@#@预制构件、钢构件吊装记录@#@21@#@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22@#@结构实体检验记录@#@(四)质量验收记录@#@23@#@地基验槽记录@#@24@#@桩位偏差、桩顶标高验收记录@#@2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二、工程实体@#@(五)模板工程@#@27@#@模板及其支架专项施工方案,高大模板专家论证意见@#@28@#@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对照施工技术方案检查,检查立柱间距、立柱搭接,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设置,支架与主体结构固结措施等@#@29@#@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

@#@对照施工技术方案检查@#@(六)钢筋工程@#@30@#@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31@#@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力学性能:

@#@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检查钢筋进场复检报告@#@32@#@钢筋代换: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33@#@钢筋加工制作:

@#@钢筋调直方法、下料长度、弯钩弯折形式及尺寸@#@34@#@钢筋连接:

@#@连接方式、接头位置和连接质量@#@35@#@钢筋构造措施、受力钢筋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检查作业面上的受力钢筋间距、固定措施,节点部位的箍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七)混凝土工程@#@36@#@混凝土试块留置:

@#@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留置组数及养护@#@37@#@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抽查混凝土构件尺寸偏差@#@(八)砌体工程@#@38@#@砌筑砂浆强度和试块留置:

@#@检查现场砂浆配合比实际应用情况,检查计量器具设置应用,砂浆试块留置数量、养护环境、标识等@#@39@#@小砌块质量: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40@#@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及临时间断处砌筑方式:

@#@墙体转角处和纵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抗震设防地区设置拉结筋情况@#@41@#@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用尺量检查10皮砖灰缝厚度,用百格网检查作业面的砂浆饱满度@#@42@#@构造措施:

@#@构造柱、圈梁设置情况@#@(九)实体质量抽测@#@43@#@钢筋质量抽测:

@#@抽样送试验室检测@#@44@#@混凝土强度:

@#@使用混凝土回弹仪现场抽测@#@45@#@承重墙体砂浆强度抽测@#@46@#@楼板厚度:

@#@使用厚度检测仪或钻孔抽测@#@(十)其他@#@47@#@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深基坑专家论证意见、基坑监测报告@#@48@#@预制承重构件安装:

@#@观察检查已安装的预制承重构件安装位置、搁置长度和堆放在场地上的预制构件情况@#@49@#@钢结构安装:

@#@观察检查钢构件的外观质量、安装位置及连接部位的质量情况等@#@50@#@施工荷载控制:

@#@观察检查楼层及基坑周边堆载情况@#@结果统计@#@检查项数:

@#@符合项不符合项@#@注: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请在备注中注明。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 @#@@#@表4@#@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评价@#@1@#@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4@#@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安全自查情况@#@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注:

@#@表中评价一列,请按照检查情况,结合相关标准要求,填写“符合”或“不符合”。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i:

2;s:

28361: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主张其退休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支、垫资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主张。

@#@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罗列@#@第十一条劳动者与未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争议的,应将业主(投资人)列为当事人,并注明系该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以及该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业主的身份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者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劳动者相关死亡待遇的,应将全部合法继承人列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因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劳动者利用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审理过程中能查明劳动者真实身份的,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以其本人真实身份起诉,劳动者同意变更的,以劳动者变更后的真实身份作为诉讼主体;@#@劳动者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对劳动者是否属于冒用他人身份存在争议且无法查明的,可根据劳动者诉讼中的身份情况进行审理,但在罗列诉讼主体时应在劳动者姓名后注明系“自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审批表或其他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却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不予支持。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的除外。

@#@@#@第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事由依法续延的除外。

@#@@#@劳动合同对续延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续延的期限与原劳动合同相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并存续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一次,劳动者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以十一个月为限。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不合理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对其主张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进行举证,否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视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入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除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适用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外,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顺延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请求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的差额部分,应以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应收工资作为标准,劳动者在诉讼中一并请求加班工资的,核算出的加班工资应当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一)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

(二)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三)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四)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五)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期间或产后复工尚处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调整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可根据女职工身体情况合理安排相应劳动强度的工作,但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相当。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工伤后康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结合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岗位调整后也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三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就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具有权利处分内容的结算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病休期间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从事第二职业的,构成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离职时没有明确以何种理由辞职的,以其提起劳动仲裁时主张的离职理由为准。

@#@@#@第三十七条在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中,既存在劳动者享有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又存在用人单位享有辞退权的情形的,应以首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所依据的理由作为判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五、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仅约定提成工资,没有约定底薪的,可认定合法有效。

@#@但当月提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双方约定为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且无法查清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约定实行计件工资的计酬方式,但双方均无法提供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计件数量的,可参照标准计时工作制的方法核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应自任何一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上溯两年。

@#@@#@第四十三条在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可结合其它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劳动者提供了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对相关部分时段的考勤记录应不予采信。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或在工资表、工资单上规定了工资支付异议期的,劳动者逾期未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劳动者对其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放弃。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合认定。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造成财产损害为由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赔偿款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损失数额,劳动者主张返还赔偿款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在工资中预先支付,如果约定明确,且该部分补偿金没有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视为该约定有效。

@#@@#@双方只约定了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没有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或占工资数额的具体比例的,应视为该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对此协商一致,应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不存在其他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有拘束力。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范围之外约定的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应按双方约定履行。

@#@@#@第五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者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约定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予以调整。

@#@@#@第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调整的请求,审查是否属于确需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二)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七、关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与赔偿金@#@第五十四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间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如下情形区别对待:

@#@@#@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超过三倍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应先按上述第

(一)项、第

(二)项的计算方法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后,再按两倍支付。

@#@@#@第五十五条在已有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且在提出解除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支配,若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

(一)如双方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变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该约定有效,但约定的计算标准低于法定计算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二)如双方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变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应视为有效。

@#@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对此约定明确,且该部分补偿金没有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则视为该约定有效。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发生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主张以预发的经济补偿金抵扣应付的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双方只是约定了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或占工资数额的具体比例的,则视为该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对此协商一致,应为无效。

@#@@#@第六十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劳动关系因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十二条对于劳动者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加付的50%~100%赔偿金的,应符合该条规定的程序,即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

@#@@#@第六十四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

@#@如劳动者同意变更请求的,可裁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八、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诉讼及裁审衔接@#@第六十五条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

@#@@#@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仲裁申请期间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第六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间、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后,当事人不服的,应在收到该裁决、决定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期间的抗辩的,法院不应对此进行主动审查,但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就对方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期间提出抗辩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抗辩而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应区分两种情况:

@#@@#@

(一)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仲裁机关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

@#@这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这种放弃在诉讼阶段仍然有效。

@#@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

(二)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申请期间的抗辩理由,劳动仲裁机关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此种情形下,是否超过仲裁期间成为当事人诉讼阶段的争议焦点,故应审查。

@#@@#@第六十九条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用人单位提出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审查申请的,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否则,对申请人请求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七十条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因不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被裁定驳回的,对于用人单位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非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纠纷,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的事实与终局裁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第七十一条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七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结果对未起诉一方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在仲裁裁决认定的未起诉一方当事人应获得的裁决金额以上或应支付裁决金额以下作出判决的,所作判决应以仲裁裁决金额为限。

@#@@#@第七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仲裁、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审结,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                 @#@18@#@";i:

3;s:

66:

"北京市东城区届初三一模生物试题图片版及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