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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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发售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设计文件、计划工期、实施计划、建设环境与条件、资格预审和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合同段,合理确定相应资格标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

(二)合同段划分以及各合同段情况;

(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质要求和各合同段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

(四)潜在投标人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

(五)对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六)对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等要求;

(九)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择优选择的方法;

(十)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十一)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十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

(十三)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者串通投标,同时防止过度或者恶性竞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一般每个合同段控制在8~12个。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果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7天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的内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招标公告中对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财务资信和能力的报表;

(五)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含备选人员)的简历、资历以及业绩报表;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提交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近三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以及履约信誉情况的汇总报表;

(九)拟分包情况;

(十)拟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当提交联合体情况;

(十一)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类似工程项目施工情况;

(十二)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三)用框图表示的有母子、兄弟等关系的各公司之间的隶属关联情况;

(十四)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等类似工程项目正在同时投标的情况;

(十五)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拟分包的,分包计划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潜在投标人一般应当独家申请资格预审。

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以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联合体主办人应当具备与所投合同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施工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四)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其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以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子公司已经作为母公司的具体实体并以母公司名义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该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履约信誉和信用档案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工程施工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单位或机构,不得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招标项目的股东;

(二)招标人投资参股的;

(三)承担招标项目代建的;

(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五)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者修改申请文件。

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送达时间,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

招标人出具签收证明主要内容为:

递交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所申请的合同段名称、申请文件份数和送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受。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交通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由招标人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提出名单,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均不得设立地方专家库。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由招标人直接决定其回避。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打分与客观情况比较不应当出现本人无法解释的矛盾或明显不公正偏向。

第三十一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规定,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其评审工作进行的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评审。

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当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字;

(三)潜在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四)潜在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施工资质以及主要人员资格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在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在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近期没有因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等因素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八)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符合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明确了联合体主办人以及联合体各方职责;

(九)拟分包工程的,提交了分包人的有关资料,分包人的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十)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下列行为(但不限于)应认为构成虚假行为:

1.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2.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3.隐瞒在建工程不报;

4.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5.隐瞒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情况不报。

(十一)符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该潜在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

(一)强制性条件评审法:

招标人按照合同段内容和特点,对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投入的机械设备、主要人员资历、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条件,制定强制性量化标准。

评审委员会根据量化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

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评为“合格”,通过资格审查;

不满足强制性条件之一的潜在投标人评为“不合格”,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审。

(二)综合评分法:

招标人按照合同段内容和特点,对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投入的机械设备、主要人员资历、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对重要的条件也可以制定最低分值要求),经评委独立打分后,按照分项计算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当评委人数为七人或七人以上时,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分项平均值之和即为各潜在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重要条件的分值低于规定最低分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具体评审方法和评审方法前置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主要内容和权重建议分值如下:

(一)类似本合同段的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合同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合同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方案或计划,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所有评审因素,明确各项因素的评审内容,并对评审因素的评分进行量化,设有细项的评审因素,需对细项的评审内容和分值分配进行明确和细化。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评审时,不得改变或补充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规定的审查标准和评分方法。

资格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审查标准和评分方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改变的,应当商请招标人同意后决定或者在招标人授权(在资格评审办法中已载明)的前提下作相应改变,并在评审报告中加以记载说明。

第三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

如果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以不予通过。

澄清应当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

如有必要,可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

如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九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各成员的施工能力、财务能力一并进行评审,其施工经验、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以对联合体主办人的评审为依据。

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各自的能力一并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对同一工程项目设置多个施工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段的工程内容,合理确定各合同段相应资格标准。

招标人按照各合同段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按照合同段分别进行评审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不按照合同段而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

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选用对潜在投标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当各合同段要求的资格标准不同时,招标人不能采用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技术难度大、项目规模大、潜在投标人数少的合同段,招标人应当制订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并应当确定不少于三个允许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一)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的:

资格评审合格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

根据评分由高到低的名次,结合各潜在投标人申报的合同段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各合同段允许通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择优选定各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择优选择的具体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三)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的合同段,评审委员会可以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合同段的申请人通过本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1、已通过与本合同段工程内容、规模等类似合同段的符合性和强制条件审查,但排名在允许通过的名次之后;

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意调整合同段;

3、在未通过评审的合同段得分排名靠前;

4、被调整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同数不超过其申请合同段总数。

经调整后,该合同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对该合同段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四条对报名时潜在投标人较少(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下同)或者报名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直接邀请所有已报名或者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该事项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载明。

第五章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

资格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未通过的主要理由;

(四)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记录;

(六)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六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书面材料为评审依据,招标人或者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涉及评审因素而无书面材料佐证的,应当记录在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内。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格式见附件)。

第四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九条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由招标人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并获书面同意后,由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并修正评审报告。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第五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重新组织评审或者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采用资格后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是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该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

字[]号

招标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招标项目合同号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

发售截止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书

递交截止日

招标文件备案号

资格预审方式

对投标人资格

最低要求

资格评审

委员名单

招标方代表

专家库代表

通过资格预审

潜在投标人名称及相应条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

潜在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招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招标人职能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签章):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上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填写,以下由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填写

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签收:

经办人:

签收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人各执一份;

2.填报本表时需附投标报名汇总表、资格预审报告;

3.“资格预审方式”栏中填“强制性条件评审法”或“综合评分法”,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审查方式的“资格评审委员名单”栏可以不填。

4.如页面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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