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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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已形成商品)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合成树脂

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

热固性液体树脂

热塑性液体树脂

2

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

通用

耐热

耐化学

耐燃

软质

3

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UPr-BS

UPr-BR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100029

010-6424296064261800

010-64242960

电子信箱:

wxhxpxkz@

周玮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5.2,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按表1中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批次,无规定的以15天的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

填写《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品种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

YB/T4131-2005

相关标准

GB/T606-2003

化学试剂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2794-1995

胶粘剂粘度的测定

GB/T9722-2006

化学试剂气相色谱法通则

GB/T8237-2005

GB/T1149-2005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1634.1-2004

塑料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第1部分:

通用试验方法 

GB/T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2567-2008

树脂浇铸体性能试验方法

GB/T2577-200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B/T2895-2008

塑料聚酯树脂部分酸值和总酸值的测定

GB/T3854-2005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7193-2008

不饱和聚酯树脂试验方法

树脂浇铸体性能试验方法 

GB/T14590-1993

GB/T2567-2008

GB/T7193.7-1992

液态不饱和聚酯树脂颜色试验方法 

注: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品种

主要生产设备

1

1、反应釜

2、冷凝器

3、计量装置

4、真空缓冲罐

5、过滤装置

6、废水接收装置

7、防泄回收装置

2、混合釜

3、加热装置

4、计量装置

5、废水接收装置

注:

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企业配备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4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

标准

条款

检验

项目

检测设备

名称

技术要求

耐火材

料用酚

醛树脂

4

水份

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

/

A.2

游离酚

气相色谱仪

A.3

固体含量

电子天平

电热恒温干燥箱

感量:

0.0001g

0.01g

室温~300℃

A.4

流动度

室温~300℃,精度:

1℃

A.5

pH值测定

酸度计

量筒或量杯

烧杯

±

0.2

50mL

100mL

A.6

粉状树脂细度

测定

真空筛

孔径0.106mm

A.7

软化点

沥青软化点测定仪

温度计

电炉

电热铁板

秒表

150℃,分度值:

0.1℃

A.8

聚速测定

铁板装置

研钵

刮刀

A.9

残碳量

高温电阻炉

瓷坩埚

干燥器

A.10

游离醛

磁力搅拌器

移液管

滴定管

250mL

25mL

纤维增

强塑料

用不饱

和聚酯

树脂

6.1.1

外观

比色管

6.1.2

酸值

锥形烧瓶

分析天平

电位滴定仪

25mL(刻度0.1mL)

25mL和50mL

6.1.3

粘度

旋转粘度计△

恒温水浴

精度:

0.5℃

0℃~50℃,最小分度值

为0.2℃

6.1.4

凝胶时间

150mL直筒形烧杯

天平

滴瓶

恒温精度:

最小分度值0.1℃

5mL,最小分度值0.05mL

6.1.5

称量瓶

培养皿

2℃

5mL,10mL

6.2.2

巴柯尔硬度

巴式硬度计△

6.2.3

热变形温度

负荷热变形温度

测定仪△

6.2.4

弯曲强度和

弯曲模量

拉力机△

量程:

10吨,精度:

1级

6.2.5

破坏伸长率

6.2.6

耐燃性测定

水平锤子燃烧仪△

6.2.7

耐碱性测定

圆底烧瓶

回流冷凝管

1000mL

6.3.2

弯曲弹性模量

钮扣用

液体不

饱和聚

酯树脂

色号

25℃凝胶时间

6.1.6

80℃热稳定性

水浴

试管

铁-康铜热电偶

恒温80℃±

6.1.8

最高放热温度

和最小固化

时间

巴氏硬度

冲击强度

简支梁式冲击试

验机△

1.企业配备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检验项目(见表5)

表5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产品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

水分

黏度

pH值

《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GB/T8237-2005

巴柯尔强度(通用、耐热、耐化学)※

热变形温度(通用、耐热、耐化学)※

弯曲强度(通用、耐热、耐化学)※

弯曲弹性模量(通用、耐热、耐化学)※

破坏伸长率(软质)※

耐燃性(耐燃)※

耐碱性时间(耐化学)※

《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14590-1993

最高放热和最小固化时间

1、表5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

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2、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型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检验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验的规格型号,未加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型号。

5.4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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