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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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摸棱两可。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
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
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
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
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
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
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2.答: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既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
现行刑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
罪重,法定刑也重;
罪轻,法定刑也轻。
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第三,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错;
2.错;
3.对;
4.错;
5.错;
6.错;
7.对;
8.对;
9.错;
10.对;
11.对。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
根据国际条约。
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1)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因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刑法第9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因而该条也属于例外的情形。
(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刑法不在这两个地区适用。
(4)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该款是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这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10条还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
3.答: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即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的适用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这种管辖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不适用;
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对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
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
该条的规定,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4.答: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失效的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
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了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习惯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
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
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罚之犯罪,称重罪。
以这种形式规定的犯罪概念,学理上称之为形式概念。
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3.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主要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4.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之作为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
5.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6.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7.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8.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9.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1.我国刑法分则中区分罪与非罪的方式有哪些?
2.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3.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4.简述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5.简述刑事责任的根据。
6.简述刑事责任的开始与终结。
7.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特征。
2.试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4.对;
5.对;
7.错;
8.错;
9.对;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界限。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界限。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界限。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实施作为界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界限。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界限。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
(10)以是否为首要分子作为界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刑事责任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厉性。
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3)专属性。
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
(4)准据性。
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
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
刑事责任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犯罪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刑事责任又是刑罚的先导,只有当行为人应当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时,才能对其判处刑罚。
二者的联系性体现在:
(1)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
(2)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
刑罚裁量要考虑行为人对犯罪所负刑事责任的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二者的不同表现在:
(1)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
(2)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
(3)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但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的唯一体现形式,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适用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5.答:
刑事责任的,所要回答的是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包括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两方面内容:
(1)法律事实根据。
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不仅决定刑事责任的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刑事责任的量。
(2)哲学理论根据。
在于犯罪人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或相对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具有社会性。
6.答: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分为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前者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时;
司法机关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追诉,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是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
被判处缓刑的,则缓刑考验期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
对于没有伴随刑罚的刑事责任来说,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即为刑事责任的终结;
如果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除非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其刑事责任一般也告终结;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或告诉后又撤诉的,则从追诉时效期满的时候起,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即终结。
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除死亡外,其重新成为享有正当权利和自由的公民。
7.答:
刑事责任的解决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定罪判刑式。
即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适用刑罚。
(2)定罪免刑式。
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式。
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式。
即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
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本质与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志。
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或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
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第五章犯罪客体
1.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按照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
2.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对同类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
5.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6.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
7.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8.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
9.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1.简述犯罪客体的重要意义。
2.简述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分类。
3.简述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4.简述犯罪对象的特征。
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对;
2.错;
3.对;
4.错;
5.对;
6.对;
7.对;
8.对;
9.错;
1.答:
犯罪客体具有下列重要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
(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答: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
(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对于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1)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所谓简单客体,就是指该犯罪行为只侵害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杀人侵害的是公民人身权利。
所谓复杂客体,就是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所谓主要客体,就是指在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立法者更加重视的那种关系。
所谓次要客体,就是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不是刑法所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4.答: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
(2)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人或者物。
(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