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事务科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表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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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邮政编码
出
售
出售人
名称
收
购
收购方
地址
出售收购
货
物
植物种(或亚种)名称
保护级别
来源
货物类型
货物数量及单位
植物原料含量
货物单价
(元/千克)
上次出售(收购)批号
中文名
拉丁学名
(%)
(千克)
货物买卖目的
附件: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申请。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盖章
货物总金额
注:
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1.填写此表时,申请者应首先明确注明“申请目的”,并涂黑“出售货物”或“收购货物”前的方框。
一张申请表只能服务于一种申请目的。
2.“申请单位名称”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
“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3.“出售人”、“收购人”为出售单位、收购货单位,“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
“出售人地址”、“收购人地址”填写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
4.植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5.“保护级别”应填写为国家Ⅱ级。
6.如果此次申请目的为“出售货物”,申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原采集地及相压应的采集证号,或供货来源及相应的收购证号。
7.“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
“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
“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
8.如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9.如果本次出售(收购)货物中含有与申请者曾经出售(收购)的货物相同的货物种类,则申请者应在“上次出售(收购)批号”一栏中注明上次出售(收购)的批文编号。
10.“货物买卖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国内贸易”等目的填写。
11.“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均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填写。
12.“附件”一栏注明本申请表附带的说明材料的名称及件数。
如无附件,申请者应在此栏注明“无”字样。
13.“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14.本表中“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负责野生植物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5.本表仅适用于农业部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