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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1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1.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明确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3..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24.(协商约定条款),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25.《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6.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7.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8.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9.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30.接受提议是指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31.(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

32.(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33.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

34.(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

35.(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36.(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3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是多方面的(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

38.(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39.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40.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2.下列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②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和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③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4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5.《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6.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5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54.《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

57.《劳动法》第34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8.《劳动法》第33条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59.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告成立。

60.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1.缩短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少于(40小时)

6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夜班工作时间是指从本日22时到次日6小时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

6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根据规定,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4.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协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65.综合计算工作日适用于(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66.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7,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8.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6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7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71.间歇时间的长短可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72.我国法定节日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的包括(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73.我国法定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纪念日(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74.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5.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76.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77.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78.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79.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

80.《最低工资规定》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7日内)发布。

8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的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2.(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

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

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83.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84.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①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②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③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⑤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⑦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85.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86.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①轻伤,指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

②重伤事故,指有重大伤害无死亡事故;

③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④重大伤害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⑤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87.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8.女职工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9.《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90.《劳动法》第15条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9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同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

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2.现法定正常休产假为(90天)

93.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94.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9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6.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7.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8.工作生活质量计划的核心是工作再设计

99.工作扩大化.即通过增加一项工作包括的任务和职责,并减少工作循环重复的频率,扩大工作范围。

增加工作的多样性。

100.工作轮换这一工作设计方法使员工生活多样化,从而避免产生厌倦感。

101.工作丰富化通过增加工作深度,将组织纵向的工作职能合并成一个职位,从而使员工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102.综合性工作团队一系列任务被分派给一个小组,小组再把任务分派给每一个成员,并在需要时在成员间轮换工作。

103.质量圈质量圈一般是由通过共同工作来产生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组成的工作小组,每周在工作日之前或之后开一次会,讨论生产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104.内部公平制度这是非工会化企业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使雇员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表达不满。

105.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

106.同行工会同行工会是最早的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内部一致性。

107.行业工会是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

108.垄断性行业工会这种工会把一个行业中的所有雇员都吸收进来,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垄断力量。

109.总工会总共会的组织原则就是对会员招募不加任何限制,既不考虑职业因素,也不考虑行业因素,从而体现了对职业工会和行业工会分化现象的一种修正。

110.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111.联合或共同决策员工与雇主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共同作出决定。

112.沟通是指在组织内部,管理者通过“发出信息到接受信息在到反馈”得行动过程,来完成“计划”、“组织”、“领导”等目标行工作。

113.非正式处罚主要是口头责备。

114.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115.《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16.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17.《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1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19.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120.法律事实特点(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行为,法律事实中的违法行为,也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121.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122.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123.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2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5.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126.(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127.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28.《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9.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其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度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30.竟业限制的范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31.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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