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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副主席、生产主任

市场办、保卫科

科长、书记、副科长

地面生产单位

选煤厂(包括车间正、副职)

正职

副职、技术主管

管理人员查“三违”、隐患指标表

附件2

“三违”及隐患界定标准

一、综合管理

(一)严重三违

1.携带烟火下井的;

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后倾45°

)、班中打架的;

4.酒后值班的;

5.岗位工脱岗、窜岗的;

6.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督导人员的;

7.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

8.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9.井筒及3m以上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10.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11.乘坐皮带的;

12.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

13.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

14.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上下井人员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井下人员矿灯佩带不规范的;

4.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5.违反劳动纪律的;

6.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

7.一般登高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8.未检查即进行安全确认的;

9.不检查不确认或确认后仍留有隐患、易引发事故的;

1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检修机电设备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的;

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3.正常生产时,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

4.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的;

5.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

6.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等起吊重物的;

7.不按措施要求,先支后回的;

8.单人回柱的(3.15m及以上单体);

9.维护、更换压力管路对管路不进行卸压的;

10.支柱连续三柱失效。

11.抬棚或长梁出现单柱的;

12.违反措施规定提前回撤密集、缺密集、密集拖后的;

13.空顶作业的;

1.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

2.应挂顶梁的地方而缺顶梁的;

3.移架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

4.机组割煤时违反措施规定站位的;

5.支柱、回柱相邻平行作业的;

6.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

7.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

8.顶梁上有多处背顶不实的;

9.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10.设备缺油而运转的;

11.十字顶梁铰接销连续三个打不到位的;

12.软底工作面及巷道,单体支柱未垫铁鞋的;

13.乳化液泵站压力小于24MPa;

14.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15.工作面支柱不拴防倒绳的;

16.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

17.工作面漏顶、掉顶不按措施规定处理的;

18.工作面突然来压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19.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的;

20.回柱机回棚或拖移大部件时缺护身柱、护身网或不使用钩头留绳的;

2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三、掘进专业

1.空顶作业的;

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按规定使用的;

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4.爆破工火工品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

5.爆破工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而爆破的;

6.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和瞎炮的;

7.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查放炮母线的;

8.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9.连炮前未将母线扭结成短路的;

10.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充填的;

11.使用其他起爆电源放炮的;

12.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放糊炮、放明炮的;

14.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的;

1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私藏、丢失的;

16.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7.放炮前不清点人数的;

18.放炮时不发信号的;

19.放炮前不派警戒的;

20.放炮不响不查找原因的;

21.固定母线放炮的;

22.爆破工放炮联炮时不随身携带钥匙的;

23.放炮器不发炮乱碰乱砸的;

24.炮烟没吹尽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25.剩余的火药不及时交回火药库的;

26.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27.有冲击地压的,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28.巷道贯通不站岗的;

29.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放炮的;

30.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的;

31.在支护不完好或在导电物体的地方装配引药的;

32.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的;

33.定炮后不扭结脚线的;

34.炮眼内发现有异状仍在装药放炮的;

35.装炮不撤人、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

36.放炮地点的电缆、风筒、设施没有保护措施的;

37.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38.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39.打干眼、套打残炮眼的;

40.在耙装机绳道内有人就开机扒装的;

41.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松、拉车的;

42.小绞车回头轮固定不合格就开绞车的;

43.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

44.小绞车安装固定不合格、闸、护绳板、绳等不合格就开车运输的;

45.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

46.独头巷道巷修地点以内有人或多处同时巷修作业的;

47.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腿悬空的;

48.锚索、锚杆不按措施使用的;

49.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

50.不停喷浆机处理堵塞的喷浆管的;

51.溜头、溜尾没有可靠固定的;

52.倾斜巷道移耙装机时下方有人的;

53.巷道贯通时不按措施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

54.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重物的;

55.铲板前方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56.停风继续生产不撤人的;

57.检修处理刮板运输机故障不挂牌、不断电源控制开关的;

58.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水突然增大等异常现象时不停止作业的;

59.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1.耙装机无栅拦而开机扒装的;

2.打眼时垂直上下平行作业的;

3.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

4.综掘机开动时,综掘机两侧有人的;

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隔离开关的;

6.迎头架棚支护不合格就进迎头施工的;

7.迎头锚杆角度小于措施规定或不按规定锚固的;

8.迎头锚杆失效或锚杆托盘松动不整改就继续施工的;

9.耙装机固定不合格就开机扒装的;

10.综掘机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就开机生产的;

11.架棚或锚杆排距超过规定没整改就组织生产的;

12.煤岩粉把炮眼堵塞不处理的;

13.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的;

14.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5.打眼、架棚及维护巷道时单人作业的;

16.抗棚器、撑木、背板不按规定使用的;

17.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木或不合格的;

18.开机割煤不开水幕或除尘风机的;

19.喷浆不开水幕或风水引射器的;

20.耙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未采取安全措施而扒装的;

21.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棚腿、支护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22.前探支护不及时前移的;

23.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4.柱子失脚不整改的;

25.发现缺少支护不补的;

26.发现顶板有淋水且围岩破碎不加强支护的;

27.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继续组织生产的;

28.使用不合格的易融塞、防爆片的;

29.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柱子的;

30.柱子支在浮煤上的;

31.随意回辙临时支柱的;

32.回柱时有人通过未制止的;

33.支架不迎山有力,有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不整改的;

34.锚杆外露不符合规定,不整改的;

35.工作面遇有断层构造没有加强支护的;

3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四、机电专业

1.带电检修、带电迁移电气设备的;

2.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责任者;

3.主要提升机过速、过卷等保护及其它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

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4.不按规定停、送电的;

5.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6.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超过规定不更换就开车运输的;

7.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挂牌或不站岗,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而未执行的;

8.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

9.有影响其他单位正常供电而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

约时停、送电的;

10.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通电试车的;

11.瓦斯浓度在1.0%以上打开隔爆外壳进行检查的;

1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1.维修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与电源电压不适应的;

2.不按规定进行各种保护装置实验的

3.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

4.电气维修作业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5.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接地极、接地线或不合格的;

6.电气维修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7.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

8.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

9.电缆、水管等管网不按规定要求吊挂的;

10.进入安全隔离区作业,未停车、停电闭锁的;

11.烧焊作业后,不留专人监护的;

12.维护、更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卸压的;

13.安全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护职责,从事具体作业行为的;

14.施工现场的有电区域或部位未明确标识和警戒,进行施工的;

15.对存在设备应力、张力的故障停车处理过程中未优先释放应力、张力的;

16.其他经分析属于一般违章的;

五、运输专业

1.在斜巷使用不合格连结装置连车的;

2.把钩工发出升降罐笼信号后,再进出罐笼的;

3.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4.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

5.绞车运行时处理故障的;

6.绞车运行时,用钎子或其它物件撬运行中的钢丝绳的;

7.运输时扒车、蹬勾、跳车或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吊车脱岗的;

9.皮带跑偏用铁棍、托辊等强行撬皮带调偏的;

10.电机车司机无证上岗的;

11.电机车司机超速开车的;

12.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

13.电机车闸、铃、沙箱等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14.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15.斜巷绞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

16.提升不按规定挂保险绳的;

17.把钩工摘跑钩的;

18.推车时放飞车的;

19.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不按规定地点上下车的;

20.用溜子、皮带运物料没有措施的;

21.推车时蹬坐矿车滑行的;

22.罐笼未停稳、安全门未打开,提前打开罐帘者;

2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1.电机车照明灯不亮不及时更换而开车的;

2.电机车在拐弯、门口处不发信号的;

3.不按规定设置绝缘夹板的;

4.坐人车不挂防护链的;

5.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连车运输的;

6.机车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7.轨道失修连续超过20米仍运输的;

8.道岔不合格仍使用的;

9.人车押车工不督促挂好防护链就发信号开车的;

10.挡车棍、窝达不到要求而继续使用的;

11.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

12.电机车司机离开电机车时不取下把手和刹住车闸、熄灭照明灯的;

13.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的;

14.运送物料时,封车不牢固就进行提升运输的;

15.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

16.信号工远离信号地点超过20米而提升运输的;

17.使用不合格的索具起吊重物的;

18.安设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9.平巷一人推2个或多个矿车的;

20.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峒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

21.抢上抢下人车的;

22.机车停车后关灯的;

23.将长柄工具、材料吊挂人车以外的;

24.电机车前行不开灯的;

25.小绞车绳跑偏、排绳乱不处理就开车运输的;

26.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绳和刹车装置的;

27.斜井提升矿车脱轨,用绞车牵引复轨的;

28.检修后不做过卷松绳保护试验的;

29.司机离开机车不切断控制电源的;

30.拉空钩头无措施的;

31.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32.推车、停车、掉道或有障碍物不发信号的;

33.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

34.声光语言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还继续开车运输的;

35.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帮时不设抗绳轮的;

六、通防专业

1.擅自进入盲巷的

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3.同时敞开二道风门或用矿车顶撞风门的;

4.损坏通防设施影响正常使用的;

5.长时间打开风门不关的;

6.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

7.不执行瓦斯强化管理措施的;

8.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

9.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10.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

11.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12.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或者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未按规定撤人强行作业的;

13.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1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5.瓦斯超限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16.通防安全设施不齐全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17.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

18.在停风巷道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

1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通风机的;

20.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擅自甩掉不用的;

2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1.瓦检员不按规定地点交接班的;

2.瓦斯检查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的;

3.不填写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的;

4.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5.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6.瓦斯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的;

7.瓦斯监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的;

8.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

9.掘进工作面扒装前不洒水的;

10.各转载点不安设喷雾装置的;

11.喷雾装置不齐全,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

12.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墙前后5米的;

13.风筒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

14.掘进迎头风筒出风口距离超过规定的;

15.隔爆水槽无水或水量不足的;

16.在局扇通风进风口前5米内堆积物料或杂物的;

17.不随手关风门的;

18.修复旧巷道时不按规定进行通风和瓦斯检查的;

19.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七、隐患的界定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注:

全矿所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以上界定标准执行。

 

附件4

东滩煤矿关于对“三违”及隐患的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三违”及隐患处罚标准,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兖矿集团发〔2009〕2号)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各级管理人员查出隐患,对责任人或单位处20元及以上的罚款。

2.被查出的一般“三违”每人次罚款40元。

3.对较典型的严重“三违”者,要接受电视采访,让当事人谈违章经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让单位党政正职谈体会、谈感受等。

并处1000元罚款,停止其10个工作日,到安监处进行安全帮教,取消年内各类评先树优资格,待遇按停止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班跟班人员、工班长各罚款300元;

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4.年度内被查出两次严重“三违”的,必须接受电视采访,让当事人谈违章经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让单位党政正职谈体会、谈感受等。

并处2000元罚款,停止其20个工作日,到安监处进行安全帮教,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工作,待遇按停止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班跟班人员、工班长各罚款600元;

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处以400元罚款。

5.对屡教不改,年度内被查出三次及以上严重“三违”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安监员出现严重“三违”,加倍处理。

7.瓦检员出现一次严重“三违”,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并给予降技能工资一档一年之处分;

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三违”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之处分。

8.矿已经处罚或处理的“三违”人员,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处罚,否则,一经“三违”者本人或单位其他职工举报的,工会、纪委、安监处及工资科将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责令单位返还所罚款项,并对单位党政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处罚。

附件5

东滩煤矿关于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事故汇报规定的处罚

1.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单位最高管理者、安监员未立即向矿调度室、安监处信息中心汇报的,对其罚款500元。

2.矿当班调度员、信息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或未按程序汇报的,对其罚款300元。

3.矿值班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未立即赶到矿调度室或未按程序组织抢救的,对其罚款300元;

凡因组织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现场安监员、单位人员在抢救伤员时,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其罚款1000元。

二、事故处罚规定

1.对事故责任者,按“东滩煤矿伤亡事故行政、经济处罚规定”(详见附件1)和“东滩煤矿非人身事故行政、经济处罚规定”(详见附件2),对应处罚。

2.在事故调查、分析中,对阻挠事故调查取证,搞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提供假情况的,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0元。

3.事故单位和受伤职工有意隐瞒不报,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将升级考核,即:

轻伤按重伤,重伤按死亡。

4.对事故单位党政技等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矿党政研究决定。

5.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1.东滩煤矿伤亡事故行政、经济处罚规定

2.东滩煤矿非人身事故行政、经济处罚规定

3.严重重伤标准

4.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标准

东滩煤矿伤亡事故行政、经济处罚规定

伤害分类

处罚规定

人员分类

轻伤事故

一般重伤事故

严重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者

2000元

降技能工资两档一年,罚款500元

开除矿籍留矿

察看一年

察看两年

事故主要责任者

1000元

1600元

降技能工资一档一年,罚款1000元

降技能工资两档两年,罚款2000元

事故重要责任者

600元

1200元

1500元

事故现场

工(班)长

跟班领导

值班人员

200元

400元

800元

事故单位

党政正职

免职,罚款800元

撤职

互保人员

300元

500元

发生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100元

发生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150元

发生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200元

发生事故班组的其他出勤人员每人300元,事故单位月度出勤人员每人50元

矿分管领导

包保人员

50元

100元

安监员

降技能工资一档一年

降技能工资两档两年

东滩煤矿非人身事故行政、经济处罚规定

处罚规定级别

三级

非人身事故

二级非人身事故

一级非人身事故

事故现场工(班)长

降技能工资两档一年,罚款2000元

降技能工资一档一年,

罚款2000元

事故单位党政正职

免职,罚款2000元

发生事故的班组出勤人员每人50元

发生事故的班组出勤人员每人150元

发生事故的班组出勤人员每人200元,事故单位月度出勤人员每人50元

150元

事故现场安监员

降技能工资两档二年

附件3

严重重伤标准

煤业公司规定以下伤害为严重重伤:

一、单眼失明、双耳或鼻子切除。

二、胸、腹等内部脏器进行切除手术或大手术抢救的。

三、造成四肢五指(趾)及其以上断去或截肢的。

四、头部受伤需要进行开颅手术的。

五、其它部位受伤而造成中枢神经损害致瘫的或丧失本工种(工作)体力劳动能力的。

六、受伤造成呆傻、瘫痪、植物人的。

七、其它认为伤势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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