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不服从的政治行为分析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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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它是政治行为。

公民不服从是向那些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的,是把一些用来规定宪法的政治原则和一般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为指导的。

(4)它是违法行为。

“非暴力反抗是在忠于法律的范围内表达对法律的不服从。

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是这个行为的公开、和平性质和甘愿承担行动合法结果的意愿表达了其对法律的忠诚。

”表明了公民不服从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但是又是合乎法的精神的,公民不服从在本质上是“对抗法律”的违法行为。

德沃金在1977年发表的《认真看待权利》中,把公民不服从定义为出自良心而公开违法的行为。

德沃金认为,权利存在于法律规则也存在于历史和传统之中,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自然权利。

只有政府认真对待权利,公民才会对法律尊重。

德沃金的公民不服从概念包含良心拒绝形式。

西方学者关于公民服从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以上列举的两位学者的观点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对于公民不服从的定义为:

“任何一种对既定政府当局实施的某项法律政策公开违抗的行为或过程。

参与者明知其违法,依然为限定的公共目标,采用谨慎选择且手段限定的方式,坚持进行下去。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性行为,是一种故意违反法律的抗议形式。

这样看来公民不服从在形式上是违法的。

但是公民不服从不是一种单纯的违法行为,而是反对一些不公正的恶法维护整体的公正,实质上看来公民不服从是正当的,合理的,是在更高层次上对法律的尊重。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行为。

公民服从不是一种隐蔽的行为,而是当众公开的。

这是公民不服从区别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点。

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是隐秘的,不想公之于众的。

公民服从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

非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的负面效应。

只有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公民不服从才能将自身的抗议行为保持在秩序范围内。

并使抗议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不至于侵犯社会公众及个人的自由权利。

公民不服从适用于民主、法治的社会且不服从的主体是具有社群正义感的公民。

只有在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民的主权才会被视为道德和权威,人民的同意和支持才成为衡量一切政治行为合法性之纬。

在现代社会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这不能保证多数制定的法律一定是公正的。

多数也有可能以个人利益为依据,而忽视了少数人利益。

这种法律是不公正的。

肯尼斯˙阿罗揭示“投票者悖论”现象,出现前后矛盾的群体偏好,基于这一偏好制定的法律未必反映多数的真正意图。

公民的不服从能以较为和平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公民不服从者是有较好的自律性的,做事较为谨慎,做事不会随心所欲,不会为了一己私欲。

他们会犯错,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他们会为了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会逃避责任。

公民不服从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不得以采用的手段。

公民不服从是对于不正义法律“恶法”的反抗,最终是为了营造一个正义的环境。

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尚不完善,国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很重要。

实行公民不服要谨慎。

2、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理论中的共识在于:

公民不服从不是一种反对国家基本制度和国家权威的革命行为,而是一种针对有瑕疵的法律公开的、非暴力的、非法的社会行为,意在达到改变法律的政治目的。

公民不服从的根本问题在于:

人们是否有绝对的义务去遵守法律,而不论该法律公正与否。

换句话说,面对恶法,人们是否有权利选择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问题的核心问题就是正当性问题。

从公民不服从的特点上看公民不服从是具有合理性的,是正当的行为。

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也有一些学说理论作为依据。

(1)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是不正当的。

西塞罗曾说过: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

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而人权正是他说的“真正的法律”。

人权深深植根于自然法之中。

自然法是判断国家法律正当与否的最终标准。

这样看来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法律非但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而公民不服从是为了遭受到侵犯的人权而战,也就是正当合理的。

这也就为公民不服从于不正当的国家法律提供了历史的正当性和思想基础。

(2)社会契约论

17世纪伟大的哲学家约翰˙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对现代民主宪政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认为:

在进入国家前存在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人人都受自然法的支配和睦共处。

但自然状态的缺陷,有时会产生敌对和毁灭的战争状态,并缺乏一种确定的实在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公共权力来解决这样的冲突。

自然法要求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们授予的自然权利,人们失去了一部分自然自由而得到了社会自由。

国家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要分开行使,相互制衡,使之不能侵犯公民权利。

国家不能违背自然法和契约,凡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对国家则是禁止的而对个人则是自由的。

在洛克看来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不能侵犯人民的权利。

个人是自由的,缔结社会契约是公民个人自由的意愿。

公民让出一部分的个人权利,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让出权利而不是失去权利。

人民在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生活后,依然拥有判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的最高权力“当立法者们图谋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服从。

”公民服从于国家的权威的义务是由于缔结的契约而形成的,但是这种义务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度的。

国家在侵犯了人民的权利的同时,也丧失了公民对于国家的信任。

公民出于自由的意愿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有权重新缔结社会契约。

洛克认为没有人有权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革命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洛克给予了违背社会契约甚至不认同社会基本制度的革命行为正当性。

因此社会契约论可以作为非暴力的公民不服从具有正当性的理论依据。

(3)功利主义

密尔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幸福的,幸福是获得快乐和免除痛苦。

规划了不受干涉的个人自由的范围。

密尔始终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重视的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在社会中的最大化以及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的最小干预。

他认为个人之间有相互的自由,人们有自由为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个人也要对其在社会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要么是法律的要么是社会道德的,但社会对个人的干预应是最低限度的,因为社会是为个人存在的而不是相反的。

密尔反复强调,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其他任何关切都是部分的甚至是肤浅的,社会干预人的个性是根据臆断在行动。

一个人因不听劝告和警告而犯的错误,相比容让他人逼迫自己去做他们认为对他有好处的事这一罪恶,后者比前者严重得多。

公民不服从是违法行为,而逼迫自己去服从自己不认同的法律。

后者的罪更大。

两者取其轻。

更加肯定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人们的需求、利益、欲望和志向不同,这使得同样的特殊义务完全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

他们有自己的能力、家庭和成长史等。

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都有相同的理由让自己背负服从国家的义务。

他们还有其他一些东西要忠诚,这些东西对他们来说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

功利主义人们生存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个人利益。

在功利主义看来对人们追重要的是个人利益,服从国家的衣服处于次要地位。

国家法律是为人而服务。

当国家法律不符合个人利益时。

公民不服从也合理。

功利主义也为公民不服从提供了正当的理论依据。

3、中国式公民不服从分析

近年来因《正义论》里对“公民不服从”论述的启发,国内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公民不服从这一问题。

特别是从何怀宏编辑的《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开始,关于公民不服从的学术论文开始出现在国内。

但是这其中很多观点是对西方学者的观点的翻译,并没有中国学者自己的观点和中国特色

国家行政学院的杜钢建教授较早的把西方的人权理论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抵抗权思想。

这算是较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对于公民不服从的研究。

中国的传统社会从思想、道德上约束了人们人民服从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

民众为“礼俗”和“身份”束缚。

民众对于国家的认同服从只是出于自己的“身份”。

是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的影响。

这种思想对于民众的影响很大。

所以揭竿而起的陈胜吴广和替天行道的梁山好汉是一种特殊的现象。

但是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不是那种知礼节的不服从。

抬棺死谏或者叩阍请愿的对象是偶发善心开恩赏赐的食肉者,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共同的正义观或者公共论坛。

我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社会有很大的差别,公民不服从是纯粹的西方社会的产物,公民不服从并不一定适用于我国。

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不会出现公民不服从及与其相似的情况。

因为文化、环境的差异也许我们不能把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出现的一些类似公民不服从的现象归到公民不服从的范围内。

但是其本质应是相同的,都是人们出于对最基本的权利的争取和维护。

其本质相同,但是表现形式也许有所不同,所以我把这些现象概括为“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

在现代中国社会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

我们可以从这些事件的主体来进行划分分析一下。

(1)个人公民不服从

孙中界自断手指以证清白抗“钓鱼事件”、唐福珍自焚抗拒暴力拆迁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揭穿企业谎言。

他们都是才有了最可悲的“以身抗争”的方法。

身体是“弱者的武器”,以自我伤害威胁对方,以社会公正和生存道德为诉求对象,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情感认同感容易引起关注和事情的迅速解决。

唐福珍事件后,引起了专家对拆迁法的思考。

最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得到了修改。

孙中界的一根手指换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

他们的抗争得到了回报,有一定价值,但是他们的付出的代价引人深思。

他们之所以这样不是没有依法抗争的能力,也不是没有违法抗争的勇气,他们以身抗争是对制度的无力和无奈。

从从功利主义来看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追求幸福。

社会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人民生活的更幸福。

而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公义得不到声张时他们这种可悲的中国公民式的不服从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他们的行为的正当的。

但是他们的不服从为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染上了一定的悲悯的色彩。

他们都是普通民众中的一员,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

他们缺乏法律意识,但是更值得反思的国家的法律是否真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相关利益主体积极运作的结果。

国家应加强对于法律的修改,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争取有利的法律地位、防止这类对社会的弱势的群体在制度伤害的事件。

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制度化保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使社会的普通的公民能够通过公民参与表达去自己不服从的意见。

在参与中进行合理正当的公民不服从。

较之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处于社会较高层次的民众,又是通过何种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服从。

郝劲松是一个挥舞法律斧头的人,他以公平正义、法律精神为诉求的对象,他很清楚自己的公民身份,他说自己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在作战。

他说过“没有人可以指挥我,我是一个自由人。

我需要自己做主,不喜欢被任何力量控制或者要挟。

而且我会因此成为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不是律师业照样可以拥有法律的武器。

”他坚持的是以法律为武器,他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表达对于法律社会的不服从。

郝劲松希望自己的不服从是在国家和旁观者认为的安全范围内进行的,自己也尽可能的保证安全。

郝劲松在记者采访中曾说过自己已经了不断地接受采访,回答相似的问题。

他现在能调动的媒体资源大概有20家,掌握的联系方式大概有媒体记者150位。

他懂得且善于运用媒体造势。

因为生活的环境和文化程度不同。

社会底层的普通公民不服从采用的是暴力的直接的方式,而像郝劲松等不服从采用的是诉讼等常规手段。

郝劲松不服从的方式触及到了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表现出的的不服从不在是对于执法人员而是社会制度。

郝劲松更好的显示了公民不服从的公开的特点,通过媒体把事件公开与大众。

而且他也是在法律范围内,很好的符合了公民不服从非暴力的特点。

郝劲松的行为比较理智也敢于与法律作斗争。

郝劲松式的公民不服从更符合公民不服从。

但是郝劲松式的公民服从不具有普遍性,他不能代表广大的人民群众。

中国式的个体公民不服从在一定程度上还十分不成熟,更多的是孙中界之类的以身抗法的可悲的缺乏理智的情况。

郝劲松的受过高等教育,就中国的受教育的程度比例。

他不能代表普通民众。

所以他的不服从也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式公民不服从。

他只是中国式公民不服从中的较为理智的一小部分。

中国式的个体性的公民不服从更多是存在理论层面上,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定困难。

中国式的个体公民不服从指的是那些为了生活的更好,非暴力的公开的,符合自然法,不会造成社会混乱的行为。

那些报复社会,造成普通人民受到伤害的行为不包括在中国式公民不服从的范围内。

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虽然尚不成熟,但是所指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二)群体公民不服从

较之个体性公民不服从,群体性公民不服从对于社会的影响很大。

轰动一时的重庆市出租车罢工事件,罢工原因据传是加工难、黑车多、罚款多。

加气难,重庆市出租车的动力能源是天然气,但是天然气总是供应紧张;

黑车多,重庆市政府对黑车整治不力,导致黑车泛滥;

罚款多,平均每个出租车司机一个月要接到10张罚款单。

积怨已久,最终爆发集体罢工。

事情持续三天后,举行了市委书记、市长与出租车驾驶员市民代表交流座谈会并进行直播,事情逐步得到解决。

出租车行业政策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出租车司机、出租车运营公司、市民和政府,出租车运营公司与政府出于强势的地位,出租车司机部分权力得不到保障。

出租车司机为了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作出了抗争。

政府在罢工事件的压力下采用了对话的方式,弥补出租车司机的损失。

厦门PX项目于2004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立项。

改项目于2006年11月开工。

但2007年3月105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项目迁址。

“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在两会期间公布,提案认为PX项目离居民区太近,如果发生泄漏或者爆炸,厦门百万人都将面临危险。

但遗憾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和厦门市政府并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不但不采纳还加快了PX项目的建设速度。

这个提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厦门公众对PX项目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反对。

市民通过QQ群“还我厦门碧水蓝天”、小鱼社区以及短信群发等新媒体民意动员机制,厦门人就PX项目在议题层次上达成了临时组织化,厦门人在短时间内集中讨论与PX事件有关的公共利益的认识和组织问题,并成功的组织了6月初的去政治化色彩的散步事件。

散步事件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广开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等渠道,充分倾听市民的意见。

后期厦门市政府表示项目缓建。

厦门市政府正式发布环评报告简本,并现场直播“摇号遴选”的过程、邀请反对代表现场监督,并召开座谈会。

2009年1月9日,PX项目迁址漳州的相关环评审批通过。

在PX项目事件中,存在着市民之间的交流和市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流。

市民之间的沟通以新媒体形式进行,市民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以信息公开和民意调查方式的座谈会进行。

市民内部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市民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共识是在“散步”的压力后进行的。

这两个事件都是通过给政府一定的“压力”,采用和平交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表达出对政府的不服从。

当然这种和平的交流在以冷静不偏激的人民和相对比较开明的政府为基础的。

在这两件事件中都采用了非暴力的行为。

都是很冷静的,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

体现了公民不服从的非暴力性。

但是和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的群体性运动,类似马丁路德金运动相比还是缺乏明显的领导者和组织结构。

这两个事件的参与者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领导者、追随者。

参与者都是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

这两事件代表的都是小范围的利益。

由此可见中国式的群体性的不服从事件中一部分事件的出发点是的小范围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自私性。

2006年至2007年是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整体换届选举。

2006年7月到12月,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一次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

2006年7月唐荆陵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八毛钱赎回选票行动”的呼吁:

“请珍惜这5年一次的机会。

公民们。

如果你不希望这选举机会,成为那些机会一劳永逸或强制地代表我们的人们加强其合法性的临时背书,请立即行动起来!

”唐荆陵认为中国基层选举存在欺诈性,为了唤醒公众对选举权的重视,他发起了这次活动。

2006年9月30日,由任畹町等15位来自全国各省市地区的公民发起的“八毛钱赎回选票行动”正式开始。

这15位公民公开发表个人声明,他们将不登记为选区选民,不领选票,也不通过任何方式参与本次换届选举,并呼吁广大选民参与到行动中来,或者附条件地放弃投票。

他们坚信,“选票的持有者才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主人的身份,就是在和平的年代有权票选举国家官员:

在动荡的岁月可以根据自愿拿起武器保卫国家!

”对于此次行动的合法性、正当性。

唐荆陵说:

“本次行动在我作为一个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看来,是完全合法的。

但不排除任何参与者可能仅仅因为参与本次行动而受到某种迫害。

如果是担任统计义工和其他负担重要责任的义工,上述风险尤其不能排除。

但如果这是争取自由必须支付的代价,每个人必须自己衡量是否值得,并决定参与到何种程度。

”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公开表达每个参与者的个人声明。

“公开地、光明地、自豪地推进不合作运动,是我们走向民主、走向自由、走向有尊严的个人生活的捷径。

在这逐步脱离邪恶的过程中建立了公民之间的爱、信任和合作,就奠定了国家自由的根基。

而非暴力抗争或者和平抗争才是民众可以广泛运动、广泛参与的自由之路,并为自由奠定不可动摇的根基”这是他对于追求自由的愿望。

这次行动持续了一年多,一共有400人参与。

这种非暴力、不合作、正当的表达自己愿望的行动与西方传统的公民不服从及其的相似。

这应该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最接近传统公民不服从的一次运动。

赎回选票活动从社会契约论来看公民出于自由的意愿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有权重新缔结社会契约。

但是由于中国人民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次运动的影响力与上文两件事件的影响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上文两件事件追求的小范围的个人利益,而赎回选票活动是追求政治权利。

前两件事件是成功的,这件事不能说失败但是也不算失败。

对比下来,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更多的是自身的利益出发。

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运动更多是小范围的群体性运动,大规模的不服从运动就现在中国的发展程度而言应该还一时很难发展起来。

相对于上述以和平去政治化的方式进行的公民不服从,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带有暴力违法行为的不服从,当然其中不能排除是不法分子乘机捣乱。

6.28瓮安事件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来看,瓮安事件都是近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

这起事件是一件“打、砸、抢、烧”的恶性事件。

但是事情是李树芬溺水身亡。

但是随着一些小道消息的传播,引起了群众对死者的同情,在这同情中也显示出了对政府的信心不够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

对于政府的解释表达出不信任。

政府是事件发生后当地的领导没有及时赶到,在打砸抢烧事件发生后政府在还没展开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说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事件。

这样武断的结论更加不能让民众信服。

值得政府反思的是如果群众对政府充满信心,没有不满。

也就不会被不法分子所煽动。

群众之所以会示威游行反应出来的就是一种公民不服从,对于政府信任度不够。

瓮安事件的参与者除了死者的家属、同情死者的一些群众,还有一些瓮安县城此前在政府征地、城市拆迁等行为中利益受损的一些失地农民和市民等。

这起事件的参与者有许多非直接利益相关者。

瓮安事件的爆发是有较强的情感性起因。

表明群众对政府的长期存在不信任,李树芬事件事件起了导火索的作用。

这起事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公民不服从中的才有了暴力的行为。

但是这起事件表明才有暴力的方式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愿。

这种方式的不服从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法律意识。

中国式的群体性公民不服从结构上缺乏马丁路德金式的领导。

存在盲目性和无组织性。

(3)中国式公民不服从的特点

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无论是群体性还是个体性公民不服从有共同的特点。

(1)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都是公开的。

这一特点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本身就具有的。

(2)中国式公民不服从是不成熟的。

受到教育程度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还十分不成熟,很多个人的不服从事件缺乏理性很容易酿成悲剧。

群体性不服从行为的不成熟就变现在缺乏领导者和组织机构。

(3)中国式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非政治性的。

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行为基本上针对的都不是某一制度或政策。

都是一种小范围的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缺乏牺牲精神。

这一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行行为有很大的区别。

(四)中国式公民不服从的发展

中国式公民不服从还在一条发展的道路上。

(1)中国式公民不服从的不成熟性不仅和受教育程度有关系,与国家的制度也有一定的关系。

为了完善中国式公民不服从,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

(2)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有自身的特点,发展中国式公民不服从不能照抄照搬西方。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从现实生活出发。

(3)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尚不够完善,人民内部也存在着各种矛盾。

人民为了自身的利益变现出不服从是可行的,但是要考虑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损害国家的利益就是损害人民自身的利益,所以人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奋斗,最好采用一种非暴力的方式。

公民不服从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发展起来还有一段曲折而漫长的过程,但是这不代表我们无能无力,我们还是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为了正义而奋斗,维护自己的权利。

“国家的自由之路需要从您脚下开启,从每个愿意承担责任的公民脚下开启。

四、结语

论证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只是告诉我们公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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