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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借贷方需事先组成联保小组。

一般由3-5家小企业组成,签订联保互保协议,约定相互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明确各自可借贷金额等内容。

二是各借贷方需信用良好。

一般各借贷方会挑选信用良好的企业组成联保小组,部分放贷的金融机构往往也会借助当地工商信用监管系统挑选信用良好的小企业作为联保小组成员。

三是交存保证金。

一般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求每个受信人按各自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存入放贷机构指定的账户中。

(二)“联保融”是有担保的信用借贷。

首先,“联保融”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担保。

各地推出的“联保融”的名称可能并不一致,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3-5个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承诺相互进行借贷担保。

其次,“联保融”实质是一种信用借贷。

“联保融”之所以广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门槛较低,无需提供房产、厂房等抵押,其实质就是一种信用借贷,只不过其信用并非基于单个企业而是组成联保小组的所有成员的共同信用基础之上。

“在联保贷款法律体系中,贷款人即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债权人,借款人即参加联保小组的个体工商户或守信企业,是债务人。

借贷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存续不以物的抵押为前提,不以动产、权利的质押为条件,只需借款人无不良逃废债记录(例如诸暨市做法)或是工商信息监管体系中的A类企业(例如衢州市开化县做法)即可。

所以,联保贷款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是一种信用担保。

”“开化(县)做法是协会根据工商信用监管系统中的信用信息向信用联社推荐守信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社组织5家以上的经考察合格企业建立联保组,并存入联保专户不低于借款5%的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银行向联保组提供相当于保证金5至10倍的综合授信额度,组员可申请获得无抵押贷款。

”③

(三)“联保融”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根据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或多少,可以把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现行担保法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即共同保证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一个保证人不分份额地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联保联贷即属连带共同保证。

对此,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2004年国家银监局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下称《指引》)第2条界定了联保贷款的性质,即“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联保责任的贷款”;

第4条规定了联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即“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

第8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联保小组所有成员的职责之一是“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④诸暨市的做法是联保小组签订贷款协议,每个成员签字盖章,承担连带责任;

开化县的做法是组员可申请获得无抵押贷款,如果组员不能按时足额还贷,其他组员要按担保协议代为履行。

三、“联保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推进“联保融”的同时,“联保融”产生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且日趋增多。

“中山第一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该院受理类型为小额联保贷款的金融借款案件分别为44件、32件,诉讼标的额约为170万元、196万元。

但是2012年第一季度,上述数据骤升至29件、116万余元,逼近2011年的全年同类案件总数。

”⑥纵观各地“联保融”,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成成员混乱。

“联保融”的本意是坚持参加者自愿加入、相互熟悉原则。

但实际当中参加“联保融”的企业往往存在着先天性不足,真正有资产的企业不多。

实力强大在企业往往不愿与实力较差的企业联合组成联保小组。

以致有些放贷机构开展“联保融”业务时有意无意地“拉郎配”,让一些本不相互了解的企业强行捆绑组成联保联贷小组,为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埋下隐患。

(二)程序规则不明。

首先,依据的规定不够细致。

目前各地推出的各类“联保融”,往往根据或借鉴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和2004年国家银监局发布的《指引》的相关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指引》的条款均较为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部分条款还含糊不清。

比如,《指引》、《指导意见》都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前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指导意见》还要求借款人存入不低于借款额的活期存款和互助金,二者均存入信用社专户。

但存款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没有说明。

从存款存入信用社专户并处在信用社的控制下来看,似乎应属于货币担保,但是与定金又不相同。

这些存款对农户来说,资金闲置不能有效利用,实际上远远不能满足清偿债务的需要,意义不大。

⑦其次,上述《指导意见》和《指引》主要针对的是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联保贷款,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开展的“联保融”业务,显然指导不够。

其次,具体约定不明。

部分金融机构推出的“联保融”,往往自行设定放贷规则与条件,但许多程序规则不明,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导致一旦其中一方违约,产生诸多法律纠纷。

(三)风险容易叠加和扩散。

由于“联保融”往往涉及多家小企业,而且可能一家小企业同时参加几个联保小组,先后向若干家金融机构申请了“联保融”,其中一家企业一旦出现违约,可能导致整个联保小组中其他成员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影响成几何级叠加。

“浙江省高院的数据显示,因为企业担保链危机的出现,金融纠纷案件明显激增,仅以温州为例,金融纠纷案同比增加了209%。

”⑧

(四)风险控制不力。

虽然“联保融”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但部分金融机构对“联保融”的风险控制方面明显存在不足:

一是对部分借贷人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导致部分信用较差的联保方参与借贷,直至违约;

二是不能充分利用现有信用系统,有区分地分额度予以授信;

三是贷后监督欠缺。

很少能跟踪资金流向,关注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及时止损,以致风险扩散。

(五)风险提示不足。

“联保融”是一种各联保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融借贷,需要相互之间的监督,联保各方之间承担的责任重大。

但由于种种原因,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往往对联保方将要承担的风险提示不足,导致部分参与联保方对于“联保融”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存在错误认识,致使部分联保方之间应有的相互监督未真正落实。

(六)预收贷款保证金法律依据欠缺。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联保融”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比例通常高达20-30%。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而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也明确规定:

“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

”“联保融”中预收贷款保证金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欠缺。

(七)诉讼关系不清。

由于“联保融”是新出现的一种金融借贷形式,属新生事物,导致一旦产生纠纷,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部分金融机构起诉时将一个“联保融”下的多次借贷纠纷作为一个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联保融”的诉讼关系认识不清。

四、完善“联保融”的几点建议

针对现实中“联保融”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程序规则。

应该尽快出台统一的较为细致的“联保融”程序规则,以明确借贷双方和各联保方的权利义务,较为细致地规范申请及放贷流程,提前防范纠纷的产生。

笔者建议,在小企业众多、“联保融”业务较多的地方,如在我省,可以通过发司法建议或地方立法形式,先行探索,制定较为规范的联保融的制度规则。

(二)加强风险控制。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加大放贷审查工作。

包括:

(1)贷前调查:

加大对申请借贷的联保方资质的审核力度,放贷方要对企业很了解,确定企业属诚信企业。

放贷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和当地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系统建立参加“联保融”的各联保方的信用档案,根据其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授信;

不诚信的一律不予放贷。

(2)贷中审查:

随时抽查借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评估其还贷风险。

(3)贷后督查:

对借贷资金流向进行较为有效的监督,防止资金流向股市、期货市场,甚至高利贷等领域,争取做到贷款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因为一旦借贷资金流入股市、期货市场、高利贷等高风险领域,其风险已很难控制。

2.控制规模。

规定每个联保小组成员不能超过5个,单个企业不能同时参加2个以上联保小组,以有效防止风险的扩散与叠加。

(三)强化风险提示。

对于开展“联保融”业务进行放贷的金融机构,要强化其风险提示义务,要求其必须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向申请贷款方介绍和说明“联保融”的特点、相关规则,特别是要告知参加“联保融”的各联保方将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提醒其做好相互间的日常监督工作,以有效降低相应风险。

(四)及时切断风险。

一旦发现联保小组中某个企业风险出现,应对风险应予以及时切断。

银行等放贷机构用贷款保证金填补损失,同时让资产未出问题的企业另找担保,对原连带担保予以及时切断。

第一时间切断风险,可避免参加联保小组的其他企业被拖垮。

(五)转为抵押贷款。

因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产还是较好的保值增值产品,往往还会升值。

对于有房产的企业,对经评估打折的部分也予以抵押。

如一套房本来评估7折做了抵押,现在,将剩下的30%的价值也予以抵押,相当于全抵押,将保证转为抵押,提高担保能力。

(六)明确诉讼法律关系。

如果组成联保小组的各成员都有或部分有金融借贷行为,“联保融”其实就存在着数个相对独立的金融借贷合同,债权人相同,债务人不同,即同时存在数个债权债务关系。

每一个金融借贷合同都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共同承担保证关系,每一个借贷方同时又是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保证人。

故一旦诉讼,要分列原、被告,但法院审理时可以合并审理。

概言之,“联保融”对于解决当前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逐步树立信用意识颇有益处,虽然风险较大,问题不少,但对“联保融”予以制度完善,规范流程,尽量消减其潜在风险,则必能助推众多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利远大于弊。

————————

注释:

①参见《中国建设报》2012年8月2日第6版。

②张丽亚:

《网络联保贷款的运行机理与法理学分析》,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③康莉莹:

《浙江省“联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分析及完善对策》,载于《财经论丛》2011年第5期。

④王念哲:

《农户联保贷款的法律思考》,载于《东北农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⑤同注③。

⑥参见《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11日第6版。

⑦同注④。

⑧郭芳:

《危险的互保链:

浙江民企染上“金融瘟疫”》,载于《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10月23日。

作者单位:

宁波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

杨治

 

关于为小额贷款公司

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文/张毅金秀哲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融资机构,对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①。

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很多瓶颈,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功能的发挥。

为进一步践行能动司法,服务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瑞安法院成立调研课题组,通过走访瑞安当地经济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以及电话随机访谈等方式,对瑞安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院怎样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进行了调研。

一、瑞安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目前,瑞安地区共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瑞安市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立小额贷款公司)、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小额贷款公司)。

而近日瑞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瑞安市将积极争取试点指标,到2014年,力争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超过10家,总注册资金超过40亿元,成为全省贷款公司试点规模最大、试点最多样的县(市、区)。

同时,将推行主发起人招投标竞争机制,鼓励更多优秀骨干民营企业参与发起,引导在外瑞商将总部回迁,回乡创办小额贷款公司。

截至2012年5月,华峰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向3464户客户发放贷款11069笔、133.5633亿元,收回贷款117.9913亿元,贷款余额为15.720亿元,经营规模位居国内同行首位。

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华峰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3107万元,7272万元和16090万元,净利润总额达26469万元。

瑞立小额贷款公司已向1800多家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贷款2833笔、34.33亿元,其中“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1340户、14.4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6亿元、净利润9881.44万元。

五洲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184笔、24.67亿元,净利润7600.01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涉诉情况

从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瑞安法院共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涉案纠纷78件,立案标的共达9438.09万元,结案标的为6689.39万元,平均个案标的为85.77万元。

图一:

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情况图

在78件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有2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有1件,调解的有7件,判决有27件,正在审理的有20件,其他案件2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0天。

在判决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13件,占48.15%。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涉案纠纷中,共涉及15家企业,其中不乏为瑞安当地知名企业,如里学集团有限公司、鸿锐集团有限公司等。

由图一可见,这几年,瑞安法院受理的小额贷款公司涉案纠纷呈递增趋势,2012年1-7月,受理案件数量同比2011年全年增长183.33%。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金融风波的影响,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持续发酵,涉企纠纷及破产案件处理难度加大,金融债权保护与企业帮扶矛盾凸现,可以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小额贷款公司涉企纠纷仍会有上扬趋势,并保持在高位运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但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却不可忽视。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模糊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还不算金融企业,但它又是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

而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并没有与小额信贷试点很好地衔接起来。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金融业务操作,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

无法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融资,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

违约客户不能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

温州中院2012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性质为民间借贷,即不能享有复息、罚息等金融机构享有的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也相应增加了吸收后续资金来源的难度。

(二)融资渠道受限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目前,瑞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注册资金,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尽管这三家公司背后都有本地知名企业支撑,但融资渠道受限、资本金紧张问题仍比较突出。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缺少充裕的资金来源,制约了资本金的大规模扩张。

另一方面资金放贷的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面对众多中小企业和“三农”用户的贷款需求,资金面紧张状况在所难免,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过大。

(三)盈利空间有限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据调查,瑞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中,90%以上是没有财产抵押或者是银行余额抵押,基本上都是保证,即互保联保。

另外,小额农贷本身发放、收回频繁,辐射的客户点多面广,使得管理费用较多,贷款的边际成本较高,无法实现规模效应。

若遇到拖欠、违约等情况,就很可能面临亏损。

“本大利小”的局面打击了公司股东的信心,妨碍了公司的长久发展。

调查发现,除华峰小额公司外,其余两家小额公司的部分股东都有转让股权或者退出的想法和意思表示。

(四)税收成本过高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按工商企业来征税,而非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

按现行税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25%的所得税,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银行。

税收上无优惠政策,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得资金压力较大、成本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承受。

税负较高也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

(五)专业人才匮乏

相对于正规的金融企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专业人才匮乏的窘境。

现代的信贷管理是技术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要求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要面对的客户数量更多、情况更复杂、风险更为分散。

然而由于其经营规模的局限性,经营效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吸引到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士。

公司虽然有个别人员是银行退休离职人员,有一定的银行工作经验,但其政策水平、理论素质、业务技能、应变能力等各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特别是新业务的实际需要。

而公司大多从业人员普遍未从事过金融业务,专业技能较弱,极易产生操作风险。

(六)产品单一

调查发现,瑞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贷款产品几乎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收入来源,产出效益比较有限。

贷款期限多集中在6个月或一年内,且绝大部分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或担保,同时客户互保联保现象比较普遍,可能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贷款逾期风险较大。

(七)发展前景不明朗

当前,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有不少群众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个发放高额利息的机构,对其发挥的作用质疑较多。

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相当部分股东并不看重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经营,而是希望能藉此向村镇银行过渡。

按照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营业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就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

但同时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即在转制之时,银行将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购买的方式成为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这让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股东难以接受。

四、瑞安法院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具体司法保障

(一)调研具体司法需求

瑞安法院在上级法院强有力的指导下,抢抓温州成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个重大机遇,积极调研司法需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司法保障力度。

5月中下旬,瑞安法院由院长亲自带领有关人员,积极走访银行、金融办、银监会等机构,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司法保障座谈会,了解具体司法需求,研讨司法保障措施。

(二)成立金融审判庭

根据瑞安市实际情况,我院积极向瑞安市编委要求增设金融审判庭,于8月底正式挂牌成立,涉金融机构和金融类案件将集中到金融审判庭管辖,实行简案快审、专案专审,促进金融审判专业化。

三个人民法庭也都抽调精干力量,组成金融合议庭审理金融案件。

各办案单位加强沟通协作,特别是对涉众金融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受理、集中保全、集中审理、集中执行,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司法保护,我院现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涉诉案件也一起纳入金融案件审判范畴。

(三)成立金融执行工作室

为了加大对金融债权、小额贷款公司债权的执行力度,我院在全国首创成立以一等功臣、全国优秀政法干警陈万敏命名的金融执行工作室。

执行室由执行员、法警、法官助理共五人组成,主要负责执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典当纠纷等涉及金融的民商事执行实施案件。

2012年6-8月,共收小额贷款公司债权执行案件9件,执结4件,执结率为44.4%,到位标的额为392.24万元。

(四)加强诉讼保全措施

在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中,有诉讼保全的为1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6件,裁定撤诉的9件,调解的有3件。

有诉前保全的为5件,其中有3件是以裁定撤诉方式结案,有2件为判决。

即有保全的23件案件中,15件是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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