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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傻瓜Word下载.docx

一个更切实的途径,从自利的原理通往功利主义的原理,又或至少通往功利主义的实践”。

[4]

  应该注意,论辩的背景对于这个论点而言是重要的。

埃氏觉得,他把功利主义排除开去以后,也就确证了,对于他那特定的探索来说,自利主义可被接纳为解释行为的一个基本假设。

须知道,功利主义远不能说是唯一的非自利主义取径。

再者,在个人的权益与整体大众的权益之间还存在着种种或大或小的群体的权益,比如家庭、朋友、地方社群、朋辈群党、经济阶级或社会阶级等。

对于这些处于中间的群体,诸如家庭责任、商业伦理、阶级醒觉等种种观念,都在发生着它们的作用;

因此,排除了功利主义并不就只剩下自利主义。

这种种观念,其中有些确然在谈判中或合约订定中会发挥效用,这几乎是不容否认的。

  必须指出,埃氏所论述的关于唯私利是图的个人在经济接触中会有怎样的结果,有它的一个可称道之处,那就是,它直接关涉到一个到那个时代已进行了一百多

  年的抽象探究,这个探究在当日还在热烈讨论中,参与讨论的有斯宾塞(HerbertSpencer)、西奇威克,以及那个时代的其他一些主要思想家。

在埃氏的《数理心理学》面世前两年,斯宾塞就在他的《伦理学素材》(TheDataofEthics)中发表了他那关于利己(自利)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关系的繁复分析;

他所取得的结论尽管有点不清晰,却是令人宽慰的,那就是:

“大众共通的快乐,只有在个人对于自己的快乐能有充分的追求时,才能得以达致:

反过来,个人的快乐有部分是通过对大众共有的快乐的追求而达致的。

”[5]在这个相对来说相当抽象的探讨之下,埃氏那种严密的经济分析,建基于一个明确界定的模型之上,其中表达出两个(或两类)谋求私利的个体的合约关系,正好给那个进行已久的探讨带来一个清楚的答案。

  看起来,在埃氏那个建基于利己行为的模型中,在竞争市场的交易平衡与现代经济学所称的经济体系的“核心”之间,有着值得注意的应对。

任何一个结果,如果符合了一系列“无法再改善的情况”,就可算是处于经济体系的“核心”之中。

这些情况,粗略来说,不单是没有人能够不“损人”而“利己”(这种处境就是所谓“帕累托最优态”[paretooptimum]),而且是没有人会较诸他没有作出交易时情况更坏:

还有就是没有任何一群相关的人,能够通过改变他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从而改善他们本身的情况。

埃氏让我们看到,在某些一般的假设下,任何能够从竞争市场产生的均衡状态,都必然符合这些情况,也就是说必然在核心之中。

因此,在这个意义下,假如原初所能分享到的分配已经确定下来,那么在埃氏的模型里,竞争市场的均衡状态就是不受其他可行的安排所支配的。

从某些方面来看,更叫人惊奇的倒是一个反面的后果,那就是,如果在模型里每一类的人都无止境地增加,那么“核心”(代表着上述那种不受支配的结果的)就会朝着竞争均衡状态的集合体收缩:

也就是说,“核心”并不会较诸竞争均态集合体大得很多。

这两方面的结果在近日关于一般性均衡状态的讨论里得到了不少推衍和引申,所用的是相类的模型以及基本上相同的行为假设。

[6]

  可是,从社会福利的观点来看,处于核心之中却不是那么重大的一个成就。

一个原初所得分配就是少得可怜的人,即使经过了交易,也还是一直穷下去。

如果竞争所能提供的,最终也不外乎让你处于核心之中,那么没有财产的人当然就会认为这样的一个成就无足称道。

埃氏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考虑到了不同的竞争均态之间的选择,并指出对于一个功利型的健全社会来说,“竞争需要辅以仲裁,而各谋其利的合约者之间的仲裁基础,就正是最大可能的功利总和”。

[7]对于这种仲裁在制度方面的考虑,以及它之于财产分配的深远含义,埃氏都没有真正触及,尽管表面看来他是触及了。

有鉴于竞争所取得的成就(不管这是多么有限),埃氏认为他有理由对改革采取一种较为保守审慎的态度。

在计算“功利型的制度未建立前所存在着的功利”时,埃氏深有所感的那种自然观,并不是如米尔((J.S.Mill,1806一1873)所描绘的那样一无可取,而倒是初步预示了一种最佳的境界。

[8]

  在本文中我并不打算探讨那种预示究竟有多遥远(我相信那是遥远的,即使在埃氏的假设体系中也是如此,但这对于本文的论题并无重大关系)。

这里我关心的是构成埃氏的分析的那种对人的看法,一种在现代经济理论里几乎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的看法。

当然,这种看法是模式化的,经过特别剪裁以求适用于一个相当抽象的论辩;

那个论辩是斯宾塞、西奇威克以及那个时代其他一些主要思想家所十分关切的,那就是,在什么意义上,在怎样的程度上,自利的行为能给大众带来益处。

至于自利行为是否一个切合实际的假设,对于埃氏就有关问题所提出的答案,其实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在一个有特定范围的经济模型里,这个假设给上述那个抽象论辩提供了确切的回应。

  那个论辩进行已久,对于今天的经济理论的不少新近探索,它仍然提供着原动力(那些探索的局限性对于经济模型的选择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也决定着模型中所采纳的对人的看法)。

阿罗与哈恩(K.J.ArrowandF.H.Hahn)在他们有关一般均衡理论的那部精采的论著里,这样提点他们的读者:

  “从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7790)到今有很长的一系列举足轻重的经济学家尝试证实,一个非中央策划的、由私利推动、由价格指标实标指引的经济体系,对于经济资源的统整协调处理,是没有不能相容之处的:

在一个可清楚界定的意义上,这样的处理较诸其他不少可行的办法更为优越。

而且,价格指标会循一定途径而运作,从而建立起一定程度的统整协调性。

我们必须明白,对于没有接触过这个学说传统的人来说,这样的一个论断是怎样叫人惊讶。

如果问:

一个由个人的贪念所驱动、由很大数量的行动者所控制的经济体系会是怎样的?

从一般常识所给出的答案可能是:

那是混乱不堪的。

然而,与此不同的一个答案长久以来被认定为正确,而且渗透在很多人的经济思维中,这些人又不是什么经济学家:

如此这般,单是这一点就已经值得对这个不同的答案作认真的探究了。

这样的一个论断既已被提出来而且经过认真的考虑,我们就不单须要知道它是不是正确的,更要知道它根本上可不可能是正确的。

下文不少论述就涉及了这个可不可能的问题,我们相信这是值得经济学家注意的。

  本文主要关心的并不是假设的模型与现实的经济世界之间的关系,而是那些清楚界定的问题,与答案的准确性之间的关系:

那些问题是在一些预先选定的假设下提出来的,而那些假设对于怎么样的模型能够采用于分析之中,有其重大的限制。

一种特定的对人的看法深深刻铭在所提出的问题之中:

要是你想回答那些问题,就没有可能摆脱那种看法而不顾。

今天流行的那些经济学模型里所设定的人性,继续反映出过往某些一般性的哲学问题怎样在某些特定论题中给提引出来。

至于那些被选中的人性论是否真确,却不是本文所要论及的。

  

(二)

  为什么经济学模型总喜欢把人看成是自私自利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还有一个非经验的—或许是更简单的—答案。

我们可以这样界定一个人的利益取向,让每一个选择孤立地看起来都是为了谋求私利的。

[9]虽然这个取径是近日才在“揭示性抉择论”里给正正式式地提了出来,它实在却有相当久远的渊源;

两个半世纪以前巴特勒(JosephBugler)就在罗尔斯圣堂(RollsChapel)里努力地驳斥它。

[10]这个取径通过慎密的界定而把人还原为一头利己的动物。

如果在观察中你选取了甲物而舍弃了乙物,那么你就被认定为“揭示出”甲优于乙的一个抉择。

于此你个人的功利就可径直界定为这个抉择的一个数据化代号;

被选中的甲物给赋与较高的功利。

除非你的行动不一致,否则在这样的界定之下,你必然被视为设法使个人的总体功利达到最高点。

当然,如果你取甲而舍乙,而又马上转而取乙,那么这个抉择沦的理论家就无法给你订定一个抉择的选优序列,也就无法把一个功利程式加诸你身上,让你看来是在谋求功利的最高点。

他只好说你的行动不一致,或是说你的抉择在转变着。

你还可以通过更有技巧的不一致表现,使理论家变得束手无策。

[11]但如果你是一致的话,那就不管你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利已主义者,还是一个狂热的利他主义者,抑或是一个阶级醒觉性很高的激进分子,在这个由定义构筑而成的世界里,你都会被看成在谋求个人的功利达致最高点。

借用税务上的术语,如果前面引述阿罗与哈恩试图把利己主义的假设合理化的那种做法是回避,那么“揭示性抉择论”的这种取径就是悍然的一桩瞒避了。

  在这种定义下的利己主义有时也称为“理性抉择”,它只要求内部的一致性。

在这个取径下,如果一个人在所有处境下,都依据合乎还揭示性抉择”定义的某些选优关系,作出他的最优抉择,那么他的抉择就是“合乎理性”的。

[12]这个取径背后的理据似乎是建基于这样一个意念:

了解一个人的真正抉择的唯一途径•就是去考察他实际作出的抉择,并没有独立于抉择以外的途径可以了解一个人对于不同的选择所持有的态度。

  (说起来,这样的一个观点并不限于经济学家。

很多年前,当我在加尔各答大学参加英国文学的博士生资格考试的时候,其中一条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关于《仲夏夜之梦》的,大抵是这样问:

“比较赫米亚和海伦娜这两个人物:

你会选择哪一个?

”)

  我在别处曾尝试证明,一旦我们放弃了有关抉择和受益的那些叫人莫名其妙的定义,上述那种取径所作的假设,就会显得既涵盖太少,也涵盖太多了。

说它太少,因为一般理解下的抉择和受益,除了从实际抉择本身去认识以外,还可以循其他途径去认知和解释;

说它太多,因为抉择所反映的,可能是一个折衷的结果,其中涉及多项考虑,个人受益的考虑可能只是其中一项。

[13]

  抉择背后的复杂心理因素,最近给好一些有关消费者抉择[14]以及生产活动[15]的深人调查研究强而有力地揭示了出来。

这些行为特征,能否被纳人“一致性抉择”以至“受益最优化”的那些形式化的框框里,实在是大有问题的。

[16]

  (三)

  塞缪尔森(PaulSamuelson)指出了,很多经济学家会依据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的基准把经济学与社会学区分开来,而在那些基准中所作的定义是以功利理沦为依归的。

[17]社会学家有充分的理由去痛恨这样的一个观点;

然而,经济学家所必须承担的苦果却是:

那种所谓“理性行为”的取径,在典型的理解之下,最终只能引出一套没有多大意义的理论。

看来,行为要通过选择来解释,而选择却又是只通过行为来界定。

难怪常常有人指出这是循环论证了。

不过,塞缪尔森认为在一个技术性的意味上,那个理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这也显然有他的道理。

[18]原因很简单。

我们也讨论过,那个理论对于所观察到的抉择行为是有内部一致性要求的,因而在实际的观察中可作出否定或否证;

在这个意味上,就正如塞氏所说的,这个理论业不是没有意义的。

  那个一致性的要求确实有令人惊讶的判分能力。

需求关系的多种一般性特征都可以从它那里推衍出来。

在当前的讨论中,问题的关键却在于依这个一致性要求作实际“测试”的可能性。

塞氏特别指出了,要证实或否证这种取径的理论后果,需要一些“理想的观察情况”。

可是这样的要求实在不易满足。

首先,我们倾向于多而求证,我们不会摘取个别的选择行动作为观察的基本单位(而是会摘取连串的选择);

其次,时间的流逝,使我们难以分辨哪些情况是行为的不一致,哪些是口味的改变。

事实上,有关人们的日常行为的一致性,至今只有很少的系统研究;

虽则曾有过好一些有趣而又有用的实验,花了不少心思去研究人们在实验室情况下对一些不确定处境的反应。

什么才是可接纳的证据,始终悬而未决。

如果今天你要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来一个表决,你肯定会发觉多种信念并存:

(1)认为理性行为理论是不能否证(证伪)的:

(2)认为能够否证,但至今未被否证;

(3)认为能够否证,而且事实上是明显地错误的。

[19]

  不管怎样,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这并不是基要的论题。

即使所需的一致性能够确立,利己主义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的;

除非像上面所指出的那样,只从特别界定的意义上去理解。

一个一致的选择者,其实可以有任何程度的利己主义倾向。

固然,在对私有货品作出纯消费者的选择时,理论家尝试把某人的选择与功利,跟他所拥有的系列货财系联起来。

这里,局限并不在于要保证那人所关切的只是他个人的利益,而是在于那人自己(或那人的家庭)所拥有的系列货财是他在选择行动中能直接控制的唯一一个系列。

于此,利己主义的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我相信有关的问题需要更清晰的阐述,它一贯所得的阐述都是不充分的。

现在我就要在这方面作一个探讨。

  (四)

  如果我们打算从“经济学上抽象地假定的那种没有同情共感的孤立状态”(这是埃奇沃思的用语)谈起,那么我们必须分清楚两个概念,那就是:

“同情共感”与“承担”。

在前者的情况下,对别人的关注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利害。

如果悉知别人受苦使你感到不快,这就是同情共感的事例;

如果事情并不使你觉得自己受损,但你认为那是错的,准备要制止它,这就是承担的事例。

用来表达这个分别的词语不一定选得怎么好,可是这个分别无疑是重要的。

或者可以争辩说,基于同情共感的行为,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是利己的;

因为你是因别人的快乐而快乐,因别人的痛苦而痛苦;

因此,同情共感的行为会促进对一己的功利的追求。

基于承担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却是非自利的。

(应该注意,同情共感的存在,并不一定就表示,所作的那些有益于人的行动是基于同情共感的:

所谓“基于”,就是说:

要是不会因别人的受益而得到较多的安乐感,就不会作出相应的行动。

这牵涉到因果关联,下面我们将会谈到。

  从某些方面看,同情共感较诸承担容易分析。

当一个人的安乐感在心理上系乎他人的得益,这就是同情共感在产生作用了:

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察觉到别人的得益在增加会直接致使本人也受益。

(当然,如果影响是负面的,这种关系最好称为“对立共感”,但为了使术语简洁一些,我们还是一律叫“同情共感”:

只要知道那种关系有时是正面的,有时是负面的,也就可以了。

)如果说,同情共感是把相类的东西(例如各人的利益)系联起来,那么承担就是把抉择与可预见的利益水平系联起来。

要界定承担,我们可以说,所选择的行动会带来预见中较低的个人利益。

注意这里的比较是在于预见的利益水平之间,因此这个界说排除了那些因未能预见后果而造成的违背个人利益的抉择。

  有时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所作的抉择正好与预见中的个人得益最高的状态相配合,可是却不是因为这个原因而作出这个抉择。

如果我们要给这预留空间,在给承担下定义时可以加上虚设的情况:

也就是说,在上述的情况里,即使虚设事态有所变化,不能再达致得益最高状态,原来的抉择(因承担而作出的)仍然保持不变。

不用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判定所涉的是否果真是承担;

不独对于别人所作的抉择是如此,就是对于自己所作的抉择也是如此,因为实在很难说当情况有所改变时会相应怎样做。

但这个较宽的看法,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况来说,确实是关乎重要的;

比方说,你是本乎责任而做某事,当然,不负责任会带来后悔,可是你确实是出于责任感而这样做,而不是为了避免后悔。

(固然,即使是在较狭的看法里,后悔也可能给其他选择所可能产生的利益盖过而不致左右决定。

  我们还没有谈到未能确定预见利益时的情况。

这个方面对同情共感没有什么影响:

对承担来说,却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虑。

所作的考虑视乎个人对不确定性的反应而定:

最简单的可能就是个人利益的“预期功利”(这是把不同结果下的个人利益放到一起,而各个不同结果可能发生的概率也一并考虑进去)。

这样,对于上面讨论过的有关承担的界说,只要把’“个人利益”代以“预期个人利益”也就可以了。

  用当代经济学术语来说,同情共感可说是一个“界外”因素。

很多经济学模型是排除界外因素的:

例如有这样一个标准模型,用来证明每一个竞争的均衡状态都是“帕累托最优态”,而且是属于经济体系的核心的,这个模型就排除了界外因素。

如果把同情共感放进模型里,有部分(而不是所有的)标准的结果就需要改写。

[20]但这用不着对模型的基本结构作重大的重整。

另一方面,如果让承担给包括在内,在一个很实在的意味上,这就带来了“反优选”的抉择;

也就是说,以往的一个关键的假设会给完全推翻,那就是:

所拣选的会较诸其他选择带来更多(或同样多)的个人利益:

这样,各个模型就必须以完全不同的方式重新构建了。

  同情共感与承担的分别可以用一个大家熟知的故事加以说明。

故事里有两个男孩子找到了两个苹果,一个大的,一个小的。

孩子甲对孩子乙说:

“你选吧!

”乙马上选了大的那一个。

甲感到很丧气,在气忿中说出了那是很不公平的。

乙于是说道:

“为什么?

要是你选的话,你又会选哪一个呢?

”甲回答说:

“当然是小的一个。

”乙看来是胜利了,说:

“‘那么你还埋怨什么呢?

你得到的正是你想要的。

”在这一回的论辩里乙固然是得胜了,但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甲决定选择较小的苹果是基于同情共感而不是承担,那么乙就是作了如上的一个选择,甲也是完全没有损失的。

甲的气忿表现显示了他的决定是出于承担。

  承担,当然,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

但道德这个问题是包容很广大的,从宗教到政治,从不求甚解到精严的思辩,都往往共冶一炉于其中。

在萧伯纳(BernardShaw)的《魔鬼的门徒》里,朱迪斯((JudithAnderson)认为理查德(RichardDudgeon)愿意代替她的丈夫给绞死,是出于对她丈夫的同情以及对她的爱。

理查德却坚决地否认说:

“我昨晚所做的,并不是什么热血的表现;

不是为了你丈夫,不是为了你,只为我自己。

我没有什么动机,没有什么利害考虑,我只能告诉你:

如果要我把自己的脖子从绞索里拿出来而把另一个人的脖子放进去,我做不到。

”[21]

  这里我最关心的承担的特征就是它在个人选择和个人受益之间插进了一个楔子,而传统经济理论在很多方面都依赖于个人选择与个人受益这两者的等同。

这个等同有时由于“选优”(preference)一词的模棱两可意味而给模糊了;

因为在这个词的一般用法里选优的意念可与受益的意念等同起来,同时把“被优选的”理解为“给选中的”也是自然不过的。

我对于怎样正确运用“选优”一词没有什么坚执的看法,我只希望两个模棱的意义不要同时用到一起,不要试图用一个词的两个定义来缔造一个经验的结论。

[22]总之,一旦承担被采纳为选择的一个构成要素,传统模型里那个选择与受益之间的基本勾连就会给切断了。

  (五)

  “很好,”你或许会说,“但你所说的这一切跟经济学家所关心的那种选择有什么关系呢?

经济学跟理查德把脖子放进绞索里可没有多大关系!

”我毫不犹豫会同意,对很多种类的行为来说,承担并不会是一个重要的构成因素。

比如在购买一般私人的消费品时,承担所起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大抵只有在杯葛南非鳄梨或抵制西班牙式渡假这一类不寻常的抉择中才偶尔显露出来。

因此,对消费行为的很多调查研究或解释来说,承担不会带来什么大问题;

即使是同情共感也不会显得十分重要,此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倒是在别的地方,比如要跟得上人家或是受别人的习惯所影响等。

[23]

  但经济学不仅涉及消费行为,就是消费也不仅限于“私有货财”。

承担能产生重要作用的其中一个范畴就是所谓“公有货财”。

这是相对于“私有货财”而言的;

而这里所谓“私有”,是指不能由多于一人享用:

我不能考虑吃掉你所吃的一个苹果馅饼。

“公有货财”却不是如此,比如一条公路和一个公园,你和我可以同时享用。

很多经济学模型只涉及私有货财;

如果经济学上那“无形的手”给派上缔造“有形利益”的任务,情况就更典型是如此了。

但事实上公有货财对大部分经济体系都是很重要的,而且所牵涉的范围很广,从公路与街灯等以至于国防。

与有不少证据显示,在大部分国家里,公有货财在国民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有戏剧性的增长。

  关于公有货财的最有效分配已有不少著作论及,近日的经济学文献中所见尤多。

[24]不少注意力是集中在怎样正确地揭示“选优”意向。

在某些供款计划下,供款额是按受益多寡而厘定的,这种意向的揭示就格外关乎重要了。

主要的问题是在于,每个人站在本身利益的立场都会把期望所得的利益说得少一些,这个倾向可能会导致某些公共建设计划给否决(要是真正的得益能显示出来,计划能得到支持,就不会如此了)。

对于这个难题(有时叫做“骑无鞍马难题”),最近所作的分析引出了一些极为机智的建议,藉此可以在利己行为的范围内使问题得到解决。

[25]此中,回报的机制是那么狡绘地设立起来,以致能驱使人们确切地揭示他们愿意为有关的公有货财付出多少代价。

这个解决办法的其中一个难点在于:

它假设对于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来说,所可能具备的应对策略是有限的:

如果撤去这个限制,就会导致没有可能性的结果了。

[26]另一个难点则在于:

在诱使人们揭示真相时是要付出金钱的,收人分配会因而改变,而这个改变是没有受到分配本身的考虑所指引的。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原初赋予以及利润分摊的重整来消解这个影响,[27]但这本身也会引起其他难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个假设:

当被问及任何问题时,一个人所给的答案是务求令个人的得益达到最高点。

这个假设有多好呢?

我看一般来说不怎么好。

(比方有人问我:

“火车站在哪里?

”“就在那儿”,我指着邮政局说,“请顺便给我寄出这封信。

”“好的,”他说,盘算着打开我的信封看看里面有些什么值钱的东西。

)即使在对公有货财揭示选优意向这个特定的处境里,谋取最高个人利益也不一定是最好的假设。

我想,对公共经济学有相当大贡献的利夫•约翰森(LeifJohansen)就上述处境对这个假设提出以下的质疑是对的:

  “经济学这个范畴以及其他范畴里的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只有在一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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