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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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4条矿的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基本建设等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质量标准,并认真检查考核。

第5条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和改善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口负责,严格考核、标准要严、奖罚分明。

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第6条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

生产技术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开拓延深及重点工程,单产单进与采掘机械化水平、支护工作与顶板管理、矿井设计与规程措施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与文明生产、巷修工作与失修状态、安全重点与安全管理。

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生产、技术工作安排和总结。

第7条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系统配套的原则,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的原则。

严禁不按设计、审批、施工程序运作管理。

第8条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信息统计和分析制度。

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运行过程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报表制度。

第9条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第11条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第12条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经矿务会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属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第13条重大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

由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部门做论证、设计优化--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审批--拟文呈报矿务会会审批。

第14条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5、串联通风措施;

6、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0、采面作业规程、"

一通三防"

措施,采面撤面、装面安全技术措施,撤、装面期间的"

管理措施;

11、指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第15条重要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根据业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16条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

安全技术措施;

3、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4、巷道贯通措施;

5、涉及到"

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第17条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涉及到"

的通风队也要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第18条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技术业务委托书。

第19条排放瓦斯和井下电气焊措施不能归为以上三类,其审批程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

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机电队、安检站、通风队、救护队、调度值班领导进行会审。

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队、通风队、安检站会审,会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20条具有安全技术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

业务部门负责人、工程师、分管技术员、工区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区长、副区长、主管技术员、专业技术员;

分管安全生产的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第21条、严格“一工程一措施”制度:

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工,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

其它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2条、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的要求。

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

工程状况简介,说明原因、用途。

(2)、施工方法、工艺,作业方式,质量要求。

(3)、安全技术措施。

第23条、规程的编制由分管业务部门根据计划和接续情况,提前一个月给施工单位技术员安排。

并书面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料:

地测科提供地质说明书、预想剖面图等地质资料,机电队提供供电系统图,通风队提供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通风设计、风量计算依据、抽放系统图。

图纸资料应在接通知后7天内提交到生产管理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4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时,分管业务部门要及时安排施工单位技术员补充。

第25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6条、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带,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27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和调风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伤人。

安全贯通对地测大队的奖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巷道贯通测距在50~200m,奖励100元;

200~500m,奖励300元;

500~1000m,奖励500元;

1000~2000m,奖励800元;

2000m以上奖励1200元。

误差超过规定但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取消奖励;

造成永久缺陷或影响安全使用的,按以上标准对等处罚。

兑现程序为:

地测科写出书面贯通总结——生产管理部验收——分管副矿长签字——最后报矿考核办公室核定——财劳部兑现。

第28条采、掘、修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

措施由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重要的机电安装措施由机电业务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副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门编制。

第29条巷道揭煤措施必须由生产管理部编制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安全(及时)揭开突出煤层,奖励有关人员3000元,延误揭煤时间、安全岩柱控制不准、误揭煤以及发生突出事故(不伤人),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

第30条规程及时效超过3个月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由业务部门组织,副总工程师主持复审一次,并将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31条规程措施审批权限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执行。

第32条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与相关单位技术员给本单位员工传达,并覆行签字手续,时效超过2月的规程措施每月必须传达一次。

分管领导、施工单位的管理干部、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都要学习规程措施,熟悉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违章指挥。

第33条安检处参加所有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落实与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第34条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规程措施的审批。

对规程措施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35条机电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36条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对规程措施编制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规程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反映权。

第37条对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罚责任人100元,对规程、措施编制质量差责令返工重写的罚责任人50元。

第38条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按"

三违"

进行处理,规程、措施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39条所有罚款由业务部门出据罚款条,经矿考核办(企管部)审定后,交由财劳部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

第40条设计工作应包括:

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技术改造设计,与采掘工程配套的机电运输、"

设计,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井下、地面规划设计,地面建构物的单位工程设计,构配件加工图的设计。

第41条设计部门必须根据矿井的大中小接续安排,作出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42条设计部门所需设计资料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经总工程师签字。

(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理应提前半年提交委托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三月提交委托书,掘进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

(2)机电运输设计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所需机电运输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3)所需通风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第43条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粗)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素描。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第44条业务职能部门(专业职能管理的工区)承担专业管理范围内的设计。

第45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系统构建要有利于"

管理,优化采、掘、机、运、通各系统。

至少提出两套以上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效果比较,在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报总工程师审定。

第46条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积极采用机械化运输作业线,优先采用先进的支护技术。

第47条施工过程中遇条件变化需要更改设计时,由业务部门提出更改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经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任何人无权私自变更和修改。

第48条对完成设计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以奖励,不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施工,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处罚。

第49条设计工作(任务)可以采用内部承包形式实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及考核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部门或个人,签定内部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及其报酬等事宜。

第50条各类巷道的开工,业务部门必须以委托书形式提前2—3天通知地测大队,以便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

停头要通知地测科收尺,复工要通知地测科复核。

重要井巷工程开工还必须提前半月将施工图交地测大队。

严禁无措施无设计放线开工。

第51条标定中腰线前,测量人员必须对设计图上的数据、几何关系进行验算、检核,重要工程的设计导线、标定设计须经测量技术员审查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标定给线。

第52条巷道开工临时中腰线,若现场情况限制,可用罗盘仪标定。

当巷道掘进出4—8米后必须用经纬仪重新标定。

第53条中腰线点要成组设置,每组点不得少于3个,点间距应不少于2米,最前面中腰线距迎头的距离,应在25—30米。

腰线也可25—30米设置一个点,并在帮上划出腰线,腰线至底板的高度要在规程措施中规定。

延设中腰线时,必须对所用的和新设的点进行检查。

巷道每进100米应检测校正一次中腰线。

第54条最前一组中腰线点距迎头的临时中腰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延线,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延线制度。

第55条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严禁敲动或用测点吊挂重物。

如是锚喷巷道,喷砼前要加以保护,严禁喷覆。

如遇测点损坏或有怀疑时,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告知地测大队,否则出现错误后果自负,地测大队的测量人员若不及时处理,出现错误由测量人员负责。

第56条地测科测量人员给线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负责打眼、提供方便。

给好线后应当场向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交待清楚有关数据,以便掌握施工。

第57条地测科的测量人员对按中腰线施工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未按线施工,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若偏线严重可拒绝给线,并立即向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拿出处理意见。

第58条若中腰线造成偏差,但不影响使用,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100的罚款,对造成返工的则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500元的罚款。

为了规范各施工单巷道顶板管理工作,杜绝冒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万峰煤矿顶板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矿每月底必须组织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对本月顶板管理问题进行总结、下月掘进施工中将遇到的顶板管理重点分析安排,并作好会议纪要下发到各与会单位或个人。

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必须将顶板管理作为专项措施进行编制设计。

三、石门或穿层巷道施工前,应先出预想剖面图,对巷道穿过的岩性进行预测描述,同时应说明顶板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现场按措施规定备足预防顶板发生冒顶事故所需的材料、工具,否则,不予施工。

五、掘进工作面顶板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支护方式时,施工单位应先通知监理部门和甲方到现场会审,确定需要更改支护方式后,由施工单位先报补充措施后再执行;

如因特殊原因,监理部门和甲方不能立即到现场时,施工单位可以将“锚、网、喷”联合支护改为架棚或砌碹支护,但不能将架棚或砌碹支护改为“锚、网、喷”联合支护。

六、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如每发生一次空顶作业,按每米1000元处罚;

同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头,先按措施补齐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后,再掘进迎头,停头补支护时间不予计算顺延工期。

七、三岔门、四岔门、交岔点的施工必须先按确定的支护方式编制好措施,并在现场至少备足一天的施工所需材料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开工。

八、架棚支护、砌碹支护巷道施工,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好临时支护、前探支护措施,前探梁或超前支护等应单独设计加工,并运到现场存放后,方可施工。

九、“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初喷和复喷,防止顶板长期暴露风化后发生冒顶事故,如巷道顶板由于未初喷或复喷造成的冒顶事故,产生的隐蔽工程和顺延工期由施工单位自负。

十、“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支设锚、网,若发现一根锚杆角度不合格,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补打,并按每棵100元进行处罚,发现一块网未联接、压接,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用12#铁丝每隔100~200mm扭接或补网搭接,并按每块网20.0元进行处罚。

严禁大钻头配小锚杆,即φ43mm锚杆必须用φ40mm钻头,严禁将锚杆切断或砸扁使用,如发现,则按每棵300.0元处罚。

十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画线打眼,保证巷道成形,巷道严禁欠挖,超挖按《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50mm。

十二、锚杆支护巷道每20~30m或每500根锚杆必须测试一次锚杆拉力,每次不少于3根,锚固力必须达到要求,否则,对不达到要求的必须补打、补测,以保证支护强度。

十三、巷道贯通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至少两次贯通测量,并于贯通前20m在现场标定贯通点位置及距离。

十四、贯通措施中应明确编制对贯通点的加固处理措施,并在距贯通前10m以上时由筹备处组织监理部门、贯通施工单位和透点加固单位到现场对加固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透点加固牢固后,方可贯通。

十五、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先对透点进行处理,在24小时内将透点永久支护完善,防止透点大面积暴露发生冒顶事故。

十六、掘进工作面当月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降一档执行,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视为不合格品。

十七、掘进工作面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在冒顶发生24小时内必须由中岭煤矿安全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冒顶事故分析,并按事故责任对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冒顶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和工期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十八、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在4小时内不能处理好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安排项目部管理人员跟班到现场组织处理,10小时内未处理好的,筹备处(甲方)和监理部门应安排人员跟班到现场协助组织处理,直到冒顶处理完为止。

一、施工单位在工作面初采或末采前10天必须编制有针对性初采或末采措施,并贯彻履行签字手续。

二、初采或末采期间,矿领导必须跟班现场指挥,确保措施现场落实兑现。

三、生产管理部在工作面初采或末采期间,实行三班矿压监测监控,并建立矿压观测档案,统计分析总结资料上报总工程师和领导。

四、工作面初采或末采结束,由总工程师,采煤副总、生产管理部、机电队、施工单位、通风队、安检队等参加,对该阶段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并建立档案资料。

一、管理制度

1、矿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其工作职责。

2、矿压人员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违反矿规章,从严处理。

3、对所测数据必须每天做表报送有关领导及施工单位。

4、对每天观测的情况,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发现问题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矿压仪器损坏或仪器读数不准(数据不清)的,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对人为造成矿压仪器损坏或仪器读数不准(数据不清)的,对责任人按仪器原值2倍处罚。

二、监测规定

1、回采工作面原则上必须每班有人跟班监测,特殊情况时,每天至少有一个班跟班监测。

2、对锚网支护的巷道每30~50米或每300根锚杆测试一次,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找出原因,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对巷道围岩变化较大的地点或预计受采动影响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点定期进行观测。

观测结果及时整理汇报。

4、锚杆拉力原则上不作破坏性拉力实验(作破坏性拉力测试时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部长同意),当达到设计要求以上2~3t就停止抗拉测试。

5、矿压人员入井后必须检查采面或巷道的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6、对安检人员确定危险地点的观测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部长的许可,并有安全设防措施,方能进入观测。

7、对观测的情况必须每月定期总结分析,写出观测结果,进行存档。

8、生产管理部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采面、巷道矿压资料档案。

一、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井巷贯通和掘进巷道透峒室,老巷老塘或向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掘进时,必须在岩巷剩下15-20米时,煤巷剩下20-30米时,综掘剩下50米时,测量人员必须向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发出贯通通知单,并在现场标出透点位置,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2、当采掘工作面经过其它巷道或危险区的上下方,其间距小于25米时,测量部门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通知单。

(附平面,剖面图尺寸)

3、在掘进工作面贯通另一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是在两工作面相距5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书,余20米时地测下停头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4、石门穿层巷道要揭煤时,地质人员必须严控制掌握所揭煤层的层位和到迎头的距离及进展情况变化。

迎头到揭煤最少距离为15米时,必须停头打钻查明层位的实际距离和煤层赋存情况,根据钻探成果整理,绘制平,剖面图纸,提供给有关部门领导做揭煤工作的具体安排。

5、凡接近巷道转向,变坡,地质构造变化,突水预兆,瓦斯变化等特对情况时,地测人员除及时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外,应三班向施工单位了解情况,以便及时时做好服务。

6、及时按旬进尺和月进尺填报上图,定期交换。

二、地测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制度

1、地质,测量,绘图,三量,储量等必须严格按规程和地测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要求工作,每项工作必须保证工作质量,队里每月必须对地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必须重做。

2、各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或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3、对检查出的质量问体,除立即反工外,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找出原因,接受教训。

地测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发放地质预报,采掘工作面情况预报及透窝通知单,一旦误揭煤层,找错层位,突水误透等重大责任事故,队里必须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者。

三、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

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

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

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

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

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四、设备、工具、使用、发放、保管制度

1、地测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建立技术档案,档案中应填写仪器、工具名称、制造厂名、规格、型号、单价、由来及时间等,要有历次检查、校对、损坏和修理的记录,使用等级的说明等。

2、地测仪器工具必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校,并填写检记录卡片。

3、仪器工具必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且变化不大的室内。

仪器箱内应放置干燥剂,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霉锈等现象,需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4、仪器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原理即使用方法,不熟悉决不谈能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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