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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职业操守第四条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党和国家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及规定。

第五条立足岗位,开拓创新,永争第一。

第六条实行中铁电气化局“诚信、学习、竞争、创新”的员工行为规范及“清正廉洁,先锋之基”的廉政理念,秉公用权,公正办事,诚信守约,不做危害项目利益的事。

第七条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精通本岗位的工作技能,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第八条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维护企业形象,不做不文明的事,不从事有悖于社会道德的活动,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严格维护项目利益,不侵吞集体财产,不损公肥私。

第十条严守“三重一大”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汇报,重要情况通报,重大人事任免公开,大额资金使用商议。

第十一条遵守保密制度,不将项目尚未公开的会议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或企业。

第3章项目班子成员廉洁从业准则第十二条项目班子成员十个不准:

1、不准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承包本项目的劳务工程(含临建工程、砂石料加工、拌合站的工费承包等);

2、未经项目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指定或者擅自决定分包队伍选择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等其他相关经济活动。

3、不准班子成员的子女、亲属在本项目范围内承包工程。

4、在临时设施建设中不准任何劳务协作队伍、班组在未经项目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以会议纪要为准),未明确单价及工作标准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和计价。

合同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须进行合同评审,未经公司批复的合同评审不得进行验工和拔款。

5、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未经合同评审批复的情况下进行验工和拔款。

不准擅自突破公司批复的红线责任成本。

6、不准接受协作队伍、班组的现金、礼品、高消费娱乐场所宴请、娱乐。

7、不准擅自决定项目拔款,不得授意相关人员虚验、超验工程量套现项目资金和超拨工程款。

8、不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的质保金未足额支付前支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

9、不准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购置机具设备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10、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不准借用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谋取个人利益。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在项目部、分部或相关业务单位支付、报销。

第十三条项目其他风险岗位人员十个不准:

1、征拆人员不准违国家政策擅自提高价格达到征拆目的。

不准内外勾结、虚假瞒报侵吞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财务人员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进行拔付、报销或恶意扣押国家或他人正当钱财;

不准挪用项目资金;

不准违规担保或借贷;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承包或者子女亲属承包劳务工程,不准购置设备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3、材料人员、机电管理人员不得在未进行招标和合同评审前进行采购,不准擅自突破公司合同评审批复的采购价和公司物设部公布的主材及其他材料的信息价;

不得在材料核销中弄虚作假。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承包或者子女亲属承包劳务工程,不准购置设备舱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4、合同计量人员不准在合同未评审或者评审未批复的情况与提交合同文本让领导签署合同;

不准在验工计价中弄虚作假;

5、工程管理人员在方案制定或变更过程中,不准制定不符现场实现有意偏向协作队伍而损害企业利益的方案。

不准不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导致采购不合规格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

在验工计价的工程量收方和核实中,不准弄虚作假。

6、试验人员在工程试验鉴定、检验中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7、办公室人员在办公用品的采购中,不准弄虚作假。

8、不准收取关联利益单位和个人的钱财、礼品,不准参与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的高消费和宴请。

9、不准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单位的奖励和荣誉。

10、不准将个人不满情绪带进工作而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或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第十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行贿受贿

1、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或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购物。

2、向个人、公司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以下行为属于贪污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的。

第十六条以下行为属于失职、渎职

1、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或者企业公共财产、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包括安全、质量等方面。

3、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或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

4、在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械租赁、验工计价、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5、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隐瞒、谎报、漏报、迟报,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私分国家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累计达十万元及以上)。

1、未经上级审批的奖金发放。

2、变卖报废物品和废旧物品的收益。

3、折旧完毕的财产。

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帐外物资财产。

4、国有资产非法融资或非法租赁后所得的收益。

第4章违犯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八条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及对项目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凡违反本准则规定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岗位进入处理。

应当追究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项目班子成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条项目班子成员违犯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项目领导职务。

第5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岗位风险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廉政风险,明白本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指导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领导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按照包保责任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度。

廉政合同按照公司纪委规定格式,结合项目实际进行修改后,交由成本合同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一并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的执行由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对项目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风险岗位对本指导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七合同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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