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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内容包括: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公正司法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里的“确保”具有深刻含义。

“确保”的目的是树立社会的“确信”,即确定的公正预期。

这实际上是一个司法公信力问题。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表征,也是司法公信的基本保证。

诚然,在司法依法独立及不独立的情况下都可能有不公正情况出现。

不公正虽然可以由司法制度本身加以救济,但却给社会带来司法公正的不确定预期,其结果只会是司法公信的流失。

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

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全民守法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与以往两届全国党代会的报告相比,这里有两个变化之处。

一是在“学法守法用法”中增加了“尊法”,强调树立“以法为尊”的公民意识。

二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落实到了实际工作层面,特别是强调在各方面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得更加具体也更加深刻。

五、在法治实践中,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了“依法执政”的理念,并在论述依法治国时鲜明地指出: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段论述可以说是对长期以来推行依法治国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人们在“人治还是法治”、“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上的疑惑与争论的进一步澄清。

实践证明,摆正党与法的关系,确定宪法和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至尊地位,是我党保持执政地位的根基所在,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任何人以任何口号、任何方式淡化或削弱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假“党的领导”之名把个人或小集团意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应该受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批评和抵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和制裁。

答问一:

为什么需要从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来理解"

新法治十六字方针"

?

自从提出"

法治文化"

这个概念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

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从两者的形式要件来看,其观念、制度、规则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如果从其内容上看,它们之间有一个实质性的区别,即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

法律文化有好的也有坏的。

法律文化可以是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希特勒时代的法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独裁专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而法治文化是有价值要求的,法治文化必须包含一种正价值,法治文化应该是蕴含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了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了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在这样一个理解的基础上,来构建法治文化的结构,这是我思考的一个主要观点和结论。

按照以上的思考,我想从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入手,来看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十八大提出了"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这是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四句话十六个字,我把它概括为"

我认为"

就是法治文化的体现,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法律文化的体现。

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的法,而"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也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对于法的内涵没有提出什么要求(当然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

而"

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对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

答问二:

为什么新十六字方针没有突出"

民主立法"

,而使用了"

科学立法"

的概念?

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立法时提出的是"

,我特别注意到没有提过去的民主立法,虽然在报告的其他部分也提到了民主立法,但新十六字方针中为什么没有突出民主立法,而使用了"

这其中还是有很大的思考空间和研究余地的,法治文化的研究恰恰应该关注这个。

这些年国际社会对民主的讨论以及我们对民主的反思,有很多新的发展,从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践表明,通过民主的形式立出来的法也不必定是个好东西,希特勒的法律就是通过民主程序得出来的。

民主化只能是采用程序化的方式解决多数人同意的问题,但经过民主化的方式不一定必然导致科学化(这还不包括那些借民主之名而行反民主之实的事件和行为)。

比如有些科学问题、学术问题、技术性问题、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问题等,还得遵循科学规律和学术规律,而不是多数人说了算。

但我们不能用反命题而退向专制化,说民主解决不了科学化,是否专制就可以解决科学化,这样的提问本身是归谬的。

民主不能解决真理问题,即民主不一定会导致正确决定,民主只能保证多数人意志的形成,仅此而已,这也是民主的主要价值所在。

这是我们经过多年的思考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认识。

民主解决的是多数决的问题,多数意志的问题,民主只能做到这一点。

民主是程序化要求,民主最主要的价值就是通过程序化要求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的内涵就很多了。

什么叫科学,什么叫不科学?

"

可以将立法中的许多价值含量都能包括进去。

比如公平这个价值,要不要体现到立法里面?

立法公平了是不是就是科学的呢?

当然我们讨论的时候,还是要把公平和科学分开来考虑,科学有科学的含义,比如科学追求理性化,追求这种可计算性,可预见性等,但从科学这个大的方面去看,法律制定的是公平的,就是科学的﹔立法具有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就是科学的。

如果出台的法律根本就实施不了,口号喊得再高也无济于事。

所以,"

是一个高度的概括。

答问三:

为什么说新十六字方针提出的"

严格执法"

,主要指行政执法?

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执法时提出的是"

(这个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以和司法相区别),这又提出了一个价值要求。

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承担着相当大的任务,而执法不严是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严格执法是关乎法律权威及其生命的大问题。

我们这些年把眼光过于聚焦于司法,有人甚至提出我们现在面临着"

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移"

,我认为这种观点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

首先,我们有没有立法中心主义?

是没有的。

我们有立法为先导,因为在制定法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有规则才能执法,才能司法,才能守法,所以规则先行即立法先导,但是不是立法中心?

这是需要考证的。

其次,说转移到司法为中心,有无可能?

我国现有242部法律,80%是靠行政执法去实施的,所以怎么可能司法中心主义呢?

如果再加上公民守法,公民守法也是法律实施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守法主体。

所以,从法律实施来看,从比例上来分析,行政执法和公民守法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

如果提出司法中心主义,将法律实施这样一个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全部都归结在司法上,对司法是不堪重负的,加大了原本就已经非常沉重的司法负担,对司法反而是不利的。

司法是非常重要的,但从法律实施来讲,从科学的分析角度,司法是不告不理,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司法的被动性是它的本质特性,因此,它承担的使命是有限的,它承担的任务量也是有限的。

答问四:

如何理解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司法时提出的"

公正司法"

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司法时提出的是"

要求司法必须达到公正,而公正就是一个最鲜明的价值目标。

关于司法目标到底是什么,这二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不断的根据形势的发展而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2003年时提出的司法目标是"

公正和高效"

两大目标﹔后来司法权威面临着挑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就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把权威又作为司法的一个目标。

十八大继续延续了这样一个提法。

它是由于每个历史阶段发展不同,社会情势不同,提出的目标也不同。

但是不管再怎么变,公正一直是司法的最高追求。

高效也好,权威也好,都要服从并最后归结到公正上去。

所以公正司法其实就是对司法的一个价值要求。

答问五:

为什么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守法时提出的是"

全民守法"

,"

解决什么问题呢?

这个提法解决了我们这些年一直在争论的谁来守法的问题。

大家知道,这些年关于法是为谁制定的,法到底是治谁的,有很大的争论。

有的学者说,法是治官的、不是治民的,这样的观点,表面上看,好像很具有"

政治正确性"

,很符合"

群众路线"

,但从法理上讲,这样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说得尖锐点,带有民粹主义倾向。

法是一种普遍性规则,这个规则适用于哪个主体,哪个主体就要适用。

不是说,法就只是治当官的。

当然,对于当下中国一些官员贪腐蔓延这样一种现状,人们出于一种义愤,说法就是要治当官的,这只是一种情感表达,一种发泄,不是一种理性的、学理的、学术的观点。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则,这种普遍性规则是不分当官与当民的,当然对于一些特别主体法如公务员法、或以后可能制定的反贪腐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适用于特定对象,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说法就是治谁的。

这样的说法不符合法理学对法律性质和作用的一个基本判断。

所以提出"

这个概念(这些年我一直在提"

全社会"

这个概念,接近于"

全民"

的概念),是指不论什么主体,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守法。

当然"

不单指全体公民,还包括法律拟制人,即除了自然人,还要包括法律拟制人,如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权力机关,等等,守法主体是要作分类的。

因此,"

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把我们这些年争论的守法主体问题给解决了。

答问六:

怎样理解"

与原来的法制十六字方针的区别与联系?

所以我认为,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文化的经典表达,它同原来的作为法律文化表达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区别的。

当然,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即"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仍是重要的,十八大报告对它仍然做了强调。

这又涉及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或者实质法治观和形式法治观的关系。

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虽然是一种形式法治观的表达,或者法律文化的表达,但它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是有一个内在的联系,没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就是空的,正如同我近年反思过的,发达的法治状态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共存,而不是我们许多人认为的是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过渡。

共存说"

可以正确地诠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者的关系以及对于实现法治的意义,而"

过渡说"

忽略了形式法治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

“有法可依”是从引导国家进入依靠法律制度实现管理秩序的规范而言的,使对国家的治理有法律可以依循。

而“科学立法”的目的是要通过立法筑牢制度和权力笼子,不是仅仅有法律依据,而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确保人民通过法律将国家权力固定下来,把国家权力关进笼子里面去。

同时,科学立法更能保证法的正当化,减少恶法现象的存在。

从而真正做到“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从“有法必依”到“严格执法”。

“有法必依”强调的是对法的依循,侧重于对执法过程的要求。

而“严格执法”既突出了执法遵循,又强化了对法的实施。

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曾提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只存在于纸上和墙上而不能严格去落实,这样的法律岂不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

因此,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据统计我国现有的200多部法律的80%以及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是靠行政执法去实施的。

可以说“严格执法”既包含了行政执法,也包含了公民的自觉守法。

“严格执法”是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

因此,执法者定当“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从“执法必严”到“公正司法”。

过去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是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法治建设工作有了巨大发展,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从近年一些典型的执法、司法案例看,人民群众已经不仅仅满足执法必严,而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的渴求。

“公正司法”不仅体现了执法必严,也强调了执法的公正性,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与秉公执法这一法治精神的统一,满足法治服务于公正的价值要义。

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

“违法必究”强调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全民守法”体现的不只是这一平等,还明确了全民作为守法的主体。

从一定意义上讲更能表达法不是为了治谁而设的,而是全民都应当自觉遵守的规则,成为约束全民言行规范的红线和底线。

“全民守法”重指全民,不仅包括每个公民,也包括了法律的制定者,当然这里面还有党政机关、执法机关。

从而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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