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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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度自动化系统隐患排查 69

附录G常见作业隐患 85

附录H隐患整改通知书 88

附录I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报告提纲 89

附录J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90

附录K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 91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

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

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

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 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资料性附录)

一、电网运行隐患排查治理

1、跨省区输电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西电东送重要电力通道隐患排查,通过加强特巡特维工作,做好远距离、跨省区输电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同塔多回线路以及同一输电走廊多回输电线路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省区电网重要输电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

针对南方电网或省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迎峰度夏方案重点工作所列出的关键或重点设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相关设备的特维方案和事故处理预案是否合理,特巡特维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

3、500kV交直流混联运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对重点环节、部位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交直流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强化防护措施落实,重点做好直流闭锁、换相失败和电网低频振荡情况的排查治理工作。

4、典型受电端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负荷密集、外受电比例较高的珠三角地区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可能引发电网风险的短路电流超标和局部配电网薄弱的问题进行排查。

5、系统网架结构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国务院599号令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定》,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评估主网和地区电网网架薄弱环节和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调度部门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处理预案,检查计划部门是否制定了网架完善计划以及实施情况,有关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特殊运行维护方案。

6、地、县供电局电网运行隐患排查。

根据防范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及用户保供电要求,评估地、县级电网在正常运行及计划检修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用户保供电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检查设备运行维护部门是否针对性开展设备运行维护并加强缺陷处理工作,检查系统运行部门是否细化风险评估和反措落实工作,检查市场营销部门是否加强用户管理并落实用户侧保供电方案及反措工作。

二、电力二次系统和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1、重要电力二次设备和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主网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及二次回路的隐患排查治理,通过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做好主网保护、自动装置拒动、误动和保护、自动装置版本过期、自动化设备未按要求冗余、配置二次系统安全分区不规范等问题监督治理工作。

2、关键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开展已发现存在家族性缺陷的设备进行全面隐患排查;

排查未经检测合格或技术不成熟的电力设施设备挂网运行带来的隐患;

排查未按规程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定检或预试、定检不合格设备;

排查未按要求开展特巡特维或特巡特维不到位遗留的隐患。

三、电力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重要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临时用工情况、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机械的监督排查,针对坍塌、高坠、机械伤害等隐患进行及时有效治理;

发现违反公司基建“五个严禁”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2、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对承包商资质、施工人员持证专项督查检查,重点对工程违法转包、违规分包、无证施工、超越许可范围施工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排查治理。

四、发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发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主要发电设备、辅助设备等存在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较大缺陷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输水、输油等压力容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小水电大坝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对县级企业产权归属的小水电站大坝未按要求注册和定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排查治理。

五、作业隐患排查治理

1、违章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设备预试定检、消缺、清扫和线路巡视、抢修等作业中习惯性违章的检查和纠偏,重点加强对违反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线路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公司《电气操作导则》、《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及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制度等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无票操作及随意进行“五防”解锁操作,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加强教育与处罚,培养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按规矩办事的习惯。

2、重复性人身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

对近年来发生的人身事故进行梳理,分析暴露问题,查找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重点对引发触电事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人身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修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补充和完善有关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从源头上落实事故防范工作,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附录B重大隐患报告单

(规范性附录)

重大隐患上报单位:

重大隐患上报人姓名、部门

联系方式

重大隐患

发现时间

发现地点

重大隐患情况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

隐患整改

难易程度

隐患初步

治理方案

分省公司意见

备注:

本报告单作为重大隐患报告的及时报告单,应在重大隐患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安监部。

附录C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提纲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92-

附录D设备隐患排查标准

一、断路器

(一)35kV~500kVSF6瓷柱式断路器隐患排查标准

1、管理隐患排查

检查对象

检查要素

检查标准或依据

核查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原始资料

铭牌

是否缺少或损坏,参数是否清晰

出厂试验报告

是否完备

施工安装记录

交接试验报告

竣工验收材料

发现问题整改记录等是否完备。

参照《验收管理规定》

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修试验资料

缺陷处理

缺陷及缺陷处理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重复发生的缺陷是否有原因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

是否存在家族性缺陷且未整改

检修

是否按照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开展检修。

检修记录是否完整。

试验

停电

是否按照南网预试规程制定预试工作计划

预试记录是否完整,预试结果是否明确

带电

是否按照南网预试规程制定红外测温工作计划

专项检查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反措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落实反事故措施

其他资料

备品备件库存情况

备品备件是否齐备

2技术隐患排查

存在隐患的标准或依据

概况

绝缘配置

瓷套爬电比距不满足最新定级污区的要求

专项检查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值小于安装地点现行最大运行方式下短路电流

本体

巡视及维护

基础及支架

基础出现下沉或倾斜,可能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瓷套

瓷套有较大破损或裂纹。

查找原因,尽快安排更换。

瓷套表面电晕严重或表面爬电接近或超过1/3。

查找原因,尽快安排处理或更换。

传动连杆

三相机械联动断路器相间连杆明显变形或轴销缺失,可能影响操作。

分合闸指示

分合闸指示牌出现歪斜、无法指示或与后台指示不对应。

查找原因,尽快安排处理。

异响

运行中存在异响或分合闸时有异常声音。

查找原因,并进行局放及气体检查,根据实际检查结果处理。

试验及检修

SF6气体密度

两次补气间隔小于1年。

SF6气体湿度

SF6气体湿度大于300µ

L/L未处理。

主回路电阻

主回路电阻值超过出厂值的120%或厂家规定管理范围,未完成处理。

红外检测

接线板发热,热点温度>80℃或相对温差δ≥80%。

灭弧室瓷套表面温度分布不均匀、温差大于3K或三相间差异明显。

气体分解物测试

SF6气体现场分解产物测试异常或有明显上升趋势:

SO2:

>3μL/L;

H2S:

>2μL/L;

CO:

>100μL/L

出现以上问题,查找原因,尽快安排处理。

操作机构

机构箱

机构箱密封不良进水。

温湿度控制器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加热器工作不正常或不能按厂家要求投退

机构异常

一年内分合闸线圈、辅助开关等烧毁或故障2次及以上。

机构箱、汇控柜的加热器是否正常

机构频繁打压,液(气)压机构油泵启动次数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机构频繁打压,液(气)压机构油(气)泵频繁启动,打压间隔时间小于10分钟,连续5次及以上。

机构补压时间超过厂家规定值

储能电机存在异响或发热严重。

查找原因,尽快安排处理

液压机构油箱、油泵、油管等渗漏油严重。

液压机构氮气储能筒漏氮,发报警信号。

操作异常

开关发生拒动、误动且原因未查明,未处理。

开关分合不到位

动作电压试验

分合闸脱扣器不满足下列要求:

合闸脱扣器应能在其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可靠动作;

分闸脱扣器应能在其额定电源电压65%~110%范围内可靠动作。

当电源电压低至额定值的30%时不应脱扣。

均压电容

电容本体

电容器渗漏油未处理。

均压电容瓷套表面电晕严重或表面爬电接近或超过1/3。

均压电容瓷套有较大破损或裂纹未处理。

电容值

电容量超过出厂值或产品规定值的±

5%未处理。

介损值

10kV试验电压下,膜纸复合绝缘及全膜绝缘>

0.004,油纸绝缘>

0.005。

均压电容瓷套表面温度分布不均匀,温差大于3K。

500kV断路器合闸电阻

电阻本体

电阻瓷套表面有明显积污,电晕严重或表面爬电接近或超过1/3。

电阻瓷套有较大破损或裂纹。

电阻值

电阻值超过出厂值或产品规定值的±

投入时间

有效接入时间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校核未处理。

合闸电阻瓷套表面温度分布不均匀,温差大于3K。

(二)110kV~500kVGIS(HGIS)隐患排查标准

1管理隐患排查

 

是否按照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开展检修

检修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按照南网预试规程制定红外测温、局放测试、SF6气体组分分析工作计划

出线套管爬电比距不满足最新定级污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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