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计算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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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固化剂

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油漆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稀释剂

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用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1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水性涂料

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粉末涂料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三、计算方法

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式1-1)

式中:

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统计期内VOCs产生量,千克;

统计期内VOCs削减量,千克;

3.1产生量

工业涂装工序产生的VOCs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

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

VOCs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公式1-2)

统计期内使用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3.1.1物料VOCs量

(公式1-3)

统计期内含有VOCs的物料i投用量,千克;

以库存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

以产品质检报告(MS/DS文件)为核定依据,如文件中的溶剂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表1给出的含量比例计。

特别的:

①紫外光固化(UV)油漆等的聚合单体为可挥发物时,暂定聚合单体质量百分含量的15%计入VOCs;

②水性涂料中采用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时,不可忽略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中的游离VOCs,无法获取游离VOCs含量的,按水性丙烯酸乳液质量百分含量的1%计入VOCs。

3.1.2物料回收量

(公式1-4)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量,千克;

以库存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

参考对应原料的产品质检报告(MS/DS文件)。

3.2削减量

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治理过程中VOCs削减量计算有以下三类方法,采用吸附、吸收等物理回收工艺的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1计算,其它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2计算。

方法1:

回收量折算法

VOCs削减采用吸附、吸收等回收措施,削减量等同于回收物料中VOCs的折纯量。

(式1-5)

(式1-6)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将VOCs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量,千克;

以购销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

根据下列四种方法计算:

①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回收物料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各组分含量;

②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参考企业或接收单位提供的回收物料例行检测报告中VOCs含量,要求核算期内不少于三次检测记录;

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按15%,其他吸附剂按VOCs污染物吸附饱和比例的85%计。

④其他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采用危废处理,无法提供VOCs含量依据时,企业根据工况经验自行判断。

方法2:

实测法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

实测法VOCs削减量等于统计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之和,千克。

(式1-7)

(式1-8)

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污染处理设备i进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污染处理设备i出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污染处理设备i的烟气量,立方米/小时;

核算期生产时间,小时。

采用吸附浓缩+焚烧/催化燃烧等两段工艺的处理装置,应采用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用于本节公式1-8计算,不可采用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

2015年10月21日前安装完成的废气处理装置,确实无法监测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仅能获得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的,可按附表4焚烧/催化燃烧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

60%作为焚烧/催化燃烧装置VOCs去除率,该去除率乘以吸附措施VOCs去除量作为最终去除量。

方法3:

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及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去除量的计算。

(式1-9)

(式1-10)

统计期内某排放环节j的VOCs产生量,千克,产生量是指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并接入末端治理设备的相应环节VOCs产生量,未采用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的产生量不计入;

同一物料在不同工艺环节排放,无法明确各自工艺环节VOCs排放量时,参考附表2。

调整系数。

(式1-11)

集气方式的调整系数,见附表3;

处理技术的调整系数,见附表4。

附件

附表1A汽车制造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

含VOCs物料

VOCs含量

涂料

水性电泳底漆(含乳液和色浆)

2%

中涂漆(含固化剂)

45%

色漆(含固化剂)

80%

清漆(含固化剂)

55%

其他物料

稀释剂

100%

清洗剂

密封胶

6%

保护蜡

5%

粘接剂

附表1B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溶剂型涂料

65%

固化剂

附表1C设备及机械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60%

40%

附表1D家具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溶剂型底涂涂料

75%

面涂涂料

水性涂料

30%

其他溶剂型涂料

附表1E其他涂装工艺物料中VOCs含量参考值

溶剂型涂料(含固化剂)

粉末型涂料

2%(树脂量)

说明:

VOCs含量数据无法获得时,涂装工艺可参考附表1A-E取值。

附表2各工段VOCs产生比例参考

涂料类别

工段

使用水性涂料

使用非水性涂料

喷涂

辊涂、淋涂、浸涂等

空气喷涂

其他喷涂

调漆工段

忽略

5%(无调配时取0)

涂漆工段

20%

流平

75%(无调配时取80%)

干燥

90%

20%(无调配时取25%)

55%(无调配时取60%)

注:

适用于工业涂装表面喷涂、辊涂、淋涂、浸涂等工艺,其中干燥工段包括烘干、自然晾干、风干等形式,其他喷涂指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或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

附表3集气方式调整系数η收集取值

废气收集方式

收集控制要求

η收集

方式1

设备废气排口直连

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VOCs散发

1.0

方式2

车间或密闭间进行负压密闭收集

VOCs产生源设置在封闭空间中,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无聊进出口处呈负压。

收集总风量能确保开口处保持微负压(敞开截面处的吸入风速不小于0.5m/s)

方式3

半密闭罩或通风橱方式收集(罩内或橱内操作)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某一数值(喷漆不小于0.75m/s,其余不小于0.5m/s)

0.8

方式4

热态上吸风罩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

热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

0.6

方式5

冷态上吸风罩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25m/s。

冷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

0.5

方式6

侧吸风罩

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且吸风罩离污染源远端的距离不大于0.6m

0.4

注:

1、集气设施不正常运行,VOCs收集率视为0;

2、收集设施正常运行,与收集方式描述基本一致,但集气无法达到收集控制要求时,方式1、2、3的η收集按75%取值;

方式4、5、6的η收集按50%取值。

附表4处理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取值

废气处理技术

技术控制要求

η处理

技术1

直接燃烧法

燃烧温度不低于820℃

技术2

锅炉热力焚烧

燃烧温度不低于820℃,且锅炉(如导热油、热电锅炉)运行时间与生产同步

技术3

直接催化燃烧法

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技术要求

0.9

技术4

蓄热式燃烧法RTO

两室

燃烧温度不低于760℃

0.95

三室/多室

技术5

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

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装置空速范围10000h-1~40000h-1

0.85

技术6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纤维状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0.15m/s,颗粒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0.5m/s,蜂窝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1m/s;

技术7

静电法(仅用于除油烟)

前端设水喷淋等冷却装置(如是高温废气),清洗电极等关键组件每年不少于6次

0.7

技术8

低温等离子法

电晕放电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清洗电极组件每年不少于6次

0.3

介质阻挡放电

技术9

光催化法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灯管连续使用不超过4800h

技术10

臭氧法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

技术11

生物法

适用于含氧烃或芳香烃类(如醇、醛、酮、醚、有机酸、苯系物、苯乙烯等),且停留时间不小于30s

适用于酚类,含N、Cl烃类,烯烃类等其他VOCs:

停留时间不小于30s

技术12

喷淋法

主要污染物需为水溶性

1、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与设计方案要求明显不符时,VOCs去除量视为0;

2、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催化剂、吸收液、UV灯管等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提供的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设施建设与设计方案内容基本一致,但无法达到本表技术控制要求时,技术1、2、3、4、5、6、7的η处理按75%取值,技术8、9、10、11的η处理按25%取值,技术12的η处理按10%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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