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保障中存在的几点法律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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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保障中存在的几点法律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

 

(一).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规定。

发酵性食品违规添加防腐剂苯甲酸的情况较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防止产品变质,延长产品的变质期,不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导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也有的企业由于采购的原料中含有防腐剂,造成产品防腐剂含量不符合标准。

  

(二).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

少数奶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加工、调味、膨化等工艺过程配制而成,有些甚至根本没有牛奶成分,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低于3%,实质上已不是奶粉,危害极大,以致出现“大头娃娃”怪相。

更有甚者,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含量值,大量添加能致人死亡的三聚氰安等化工原料。

  (三).卫生指标不合格。

在有些食品中,绝大多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合格,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

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均有可能造成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

  (四).包装类食品标签不规范。

一些食品标志不清、不齐,包装外观比较粗糙,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食品没有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食品添加了防腐剂,但在标志中没有注明。

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水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比较严重。

水产品的问题集中在重金属超标。

这是因为水产品需经过保藏、运输、保鲜,如果控制不严,会造成新鲜度指标不合格,为保证水产品的新鲜度,经营者往往使用重金属超标的营养液。

另外,由于近年来海水污染日益严重,亦反映到海产品中,重金属“镉”超标是环境污染带来的结果。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又有政府监管中的问题,也有消费监督中的问题。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笔者组成了调研组,以大学生消费群体为对象,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调查。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

在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中,消费者认为,媒体披露占76.8%,听人告知占13.2%,政府发布占8%,质检报告占。

由此可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看新闻媒体和相互转告得知的,政府的信息披露总是在沸沸扬扬的传言后姗姗来迟。

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二)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首先,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

食品认证标志作为判断食品质量的基本标识,尚不为消费者熟悉。

调查显示,能够正确识别食品认证标志的仅占19%,许多消费者反映根本没有见过这些认证标志。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有51.4%的消费者在采购食品时最关注安全性,但对于认证标志的关注仅有3.1%。

由此可知,消费者主观上想要购买安全的食品,客观上却缺乏食品安全的知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并不到位。

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

调查显示,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只有10%的人会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人找媒体披露,绝大多数消费者采取的是消极态度。

  (三)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它只可能监管重大的突发事件,而地方和日常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由各职能部门承担。

由于立法机构、岗位职责、工作重点、监管手段各不相同,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多头分管,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在调查中,消费者认为,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执行力较差,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职责。

12%的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形同虚设,28%认为不到位,认为一般。

  (四)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根据《消费者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义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从调查结果看,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占26.1%。

其中,只有8.6%的问题得到了解决,91.4%的投诉最终不了了之。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消费者协会的尴尬和无奈。

同时,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中,消费者协会的“揭露、批评”职能也未充分发挥。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通过消费者协会获得信息的只占1.3%,其在信息披露上作用几乎可以忽略。

  (五)执法不严,效果不佳。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绝大多数责任人只受到了行政及经济处罚,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遏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国家虽然对监管者实行了问责,但大多数问责官员很快又异地任职,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责任。

调查结果表明,46.6%的消费者认为监管者完全没有承担责任,法律对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

由于监管执法不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社会效果不佳。

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性关注度达到了51.4%。

但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其中,完全失去信任的占6%,大幅下降的占49%,稍许下降的占36%。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基本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

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部门众多,职责不清等问题。

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烟草专卖、盐业、农业、畜牧、出入境检疫等。

一旦出了事故,似乎与所有部门都有关,又似乎谁都没有直接责任。

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顺问题突出。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预警机制,发现机制,及时反应机制,到事后奖惩机制,应该是一个既封闭又开放的系统。

所谓封闭,即该机制互相衔接,环环紧扣,层层落实。

所谓开放,即上述机制应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

  

(二).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

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

  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很低,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

196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三).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目前,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普遍比较落后,如在集贸市场上,检测一例蔬菜的农药残留情况,通常需要半个小时。

商贩等着卖菜,顾客等着买菜,都着急得很。

像米粉这类速食品,也没法做到即时检验。

另外,基层检测人员的数量不够,素质也有待提高,都成为当前制约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

 (四).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

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

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制定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

“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

“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

建议在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五).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

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

(六).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

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

参考文献:

  [1]科技部:

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调研报告[R].2007.

  [2]〔美〕玛丽恩·

内斯特尔:

食品政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美〕玛丽恩·

食品安全[M].北京:

  [4]郭德顺:

食品卫生监督机制创新探析[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6月.

  [5]陈君石:

国外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02,(10).

  [6]丘海雄:

食品生产品安全的经济社会学视角[J],新视野,2003年第1期.

  [7]汤天曙薛毅: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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