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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

第四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按照农业法的要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五节农民权益保护,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一、案情简介申请人:

李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委托代理人:

陈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镇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

向某某,安徽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某某牵头,于2000年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

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孙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申请人要求收回被申请人种植的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

在案例分类上,申请人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仲裁申请,应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归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申请人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规政策,依法承包了9.9亩土地,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方将该9.9亩土地又延包给申请人。

但是申请人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劳动力弱,无耕种能力,通过生产队,将土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

流转期满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用益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地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申请人通过生产队长,将承包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申请人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口头约定,这是一种有效转包行为。

3、何时可以解除流转协议。

申请人与村民小组委托流转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

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也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明确流转期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约定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同合同,但有口头约定种植期限,视为定期转包,到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四、裁决结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在2008年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农村房屋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案情】张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

1981年经申请,张某在通州区某村建筑上房3间,西厢房2间,及院落卖给李某。

1993年4月6日,原通县土地管理局经审核,原通县人民政府确认张某为该房屋土地的使用者,1994年7月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契约,张某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款将该房屋及院落卖给了李某,但至今未依法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观点】,张某与李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农村房屋是建筑在农村宅基地上。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农村私房的买卖,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房屋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因此,本案中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买卖行为已经完成,但因其行为违犯了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买卖农村私有房屋是否有法可依,并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0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中指出:

“对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建议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写一些经验总结性的文章,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或者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正是基于第10号批复,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京高法发(2004)391号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从北京市各级法院统一执法尺度出发,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总结,明确提出了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的三点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对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正确意见。

买卖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买卖建筑在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理由是:

1、房屋建筑在土地上,要想建筑房屋,必需首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条规定表明,农村村民想要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必须依法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既是一种行政前置审批程序,也是人民政府的职权,如果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也必须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才能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因此,村民之间的私自买卖房屋行为,不能撤销或改变人民政府的审核权和批准权,如果原土地登记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购买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其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就不能依法转让,否则,买卖双方的行为就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不需要经过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就可以私自买卖房屋,至于村委会变更宅基地使用人更没有法律依据。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基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村民,无偿给与的一种特殊权利。

而城市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来取得的,是有偿使用,出让土地的主体是国家,而买受人可以是任何人。

其建筑在该土地上的房屋的买卖标的,即包括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就本案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就已经改变或撤销了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而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抑或变更、撤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如果直接判决本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但撤销了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同时又剥夺了人民政府的诉讼参与权利,其直接后果,一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二来也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政府在社会上的形象,降低了人民政府的执政威信。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私自买卖房屋,应依法认定无效。

第六节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与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

解决养老问题,一个方面应当由农民家庭本身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靠自身的经济力量来解决一部分。

另一方面,养老问题应当属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之一,国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担者,应当担负起解决养老问题的绝大部分责任,通过国家投入的方式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使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

国家还可以通过政策制度鼓励其他社会资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争取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中来。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龙岩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上世纪90年代推行国家没有补贴的老农保制度而言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不用缴费可向政府领取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

二是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所形成的利息作为个人账户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合并成养老金按月支付,直至终老,以此保障老年生活。

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没有办理户口登记的农民,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后才能参保。

新农保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省、市、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加新农保政府有给予补贴吗?

参加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给予补贴。

政府补贴有以下几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是:

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

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

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

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

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

三是对45-59周岁参保的农民缴费不足15年,补缴部分给予补贴。

此外有经济能力的村集体经济可视财力给予参保农民补助。

什么叫家庭联动机制?

家庭成员怎样参保?

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同时参保缴费,这就是家庭联动机制。

符合条件的子女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在同村居住的子女。

包括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的女儿。

家庭成员参保即是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与其符合条件子女同时参保。

新农保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哪些照顾?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照顾。

对年满4559周岁农民参保有哪些照顾?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59周岁的农民参保,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到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补缴,按年缴费和补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

补缴年份,政府也给予补贴。

二、医疗保障制度,其次是农村医疗问题。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筹资的重要渠道,它是否健全,将会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卫生工作面临着五大问题:

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一些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高;

农村卫生投入不足;

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差,高素质人才匮乏;

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滞后,机构管理水平低;

农村合作医疗面临许多问题,一些地区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日益突出。

建设农村医疗保障体制,首先要继续走合作化的医疗保健道路。

合作医疗保险组织应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可称为: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农民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

其次,应当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建设。

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曾经在农村医疗事业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在80年代大部分悄然解散,当前应当推动其在农村重新发挥作用,这样,农民只需交付少量的费用,就可得到优质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医疗保障的成本。

保健站还可在计划免疫,预防疾病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再次,应当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一方面包括与农村医疗保健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以指导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

另一方面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配套服务建设,以加强农村医疗队伍的稳定性;

再一个方面,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进行医疗制度改革的探索,引入保险机制,针对医疗保险中特别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进行新型医疗保险模式试点,为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提供一个有效接口。

龙岩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至290元2012-03-06闽西新闻网,近日,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召开。

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美昌在讲话中指出,今年龙岩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29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5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

据统计,2011年,全市有220.53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99%,统筹新农合基金5.07亿元。

当年有79.4万人次参合农民受益,其中住院补偿21.5万人次、门诊补偿57.9万人次,基金支出4.19亿元。

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通过不断提高补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完善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扩大病种范围,逐步将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改进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政策,从而使基金的社会效益得以更大发挥,让参保者得到更大的实惠。

龙岩市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简介2012-03-21,一、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启用的公益服务电话号码,是龙岩市劳动保障部门启动的一项民心工程。

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的开通,为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社会保障卡等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南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的平台。

二、服务内容12333对外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社会保障卡使用等各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提供投诉举报;

查询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等,以后还将拓展对外服务领域,以满足社会各界和劳动保障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使用方法直接拨打12333,并按语音提示选择自助语音服务、人工服务、索取传真等方式实现咨询、查询和举报等。

四、服务时间自动查询服务时间:

全天24小时人工查询服务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

0012:

00,15:

0018:

00(夏时令)14:

3017:

30(冬时令),五、服务热线费用龙岩市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主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咨询、查询服务。

服务热线市内拨打按市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

三、农村金融政策,首先,应当解决农村资金非农化的问题。

县及县级以下的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要争取全额或绝大部分返还用于农村,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安排农村信用社用于农民贷款,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对中西部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的,中央银行应当积极安排支农再贷款予以支持;

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要通过法定存在比例或购买专项债券等多种形式,使其大部分用于农村。

其次,财政支持商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

国家应当在利率浮动幅度、再贷款、贴息、补亏、税收等方面,对支农信贷业务制定统一、普惠的保护与鼓励政策,用经济手段调动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

在统一的保护措施和优惠政策下,同时还要给各个金融机构自主选择介入农业信贷领域的自由权。

三是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

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修改完善对农民贷款的制度办法。

对农户小额贷款,继续扩大信用贷款的规模,简化手续,对大额贷款则是继续采用联户担保的方式。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需要,在优先解决农户种养业资金需要的同时,注意进行贷款品种和方式的创新,积极开办农民需要的住房、教育、大额消费等消费性贷款,支持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农村二、三产业。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着手让政策性金融机构真正肩负国家政策支农的重任。

当前重点是要根据粮食里流通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解决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重新定位。

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条件成熟时应当尽早开放农村金融服务市场,通过改制、重组、引入社会资金和外资等方式,逐步形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保险机构密切结合、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五是适时将农业保险提上议程。

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加入世贸组织后,要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必须尽快将农业保险问题提上议程。

基本的方向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工具,运用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

多项农业保险政策有所调整闽西日报2012-03-21,17日,从中国人保财险龙岩分公司获悉,2012年省委省政府调整部分农业保险政策。

该公司农业保险部李经理介绍,今年多项农业保险政策有所调整,水稻种植保险保额由原来的300元亩提高至现在的400元亩,保险费率由原来的4%下调至现在的3%;

商品林综合保险费率已提高至2.5;

能繁母猪保险今年又恢复至100元头的饲养补贴。

同时,保险补贴政策继续保持原有补贴比例,其中,水稻种植保险保费12元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0%);

商品林综合保险保费1.25元/亩,对于投保面积在1万亩以下(含1万亩)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25%;

对于投保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林权所有者承担40%。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6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20%,养殖户自缴20%)。

另悉,蔬菜种植保险已列入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行对承办蔬菜种植保险的公司按农户交纳保费总额的20%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水稻种植保险保额增加,商品林综合保险费率提高,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恢复,蔬菜种植保险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我市出台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措施2012-05-16龙岩市种子站兰兴庆,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87号)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5月7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下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创新科研育种机制。

加大科研育种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创制改良育种材料、新品种选育等,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

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单位或个人选育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认)定的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审(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加快培育种子企业。

支持社会各界创办种子企业,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

对取得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资金,扶持开展品种选育。

加快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

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良农作物新品种,加强龙台交流合作,引进开发台湾优良品种。

实施良种工程,加快良种更新更换。

大力示范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病、高效新品种。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种子工程实施经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和储备、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扶持种子种苗生产。

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达1065个但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2012-03-06闽西新闻网,近年来,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并且已经成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助推器,成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的主力军,农民增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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