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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文档格式.doc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至少包括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这两大类规范。

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法律;

又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则是调整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法律。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专指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A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立法,我们可以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和国内电子商务立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比较分析:

一: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历史已有三十年之久。

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大多数州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美国国会也正在就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案进行审议、辩论。

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1997年,克林顿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这是一个表明联邦政府立场的重要文件,在谈到电子商务的政策时,提出了以下五项原则:

(1)私营企业应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领导作用;

(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干预;

(3)如果需要政府干预的话,其目的应当是以预定的「最低限度主义」来支持和推动与电子商务相协调的、简化的法律环境;

(4)政府必须承认因特网的特殊性质;

(5)应以全球为基础促进因特网电子商务。

  美国各州的立法行动积极,截至1999年9月,美国的50个州中有44个州制定了近百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

这些电子商务立法不仅名称多样化,而且其内容差别也非常大。

不同的企业集团与不同地区的利益要求造成了各州立法的重大差异。

此外,美国的一些非官方组织如法学研究编纂机构、美国律师协会等也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美国也在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虽然较为活跃,但其现状仍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需要,原因就在于:

电子商务是跨越地域的、开放型的、全天候的交易市场,在各州[诸侯割据]式的立法状态下,统一的、流转顺畅的市场是难以形成的。

但美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已使美国全球性电子商务立法呼之欲出。

  

(二)亚太地区其他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1、新加坡。

1998年颁布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是一部综合性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内容比较全面。

有的学者评论这是英联邦成员国中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电子商务法。

1999年又颁布了「电子交易(认证机构)」作为《电子交易法》的配套法规。

  2、韩国。

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于1999年7月正式生效,该法分为总则、电子通讯住处、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的促进、消费者保护和附则六章,内容全面,其特点也就是其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日本。

1997年日本制定了发展电子商务的统一计划,基本思路是通过技术与市场的动力,而不是立即以法律进行调整,日本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成果与人们的期望距离甚远。

 

二:

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所以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主要有:

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

另外,一些地方上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

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

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

现在,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海南也在搞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

三: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异同之比较

对比国内外立法,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具有相似之处:

l、都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又都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而渐趋成熟;

2、都是先以散见的法律形式出现,继而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订:

3、都是先以局部地区立法形式出现,而后当局部地区立法与电子商务特有的属性(即要求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产生矛盾之后,才有全国性法律文件的出台;

4、二者面临的共同任务都是:

打破地区乃至国家界限,实现全球电子商务法的统一,进而为国际商法的统一作出贡献。

对比国内外立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之处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碍。

四:

总结与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实施的力度不够,使得其保护的作用也没有最大化的发挥。

中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自律公约有四十余个,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我们主要应该立足于现在和未来。

一方面,从现有立法方面,《消费者权保护法》是现有的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法,其中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专门的解析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节,或者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相关的章节。

另一方面,从新立法方面,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们应依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

尤其在隐私和安全保护方面要规范。

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商务专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律规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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