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与法规之农村民事法律制度1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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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调处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原则-坚持情理法的高度统一,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毗连,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

由于大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

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

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

3公平合理,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

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4.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5.依法给予补偿,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解题思路和依据】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

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

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答案】A,第三讲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1、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在1980年9月颁布,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

2、婚姻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

(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3、婚姻法解释

(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

(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4、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二.农村婚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策,

(一)农村婚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男女仓促结婚的越来越多2.不进行婚姻登记或补登,早婚、私婚现象越来越多3.借婚索取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4.当前农村离婚率越来越高5.农村婚姻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二者的区别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2)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

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及其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法定期间”是指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重婚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

(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这种新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纳妾行为?

(二)解决农村婚姻问题的建议与对策,1.要在农村大力宣传新修正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2.要保障农村青年坚持婚姻自主,自由恋爱3.针对农村彩礼越收越多的情况,大力宣传新婚姻观4.严格执法,查处婚姻违法行为5.树立全社会都有责任义务管理调解婚姻纠纷的思想。

三、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1、当事人年龄小,婚龄普遍不长。

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

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

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3、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居多,且多数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4、婚约彩礼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

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不高。

5、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农村离婚夫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

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房子:

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10万元。

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

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7.5万元(102*1.5)。

4年前,市民王某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住房。

后来王某和刘女士结婚,两人共同居住,并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

如今两人感情遇到问题,正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中遇到一些问题。

刘女士认为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钱,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丈夫王某只同意把刘女士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却不同意把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刘女士分。

不知道王某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

房子虽系王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

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

所以,王某应该还给刘女士在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

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

”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

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甲与乙结婚无房,

(1)婚后甲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甲方名下,则该房产为甲方的一方财产;

(2)后由于该套房产较小,甲方父母出资70%,乙方父母出资30%又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只登记在乙方名下,则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该套房产,比例为7:

3。

解读,1、优点:

打击了靠骗婚获取非法利益的人群。

2、负面影响:

结婚后,房子属于父母出资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

如果离婚的话,另一方就要净身出户。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

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4、夫妻一方有权处理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请看好你的房子。

关于彩礼: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返还彩礼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返还彩礼的标准一般掌握在70%以内。

婚姻登记后,没有同居的,原则上应全额返还。

(二)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照顾尽义务方和弱者

(二)制裁家庭暴力(三)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某先生问:

想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说是主动提出者算作过错方,是这样吗?

有个十岁孩子可能判谁呢?

律师:

不算。

婚姻过错方主要归结为这几类,即重婚的,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跟是否主动起诉离婚无关。

孩子抚养权方面,若是10岁以上的,法官会参考孩子的意见,考察男女双方经济水平后作判定。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

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归谁?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本案中,小周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小周名下。

因此,该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某女士:

丈夫婚前买有一套房,婚后又买了一套,房产证仍然只写有他的名字。

若离婚,我是否可以请求分割这两套房产?

婚前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婚后房产属共同财产,不管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离婚时都可分割,除非此房产完全由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时就不能分割。

丈夫将财产转移了,请问离婚如何清理共同财产?

小孩抚养费怎么算?

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如果双方中存在过错方,那么无过错的可要求多分,一般四六开。

对于共同财产,你可以举证请求法官作调查,或申请查男方账户。

在孩子抚养费上,法律规定,按对方月工资的20%-30%来定,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裁决。

五、农村赡养纠纷多发的成因及对策,

(一)剖析赡养纠纷的诱因,1、夫妻矛盾的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2、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3、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4、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5、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6、老人再婚引发纠纷7、将老父母拆散供养引发纠纷,

(二)跳出认识误区,明确法定义务,误区之一:

出嫁的女儿不赡养误区之二:

父(母)再婚不赡养误区之三:

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误区之四:

不照料晚辈不赡养误区之五:

不继承遗产不赡养,六、农村继承纠纷案件处理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概念,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

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

(1)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

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2)法定继承:

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

又称“间接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

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遗赠:

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

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费D使用权补偿款

(1)答案:

CD本题中,马俊与张桦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收益1万元。

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性质上仍属于遗产。

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则是对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

本题应选C、D。

(2)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2)答案:

BC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依据此规定,常生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

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因此,常生所获得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而不是必然少于继承人,A项错误,B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依据本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3)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3)答案:

ABD继承法第12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A项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题中,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B项正确。

对于C项,胡芳再婚后所生之子与马明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去世,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上述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转继承的权利,D项正确。

(三)继承权利,权利主体:

1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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