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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

路×

工程内容:

共计×

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 工程工期

1、开工日:

年×

月×

日;

竣工日:

日。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

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

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

2、如本工程质量仅达到合格而未达到优良,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优良。

如甲方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 工程造价

1、单价:

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人工、材料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该单价已经包含了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费、税费、施工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所需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施工面积×

平方米,其中每层房屋施工面积×

平方米;

电梯前室改造施工面积×

走廊施工面积×

上述各个施工项目的施工面积一次性包死,因设计变更导致各单个施工项目面积增减,不再另行调整。

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万元人民币,最终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施工面积及本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第五条 工地考察

1、乙方已按甲方要求认真考察了施工现场并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位置、周边情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了解已有部分业主入住,需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各种不利因素。

乙方理解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

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

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

乙方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甲方。

2、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3、施工现场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为准。

第六条 工期的顺延

1、当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但不影响关键线路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不予延长工期。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发生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并造成工期延误的: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4级以上的地震;

或连续4小时以上的暴雨;

或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

或停电每天累计4小时;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3)甲方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

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分包和转包

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

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

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2、甲方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3、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的其他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甲方许可的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

4、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金。

第八条 材料、设备

1、本工程的所有的材料除可视对讲设备和防盗门外,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一:

《乙方采购材料明细》等规定进行采购。

该《材料采购明细》作为竣工验收的标准之一。

2、对于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调整,在材料进场前的调整其损失由乙方负责,若材料进场后调整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调整时,该部分材料的价格采用甲方限价。

具体为:

乙方应当在采购10日前,向甲方提交采购供应计划,明确通知拟购材料的产地、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及计划安装日期等,甲方在七日内提出限价单,明确其规格、质量要求和限价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限价单执行,单价作相应调整。

所有材料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任何调整均以书面通知乙方。

3、材料要求

(1)乙方在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前,无偿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注明型号、规格、产地、计量单价等内容及材料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书、环保认证书,对于进口材料,乙方并应当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及商检报告,经甲方审定、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

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作为验收标准之一。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

甲方对任何样品的封存、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对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2)对于主要材料的供应(无论国产或进口),甲方保留直接采购的权利。

(3)材料规格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

任何材料在施工后发现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时,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工期期限。

(4)材料试验、复测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所有材料的相关性能进行试验、复测,包括防火阻燃性能、环保等;

试验次数与检测单位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乙方需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按规格要求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试验,支付有关试验费用(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位,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

而该批材料采购、运输、搬迁费用等均由承包商负责。

(5)材料的地域适应性

乙方需考虑材料对上海气候适应性,尤应注意预防气候变化造成的变形。

(6)材料的包装保护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的材料)。

免受因搬运、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

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4、所有材料,乙方应当在材料运进现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环保认证书等品质合格证明以及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当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

否则,相关的材料不得使用,甲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5、材料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工程所需材料及人员的垂直运输乙方可使用甲方指定的一部已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的电梯。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及电梯的荷载等要求施工,制作安装防护设施,保护电梯不被损坏、划伤等。

乙方负责该电梯的维护,承担所需费用。

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更换已损电梯部件,拆除防护设施,保证电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本工程施工用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保管保护,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施工现场有仓储场地,甲方可免费提供,没有仓储场地或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且不得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第九条 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

各方代表及双方各自确定的文件签收人

甲方为:

、×

乙方为:

2、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等与工程决算及索赔有关的工程施工签证单,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工程签证专用章,工程决算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条 施工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2、施工现场及材料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并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

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3、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装,施工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5、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6、乙方应当确保其具备所承包工程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甲方不再负责审核。

7、工程的成品保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对于成品的损坏由责任方负责)。

8、乙方所选购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保证工程的空气质量验收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程竣工交付时,承包方必须提交相应的环保及空气环境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保证所施工部位不存在环境污染或空气质量不合格情况。

检测时应当通知甲方派员到场。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或乙方未提供前述检测报告或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任何费用。

9、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电梯前室走廊及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天清除一次残留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避免业主投诉或索赔。

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能够交付购房者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要求清洁、清理工地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工程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投诉、索赔或诉诸法律,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第十一条 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1、每月25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材料采购供应、堆放、使用情况报告、材料采购供应计划、进度计划履行情况、延期原因分析、赶工措施等文件,甲方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及时核算已完工程量。

乙方应当为甲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员参加。

2、甲方代表对乙方未按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且工程交付甲方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双方进行结算,甲方确认工程结算值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

3、剩余5%为保修金,自保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4、双方确认:

甲方以上海×

公寓商品房抵付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

双方另行签订以房抵款协议。

结算完毕后,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办理以房抵款的相关手续。

如所抵付房屋的房款与结算值95%部分的工程款有差额的,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5、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或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按照以房抵付金额)。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五套样板间及本合同要求(包括材料采购明细、封存的材料样品等),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然后,甲方组织进行验收。

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

1、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

2、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上海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作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

乙方最终交付甲方的档案的份数为四份,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交。

3、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甲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

5、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甲方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

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第十五条 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在已取得工程档案初验合格证明的条件下,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但甲方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应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的结算报告,即使甲方已接受或使用已竣工工程。

第十六条 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内由乙方保修并承担费用。

双方另行签订《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

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责任

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如有下述违约,并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项制度的,相应制度已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按相应制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承担贰万元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

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结算工程款。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

(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但如该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

(5)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6)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签证等文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外,同时乙方应当按虚假文件产生的虚报款项的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因此而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甚至购房者退房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为此,乙方应当确保工期和质量,并应当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立即全力解决。

(4)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八条 保险

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九条 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甲方在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或为销售而需使用,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或使用的。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附件一:

乙方采购材料明细

材料设备品种

商标

生产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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