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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10

(四) 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10

(五)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集聚 11

(六) 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12

一、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条件

(一)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

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二、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流程

(一)工商局登记注册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及提交的文件:

1.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交的文件及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特殊的普通合伙人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先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资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办备案

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备案管理。

向金融办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5.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9.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10.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银监局监管

深圳市银监局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三、法律和政策扶持

(一)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

1.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2.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3.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5.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6.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

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7.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

8.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二)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1.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三)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2.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四)就具体申报程序

1."

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市金融办初审,市财政委符合,市金融办向社会公示,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委下达资助计划,市财委据此拨付资金。

"

2.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2012年4月12日研究通过《关于加强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强化金融扶持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外溢发展。

意见提出,要大力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推动经济实现战略转型,促进实体经济自主创新。

3.据新华社报道,意见提出,深圳将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发起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

同时,深圳将以前海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金融创新开放为契机,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聚集发展。

四、《关于深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0年7月1日,深圳市长许勤主持召开深圳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附件1),提出要把深圳打造成“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最重要集聚区”,出台支持的政策涵盖了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类型,还把私募证券基金纳入支持范围,为深圳打造“股权投资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创造条件。

(一)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1.政策门槛,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申请?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2.工商登记便利,可以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登记注册;

基金管理企业经营场所可作为投资基金经营场所办理注册;

简化工商注册、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工商登记时间缩短到1-2个工作日。

3.主要税收政策,合伙制先分后税;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6.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7.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与税收有关财政奖励,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深圳市的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退出形成地方财力的30%的奖励,这是什么概念?

投资深圳的项目退出以后所纳的税收会有30%的返还,单笔最高300万。

如果有10个企业都投在深圳,这10个企业都退出以后产生的税收,都可以单笔申请这个优惠。

作为市政府,希望更多资金投资于深圳本土优秀的企业。

按营业税,自2011年起,前两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

按所得税,已注册企业自2011年起,新注册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这对所有在深圳注册的企业适用。

9.其他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以纳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适用范围;

《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将颁布,将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形成互动。

10.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1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13.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14.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15.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6.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7.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18.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附件

深圳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08-13)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A.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C.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1.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3.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4.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1.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6.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7.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集聚

1.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2.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

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深圳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3.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5.鼓励商业银行在深圳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圳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6.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与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影响力。

(六)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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