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上岗考试管理规定正式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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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油田公司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焊工考试。
其他工程项目需进行焊工上岗考试时,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4条焊工上岗考试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分为常规科目考试(含返修上岗考试)和专项科目考试(含返修上岗考试)。
第三章职责
第5条新疆油田公司开发公司地面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焊工上岗考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开发公司地面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并总体负责焊工考试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审定焊工上岗考试有关规定、程序,并委托监理单位、指定考试机构具体实施焊工上岗考试工作。
3.负责对焊工考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第6条新油监理公司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开发公司地面办公室委托作为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焊工上岗考试工作的具体监管单位,职责如下:
1.负责组建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考评组(以下简称焊工考评组),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2.负责焊工上岗考试方案审查和焊工资格抽查,考试实施过程监督检查。
3.负责焊工考试工件的外观质量抽查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认。
4.负责焊工考试结果的备案,分析汇总。
5.负责建立焊工档案和焊工诚信档案,并报开发公司地面办公室备案。
第7条中石油西北焊培中心(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是开发公司地面办公室指定的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焊工上岗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监理单位组建焊工考评组。
2.负责制定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方案(以下简称焊工考试方案)。
3.负责焊接操作人员资质审查(复查)工作。
4.负责提供考试场地、焊接设备及必要的工装等。
5.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焊工考试工作及考试现场的安全管理。
6.负责焊工考试过程监督检查和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检查。
7.负责焊工考试相关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
8.负责建立焊工考试档案,发布考试结果。
9.负责焊工上岗证的制作、登记、下发工作。
第8条焊工考评组是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焊工上岗考试工作的管理、实施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并具体管理焊工上岗考试工作。
2.负责审定焊工上岗考试结果,确定合格焊工名单。
3.负责确定免试合格焊工人员名单。
第9条施工承包商是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焊工上岗考试工作的参与、配合单位,职责如下:
1.负责本单位焊工的资格预审工作。
2.负责提交本单位考试申请及焊工身份和资质证件等。
3.负责本单位焊工的组织和协调。
4.负责施工现场考试时,现场的安全管理。
5.负责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相关记录的收集、整理。
第10条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单位)是开发公司地面办公室指定的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焊工上岗考试工作的检验检测单位,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焊工考试无损检测或实验专项方案(或工艺)。
2.负责具体实施无损检测或实验工作,公正、及时、准确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或实验报告。
第四章考试程序及要求
第11条焊工考评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考试机构、施工承包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代表联合组成,各方应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协调本单位相关工作。
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有最终决定权。
(焊工考试工作流程见附件2流程图)。
第12条常规科目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时间为每年的3月初至5月底,6月开始每月仅在月中和月底组织两次考试,八月底后原则上不在组织常规科目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
专项科目焊工考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组织考试。
第13条对施工承包商的要求
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周提出考试申请,申报本单位焊接操作人员的资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上岗考试所需的焊材、工件及辅助工装(施工现场进行考试的还应提供考试场地、焊接设备及办公设施)。
3.无损检测和(或)力学实验工作应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实施。
第14条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返修作业人员上岗考试实施按照《施工承包商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15条焊接操作人员初次考试不合格,允许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焊接作业人员允许一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试,但施工承包商需提供该焊接操作人员经技能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16条焊工考试结果由考试机构公布,并建立焊工考试档案。
第17条考试费用由考试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各施工承包商自行缴纳。
第18条检验检测机构有施工承包商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费用自理。
第五章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证管理
第19条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焊工上岗证)分为证书和胸卡,由考试机构统一制作、发放,参加增项上岗考试的应将原焊工上岗证交回,考试合格后重新制作下发。
第20条未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焊工上岗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新疆油田公司油气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从事焊接作业。
第21条焊工从事焊接作业时应随身佩戴焊工上岗证(胸卡),且只能在其上岗证允许范围内从事焊接作业。
第22条常规科目焊工上岗证有效期考试合格之日起至次年三月份,期满后需从事焊接作业的应参加复试,复试考试要求与初试相同,经复试合格的重新下发上岗证。
第23条专项科目焊工上岗证有效期考试合格之日起至该工程焊接完工之日止,但连续停止焊接作业超过3个月的焊工或机组需重新进行上岗考试,重新制作下发上岗证。
第24条连续两年及以上参加常规科目(相同科目)焊工上岗考试合格,并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免于实际操作考试,免试不得超过两次。
免试人员数量占本单位焊工总数的30%至50%,临时聘用焊工不予免试。
第25条焊工上岗证遗失的,应及时向考试机构申请补办。
第26条发生以下情况焊接操作人员记录不良记录
1.使用虚假焊接操作人员资格证申请上岗考试的;
2.在焊工上岗考试期间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3.使用他人的焊工上岗证上岗或出借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证的;
4.多次(三次)未佩戴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证从事焊接作业的;
5.配戴他人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证从事焊接作业的;
6.在从事焊接作业过程中人为导致焊接一次合格率低于80%(抽样样本不少于20个),或连续两周焊接一次合格率低于85%(抽样样本不少于50个);
7.在从事焊接作业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提高或虚报一次合格率的;
第27条发生以下情况焊接操作人员记录黑名单
1.串通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二人资格,记录黑名单。
2.对严重违反焊工上岗考试考场纪律,不听劝阻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记录黑名单。
3.一年内累计两次或两年内不良记录累计三次的焊接操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记录黑名单。
第六章罚则
第28条记录不良记录的焊工,三年内不得免试;
第29条记录黑名单的焊工,清退该焊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上岗考试;
第30条施工承包商发生以下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或并处)通报批评、扣减施工承包商年度考核分、记录不良记录等处罚;
1.所属焊工被记录不良记录的;
2.所属焊工被记录黑名单的;
3.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焊工参加上岗考试的,或者擅自安排无焊工上岗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的;
第31条检验检测单位与施工承包商串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或者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上报质量监督站记录不良记录,并与施工承包商考核和第三方检验试验机构考核挂钩。
第32条监理单位和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职导致严重错误或恶略影响的应处以通报批评,与施工承包商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的应予以清退,并上报新疆油田公司通报批评所属单位。
第七章其他
第33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4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公司地面办。
附件1:
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考评组组织机构图
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考评组
附件2流程图:
附表3(考试机构报监理单位)
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结果汇总表
(1)
编号:
第页,共页
施工承包商名称
考试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焊接操作人员
证书号
身份证号
上岗考试项目
焊缝外观
结果
焊缝RT检测
上岗考试
备注
考试机构:
日期:
年月日
(考试机构发布平台结果,同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试结果汇总表
(2)
上岗证编号
考试项目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