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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管理

税收管理方法

税务咨询与代理

(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p5-8)

什么是税收管理体制?

(p10)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及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级税收机构相关的税收管理权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税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看,税收管理权限主要有:

A税收的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和颁布;

B税法的解释权,即税法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权;

C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

D税目、税率即征税办法的局部调整;

E减免税权的确定;

F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

税收管理体制的作用

1.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2.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3.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

4.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

确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同其他管理体制协调配合的原则

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背景?

国际上三种税收分权的模式

中央集权管理模式:

一个单独的中央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所有的税收。

只有当中央政府具有征税权力时,单一的税收管理才是为达到和谐、统一管理的最好选择。

特点:

1.通过规模经济实现节约成本的可能性

2.统一的集权化系统改进了纳税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机会。

3.中央组织能够实现人员的轮换——这对于降低腐败可能性的内部控制是关键性的

4.集中管理减少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文档资料(归档审计等)

5.集权下的大型管理机构能提供更多的专业人员,支付更高的工资(这会降低腐败的诱惑),并且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分工,拥有使用更复杂信息技术的预算。

6.集权国家的税收管理有更好的条件来处理国家和国际事务。

7.中央管理能提供转移支付以减少下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差异

独立的地方管理模式:

独立的地方政府开征税收并加以管理,要求给予高度财政自治权。

这些地方税不会被中央政府征收,因此独立的地方管理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收入框架和地方财政自治的多元化。

1.对地方情况的熟悉和与之相适应的灵活调节能力,使地方政府在纳税人注册、征管和执行方面更容易落实

2.地方税收部门可以对中央政府利益范围以外的经济行为征税

3.当地方税收的管理分开时,纳税人能够容易地明白哪级政府征哪些税,并被问责

4.独立的管理能够提供对收入快速而准确的控制

5.独立的地区和地方税权能充当税收管理经验的实验室,从而开发出一些较小组织所具有的灵活特征来创造出新的方法和技术。

6.地方政府喜欢独立的管理所提供的就业机会。

7.地方政府可能不会满足于中央的强制标准。

8.独立管理将确保地区和地方利益;

独立管理具有竞争的一面

9.双重征管能检测出中央和地方管理层在信息交换中的漏洞,可能使腐败更加困难——即两个层次的实施官员都必须被买通

协作管理模式:

当存在双层独立的税收管理时,纵向和横向的合作管理可为集权管理提供很多便利,同时也允许一些自治并具备其他一些地方操作的优势。

当下级政府自愿合作时,他们对这种合作关系干涉到财政自治则无异议。

分税制的类型:

1、分享税种式分税制:

税种由中央制定,中央和地方的税种不重复,另外还设有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2、分享税源式分税制:

中央和地方有独立的税源,中央和地方可分别就同一税源征收相同的税种(分征式);

地方也可以在中央税的基础上征收附加税(附加式);

也可以是所有的税种由地方征收,地方再按照确定的比例分给中央(上解式)。

选择分税制的条件:

1、国家政权结构:

中央集权选附加税或者上解式分税制;

联合政府选分征式分税制;

2、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

均衡经济的国家选择没有共享税的分税制;

3、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与之相适应。

中国的选择:

分享税种式型的有共享税的分税制

原因:

1、我国的国家职权机构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和乡五级,各级政权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税收的立法制定权在中央。

2、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3、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理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94年改革背景)

我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分税制?

分税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目前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大类。

其中,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含牧业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烟叶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分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从2003年起,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中央权限: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全国性税种税法的制定权,并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

有制定税法实施条例或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有税法的解释权。

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地方权限: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和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

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所立税法可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²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中央税的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地方税的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管理权限按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收入归属划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以及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继续征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区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等。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在税法规定之外,各地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产生的两个主要问题:

1、地方财政困难

2、机构分征带来的税收成本问题

对以上两个问题,解决的方案有哪些,你的观点是?

地方财政困难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1994年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权减弱,事权增加。

二是不能量入为出。

地方政府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手。

三是土地财政越来越难。

四是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

首先,要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

一要增加地方政府税收份额;

二要逐步建立新的地方税种。

其次,要控制地方政府支出。

第三,提高偿还能力更主要的是壮大地方经济实力。

第四,要增加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

地方财政困难问题(基层财政困难):

1、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五个层级框架扁平化到三个层级。

一个切入点是“省直管县”。

另外一个切入点是“乡财县管”引出的乡镇综合改革。

如果通过综合配套改革,让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在大多数地方修成正果,那样就能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的框架。

基本框架的设置,可以在“中央—省—市县”三层级框架下,明确“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

2、要下决心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形成一个初步的事权明细单,明确哪些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哪些需要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以后再动态优化。

3、要构建合理有力的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及辅助性的横向转移支付。

以上这条路要走通,还需强调几个重要事项。

第一是地方税体系建设。

第二是地方阳光融资体系构建。

第三是外部配套改革。

机构分设问题-----机构分设的积极效应

一是确保了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增强了中央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

三是实现了中央和地方的双赢格局。

机构分设问题----机构分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增加了税收成本,加剧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矛盾。

机构设置的多样性特征给我们如下启示:

第一,在税务机构的设置上,集、分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

第二,分税制本质是分税,其结果不一定必然要求机构分设;

第三,税务机构的设置方式与一国国家结构没有必然联系,但必须结合本国国情;

第四,机构设置模式不是导致税收成本攀升、征税效率高低的决定因素。

本章重点:

1、什么是税收管理?

2、税收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3、税收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税收管理体制?

5、简述我国实行税收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6、现行分税制中的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是如何划分的?

7、选择分税制类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第二章税收法制管理

税收立法的概念:

也称为税法的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法的一种专门管理活动。

税收立法的原则

客观原则:

符合客观经济政治情况

民主原则:

必须走人民拥护并参与的道路

借鉴原则:

吸收和借鉴历史和国外有益经验

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

考虑地区差异

效率原则:

税法执行的可行性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

①提议阶段

财政部税政司或国税总局起草草案提交国务院审查

国务院法制局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修改后交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查

②审议阶段

通过后

全国人大将草案送达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和省级人大征求意见

③通过阶段

修改后,返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议

人大开会期间听取国务院说明,经代表辩论后,以多数原则通过议案成为税法

④颁布阶段

送国家主席发布,正式实施

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

即:

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

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按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为: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即授权立法。

这些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税收法律,高于一般的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性质;

如国务院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所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及其部门税收立法权过大

表现在:

大量的立法授权,其透明度不够。

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

绝大部分税权具有浓厚的行政命令

立法权与执法权出于同一主体

(二)政府部门税收立法权部门利益化倾向日趋严重

主要表现在:

行政利益和行政自利性非常明显

税收法规制定权不符合规定

立法活动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

行政“立法”,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

(三)征纳对象之间的法律地位及不对称。

从目前立法程序和立法精神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主要是行政立法,几乎所有涉及到纳税人的法规、规章等,主要强调的国家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而相对忽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授权立法既要符合中国特色,更要符合宪法精神。

严格税收立法的授权范围、授权条件、规范授权税收立法程序、所授立法权应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二)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并应充分体现民主精神

对课税要素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予以详尽明确的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形式予以规定

(三)加强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

一方面要尽快减少税务机关税收立法的数量,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行政立法时,要引入监督机制。

税收执法的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效率原则

税务司法管理作用

|维持税法的权威性,强化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交入国库。

|使征纳双方受到法制教育,提高征收机关依法行政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

税务司法的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

平等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独立原则

1、什么是税收法制管理?

2、税收法制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3、我国税收法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三章征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它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我国税务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其他纳税人,即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核算方式。

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与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对其中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予以答复。

手续办完后,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给税务登记申请人。

税务登记证的适用范围

(1)开立银行账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因资不抵债而破产。

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而改变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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