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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

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

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

接受捐赠的财产;

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

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支付的预提费用、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

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一类旅行社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其他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

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购入的商品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计价。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

由于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发票帐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

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

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

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用工作量法。

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

凡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

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

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的详细资产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帐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一)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

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

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

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四)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部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交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

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5‰;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队离开本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队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核算,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企业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企业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企业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商品的进价成本;

减免税款,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一条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三条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但转增后留存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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