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8308600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

案件当事人是私人小客车/拼车的车辆所有人或其家庭成员,相对方则是各区或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诉讼的事由基本雷同,均是车主在上下班或其他正常出行过程中搭载了路线相同的出行人员而被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没有取得网约车经营资质等为由处以1万元左右罚款、扣押涉案车辆等处罚。

法律法规梳理

网约车及其随后出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均属于新新事物,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漏洞较多。

简单梳理关于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相关文件分别有: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通过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各地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等。

其中,上海、北京、深圳、广州、重庆、杭州等大中城市及不少小城市均推出了自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实施意见。

而上面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文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地方交委发布的“实施意见”从性质上讲应当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而非立法,仅有指导意义而并无强制执行效力;

另一类则是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局的“暂行办法”,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我国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而上述文件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的规定分别体现在:

“指导意见”第(十)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可以看到中央层面的文件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的规定都比较概括,而各地方的“实施意见”则相对具体,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的定义、合乘行为、合乘条件、合乘责任及平台条件等等。

行政处罚法律探讨

在笔者经历的数起诉讼中,各区交委在陈述处罚法律依据时都异口同声的提到车主的行为属于营运、没有取得网约车资质、车主注册的拼车平台没有按照“实施意见”备案等。

而主要的法律依据则是《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先来看看关于运营的说辞。

从上面列举的文件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是属于营运的说法,也没有规定要求要取得像网约车运营者一样的资质。

同时我们处理的数起案件中,几乎所有的车主的合乘/拼车行为都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车辆属于沪牌、驾驶员适格、拼车次数也符合上海市交委规定的每天两次等等条件要求。

我们认为,判断车辆是否属于“营运”主要标准应该有两点:

其一,合乘/拼车行为是否是与传统的巡游车辆一样,以乘客的意愿即乘客要求的路线来提供出租服务;

其二,合乘/拼车车主是否以拼车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很显然的是,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并不以乘客的出行路线需求为前提,而仅仅是因车主与出行人出行线路相同,而顺路搭载并分摊成本,这与传统的巡游车辆需要按照乘客的出行需求行驶有本质的区别。

另外,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车主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正当工作、有自己合法的收入来源,并不以合乘/拼车的分摊收入作为维持生计的主要方式,这也是为何合乘/拼车分摊费用远远低于正常的巡游记程车车费的原因,其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分摊成本,而非盈利。

再来看看关于平台备案问题。

笔者理解各区交委认为平台没有备案就应当处罚车主的很重要因素是其将平台备案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来看待。

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5、16条将行政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位阶仅仅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也就是说众多城市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拼车平台进行备案的做法涉嫌违法,因为交委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其没有权利设定行政许可。

而通过上述分析很容易形成一个悖论:

如果要求拼车平台备案是行政许可,则“实施意见”涉嫌违法,平台无需遵守,车主也不应据此而遭受处罚;

如果要求拼车平台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则拼车平台无需备案,车主亦应当因平台未备案而遭受行政处罚。

最后看看处罚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显然,该条明显区别了以乘客意愿运营的传统巡游车辆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其规范的仅仅是传统巡游车辆的营运,而各区交委以该规范来处罚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也涉嫌法律适用错误,我们认为按照交通运输部“暂行办法”管理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更为妥当。

判例研究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性质的认定,可以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339号案、上诉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381号。

上述两份判决虽然是民事判决,但其中均有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性质的明确界定: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或称为拼车、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尚未将此明确定义为营运性行为。

同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京7101民初693号、上海闵行区法院(2016)沪0112民初26982号也从侧面印证了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性质并非营运。

其中北京铁路法院的判决认定私人小客车做网约车(营运)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可以拒赔;

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则认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非营运)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应当赔偿。

另外,最近广州铁路法院一审判决、中院二审判决均判定一起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遭受处罚案件,最终认定交委行政处罚不当、应当撤销。

结语

任何新鲜事物都可能因其在出现初期触动了各方利益而遭受不公正对待,然而只要是其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并在遭受打压时积极主张自身权益,事实会最终证明没有人能够阻挡滚滚向前的时代洪流。

注:

我们近期代理的四起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获取判决结果后会及时通报分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