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生产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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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生产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

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

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

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

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

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班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

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每天生产调度会16:

3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并落实前一天的工作。

生产、技术、安全、供应、施工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

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30元,迟到者罚款20元。

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

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

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

矿井各施工队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服从煤矿管理。

各施工队不服从管理、无故停班、停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罚2000元,或解散队部。

井下工作8小时制,对于早升井、晚下井进行每人次罚款30元。

下井值班人员应坚持8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生产问题。

,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个小时接班。

  第七条:

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

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

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

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各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

当班带班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必须每班准时参加矿召开的班前会,并将矿班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本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班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让各部门的主管领导知道每班的工作安排情况。

第九条:

井下现场带班矿长:

1.矿长下井15班次/月,科长18班次/月,矿长、科长跟班落实问题1—2条,下井带班记录填写不及时,由调度室汇总并通报,否则每班罚款20元。

2.矿长有事外出,自己安排找人换班,否则空班一次罚100元以此类推,有调度室认真督查,并及时通报。

3.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调度会的可提前半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

夜班0:

00,早班:

8:

00,中班:

16:

00)。

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

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

  第十条:

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

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2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

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

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

以人员定位记录为准。

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

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

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

机电管理:

开关台台上架,杜绝机电设备失爆,设备完好率100%,否则失爆一处罚主管领导100元,设备包机人50元,电缆悬挂整齐,两管三线安装整齐符合规范标准。

监督落实各施工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及运输设备运行和一坡三档安装使用交接。

第十三条:

技术安全管理:

1、岩巷掘进工作面坚持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制度,技术科负责对掘进面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巷到标志牌、避灾路线指示牌、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

并坚持每掘进30~50米施工一次地质钻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进一步验证。

2、岩巷掘进过程中,掘进班由跟班队长在装药前及放炮后向技术科汇报岩巷掘进面岩层变化情况,否则罚当班班长50元,瓦检员严格把关,不汇报不准放炮,违规放炮罚放炮员50元。

3、各岩巷掘进工作面在打锚杆眼及炮眼时,若孔内有煤层或煤线出现,施工队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在未弄清情况的前提下,不得装药放炮,否则罚施工队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4、当班瓦检员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炮眼装药前随抽检2~3个炮眼口瓦斯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安全矿长汇报,若有异常暂停装药,进一步查清情况,否则罚瓦检员50元,若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瓦检员调离岗位。

没有进行瓦斯检查,不准放炮,若违规放炮,罚放炮员50元,若造成严重事故,按事故分析意见处理。

5、掘进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停掘,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岩层破碎、岩层倾角突然变大、岩石变软、突然出水或涌水量增加、瓦斯忽大忽小等,若违规掘进,罚当班队长200元,出现事故按事故分析会意见处理。

6、对于掘进期间存在揭露煤层的工作面,技术科应及时对煤层赋存情况进行控制,对因地质资料原因,造成误揭煤层,按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7、新开口的岩巷掘进面,技术科必须提前一周下发开口通知单,生产科在收到开口通知单后,调度室安排施工队,安装风水管路,风机保证正常运行。

8、停掘的岩巷掘进面,再次复工后,调度室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发放复工通知,没有复工通知罚调度室20元。

第十四条:

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

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

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

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

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

机电、运输检修各为30小时。

每班检修超过规定2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除外)。

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

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井巷工程验收移交

1、所有井巷工程(包括硐室、扩修工程等),施工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零星维修工程除外),当月完成的工程不经验收,不能移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

需数月完成的工程,在未完工之前,每月底验收一次,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但不能作为移交依据,仍由施工单位自行维护,直至工程全部结束验收移交;

无需移交的工程,也必须验收,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否则后续的一切维修不计发工资。

2、验收标准按照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及质量标准化严格执行《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的要求(不少于设计尺寸的90%),以《煤矿掘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为准包括工程质量、台阶、水沟、工程要求、管线、设备、

设施、材设施、材

料、文明生产等一并验收。

3、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调度室组织安全、生产、机电、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和维护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必须明确表示验收意见,同意的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及要求,由调度室主任平衡解决,各应参加验收的单位、部门不参加验收,或迟到、早退,不能现场做主,不履行签字手续的,罚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各50元,并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4、在验收、移交中如发生争议,解决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设计原因,依照有关制度对设计人进行处罚,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施工原因,由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返工整修,不计发工资,并给予每米100元的罚款。

(3)、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动压地带、破碎带或施工后时间长(煤巷1个月,岩巷3个月)等自然条件引起,由施工单位整修,以保证不影响使用,可根据工程量另计发工资。

(4)、工程不影响使用,但个别处不合格或设备、设施、管线、文明生产不合格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无规定的每处罚款50元。

(5)、如果工期紧迫,施工单位不能如期整修完毕移交的,由调度室会同有关方面强制移交,根据存在问题的大小(处理工作量),从施工单位扣减工资,并拔付给接受单位,由接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不再另计工资。

(6)、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均可对被验收的井巷工程提出意见,若存在问题较多,工程量较大,不能通过验收的,罚被验收单位1000元。

被验收单位按照要求和时间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加倍处罚。

验收资料由安监、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建档保存。

(7)、生产技术科建立井巷工程台帐,详细记录各段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开工日期、技术资料、施工及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煤巷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1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1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

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

8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

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

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

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保证水沟畅通。

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

安全检查组织落实制度:

  1、检查时间安排:

“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

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

月底前一天的早8:

3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对矿长、科长下井抓三违指标,矿长每月一起,跟班矿长每月三起,科长每月五起,安全员、瓦检工每月八起,少一次罚20元有安全科登记台账,月底落实。

 3、上级检查、矿自查并要及时通报,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落实。

当天下午4:

30分在调度室负责落实汇总,安全科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

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

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

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条:

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0-2000元;

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本规定与安全制度不符以安全制度为准,即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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