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8315594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4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8页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住宅装修管制办法共10篇docWord文档格式.docx

(.)附件1、装饰装修申请表

(.)附件2:

住户装饰装修施工承诺

(.)附件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附件4、空调安装注意事项

(.)附件5、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富临物业

3、业主与服务中心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4、业主签署空调安装注意事项5、业主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四、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客户部全程监控业主装饰装修的过程,每日巡检装修情况并做好记录,由工程部协助。

4、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要求业主签订其他文件时,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再行签订。

附件1、装饰装修申请表

附件2:

附件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附件4、空调安装注意事项

附件5、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2篇:

[法律法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

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

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

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

主体,是指建>

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

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

物、构>

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

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

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业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

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

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

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

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

安全事故>

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业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业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

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完)

第3篇:

20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分,共分。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

(1)和

(2),符合工程建设(3)标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4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作。

3、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5)的结构构造,包括(6)、楼盖、梁、柱、(7)、(8)、(9)和(10)等。

4、本办法所称(11),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12)或者(13)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14)。

7、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15)和进行(16),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8、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17),不得(18)公共部位和设施。

9、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19)。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20)。

10、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21)和(22)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11、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23),依法处理。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24)、(25)、(26)。

13、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27),并在其(28)承揽工程。

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24)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简答题,每题分,共分。

1、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什么?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哪些行为?

3、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4篇: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

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

200003

E-mail:

fzb01@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1

第5篇:

某单位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某单位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楼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楼房使用安全及楼体外观和环境的美化,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雁塔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处、人事处、校工会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装修管理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根据不同校区,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1、负责接收住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申请,发放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许可证,收取和退还住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押金,对违规住户进行处理。

2、负责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用水用电管理和对楼外管道及绿化的损坏处罚。

3、对违章装修住户进行处理。

4、装修住户所在单位应负责教育本单位职工在装饰装修时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参与对违反本办法的装修住户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三条凡进行居室装饰装修的住户必须向装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申请审批表》,装修管理办公室应对装饰装修项目和个体从业者的身份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和备案,并向住户收取装修押金2000元。

装修住户应到装修管理办公室,办理垃圾管理、水电管理手续。

第四条装修住户在办完以上手续并领取住宅楼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办理以上手续进行装修视为违章施工。

第四章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五条住户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应当遵循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住房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楼房主体安全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拆除、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水表、阀门,严禁借装修之机私换电表、水表等计量器具,不准拆除连接阳台门窗墙体。

2、装修时不准包封水表、天然气管道及计量表,不准包封上下水总阀门和管道检查口,不得改移暖气片。

3、允许对家庭居室地面、内墙面、顶棚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楼地面不准凿除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二层以上地面装修材料不准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地面;

不准任意创凿楼顶板、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

4、允许改换厨房隔断、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浴缸等,但不准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

不准拆改厨房、卫生间的上、下水主管道;

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

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因装修厨房、卫生间引起楼下住户厨房、卫生间渗水、漏水等严重后果由装修住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不准随意扩大、改动门窗的位置。

6、允许对外阳台进行封闭、加装防护网。

住户封闭阳台时不准向外延伸,防护网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公分。

不准在阳台上乱竖广告牌,不准改变外阳台的用途和功能。

7、装饰装修住房不准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8、严禁借装饰装修家庭居室之机,改变家属楼体结构和房屋的使用功能。

9、未经同意,不得在楼顶防水屋面放置太阳能热水器等装置。

10、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住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