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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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规划的期限为3至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庄建设规划

2.1村庄建设规划基本任务及规划原则

2.1.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2.1.2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状况的村庄实际问题,分类指导。

(2)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3)立足现状,配套设施。

合理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立足现有基础,重点完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4)延续特色,生态优先。

充分利用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保护整体景观,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延续文脉。

2.1.3规划依据

(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

(2)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路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

(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2.2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2.1.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2.1.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2.2.2村庄人口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完善配套设施的需要确定。

一般大型村不低于1000人,中型村不低于300人,小型村不低于100人,高于3000人为特大型村。

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

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并。

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适应。

2.2.3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本着严格控制用地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宜按人均90~130平方米控制。

编制规划时,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

撤并扩建的村庄,现状人均低于80平方米的可适当调高10~20平方米;

现状人均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划中应逐步调低。

2.2.4村庄规划布局

2.2.4.1在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进行合理全面的布局。

村庄工业用地宜向镇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各村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生产用地。

2.2.4.2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型、新建型、保护型等三大类型,以及改造型和新建型的一个特例——城郊型,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

——改造型

指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同时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扩建需求。

整治建设原则:

(1)改造型村庄建设包括旧村改造和村庄扩建,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扩建新村。

(2)旧村改造:

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收入状况,在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村庄整治。

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有步骤地改造和拆除老房、危房。

逐步优化旧村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人居环境质量。

(3)村庄扩建:

与旧村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

在旧村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

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新建型

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它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建设原则:

村庄选址应立足于提高新村的避灾能力,尊重被迁移农民的意愿。

村庄建设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保护型

针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其它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如有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风情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

(1)保护开发原则:

保留村庄文脉,传承建筑文化。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村庄历史文化的底蕴,实现永续利用。

(2)保护开发方式:

编制古村保护建设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普查,邀请专家对古村的历史渊源和建筑风格进行论证,挖掘文化底蕴,为古村保护开发提供依据。

逐步投入资金,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修复村内道路和水系,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建设,完善村庄。

——城郊型

特别针对位于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已基本丧失地方特色的村庄。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允许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运用市场机制,实行综合开发,一步到位就地改造或集中迁建成为城市社区,以利于将来自然融入城市。

2.2.4.3村庄规划应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宜集中布置,以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2.2.4.4村庄规划可根据需要为农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小区等。

满足既要方便使用,又要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的要求。

集中养殖小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4.5环卫设施规划及环境面貌整治

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设置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

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

村内须设置公厕,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10-3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村庄应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清洁型能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

2.2.4.6村庄按以下标准配套基础设施

——村庄应有集中安全的供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敷设到户,生活用水标准60~120升/人日。

供水水源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新建村庄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以沟渠排雨水、管道排污水。

整治改建的村庄可采用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或分流制。

村庄现有的排水沟渠应进行治理改造,继续发挥作用。

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的75%~90%进行计算,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村庄邮政、电信、供电、广电应纳入镇域规划统一布置。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应具体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

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也要因地制宜。

干路红线宽度一般在7米以上,支路红线宽度在3.5米以上。

路面材料以水泥、沥青为主,也可利用石板、鹅卵石等地材资源。

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新建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2.2.4.7村庄竖向规划包括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

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努力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要综合优化排水、防涝、道路等工程方案,合理解决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防洪堤、排水管出口,桥梁、道路交叉口等设计控制高程)。

(2)道路及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道路纵坡一般不小于3‰、不大于6%,地形复杂地方不大于8%;

地面排水的最佳坡度为0.5~1.0,不小于0.3%、不超过4%,当地形自然坡度大于4%时,应做成台地式,台地之间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3)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建筑物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建筑物室外标高一般应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2.2.4.8村庄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规划提出建立相应的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包括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等。

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

2.2.4.9提倡推广优秀农村住宅设计,各地可编制新农村住宅通用图供村民选用。

村庄住宅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①住宅规划设计要充分利用村庄的有利条件,结合地形地貌和民情民俗,组织住宅组群,布置相应的公共设施和绿化,丰富建筑空间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②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③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乡土气息。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④提倡建设多层并联式住宅,少建独院式住宅和单层建筑。

(2)住宅建设标准和规定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2.2.4.10绿化与景观环境

(1)规划设计原则

应结合村庄山水林田、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留住田园风光。

(2)建筑风貌

根据村庄原有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新建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并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以使村庄建筑风貌整体协调统一,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3)绿地景观

①绿化应与现状自然条件结合、与生产结合,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②公共绿地建设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置农民公园或集中绿地,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农民生活。

2.3村庄建设规划成果要求

2.3.1不同规模的村庄、不同建设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规划基本成果必须包括“四图一书”,即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规划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及说明书。

按1:

500~1:

2000比例出图。

2.3.2规划说明书

说明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对村庄规模和发展目标的确定,说明村庄现状问题、潜在需求、规划工作重点、规划设计意图及技术经济指标。

2.3.3村庄现状分析图

包含村庄位置、用地现状、建筑质量评定等内容。

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性质及范围,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范围,另在现状图的空白处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3.4村庄建设规划图

含用地布局、主要社会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置等内容。

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进行主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明规划建筑、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

2.3.5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车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坡地村庄应做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2.3.6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2.3.7按照需要可增加如下图纸

2.3.7.1景观环境规划设计

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

2.3.7.2主要建筑设计方案图

新建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公共绿地(广场)的设计平、立、剖面图;

现有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整治改善建筑方案图。

按1:

100~1:

200比例出图。

2.3.8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含各类用地指标及技术经济指标。

表2-1村庄用地汇总表

用地名称

面积(ha)

比例(%)

人均(m2/人)

居住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化用地

生产和仓储用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村庄总建设用地

表2-2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项目

计量单位

数值

居住户数

户均占地面积

平方米/户

2.4村庄建设规划相关技术规定

2.4.1村庄规模分级

表2-3

规模分级

常住人口数量(人)

特大型

>

3000人

大型

1000~3000人

中型

300~1000人

小型

100~300人

2.4.2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2-4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m2/人)

80

≤100

100

≤120

120

≤150

表2-5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

<

应增至90以上

80~100

一、二

可增减0~15

100.1~120

一、二、三

可减0~15

120.1~150

二、三

可减0~20

150

应减至150以内

注:

对已有的村庄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符合表2-5要求。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2.4.3公共设施配置

表2-6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类别

设置要求

管理型项目

村委会

应设。

医疗室(计生站)

信用社

可设。

公益型项目(含准公益型)

小学

按教育部门有关布点规划。

文化站(室)

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合并设置,满足村庄交往活动的需求。

老人活动室

公共活动场地(运动场地)

有线广播站

文化宣传栏

科技站

按需求。

公厕

经营型项目

幼儿园、托儿所

集贸市场

农家店、农资农家店

由市场调节。

表2-7公共建筑项目及面积定额(供参考)

建筑项目

计算依据

建筑面积定额m2

用地面积定额m2

不低于90平方米

不低于40平方米

按调查的学龄儿童数。

按《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

平均每生用地面积不宜低于:

初小(4班)22m2/生,完小(6班)28m2/生,完小(12班)22m2/生,完小(18班)18m2/生。

按经济水平及需求,可利用祠堂、古厝等保留建筑,合并设置。

不低于100平方米

600~1000平方米

长度不小于5米

按居民人数。

不低于10~3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

每厕最低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幼儿园、

托儿所

按调查定。

农家店

村级店铺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

农资农家店

村级店铺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

2.4.4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供参考)

表2-8

村庄规模分级

道路

车道

单车道宽度(米)

每侧人行道

宽度(米)

道路红线

(>

3000人)

干路

2

3.5

2.5~3.0

12~24

支路

0~1.5

7~12

巷路

1

可不设

3.5~4

(1000~3000人)

0~2.5

9~20

7~10

(300~1000人)

1~2

7~15

(巷路)

3.5~6

(<

300人)

5~10

有关村庄道路的路幅宽度值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上表的数值可供参考。

道路工程建设应贯策“充分利用,逐步改造”与“分期修建,逐步提高”的原则。

建议除接近小城镇规模的特大型村庄可取高限外,一般村庄取中间值。

2.4.5由于农村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多样,不同村庄经济水平和建设条件差异较大,加之长期自发进行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3村庄整治规划

3.1基本任务和整治原则

3.1.1基本任务

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对照《村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指导目录》,确定具体整治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重点解决饮水、行路、用电、垃圾、污水等问题,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和古树名木、古村落、古民宅等历史文化遗迹,带动村庄整体环境建设,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1.2整治原则

(1)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历行节约,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2)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引导农民整治村容村貌,按规划有序进行建设。

(3)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多模式整治。

不盲目攀比,不搞形式主义,反对大拆大建。

3.2村庄整治内容及技术要求

村庄整治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整治内容主要涵盖农村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容村貌的整治整修等。

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3.2.1道路交通

3.2.1.1村庄道路路面必须硬化。

硬化路面一般按每车道3.5米考虑。

联户道路宽度按1米左右硬化,也可用片石铺地。

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区道路路面硬化应考虑道路原有的路面材料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修整,以提高通行质量,不宜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方式。

3.2.1.2村内主次干道应通达顺畅,通过整治改造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死胡同。

3.2.1.3村庄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

3.2.1.4村内道路通过学校、商店等人流密集的路段时,应设置交通限速标志及减速坎(杠),保证行人安全。

3.2.1.5村庄应避免沿过境公路两侧发展,当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满足安全要求,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3.2.1.6村庄道路行道树株间距离以8~12米为宜,树池为1~1.5米见方,树坑中心与地下管道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

尽量采用当地乡土、经济树种。

3.2.1.7村庄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渠。

3.2.2给水

3.2.2.1通过村庄给水工程整治,应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

3.2.2.2建立安全、卫生、方便的供水系统。

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3.2.2.3邻近城镇的村庄,应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

远离城镇的村庄,倡导通过高位水池、水塔变频泵及配水管网等设施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

村庄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按农民生活用水量,每人每天不得低于60升。

3.2.2.4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井周围5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3.2.3排水

3.2.3.1通过村庄排水工程整治,应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及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沟渠或农业灌溉,应确保雨水及时排放,防止内涝。

3.2.3.2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

集中式可采用如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沼气净化等设施;

分散式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简易设施。

3.2.3.3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和暗沟收集生活污水。

(1)排水管道管材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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