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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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爱护环境的要求,以爱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治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

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

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不标志。

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城镇燃气urbangas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城镇燃气要紧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urbangassupplyfims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 

城镇燃气设施gasfacilities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coustomerfacilities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 

用气设备gas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 

运行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 

维护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 

抢修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 

降压pressure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interruption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纳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flameoperation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operationarea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directpurging

采纳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纳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indirectpurging

采纳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或采纳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protectionmask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supervisionandprotection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爱护;

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爱护。

3.1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治理制度和操作规定,治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入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治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治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

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

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爱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2在巡查中发觉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纳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爱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

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觉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

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接着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4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阻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5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

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阻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收集处理。

3.2.6补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及补偿量调整。

3.3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2)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

当发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通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操纵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3.3.3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气柜应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冬季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觉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觉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4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3.5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爱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r

1)自动、连锁爱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7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纳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爱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

当发觉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觉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3.4.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依照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依照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

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作业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依照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

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4.2.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当事故缘故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缘故并消除隐患为止。

4.3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操纵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

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

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依照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

当发觉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依照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

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依照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操纵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应依照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操纵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4.3.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纳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纳肥皂液、嗅觉、听觉来推断泄漏点;

2)依照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纳相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短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

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缘故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

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阻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推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

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缘故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幸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火灾与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操纵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火势得到操纵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操纵气源和火种;

应爱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难。

4.4.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

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

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刻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阻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操纵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操纵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纳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纳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纳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接着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刻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接着作业。

5.3.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

当确认操作环境可不能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操纵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操纵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通气

5.4.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照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短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

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依照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治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治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

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

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依照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贮罐进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依照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严寒地区的冬季,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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