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企业定员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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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业务集中管理
以实现资源共享和集约化管理为目的,将流域或区域内水力发电企业的检修、大坝观测、水情测报与调度等业务实行专业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四章水电厂定员标准
第十六条设备运行定员
(一)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输变配电设备、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和闸门(包括进水口、泄洪闸孔等通流设施的工作门)的运行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运行分析、定期保养、事故应急处理等。
(二)定员标准:
见表1
表1:
设备运行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2台机组)
远程监控
集中监控
常规控制
25及以下
6
13
15
25-100
7
14
20
100及以上
8
25
备注
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同一电厂超过4台机组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每多1台机组增加定员2人。
(三)补充规定:
1.一厂多站的电厂,实行集中监控的,每增加一站增加定员5人;
各电站分设集控室的,以多个电站分别计算定员。
2.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计算基础定员。
只有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
3.已实现远程监控或集中监控的电厂,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系数;
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4的系数。
4.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5.抽水蓄能机组按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6.地下式厂房的电厂按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7.实施远程监控的电厂,远方控制室定员5人。
8.运行备员10%。
第十七条设备维护定员
(一)工作范围
1.机械维护:
水轮机和发电机机械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系统及其他公用辅助设备、厂房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
技术监督;
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2.电气维护: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附属设备、输变配电设备及其它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
工业电视、计算机监控系统点检调试;
仪器仪表及其传感装置、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与检修调试;
高压试验;
化验;
见表2
表2机组维护定员标准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的增加
合计
机械
电气
15及以下
9
3
1.0
0.5
15-35
5
1.2
0.6
35-100
18
12
1.5
0.7
0.8
100-200
23
1.7
0.9
200-350
28
10
2.0
1.1
350-550
33
21
2.2
550以上
38
24
2.3
1.3
1.同一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2.一厂多站的电厂,按单机容量最大的电站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电站按机组的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其中,距离“主厂”5公里以外的电站,增加定员部分乘以1.1的系数。
3.只有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
4.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和双调节机组(如:
轴流转浆、贯流式机组)、抽水蓄能机组的水电厂,其机械维修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5.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6.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7.另外增加特殊工种定员2人。
第十八条水工定员
(一)水工机电运行维护
1.工作范围:
水工机电设备的巡检操作、日常维护;
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潜水检查及配合进水口的清污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2.定员标准:
(1)1000m2闸门挡水面积、10台启闭机及以内,基本定员2人。
(2)每多1000m2闸门挡水面积增加1人;
每多10台启闭机增加1人。
(3)闸门实行集中控制的电厂,且同一电站内设有10孔泄洪闸以上的,每增加5孔增加1人(不足5孔,按5孔计算)。
3.补充规定:
闸门就地分散控制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二)水工观测
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
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
水工建筑物管理、土建项目管理等。
见表3。
表3水工观测定员标准
测点数(点)
200及以下
2
400
4
800
1400
2200
3200
4400
5800
16
7400
9200
11200
22
13400
15800
26
注:
表中没有给出观测点数数值的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1)测点数的计算:
内部观测每2支仪器算1点,水准网每100米线路算1点,三角网每个算为1点,三角点每个算10点,扬压力每孔算1点。
(2)多泥沙河流的按每站增加定员1人。
(3)一厂多站的每增加一站增加定员1人。
(4)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5)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6)大坝观测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或外委)的电厂,定员2人。
承担水工建筑物点检管理与土建项目管理。
其集中管理定员详见第5条。
(三)水务
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值班、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见表4
表4水务定员标准
总
库
容
定
员
调
节
性
0.1-1亿m3
1-10亿m3
10-30亿m3
30-60亿m3
60-100亿m3
100亿m3以上
多年、年调节
季、月调节
-
日调节
(1)一厂多库的电厂按定员最多的水库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水库按每个水库增加定员2人。
(2)实行水务集中管理(或外委)的电厂,定员1人,库容在30亿m3以上的电厂,增加定员1人,承担水务点检及防汛管理等工作。
其集中管理定员详见第6条。
(3)抽水蓄能水电厂不计算此项定员。
(四)船闸运行管理
船闸运行操作与日常维护;
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及岁修、大修配合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每个船闸集控室运行值班定员3人。
其中为多级船闸的,每增加一级增加定员1人。
(1)24小时不间断通航的船闸,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4的系数。
其他具有各类通航要求的船闸,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平均每天通航时间/6”的系数进行调整。
(2)已实现远程监控或集中监控,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乘以1.2系数;
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乘以1.4的系数。
(3)另外增加日常维护管理定员2人。
第十九条其他生产定员
(一)通信
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维修,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
定员2人,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增加1人。
(二)仓库
入库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保养、发放等。
定员2人,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增加1人,总装机1000MW及以上的电厂增加1人。
(三)灌溉、城市供水、渔业生产等其他特殊业务的定员另行核定。
第二十条管理定员
生产、行政、党群、后勤等管理工作。
见表5
表5管理定员标准(含班子成员)
生产人员定员(人)
管理定员(人)
40
70
130及以上
最多不超过26人
表中没有给出生产定员数值的管理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1.一厂多站的电厂,每多一站增加定员2人。
2.对于1990以前投产的老厂或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电厂,需增加的定员另行核定。
第五章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检修
水轮机(含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和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厂房起重设备、闸门水工机械设备的大小修及检修管理;
技改;
水机试验;
技术监督工作等。
见表6
表6机械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水轮机转轮直径(m)
每多一台机组增加
2及以下
11
2—3.3
3.3—5
5—8
8—10
10以上
30
1.一厂多站的不同容量机组、实行集中检修管理的不同电厂机组,按转轮直径大的两台机组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转轮直径计算增加定员。
2.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和双调节机组(如:
轴流转浆式机组、贯流式机组)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3.闸门挡水面积大于2000m2的每多1000m2增加定员1人、启闭机台数大于50台的每多20台增加定员1人。
4.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05的系数;
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检修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变输配电设备、水工供用电设备及其它电力设备的大小修及检修管理;
油务;
不含电气二次部分设备的检修。
见表7
表7电气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每多一台机组增
15~35
35~1OO
100~200
200~350
19
350~500
500以上
27
1.一厂多站不同容量机组、实行集中检修管理的不同电厂机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计算电气设备检修的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2.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05的系数;
第二十三条修配
检修所需主辅设备零部件的机械加工和制作等。
机械和电气设备检修定员人数的5%。
第二十四条检修管理(特指集中检修管理机构的管理定员)
生产、经营、行政、党群、后勤等管理工作。
见表8
表8检修管理定员标准(含班子成员)
检修定员基数(人)
700
56
1000及以上
表中没有给出检修定员数值的管理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第六章大坝观测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
区域内各电厂的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
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
第二十六条定员标准:
见表9。
表9大坝观测业务集中定员标准
电站观测点数(点)
500
1000
1800
2900
4300
6000
8000
10300
12900
15800及以上
表中没有给出测点数值的大坝观测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第二十七条补充规定:
(一)区域集中定员按各电站测点数的对应定员累加。
(二)区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以上业务集中定员的10%确定。
(三)此标准仅适应于大坝观测集中管理模式。
第七章水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第二十八条工作范围:
区域内各电厂的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九条定员标准:
见表10
表10:
水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1
第三十条补充规定:
1.区域集中定员按各电站水库特性的对应定员累加。
2.区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以上集中定员的10%确定。
3.此标准仅适应于水务集中管理模式。
第八章通用岗位参考标准
第三十一条工作范围:
水力发电企业后勤服务工作及其他辅助性工作,检修基地等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内卫保安、厨师、司机、船工、绿化、保洁、接待服务、水电维修及其他普工。
第三十二条一般标准:
(一)保安:
每个固定岗哨3人(夜间12点可休息的门岗定2人),巡逻岗每5000平米配1人。
另按10%的比例确定代班人员。
(二)厨师:
常驻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20:
1确定;
常驻用餐人数100-300人的,按25:
1确定。
(三)食堂服务员:
按常驻用餐人数50:
最多6人。
(四)公寓服务员:
按房间35:
最多3人。
(五)绿化养护:
室外绿化地10亩以内电厂确定1人。
最多2人。
(六)水电维修:
装机100万KW以下的电厂确定1人,100万KW以上的大厂确定2人。
行政区特别大的可增加1人。
(七)保洁员:
按保洁区域每2000平方米确定1人。
(八)驾驶员:
专车或班车1台确定1人,非常用车2台确定1人。
(九)清渣工:
4台机及以下电站确定1人,5台机组及以上的加1人。
处于流域下游或清渣任务重的电厂可加1人。
(十)船员:
一般1船确定1人,最多2人。
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
(一)水力发电企业使用的社会通用岗位人数一般控制在其总定员的35%以内,或实行业务外包。
(二)检修等集中管理机构使用社会通用岗位人数一般控制在其总定员的10%以内,或实行业务外包。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增加、超过以上比例的,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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