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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因素上限-相关因素下限)。

第十五条业务集中管理

以实现资源共享和集约化管理为目的,将流域或区域内水力发电企业的检修、大坝观测、水情测报与调度等业务实行专业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四章水电厂定员标准

第十六条设备运行定员

(一)工作范围:

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输变配电设备、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和闸门(包括进水口、泄洪闸孔等通流设施的工作门)的运行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运行分析、定期保养、事故应急处理等。

(二)定员标准:

见表1

表1:

设备运行定员标准

单机容量(MW)

定员(2台机组)

远程监控

集中监控

常规控制

25及以下

6

13

15

25-100

7

14

20

100及以上

8

25

备注

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同一电厂超过4台机组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每多1台机组增加定员2人。

(三)补充规定:

1.一厂多站的电厂,实行集中监控的,每增加一站增加定员5人;

各电站分设集控室的,以多个电站分别计算定员。

2.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计算基础定员。

只有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

3.已实现远程监控或集中监控的电厂,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系数;

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4的系数。

4.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5.抽水蓄能机组按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6.地下式厂房的电厂按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7.实施远程监控的电厂,远方控制室定员5人。

8.运行备员10%。

第十七条设备维护定员

(一)工作范围

1.机械维护:

水轮机和发电机机械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系统及其他公用辅助设备、厂房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

技术监督;

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2.电气维护: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附属设备、输变配电设备及其它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

工业电视、计算机监控系统点检调试;

仪器仪表及其传感装置、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与检修调试;

高压试验;

化验;

见表2

表2机组维护定员标准

定员(人)

两台机组

每多一台机组的增加

合计

机械

电气

15及以下

9

3

1.0

0.5

15-35

5

1.2

0.6

35-100

18

12

1.5

0.7

0.8

100-200

23

1.7

0.9

200-350

28

10

2.0

1.1

350-550

33

21

2.2

550以上

38

24

2.3

1.3

1.同一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2.一厂多站的电厂,按单机容量最大的电站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电站按机组的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其中,距离“主厂”5公里以外的电站,增加定员部分乘以1.1的系数。

3.只有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

4.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和双调节机组(如:

轴流转浆、贯流式机组)、抽水蓄能机组的水电厂,其机械维修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5.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6.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7.另外增加特殊工种定员2人。

第十八条水工定员

(一)水工机电运行维护

1.工作范围:

水工机电设备的巡检操作、日常维护;

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潜水检查及配合进水口的清污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设备技术管理等工作。

2.定员标准:

(1)1000m2闸门挡水面积、10台启闭机及以内,基本定员2人。

(2)每多1000m2闸门挡水面积增加1人;

每多10台启闭机增加1人。

(3)闸门实行集中控制的电厂,且同一电站内设有10孔泄洪闸以上的,每增加5孔增加1人(不足5孔,按5孔计算)。

3.补充规定:

闸门就地分散控制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二)水工观测

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

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

水工建筑物管理、土建项目管理等。

见表3。

表3水工观测定员标准

测点数(点)

200及以下

2

400

4

800

1400

2200

3200

4400

5800

16

7400

9200

11200

22

13400

15800

26

注:

表中没有给出观测点数数值的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1)测点数的计算:

内部观测每2支仪器算1点,水准网每100米线路算1点,三角网每个算为1点,三角点每个算10点,扬压力每孔算1点。

(2)多泥沙河流的按每站增加定员1人。

(3)一厂多站的每增加一站增加定员1人。

(4)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5)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6)大坝观测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或外委)的电厂,定员2人。

承担水工建筑物点检管理与土建项目管理。

其集中管理定员详见第5条。

(三)水务

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值班、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见表4

表4水务定员标准

0.1-1亿m3

1-10亿m3

10-30亿m3

30-60亿m3

60-100亿m3

100亿m3以上

多年、年调节

季、月调节

-

日调节

(1)一厂多库的电厂按定员最多的水库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水库按每个水库增加定员2人。

(2)实行水务集中管理(或外委)的电厂,定员1人,库容在30亿m3以上的电厂,增加定员1人,承担水务点检及防汛管理等工作。

其集中管理定员详见第6条。

(3)抽水蓄能水电厂不计算此项定员。

(四)船闸运行管理

船闸运行操作与日常维护;

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及岁修、大修配合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每个船闸集控室运行值班定员3人。

其中为多级船闸的,每增加一级增加定员1人。

(1)24小时不间断通航的船闸,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4的系数。

其他具有各类通航要求的船闸,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平均每天通航时间/6”的系数进行调整。

(2)已实现远程监控或集中监控,厂房距生活基地50-200公里的电厂,乘以1.2系数;

距离200公里以上的电厂,乘以1.4的系数。

(3)另外增加日常维护管理定员2人。

第十九条其他生产定员

(一)通信

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维修,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

定员2人,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增加1人。

(二)仓库

入库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保养、发放等。

定员2人,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增加1人,总装机1000MW及以上的电厂增加1人。

(三)灌溉、城市供水、渔业生产等其他特殊业务的定员另行核定。

第二十条管理定员

生产、行政、党群、后勤等管理工作。

见表5

表5管理定员标准(含班子成员)

生产人员定员(人)

管理定员(人)

40

70

130及以上

最多不超过26人

表中没有给出生产定员数值的管理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1.一厂多站的电厂,每多一站增加定员2人。

2.对于1990以前投产的老厂或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电厂,需增加的定员另行核定。

第五章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检修

水轮机(含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和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厂房起重设备、闸门水工机械设备的大小修及检修管理;

技改;

水机试验;

技术监督工作等。

见表6

表6机械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水轮机转轮直径(m)

每多一台机组增加

2及以下

11

2—3.3

3.3—5

5—8

8—10

10以上

30

1.一厂多站的不同容量机组、实行集中检修管理的不同电厂机组,按转轮直径大的两台机组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转轮直径计算增加定员。

2.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和双调节机组(如:

轴流转浆式机组、贯流式机组)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3.闸门挡水面积大于2000m2的每多1000m2增加定员1人、启闭机台数大于50台的每多20台增加定员1人。

4.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05的系数;

海拔1800-23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的系数;

海拔2300米以上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15的系数。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检修

发电机(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变输配电设备、水工供用电设备及其它电力设备的大小修及检修管理;

油务;

不含电气二次部分设备的检修。

见表7

表7电气设备检修定员标准

每多一台机组增

15~35

35~1OO

100~200

200~350

19

350~500

500以上

27

1.一厂多站不同容量机组、实行集中检修管理的不同电厂机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计算电气设备检修的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定员。

2.海拔1500-1800米的电厂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05的系数;

第二十三条修配

检修所需主辅设备零部件的机械加工和制作等。

机械和电气设备检修定员人数的5%。

第二十四条检修管理(特指集中检修管理机构的管理定员)

生产、经营、行政、党群、后勤等管理工作。

见表8

表8检修管理定员标准(含班子成员)

检修定员基数(人)

700

56

1000及以上

表中没有给出检修定员数值的管理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第六章大坝观测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

区域内各电厂的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

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

第二十六条定员标准:

见表9。

表9大坝观测业务集中定员标准

电站观测点数(点)

500

1000

1800

2900

4300

6000

8000

10300

12900

15800及以上

表中没有给出测点数值的大坝观测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第二十七条补充规定:

(一)区域集中定员按各电站测点数的对应定员累加。

(二)区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以上业务集中定员的10%确定。

(三)此标准仅适应于大坝观测集中管理模式。

第七章水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第二十八条工作范围:

区域内各电厂的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九条定员标准:

见表10

表10:

水务集中管理定员标准

1

第三十条补充规定:

1.区域集中定员按各电站水库特性的对应定员累加。

2.区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以上集中定员的10%确定。

3.此标准仅适应于水务集中管理模式。

第八章通用岗位参考标准

第三十一条工作范围:

水力发电企业后勤服务工作及其他辅助性工作,检修基地等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内卫保安、厨师、司机、船工、绿化、保洁、接待服务、水电维修及其他普工。

第三十二条一般标准:

(一)保安:

每个固定岗哨3人(夜间12点可休息的门岗定2人),巡逻岗每5000平米配1人。

另按10%的比例确定代班人员。

(二)厨师:

常驻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按20:

1确定;

常驻用餐人数100-300人的,按25:

1确定。

(三)食堂服务员:

按常驻用餐人数50:

最多6人。

(四)公寓服务员:

按房间35:

最多3人。

(五)绿化养护:

室外绿化地10亩以内电厂确定1人。

最多2人。

(六)水电维修:

装机100万KW以下的电厂确定1人,100万KW以上的大厂确定2人。

行政区特别大的可增加1人。

(七)保洁员:

按保洁区域每2000平方米确定1人。

(八)驾驶员:

专车或班车1台确定1人,非常用车2台确定1人。

(九)清渣工:

4台机及以下电站确定1人,5台机组及以上的加1人。

处于流域下游或清渣任务重的电厂可加1人。

(十)船员:

一般1船确定1人,最多2人。

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

(一)水力发电企业使用的社会通用岗位人数一般控制在其总定员的35%以内,或实行业务外包。

(二)检修等集中管理机构使用社会通用岗位人数一般控制在其总定员的10%以内,或实行业务外包。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增加、超过以上比例的,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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