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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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
三、合同价款
第4条合同价款
4.1合同总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元(后附预算书)
4.2合同总价包括:
合同中所列全部工程内容及深化设计费用、工程施工费、养护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民扰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反季节施工费、扬尘污染费、安全生产措施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竣工资料编制、提供施工图竣工图等全部相关费用。
四、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5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预算
(4)标文件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充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6.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6.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根据工程情况相应调整)
6.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7条图纸
7.1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7.1.1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
。
7.1.2发包方提供图纸套数:
7.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7.3发包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8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8.1发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8.2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8.3任何一方的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9条发包方工作
9.1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1.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A: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
B: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完成时间:
9.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时间:
地点:
C:
供应要求:
9.1.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要求:
9.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9.1.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9.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9.1.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
组织图纸设计交底的时间:
9.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1.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10条承包方工作
10.1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0.1.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0.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10.1.3向发包方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10.1.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0.1.5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A:
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B:
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费用承担:
10.1.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具体要求:
费用承担:
10.1.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承担:
10.1.8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六、施工组织设计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承包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
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顺延工期;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因发包方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双方另行商议;
因承包方原因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发包方相应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4)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一周内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6)发包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7)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七、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6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方、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八、安全施工
第17条安全施工
17.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7.2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承包方有权拒绝发包方发出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指令。
第18条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与支付方式
第19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9.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9.2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总价合同
19.2.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实行图纸范围内项目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合同价中包含。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按中标价一次性包定。
合同价包括施工期间工料机的价格变化、中标人施工方案的调整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由承包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承包方履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需的费用。
增减工程量凭发包方签证按图纸计算,中标费率贯穿结算始终。
由于承包方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工程量增减或返工等,其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因发包方增减合同内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增减可以调整,合同中有单价或综合单价的,照此执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或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单价或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第20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双方商定为准,以下仅供参考)
20.1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0.2铺装工程全部完成支付铺装工程价款的50%;
计人民币元。
20.3园林绿化工程全部完成支付园林绿化价款的50;
20.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后,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应达到合同总价的70%,
24.5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作为工程保修金。
20.6付款同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等额的发包方认可的合法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0.7本工程保修两年期满后,在承包方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方一次性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保修金。
十、苗木、材料供应
第21条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是否有此项)
21.1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21.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21.3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的结算方法:
按中标预算中相应价格(含取费)扣除
第22条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
22.1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的约定: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经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22.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2.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十一、工程变更
第23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方、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4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补充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5条确定变更价款
25.1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5.2发包方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15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6条竣工验收
2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0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6.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6.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26.4竣工图纸
26.4.1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的日期:
26.4.2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的套数:
3套,且竣工资料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27条竣工结算
27.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7.2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
27.3发包方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7.4发包方分包工程及未施工项目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27.5工程施工水电费,现场单独挂表计量,费用自付。
如由发包方代为支付,在结算中扣除。
十三、质量保修
第28条质量保修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8.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8.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二年
(3)喷泉、喷灌工程:
二年
(4)其他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29条质量保修责任
29.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9.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9.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29.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0条保修费用
30.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0.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1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2条违约责任
3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2.2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如延期竣工超过15日,承包方除按前款支付违约金损失外,还需另行支付发包方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32.3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交验后,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结算价款5%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发包方或第三方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32.4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三日内撤场,撤场完毕后方可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办理验收和结算,结算时,发包方有权扣除承包方已完工程结算价款10%的违约金,以充抵承包方的下述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将中标工程转包的;
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力或整体技能低下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
C:
野蛮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频繁出现质量事故的。
32.5承包方已签订合同,又提出终止合同或进场后未施工就退场的,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补偿。
32.6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施工当地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施工现场严禁发生打架斗殴,如有发生发包方扣除承包方3000-5000元/次的合同款;
如发生群殴按15000-20000元/次进行扣款。
第33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4条工程分包
34.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4.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5条不可抗力
3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战争、地震、洪水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35.2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5.2.1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6条合同解除
3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6.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60日,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6.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6.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
3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6.6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订货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7条商业机密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纸、技术方案、工程预算书、效果图、电子文档及类似文件,属发包方商业机密,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
第38条反商业贿赂
在双方合作期间,承包方不得给予发包方工作人员或监理或涉及发包方利益的第三方任何形式(金钱、财务或其他)的商业贿赂,如因此承包方获得了非正常的利益,发包方除从应支付承包方的款项中双倍扣压回非正常收益外,同时要求承包方对发包方所遭受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39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3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9.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39.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40条合同份数
40.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若正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第42条补充条款:
42.1人员、设备配置:
施工企业承诺的项目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全部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项目经理到位率不少于90%,各专业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成员(并持有上岗证等必备证件),机械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网络计划及实际进度及时到位,若其中某项不能兑现,将对承包方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42.2当图纸发生变化时,发承包方就变化事宜办理相关洽商。
承包方应执行发包方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停工。
42.3承包方负责协调现场一切事务,发包方根据情况协助处理。
42.4要求整改条款:
如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等,有权利要求承包方整改。
整改期间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直至存在的问题解决,经发包方验收、确认后再商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整改期间延误的工期发包方不予顺延,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2.5竣工资料交接条款:
承包方严格履行工程验收交接手续,如未办理交接等手续,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或者扣发相应的工程款,而且发包方有权暂停办理结算事宜。
42.6承包方工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标准等要求时,发包方另按工程总价款的5%向承包方扣款,且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整改且至合格为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2.7不放弃权利条款:
如发生承包方违约的情况,发包方考虑到工程的整体进度及双方的权益,而继续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的,不视为发包方放弃如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要求承包方整改,重建不合格工程的权利;
②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③要求承包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发包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根据以上损失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④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42.8苗木在质保期内由承包方保活,若出现死亡,承包方无条件更换。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一星期内到现场向发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或更换时间,逾期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住所:
住所: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