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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设计保证系统6

2.14型号设计资料6

2.15符合性验证资料6

2.16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7

3.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受理7

3.1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7

3.2申请的受理8

3.3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9

3.3.1审查组人员资格9

3.3.2审查组人员职责10

4.型号合格审定程序10

4.1熟悉性会议10

4.2首次审查会10

4.3型号设计资料评审和批准12

4.4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一般审查要求12

4.4.1一般审查要求12

4.4.2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13

4.4.3局方参与的试飞项目的要求14

4.5轻小型航空器动力装置和设备要求15

4.6设计保证系统16

4.7技术会议16

4.8型号合格证的颁发17

4.9型号合格审定文件存档17

5.型号合格证的管理18

5.1型号合格证的转让18

5.2持证人名称变更18

5.3型号合格证的暂扣和吊销19

6.证后管理20

6.1证后管理部门20

6.2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20

6.2.1设计小改的批准20

6.2.2设计大改的批准20

6.2.3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21

6.3持续适航管理21

7.附则22

附录1轻型运动类飞机符合性检查清单示例23

附录2固定翼轻型运动类飞机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24

附表:

......30

1.审定工作流程图和各阶段职责分配

0.0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流程图(图1)

0.1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各阶段职责分配(表1)

0.0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流程图

0.1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职责分配表

申请人职责

局方职责

相关文件

申请

据实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为申请人提供咨询

●申请书

●申请资料

受理

配合局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必要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若认为资料不符合要求,要求申请人补充或完善资料。

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符合要求,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

审查

与申请人共同确认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

表明符合性。

成立审查组并通知申请人。

确认符合性。

完成审查报告,建议是否颁证。

●适航管理文件

●问题纪要

●审定计划

●型号合格审定中的各种表格、记录、函件等文件

●审查报告

颁证

充分理解并接受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颁发证件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颁发证件。

告知持证人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

归档审查文件。

●型号合格证复印件和型号数据单

●申请书和申请资料

●项目受理通知书

●不予颁发证件的书面通知

●归档审定过程中产生的审定文件(问题纪要、审定计划、型号资料评审表、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适航批准标签、试验观察报告、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特许飞行证申请书、特许飞行证和使用限制复印件、飞行手册批准页复印件、型号合格审定报告)

证后

履行好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接受局方的监督检查。

指定项目工程师。

授权并管理委任代表。

实施证后监管。

●各类证后监管表格、记录、函件等文件。

(表1)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活动,制定本程序。

1.2依据

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制定。

1.3撤销

自2019年X月X日起,本管理程序取代2015年2月6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4-37R1)。

1.4相关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

《轻型运动直升机标准》

《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

《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民航适发[2018]2号)

1.5适用性

本程序适用于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

在本程序中,轻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其对应的定义分别在《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21.26条、《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中。

1.6背景说明

诸如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这类航空器,通常体积较小、重量较轻,因此我们将其统称为轻小型航空器。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轻小型航空器的发展,简化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我们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研究和梳理了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程序。

目前,我国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形式发布的航空器适航标准主要包括CCAR-23、25、27、29、31、34和36部等,而很多轻小型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则是采取咨询通告(AC)等形式发布的。

CCAR-21-R4规定,对于CCAR-21-R4第21.17

(二)款的规定的诸如飞艇、甚轻型飞机、滑翔机等特殊类别航空器以及CCAR-21-R4第21.17(六)款规定的初级类航空器,要求航空器及其上安装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应当符合CCAR23、25、27、29、31、33、34和35部中适用的要求,或者局方确认适用于该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性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CCAR-21-R4第21.21、21.24、21.25、21.26条分别规定了对于特殊类别、初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也为其颁发型号合格证。

我国轻小型航空器适航标准多是来自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其他适航当局或是采用局方认可的工业界的标准(如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采用了ASTM的相关设计标准)。

由于轻小型航空器的机体结构、设备要求、运行类型等方面都与CCAR-23、25、27、29等规章所适用的航空器明显不同,其对安全的总体影响也显著低于这些类别的航空器。

因此按照CAAC现行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来实施对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显得过于繁琐,审定成本高且效率低。

因此,有必要按照CCAR-21-R4的基本原则,制定出与轻小型飞机相匹配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CAAC于2014年1月26日颁发了《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4-37),随后于2015年2月6日颁发了该程序的修订版,即AP-21-AA-2014-37R1。

该程序适用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

考虑到该程序相对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进行了大幅简化,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并且CAAC已经依据该程序完成或正在进行数个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我们在该程序的基础上,将其适用性扩展到其他类别的轻小型飞机,对整个审定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简化,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概念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程序的可操作性,形成了本程序。

使用简化的适航审定程序开展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并不意味着局方降低了航空器的适航标准,或是放松了对航空器安全运行的要求。

而是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将申请人或持证人对民航规章的持续符合程度作为评判其符合性成熟度的判据,给与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证人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证人应该按照民航规章和审定程序的要求,加强设计能力和设计保证系统的建设,强化对适用的民航规章、审定程序和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符合性的自觉性,逐步成为符合性成熟度高的申请人或持证人。

2.定义

2.1轻小型航空器

本程序中,轻小型航空器是指甚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直升机、超轻型飞机以及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2.2局方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2.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简称CCAR)是由国务院负责管理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4型号合格审定

型号合格审定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对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及对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

2.5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R4)颁发的、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相应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证件。

型号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

型号设计、使用限制、数据单、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规定的其他条件或限制。

2.6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与型号合格证同时颁发并构成型号合格证组成部分的文件。

它记载了经批准的型号设计的基本数据和使用限制。

2.7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

2.8专用条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R4)第21.16条规定的专用条件是针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并颁发的补充安全要求。

(1)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

(2)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3)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专用条件应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专用条件的颁发程序按《颁发专用条件和批准豁免程序》(AP-21-AA-2012-21)执行。

2.9等效安全

等效安全是指虽不能表明符合条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补偿措施并可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2.10符合性方法

型号合格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拟采取并经审查组同意的用于表明对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符合性的方法。

2.11问题纪要

问题纪要是用来确认和解决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规章和管理的重要或有争议问题的一种手段,也是用来确定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的手段,并且是证后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

2.12设计保证

设计保证指型号合格证申请人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需的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

(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

(2)表明并证实对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

(3)向审查方演示这种符合性。

2.13设计保证系统

设计保证系统指申请人为了落实定义2.11所规定的设计保证措施所需要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2.14型号设计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R4)第21.31条规定,型号设计包括:

(1)定义航空器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2)确定民用航空器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3)适航规章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4)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型号设计包括的资料称为型号设计资料。

2.15符合性验证资料

符合性验证资料是用于证明或表明型号设计符合审定基础的资料,包含试验大纲,计算或分析报告,试验报告等。

2.16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

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是具体执行型号合格审查任务的审查团队,根据需要,审查组可分为若干个专业审查组或专题审查组。

3.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受理

3.1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申请型号相称的设计能力,包括人员和专业配置、设计手段和方法、设计管理和控制系统等方面。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在评估其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的型号相称的设计能力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设计人员;

(2)设计人员的专业是否能够覆盖完成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设计和验证工作所需的所有专业;

(3)设计人员的经验是否足以支持其完成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的型号设计和验证工作;

(4)是否具备比较完备的设计手段和设计方法(例如从事相关设计所需工具、系统等);

(5)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是否已具有一定的设计成熟度(包括型号设计资料的准备情况以及前期所进行的研发情况),能够支持其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型号设计和验证工作;

(6)是否具有比较完善的设计管理和控制系统,能够保证设计的符合性以及整个设计系统的有效运转。

申请人在确认其具备与所申请型号相称的设计能力后,可向公式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型号合格证/批准书的申请书(CAAC表AAC-014,见本程序附表1);

(2)轻小型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3)对轻小型航空器所装发动机的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4)对轻小型航空器所装螺旋桨的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5)申请人设计能力说明,包括设计人员及专业配置、设计手段和方法以及设计管理和控制体系的说明;

(6)建议的项目合格审定计划(CP),建议的CP内容见本程序4.2节。

3.2申请的受理

根据CCAR-21-R4第21.2D条,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评审。

予以受理的,颁发“受理申请通知书”(CAAC表AAC-013,见本程序附表2);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该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CCAR-21-R4第21.17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3年。

3.3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

受理申请后,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以下简称“审定处”)负责成立项目审查组。

审查组主要由审定处的技术人员组成。

审查组设组长一名,可视情设副组长数名。

3.3.1审查组人员资格

审查组所有人员应当完成CAAC规定的相关培训。

(1)审查代表的资格:

具有三年以上适航审定工作经历,至少具有一个航空器型号的某个专业审定经历;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熟悉相应工作的最新技术知识;

熟悉指定的专业,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2)审查组组长的资格:

除上述审查代表的资格要求外,具有2次以上型号合格审定的工作经历;

对申请的民用航空产品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较宽的知识面;

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能力。

3.3.2审查组人员职责

(1)审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确定审查组内部专业分工;

签署审定计划;

签发问题纪要;

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

处理审查组内部或审查组与申请人在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检查和督导型号审查工作;

组织编写型号审查报告;

审查资料归档等。

(2)审查代表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按照审查组的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及时将审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完成情况向组长报告。

4.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4.1熟悉性会议

申请人应安排与审查组的熟悉性会议,其目的是帮助审查组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申请的轻轻小型航空器和各系统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设计能力。

经审查组同意,熟悉性会议可以与首次审查会合并举行。

4.2首次审查会

熟悉性会议之后,审查组和申请人安排召开首次审查会。

首次审查会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并初步确定审定基础、CP以及符合性检查清单。

审查组与申请人以问题纪要G-1的形式共同确定审定基础。

问题纪要的格式见本程序附表3(CAAC表AAC-120)。

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附一份建议的CP。

CP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简介

(2)所申请的航空器简介;

(3)建议的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规章或标准,以及豁免、等效安全以及专用条件等;

(4)建议的符合性方法和符合性检查清单;

(5)用于生成符合性验证数据/资料的试验件和试验所需设备的清单;

(6)对颁发型号合格证后如何满足持续运行安全要求的描述;

(7)项目里程碑计划。

上述第(4)项的符合性检查清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以条款形式逐条列明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

局方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局方参与”两类,对每一条款逐项明确审查方式;

对于“资料审查”的方式,符合性文件的编号、名称、提交的时间计划、申请人和审查组责任人;

对于“局方参与”的方式,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计划和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

附录1给出了轻型运动类飞机符合性检查清单的样例,其它类型的轻小型航空器可参照该样例。

局方和申请人对CP达成一致后,双方共同签署和管理CP。

4.3型号设计资料评审和批准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审查代表使用“型号资料评审表”(CAAC表AAC-209,见本程序附表4)记录对型号设计资料和符合性验证资料的审查过程,同时使用该表向申请人反馈对型号资料的审查意见。

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审查组不对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资料进行批准。

当相关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完成,申请人确定轻小型航空器最终设计构型可以冻结后,应向审查组提交最终的型号设计资料和符合性验证资料,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CAAC表AAC-039,见本程序附表5)对这些资料进行批准。

4.4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的一般审查要求

4.4.1一般审查要求

对于申请人按照确定的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开展的符合性验证试验,审查组可以通过资料审查试验报告的方式来确定符合性。

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报告,应清晰描述试验件或者试验航空器的构型状态,并申明该构型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构型状态的一致性或报告任何差异。

但是,审查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能力的信任程度、所申请的轻小型航空器设计特点、符合性验证方法的成熟度,选择参与关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包括试飞项目)。

如果申请人之前已经完成过相关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审查组应当将参与的试验项目的结果与申请人之前的试验结果进行比对,再根据数据的一致性决定是否增加或者减少选择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附录2给出了固定翼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建议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和试飞项目,其它类型的轻小型航空器可参照该样例制定局方参与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和试飞项目。

4.4.2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

对于审查组选择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其审查的一般要求为:

(1)对于局方参与的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验大纲。

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申请人的试验大纲。

(2)在验证试验前,申请人向审查组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CAAC表AAC-037,见本程序附表6)。

工程审查代表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CAAC表AAC-121,见本程序附表7),制造检查代表按其要求对参加验证试验的试验产品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检查试验产品的安装、试验设备和人员资格等,检查结果记录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CAAC表AAC-034,见本程序附表8),交给负责该验证试验项目的工程审查代表。

(3)审查组使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CAAC表AAC-038,见本程序附表9)批准试验产品进行试验。

(4)试验产品从试验前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至开展验证试验这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更改。

如有任何更改,需报审查组批准和重新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5)审查代表在观察验证试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以“试验观察问题记录单”(CAAC表AAC-210,见本程序附表10)立即通知申请人和审查组长。

该表由审查代表填写,用于记录试验中检查发现的问题。

如有必要终止试验时,审查组长签署后通知申请人。

当终止原因排除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出恢复试验的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恢复试验。

审查代表在现场目击试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试验观察报告(CAAC表AAC-122,见本程序附表11),简述试验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申请人的处理措施。

(6)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验报告。

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申请人的试验报告。

4.4.3局方参与的试飞项目的要求

(1)在局方参与试飞项目之前,申请人应提交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

审查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达到局方参与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研发试飞的试飞报告,应清晰描述试飞航空器的构型状态,并申明该构型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构型状态的一致性或报告任何差异。

(2)审查组确定可以参与试飞项目后,申请人应提交验证试飞大纲和“制造符合性声明”。

审查组对验证试飞大纲进行审查并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进行批准。

(3)审查组对试飞航空器进行检查,并颁发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4)试飞航空器产品从完成试飞前特许飞行检查至开展试飞这一段时间内不得进行更改。

(5)从事局方参与试飞项目的飞行员应该持有相应类别的飞行执照,并获得审查组的授权。

(6)当轻小型航空器在调机、试飞期间需要进行分解和恢复组装的,申请人应制定分解和恢复组装的相关要求并在每一次分解和恢复组装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7)对于试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照本程序4.3.3节第(5)条处理。

审查代表在现场目击试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试验观察报告(CAAC表AAC-122,见本程序附表11),简述试飞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申请人的处理措施。

(8)完成试飞后,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飞报告。

经评审后,审查组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申请人的试飞报告。

(9)轻小型航空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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