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特点及对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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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当前民间借贷的成因

2009年度至2013年上半年度,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呈现逐年激增趋势,尤其在2012年度呈现井喷式增长(见下表)。

通过对该类案件分析,笔者发现该类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

1、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窄,依靠民间高息放贷获取利润者众多。

改革开放以来,部分民众通过创业和其他劳动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在其他投资渠道不畅时,转向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行业。

相对其他专门领域,

6

民间借贷不需掌握专业投资知识,且能获得高收益,因而,成为了民众当前的一种普遍的投资形式。

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借人都能取得预期收益,借款人借款后是否能为其产生收益,难以预料,且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使用借款情况、诚信情况及对借款人自身经济能力缺乏充分了解及对出借款项的可控性差,加之出借人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会给自己带来高利润的回报,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势必增多。

2、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

根据银行信贷政策,需贷款者要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且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贷款审批严格,手续繁琐,导致民众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及时贷到其所需款项。

个人和企业为其自身发展,急需大量资金,其通过银行所贷资金有限且难度大,而民间借贷自由、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出借人很容易获得借款。

因而,转向民间融资,以获取其自身所需资金。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3、缺乏监管机构。

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所管理,成为一个盲点。

唯有出现群体性重大事件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种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个案数量激增,类案增多,个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

在个案增加的同时,类案凸显,例如2012年延平区法院受理的陈文斌借贷案件,涉及当事人100多人,郑德妹借贷案件涉及当事人近80余人等类案。

2009

年至2011年间,延平法院受理的标的额的大多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间,

2012年以来大多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间,2012年最大标的额为

499.999万元。

2、借贷形式不规范、约定上随意性大。

借贷手续上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

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

在担保条款中,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都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有些借款案件,双方只签订借款合同,无收条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借款交付凭证,导致部分借款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借款约定的利息偏高,延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大多数为月息3分,有的甚至约定月利率为4%、5%,明显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法定最高标准。

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高。

2012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40%左右,且申请的财产保全方式增加,从通常的查封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到申请冻结货款或合同权利、扣押机器设备、产品等。

4、部分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

导致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困难,调解、撤诉率在低位徘徊。

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造

成借款人到庭率较低、调解困难、审理周期延长。

同时,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当事人对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等直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

在此情况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弃抗辩权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而作出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

这其中

难免不发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而导致错误裁判发生的情况,加大了裁判的风险。

5、少数案件的客观事实难以查清。

如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6、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增多。

在现实借款中,往往只有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署名,而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把借款人配偶作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清偿。

7、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介入民间借贷市场现象明显。

延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可发现,部分当事人为担保公司股东或员工,为绕开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禁区,以自然人名义出借,这些案件的借款凭证大多为格式合同。

三、当前民间借贷的对策

综上所述,对规范当前民间借贷及借贷案件的处理,笔者梳理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1、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专门法律,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作出统一标准,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方面,大额借款是否需配套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2、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的金融法规,树立金融风险意识,使其认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融资陷阱,引导公众正确运用合法、规范的形式开展民间借贷活动。

政府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设立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指导。

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公示制度,出借人可通过对借款人借款情况进行查询,降低风险,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的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进行指导,以达到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目的。

(三)重视对中小企业债务的调解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积极促成借贷双方和解,合理安排企业的还款计划,鼓励双方通过债转股,降息、展期等形式达成调解,使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避免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的倒闭、破产等问题,以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四)强化沟通协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能。

共同促进民间融资活动有序、健康发展,促进民间融资市场有序、规范发展,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协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的,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问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移送处理;

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

定隐患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邀请相关部门出面协助,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对在借贷纠纷中发现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情形,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联络,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预警性信息,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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