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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中心业务流程
一、在已获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前,前台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业务支用需求,在对公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系统(CLPM)中发起合同支用申请,并提交至放款中心审查岗,同时将有关申请放款的纸质文件材料送交放款中心,具体文件材料如下:
(一)客户基础信息资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3.贷款卡/贷款证
4.税务登记证书
5.公司章程
6.董事签字样本
7.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担保单位基础资料(如有)
9.其它资料
信贷经营部门应审查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贷款证、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年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在有效期以内等。
(二)客户授信信息资料:
1.额度授信申报书
2.额度授信审批批复
3.变更额度授信申报书(如有)
4.变更授信审批批复(如有)
5.客户评级报告
6.客户评级审批批复
7.客户评级报告综合结论表
8.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9.其他资料
年度内多次办理放款业务且客户基础信息和客户授信信息无变化的,相关资料文件只需在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三)客户授信支用信息资料:
1.授信业务放款支用申请书
2.授信业务支用审批批复
3.借款合同书/协议
4.担保合同书(包含各类保证金质押/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5.抵质押权利凭证
6.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董事会决议
8.核准通知书(如有)
9.贷款价格优惠审批表(如有)
10.授信业务合同合规性审查表
11.授信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
13.其他资料
(四)放款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信贷经营部门应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且有责任、有义务向放款中心及时提供最新的文件资料。
信贷经营部门在自身审查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合同审查、落实贷前条件审查后,向放款中心提出对公授信业务发放的申请。
二、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与放款中心审查岗人员办理授信业务文件资料、合同资料等交接手续,同时附加申请材料收妥单(一式两份),放款中心审查岗人员检验文件材料的齐全性后签收,并由客户经理带回一份留底。
放款中心审查人员不对信贷经营部门送审业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放款中心审查岗按照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对公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系统(CLPM)中审查经办行客户经理录入的CLPM系统数据的正确性,在符合放款要求的前提下完成CLPM系统放款审查环节的工作。
四、放款中心复核岗主要根据授信业务资料和合同资料,对审查岗提交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对公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系统(CLPM)中处理放款复核环节的工作。
五、符合放款条件的,审查人员在授信业务合同合规性审查表和授信业务审查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中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同时在对公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系统(CLPM)中完成合格审查操作流程后,将相关授信文件材料和签字后的纸质审查意见表移交给市分行信贷档案中心。
六、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业务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审查人员在授信业务合同合规性审查表和授信业务审查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中签署审查不合格意见,并列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具体内容,签署书面或电子文件退回客户经理,并在对公信贷业务流程管理系统(CLPM)中完成退回操作流程,待其完备有关手续后再送审。
七、对于贸易融资、贴现、保理业务的放款流程
(一)经办行将贸易融资业务的放款资料交国际业务部审核后,将放款资料送放款中心审核,放款中心在接到债项审批批复且支用条件已落实并在收到国际业务部提交的《国际业务审核意见单》后,由放款中心在CLPM系统中处理并提交至各支行。
(二)贴现和保理业务按照现行审批规定和流程在票据业务系统(BDB系统)、保理业务系统进行集中操作。
八、各类授信业务具体申报明细
1.固定资产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申报书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及附件
(3)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如有)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如有)
(6)担保意向书
(7)信贷担保评价报告(非信用授信业务须提供)
(8)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如有)
(9)项目其它资金及自筹资金证明
(10)开工报告及批复
(11)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12)信贷准入的书面意见(如需)
(13)其他相关资料
2.房地产开发贷款
(1)房地产开发贷款申报书
(2)房地产开发贷款申报书项目评估报告及附件
(3)信贷担保评价报告(非信用授信业务须提供)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使用权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开工许可证
(10)土地款支付凭证
3.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业务
(1)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业务申报书
(2)信贷担保评价报告(非信用授信业务须提供)
(3)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4.流动资金贷款
(1)经营周转类信贷业务申报书
(3)客户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4)已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回收再贷须提供)
(5)其他相关资料
5.银行承兑汇票
(1)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2)银行承兑协议
(3)商品交易合同
(4)前手交易增值税票
(5)保证金缴存凭证
(6)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
(7)债项审批批复(如有)
(8)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书(如有)
(9)经营周转类信贷业务审批书(如有)
(10)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审批意见书(如有)
(11)承诺费减免审批表(如有)
(12)低信用风险业务申报书
6.非融资类保证与信贷证明业务
(1)非融资类保证业务申报书
(3)法律性文件审核表(非我行标准格式须提供)
(4)客户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7.土地储备
(1)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
(2)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3)其他相关资料
8.贸易融资业务
A.进口开证业务:
(1)国际业务部审核意见单
(2)开证申请书(修改申请书),印鉴审核须符合相关要求。
(3)进口贸易合同
(4)信托收据(主要适用于非全额保证金的远期及即期无物权的业务),要求要素填写正确,并签字及签章。
(5)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要求银行留存联,主要适用于不在付汇名录、异地付汇等情况)。
(6)上级行核准批复(如需,主要适用于超期限审核、特殊条款审核等情况):
(7)进口业务联系单,开具进口信用证和涉外保函需提供,加盖支行公章,注明贸易融资交易编号、业务编号、收费帐号及其他备注事项。
(8)付汇承兑委托书(承兑付汇环节提供,要求银行统计联,需加盖客户预留印鉴,支行加盖业务用公章及双人验印章)
(9)进口单据通知书客户签收联(承兑付汇环节提供,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B.提货担保/提单背书
(1)国际业务部审查意见单
(2)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申请书;
(3)信托收据(开证时已提交信托收据的或100%保证金不必另行提交);
(4)承诺书(承诺接受单据不符点)
(5)一次性提交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的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的复印件。
(6)上级行核准批复(如需,主要适用于超期限审核等情况)
C.信托收据贷款
(2)信托收据贷款申请书
(3)信托收据(开证时已提交的不必再次提交),要求填写完整,要素齐全,有效签章。
(4)国内生产、加工及销售计划说明,并附相应销售计划证明文件,如内贸合同等;
(5)客户已提交同意付款的《付汇承兑委托书》
(6)上级行核准批复(如需,适用于超期限审核等情况)
D.海外代付
(2)《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
(3)《信托收据》(AAA级客户可不提供,开证时已提交的不需提供
(4)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合同(如需)、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正本发票(如有);
(5)国内生产、加工及销售计划说明,并附相应销售计划证明文件,如内贸合同等;
(6)如为信用证项下海外代付需有经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等);
如为进口代收项下海外代付需有经我行通知的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包括正式运输单据,保税区贸易除外);
如为进口T/T项下海外代付还需提供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正本(须经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验证真实性);
(7)客户已提交同意付款的《付汇承兑委托书》。
(8)上级行核准批复(如需,适用于超期限及占用外债额度审核等情况)
E.打包贷款业务
(2)信用证及修改(正本由国际业务部留做结算档案,复印件交放款中心留档,需加盖已办理打包贷款印章)
(3)打包贷款申请书
(4)出口贸易合同
(5)原材料采购合同
F.出口议付
(2)信用证及修改(正本由国际业务部留做结算档案,复印件交放款中心留档)
(3)出口信用证议付申请书
(4)出单面函、发票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5)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有效电文(单证不符占用金融机构额度需提供)
(6)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表及批复(适用于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提供)
G.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
(2)《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申请书》
(3)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由国际业务部留做结算档案,复印件交放款中心留档)
(4)承兑电文或承诺付款电文
(5)出单面函、发票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H.福费廷自营
(2)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福费廷业务转让书
(4)信用证及修改(正本由国际业务部留做结算档案,复印件交放款中心留档)
(5)承兑电文或承诺付款电文
(6)出单面函、发票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7)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表及批复(适用于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提供)
I.出口托收贷款
(2)出口托收贷款申请书
(3)出口贸易合同
J.商业发票融资
(2)《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
(3)出口商业发票:
需注明我行汇款路线(隐蔽型)或以我行为收款人(公开型)
(4)交易合同和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一般货物贸易必须包括正本报关单或已经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后退还客户)。
(如果客户暂时无法及时提供正本报关单,经办行应了解其具体原因,并要求客户提供报关单的传真件和海关IC卡,在当地海关协助下,通过海关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电子底账并打印,客户盖章确认后留存)
(5)视情况要求提供货运单据、装箱单、保险单或者保险证明、质检单、原产地证明等履约证明文件的原件、副本或复印件
(6)已签署的《NoticeofAssignment》
K.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贷款
(2)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正本及保单明细表(该保单项下首次办理时提供正本,放款中心审核后退客户,复印件留档)
(3)贷款申请书
(4)全套出口合同
(5)《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6)《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
(7)《出口申报单》
(8)提前签署的赔款转让索赔用相关文本
L.国际保理
(1)国际业务审查意见单
(2)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
(3)进口商(应收帐款债务人)基本情况表
(4)应收帐款债权证明文件:
出口订单、合同或意向书,商业发票、商业汇票、货运单据、装箱单、保险单、质检单、预付款或定金证明等
(5)应收帐款转让申请书
(6)应收帐款转让清单
(7)应收帐款受让通知书及回执
(8)应收帐款受让清单.
(9)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表(国际业务部出具)
(10)保理业务电文(国际业务部提供)
(11)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申请表及批复(适用于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提供)
M.涉外保函
(1)加盖客户公章的保函英文文本
(2)国外保函业务合规申请表
(3)国外保函业务合规合法审查表
(4)相应的贸易合同或招投标合同
(5)客户资质文件(如工程类保函需提供承接业务的资质证明)
(6)进口业务联系单,注明贸易融资交易编号、业务编号、收费帐号及其他备注事项。
以上资料除贸易合同及商业单据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都需提供正本。
9.不良资产重组业务
(1)资产保全业务申报书(不良债权重组类)
(2)信贷担保评价报告及其附件材料(非信用授信业务须提供)
(3)债务人最近一次五级分类认定材料
(4)债务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