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回购合同BT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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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缺陷责任期23
第八章采购价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24
第17条采购价款的计算、调整24
第18条采购价款支付24
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24
第19条甲方的一般义务24
第20条乙方的一般义务25
第21条环境及文物26
第22条项目文件及保险26
第十章 不可抗力27
第23条不可抗力及影响27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29
第24条双方合同转让29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29
第25条解释规则29
第26条争议解决30
第十三章 附则30
第27条其他规定30
第28条对乙方的优惠条件31
合同基本条款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建设规模:
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甲方指定的建设内容,双方认定的施(竣)工图纸和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依据本合同所做出的最终预结算为准。
乙方具体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本项目建成后向甲方移交;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移交项目的采购价款。
第3条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组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本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甲方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完成本项目。
具体的开工。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质量标准
项目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3.3项目部的组建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项目部的组建,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4条合同采购价款确定
4.1、合同采购价款=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监理费用)+建设期利息+采购期利息+移交环节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如发生)。
4.2、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图预算价+工程调整费用)×
投标函中承诺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比例。
4.2.1施工图预算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
4.2.1.1施工图预算价确定依据(竣工结算也执行下述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9月1日执行)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9月1日执行);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造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计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实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文件),《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文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和桂林市建规[2008]224号文执行;
※根据市建规〔2003〕167号文《关于印发《桂林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按泵送商品混凝土计算;
※本工程按使用胶合板木模板、木支撑、钢管脚手架、自升式塔吊计算
※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除设计规定外);
※养老保险费计税后扣除;
此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
其它以上未提及的广西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及项目实施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桂林市新颁布的有关工程计价方面的文件同时予以执行。
4.2.1.2施工图预算计价约定:
a、措施费按照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计价。
b、合同材料价(下称材料基准价)按2010年第期《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县市场价格信息确定,缺项材料按2010年第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
同期《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县)和《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都缺项的材料,经监理单位该项目总监、甲方代表、项目财务总监通过市场询价后签字确认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c、取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有费率区间的按中值执行。
d、由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根据本合同约定条款审核确定。
4.2.2工程调整费用
4.2.2.1工程调整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签证索赔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整+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4.2.2.2工程变更费用
4.2.2.2.1费用计算方法:
a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按施工图预算价计算依据,提出适当的变更综合单价,经甲方、评审中心审核后确定。
4.2.2.2.2变更、签证索赔部分按经甲方及监理方书面认可的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4.2.2.3“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a、人工费、机械费按政策调整;
b、材料费:
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县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缺项按同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
同期《桂林市十二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县)和《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都缺项的价格,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结算价格。
同时报桂林市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过程计量、)竣工结算中予以调整。
该项费用为按上述规定计算的材料费与材料基准价的差额。
c、差价调整不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不调整),以此差价加税金作为调整价格;
d、因法律、法规、规定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e、采购前,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结算价格。
同时报桂林市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过程计量、竣工结算中予以调整。
4.2.2.4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4.2.2.4.1如甲方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广西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乙方实现了对广西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采购价款中扣除;
4.2.2.4.2其他按照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2.3下浮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总造价最终按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结算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计取。
4.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的项目概算确定的,纳入乙方投资的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
4.3.1工程保险费用(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4.3.2建设单位管理费以评审中心审定的建安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进行计算。
甲取_____,乙方取______。
4.3.3研究试验费
4.3.4竣工图编制费
4.3.5设计费
4.3.6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4.4建设期利息、采购期利息。
4.4.1“基准利率”指以本项目建设期和采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到五年期(含)贷款利率。
4.4.2建设期和采购期利率为基准利率。
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本建设期利率和采购期利率相应调整,核算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调整原则与核算原则进行。
4.4.3建设期利息、采购期利息(单利)逐月计算。
4.4.3.1建设期利息
单月建设期利息=95%每月完成的投资额×
资金占用月份数×
年利率÷
12,建设期利息=∑单月建设期利息。
每月完成的投资额指经过双方对账确定后的月度形成实体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同期投入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在计算当月利息时,每月完成的投资额需扣除5%的质量保修金。
资金占用月份数是指乙方投资形成投资额的当月至在采购期甲方支付第一期采购价款之月时止的月份个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4.4.3.2采购期利息
当期采购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尚未支付的投资额×
12
尚未支付的投资额指工程验收合格后未结算审核前的每月累计投资额或者是经评审中心审核的投资额扣减已经支付的投资额。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计算当期采购期利息时,整个项目投资额的5%需作为质量保证金从尚未支付的投资额中扣除。
资金占用月份数是指采购期内上期支付月到当期支付之月时止的月份个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项目竣工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建设期利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5日内由双方对账后委托评审中心审核确定,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于或小于甲、乙双方确定的各月累计完成投资额时,各月完成投资额和相应建设期利息按比例增减。
4.5、移交环节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如发生)
移交环节税费如发生营业税及附加,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4.5.1在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中增加移交环节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相同的金额;
4.5.2由桂林市税务部门批准乙方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施工单位不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4.5.3按照乙方总收入扣减总支出的差额以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4.6、采购价款支付方式:
4.6.1采购价款的支付如下表:
期数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单位:
万元)
备注
1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甲方暂按每月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下所指相同)累加值的20%支付给乙方及建设期利息
2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半年后30日内
甲方再支付乙方金额=结算投资额(经评审中心审核,以下所指相同)的35%-第一期支付的每月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累加值的20%+当期采购期利息;
同时对第一期中支付的建设期利息进行调整
对第一期支付款项的调整是指依据结算投资额的20%与第一期支付金额的对比进行的调整
3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30日内
甲方再支付乙方结算投资额的15%及当期采购期利息
4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半后的30日内
甲方再支付乙方结算投资额的25%及当期采购期利息
5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30日内
甲方再支付乙方结算投资额的剩余部分及当期采购期利息
4.6.2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还款,即支付当期及之后的所有采购价款,提前采购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和采购期利息依据实际占用时间计取。
本项目的质量保修金的比例为结算价的2%,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纳入当期采购支付范围(甲方提前支付采购价款的,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为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应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5条甲方的承诺
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甲方不可撤销的负责采购并按约定支付采购价格,甲方负责落实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具体约定在合同中明确。
第6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
6.1.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采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以同期银行3至5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1.2本项目工程开工后,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被视为违约。
甲方应在终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所完成工程根据合同基本条款第4条确定采购价款,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完成工程的采购价款,同时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工程中乙方未实施工程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作为违约金。
6.2乙方违约
6.2.1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项目工程全部工程预算造价1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2.1.1施工计划中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需经甲方认可,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推迟一个月完成目标任务的;
乙方在最后竣工验收节点按期完成时,甲方不予追究施工过程节点的延期责任。
6.2.1.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甲方两次通知乙方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施工的。
6.2.2乙方出现质量问题未影响整体工程的,甲方发出改正通知后,乙方未能按通知期限改正的,甲方有权拒绝认可该部分已完工工程,并要求乙方承担该部分工程预算价的10%作为违约金。
6.2.3乙方的施工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致使工程不能达到设计使用用途且乙方在甲方通知合理期限内未能弥补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接收已完工程部分的资产,并在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60个工作日内,按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和工程总预算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后向乙方支付剩余采购价款。
6.2.4项目工程开工后,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乙方应按本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6.2.5未经甲乙双方、设计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及按甲方相关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6.2.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积极改正处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或媒体曝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费五千至一万元。
6.2.7乙方非法转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非法发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转包或发包金额20%的罚款,从其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纠正其错误行为。
6.2.8如乙方不按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在支付回购款时,甲方有权暂扣该部分工程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7条工程量的确认
7.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含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当期《桂林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和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7.2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10天个工作日未进行计量的,从第11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双方有分歧意见的除外),作为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确认的依据。
第8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有关合同的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
2、合同基本条款;
3、合同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9条附则
10.1本合同一式10份,正本2份,副本8份。
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5份;
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3份。
10.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合同条件中第5条约定的条件成立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条件
第一章特许权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投资建设与移交合同,包括附件至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投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指甲方采用投资建设与采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项目名),并在建设期结束由甲方采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采购人”:
指。
“投资人”:
“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乙方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移交日期”:
指采购人接受乙方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
“建设期”:
指自项目实际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预定完工日”:
指自实际开工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3.2条延期。
“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合格的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
指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合同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采购担保文件”:
指合同约定的第三人向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抵押合同。
“项目建设用地”:
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
指本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合同”:
指采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合同。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前期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各项行政许可、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建设土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办理、协助施工许可办理、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配套服务,包括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等的安排;
项目设计、勘察与监理、环境评估等方面工作。
“采购期”:
即本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采购价款的期间,期间为年,甲方有权提前采购。
1.2释义
在本合同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
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采购价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经双方同意并不时所作出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施工建设和移交;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乙方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乙方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3甲方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甲方应:
(1)按时完成前期工作;
(2)及时履行合同第五条甲方的承诺。
(3)保证乙方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建设用地;
(4)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本项目;
(5)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采购价款;
第3条建设期
3.1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3.2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合同,乙方需按约定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为便于甲方更好监管乙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双方约定以下进度里程碑节点为乙方必须实现的过程进度目标,如乙方不能按时实现以下目标且并无3.2条所述建设期延长的事实发生时,甲方可按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促进乙方进度控制,具体进度里程碑节点约定如下:
工程施工进度里程碑节点:
3.2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6)甲方的变更等行为;
(7)不良地质等影响因素;
(8)其他非因乙方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二章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乙方的投融资义务
乙方负责本项目纳入投资范围内的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