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给排水审图技术问答其它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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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给排水审图技术问答其它资料文档格式.docx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第7.3.1条,是否可不设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审图时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由设计人员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掌握。

(四)自喷系统(共20条)

1、《高规》第7.6.2.5条:

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

2、18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

GB50045-95第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原条文: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

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

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

4、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

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

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5、对非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如大学的活动中心,是否一定要设自喷系统?

娱乐场所性质需设自喷系统的,在《建规》第8.7.1B条有明确规定。

6、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按《高规》第7.6.1条和第7.6.2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7、规范对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不明确,不全面,特别是厂房,仓库类型套用GB50084-2001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缺乏依据,如GBJ16-87第8.7.1条根本没有提及食品、家电类。

厂房要设喷淋灭火设备是在GB50084-2001附录A危险等级中列举在内,遇到这一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执行;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类别的划分按《喷规》附录A。

8、GBJ16-87(2001年版)第8.7.1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设备。

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是否应设自动喷水设备?

设有中央空调医院应设自喷系统。

9、仓储式商场和大型超市商场的自喷系统如何选择危险级别?

仓储式商场的自喷系统按仓库危险

级,大型超市商场设计按中危险级设计(类别的划分见《喷规》附录A)。

10、关于建筑物(多层)中庭回廊自动喷淋系统喷头间距布置问题:

《建规》GBJ16-87第5.1.2条规定如中庭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放宽限制,但对喷头布置间距未做明确规定;

而《高规》GB50045-95第5.1.5.3条条文说明中对中庭回廊喷头布置间距有明确规定。

在审查多层中庭喷头布置间距时应按什么标准?

可参照高规》GB50045-95第5.1.5.3条条文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判定。

11、《自喷规范》第10.3.1条,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是否要设增压设备?

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设增压设施。

12、对地下车库,梁下是否可以布置喷头,风管>1200时,风管下是否可以布置边墙型喷头。

在地下车库,其喷头布置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与规范规定不符时,审查是否要指出?

喷头布置遇有梁、通风管道,执行第7.1.1条,第7.2.1条和第7.2.3条的规定。

喷头如布置在梁下,应加集热板;

风管下不采用边墙型喷头,如风管为贴墙式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喷头布置有不符规范之处要指出。

13、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的顶板处如何设置喷头?

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按GB50067-97第5.3.3条及第7.2.3.3条规定:

在坡道出入口无防火卷帘时,在车道、坡道上方设置喷头。

14、《喷规》第5.0.4条,没有指出仓库干式系统作用面积是否按1.3倍计。

凡采用干式系统,按《自喷规范》第5.0.4条执行。

15、《喷规》第8.0.9条,干式系统的配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又是《强条》,又是不宜,如何掌握?

《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宜”,视作“不应”条文执行。

16、《喷规》第10.2.1条《强条》要求自喷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因此有些设计者将自喷的增压泵也单独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规》《高规》都没有这个要求,是否必要?

按《高规》第7.4.8.1条规定,自喷增压泵要求的出水量(不应大于1L/S)远小于消火栓增压泵出水量(不应大于5L/S),水压要求也各不相同,增压泵各自单独设置为好。

17、《喷规》第6.2.8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那么水力警铃设在消防泵房内算不算有人值班?

另外在有些设计中要把水力警铃拉出很远位置也有困难。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设置点、连接管道管径及总长度应符合第6.2.8条规定,消防泵房一般情况下是无人值班的,多半为平时巡视加自动报警的管理模式,故水力警铃强调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可设置在经常有人走动的走道、门厅、消防值班房附近等。

18、综合性公共建筑,底层或二层为联家商店的高层建筑,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面积。

但由于功能需要建筑在一层中用防火隔墙分隔成多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根据规范GB50084-2001第6.3.1条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象上述情况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考虑?

如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即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也可按多个防火分区设水流指示器。

19、

(1)GB50084-2001第4.2.9.3条:

自动喷淋系统应设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口,如在送审图中该系统有排气阀设计,但无专门的泄水阀、排污阀设计,是否作为违反《强条》?

(2)GB50261-96第5.3.2.4条报警阀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可否认为是系统泄水装置?

有的将该装置作为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水装置使用,是否可以?

(1)不作为违反强条。

因为湿式报警阀本身带有泄水阀、排污口;

(2)报警阀组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是用来检测管道过水能力是否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一般不作为它用;

(3)报警阀组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不能作为消防水泵出水管泄水装置。

20、地下自行车库是否设喷淋系统?

地下自行车库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多层、小高层(10-11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设消火栓系统);

高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应设自动喷淋系统。

和地下汽车库附建的地下自行车库,当有防火隔断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条规定时,可仅设消火栓系统;

当无防火隔断措施时除设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自动喷淋系统。

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规定,宜取同一个喷水强度。

平时自行车库战时人防地下室,按《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执行。

(五)消防增压、分区(共4条)

1、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98S205是解决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喷头最低工作压力的,而图6(P.20)增压稳压设备安装位置中未对消防水箱出水进行增压,而且由于其压力高于消防水箱,水箱水无法流出。

图6是属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不推荐采用;

若采用需经有关部门同意。

2、GB50045-95第7.4.8.1条消防水箱处增压水泵出水量,对于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自动喷淋系统不应大于1L/S,该条条文说明增压水泵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或一个自动喷水头用水量,而国标图集98S176中增压设备配备水泵性能不满足该条条文规定,如何执行?

消防水箱增压泵处无旁通管(装有闸阀、止回阀),一旦停电,水箱水无法进入管网,违反哪一条规定?

增压水泵出水量应按GB50045-95的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消防水泵的供电一般为2路供电,至于没有设置旁通管,可作为其它问题提出。

3、多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重力自流的概念是什么?

某城市消防检测中心在有水池泵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中,还强调在屋顶消防水箱旁加设稳压泵及气压罐,是否必须设置?

《建规》第8.6.3条第一款,屋顶应设水箱,是否一定要设,可否由气压罐等设备来代替?

属多层民用建筑性质的,一般情况下屋顶消防水箱旁可不另设稳压泵和气压罐,但是在屋面消防水箱同层仍布置有消火栓系统或建筑内设有自喷系统,其水压无法满足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罐。

高层工业建筑和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屋顶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按《建规》第8.6.2条九款执行。

特殊需要以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时,应满足10分钟消防用水量和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

4、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5条:

分区给水的问题,规范是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要分区,设计时采用水泵加压,动压超过1.0MPa是否要分区?

静水压力是指系统中最低部位的压力,含因上部最不利点压力不够而设的稳压装置所增加的压力,该压力大于1.0MPa时就应进行分区。

静水压力不超过1.0MPa,只是在消防水泵开泵后系统内的动压超过1.0MPa可不必分区。

(六)生活给排水(共19条)

1、有关GB50015-2003第3.2.4条问题:

(1)目前广泛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从水箱下部进出水,进出水管共用是否符合?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包括哪些具体设备?

(3)电热水器属于哪款设备?

(1)一家一户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属于家用小型热水器,不包括在GB50015-2003第3.2.4条和第3.2.5条规定的范围内,如产品设备不附带止回装置,在设备的进水管上应装止回阀;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一般是指锅炉、热交换器(立式、卧式、板式)等有压容器。

(3)家用电热水器和单位用小型电开水器不包括在GB50015-2003第3.2.4条和第3.2.5条规定的范围内。

2、住宅5m水压确定在水表处是否妥当?

现在分户水表的设置位置出入很大,甚至有的设在室外地坪下或一层楼梯间。

该水压要求可理解为各个进户处距地面1m处所需的最小水压。

供水压力应按最不利用水点所需水压确定。

3、《建水规》表3.1.14中第5款淋浴器最低工作压力0.05—0.1MPa是否过高,一般水箱无法满足,如何处理?

需要0.05—0.1MPa的水压,达不到要求时,需局部增压。

4、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是否要满足2.5D?

GB50015-2003第3.2.4.2条与第3.2.12.2条中的条文解释有矛盾之处。

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不满足2.5D不作为违反强条,但至少应满足第3.2.12条的规定。

因消防水池中的水质不能保证符合饮用水标准,故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宜满足2.5D。

5、进户给水管与排水出户管间距必须满足GB50015-2003第3.5.15条还是第3.5.2条?

进户给水管与排水出户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m(可参见GB500242-2002第4.2.5条的规定)。

6、GB50015-2003第3.4.5.5条:

“室内给水管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配水支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阀门”,目前送审的图,大多数设计单位一个卫生间仅设一根供水立管,由立管接出的支干管上设有检修阀,其余供水支管上大于3个及以上用水点未设检修阀。

检修时只要将支干管阀门关闭即可进行,能否可认为满足条文规定?

满足规范规定,供水支管上用水点较多时宜加设检修阀。

7、由生活水箱(池)向锅炉、热水机组等供水,其进水管道是否也应设管道倒流防止器?

GB50015-2003第3.2.5.4条是否不全面?

由室内的生活水箱(池)向锅炉、热水机组等供水可不设管道倒流防止器,但一般设止回阀装置,可参见热水供应系统原理图。

8、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在市政给水引入管处设计了防污隔断阀,从这个消防给水管网接到单项工程的消防引入管是否还要设防污隔断阀?

倒流防止器不必串联设置。

9、在审查中GB50015-2003第4.5.9条:

地漏水封深度50mm还要否强调?

地漏中水封深度要求属于对具体产品的技术要求,故工程设计中可不必一再强调。

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化学实验室应设置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化验水嘴水头要求有减压措施”,该几条是否适用于大专院校的化学实验室?

大专院校的化学实验室与中小学不同,可不照此要求;

中小学化学实验室的事故冲洗水嘴及化学水嘴水压过大时,应有减压措施,参照GBJ99-66第8.8.2条。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

公共功能管井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目前不少送审图中各户太阳能预留管均设于住宅套内如何审查?

指出违反省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第8.5.3条。

12、GB50096-1999(2003年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第6.1.6条,《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是强制性地方标准,第8.2.10条,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

此条基本在住宅设计中均无考虑,对防结露措施,在执行中也不全面。

住宅污水横支管同层敷设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防结露措施应根据当地水源及气象参数计算确定。

13、阳台雨水的排除有些单位是由建筑专业设计的或者是设计成封闭阳台,在给排水设计图上未表达出来,审查时作何处理?

作为设计深度方面的问题指出。

14、阳台排水及空调冷凝水排入雨水管,且排入雨水检查井,审查时作何处理?

阳台排水不符合GB50015-2003第4.9.12条,空调冷凝水排水不符合第4.3.13条。

15、空调冷凝水未设计有组织排水审查时作何处理?

对住宅的空调冷凝水未设计有组织排水,是违反DB32/380-2000第8.2.8条《强制性条文》的。

16、排水出户管是否也应按GB50015-2003第4.6.3条横支管的要求设环形通气管?

经请示规范组:

排水出户管可不按排水横支管处理;

但当所接卫生器具较多时宜按此条设置环形通气管。

17、屋面雨水建筑不做溢流设施,如何考虑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重现期?

有女儿墙的屋面,均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

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重现期在GB50015-2003第4.9.5条和第4.9.9条中已作出规定。

18、GB50015-2003第3.5.18.3条规定:

设于找平层及管槽内的给水管外径不宜大于25mm。

目前许多工程设计中的De65管道也暗敷于墙槽内,给施工带来困难,可否将“宜”改为“应”?

不能将“宜”改为“应”。

因为如果在非承重墙上预留了管槽,De65管道也可以暗敷在其中,且无权利修改规范用词。

19、受条件限制,建筑中间层的卫生间通气管从侧墙出墙时,是否受《建水规》第4.6.10条的控制?

应符合该条的有关规定。

(七)人防给排水(共2条)

1、《人防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版6.1.13条规定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采用镀锌钢管,与建设部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镀锌钢管有矛盾,如何处理?

可列为优化意见,建议改用衬塑钢管。

2、对于人防地下室内非口部的密封通道和进排风井(为平时送排风和人员进出所设的),可不做集水坑和潜污泵、防爆地漏,最好统一要求。

非战时使用的口部(包括密闭通道,进排风竖井)战时均要封堵的,可不设集水坑和防爆地漏等。

(八)其它(共2条)

1、GB50084-2001第10.2.3条喷淋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在工程设计中有些只保证高水位时自灌,当水位下降到一定高度后无法自灌,此时如运行泵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备用泵,这种情况是否应视为未采用自灌吸水方式?

GBJ16-87第8.8.2条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应有引水手段,否则既未做到自灌又无引水手段,不符合规范要求。

消防水泵采用了在正常水位下的自灌式吸水时可不认为违规,但不提倡在低水位时消防水泵无法自灌的设计。

2、在审查化工厂房时什么情况下按《建规》,什么条件下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两者取其严?

《建规》的第1.0.3条已明确《建规》不适用石油化工的生产区。

(九)设计深度(共3条)

1、送审的给排水专业施工图中未提供主要设备表、室外给排水总图等,如何处理?

缺主要设备表作为不符合“编制深度”(2003年版)第4.6.1条的规定;

无室外给排水总图可写明本审查不含室外给排水总图设计。

2、按照《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1.6条是《强条》,按照《人规》(2003)第2.1.6条又不是《强条》,是否以后者为准?

相同内容的条文是否作为《强制性条文》,后出版的与前出版的规定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3、外省地方规范、规程在江苏地区是否适用?

外省图集能否在江苏使用?

外省地方规范、规程不适用江苏地区;

外省图集在江苏不能使用。

其它补充问题:

1、建筑为四星级宾馆,大堂为两层,客房6层,设有中央空调,大堂的中厅净高超过8m,如何设自喷呢?

只要在其它地方设,中厅顶部不设就可以了吗?

规范上对于建筑高度超过8米的高大空间明确表示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但现在许多工程根据具体情况均设置了水炮或自喷系统用快速响应喷头。

酒店大堂是否设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要是可燃物多不多。

按照推测酒店大堂人员密集及可燃物较多处为住宿登记处及休息处,一般这两处不会在高大空间,因此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可考虑设置雨淋或者消防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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