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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可兑换是指整个项目限制不多,经过核准或登记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对外直接投资,在汇兑环节没有前置性审批,只需要作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部分可兑换是指经审批后部分交易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资金,不能超过有关部门事先核定的外债指标;

不可兑换是指明文禁止的项目,包括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做或者没有发生的项目,属于禁止类管制,如居民个人不能向非居民提供贷款等交易。

二、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既无外债,也不允许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

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中,资本项目交易基本处于空白阶段。

但自1978年以来,中国开始启动了渐进的、审慎的资本账户开放进程。

1978年开始,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着重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放松管制,事实上启动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这一阶段的资本项目管理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在管理领域上,以直接投资为主,其次为外债,证券投资被严格限制;

二是在管理思路上,以鼓励流入、限制流出为导向。

从开放的实践看,在直接投资、债权债务等各个特定的业务种类上,流入方向的业务都是最先开放的;

三是在管理实践中,曾经历放开-管制-再放开的反复过程。

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开始着重资本项目的开放,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加强了资本管制,尤其是资本流出的管制,如禁止购汇提前还贷等,直至危机结束后才逐步取消。

2001年以来,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并逐步深入。

与上一阶段相比,2001年以来资本项目管理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放重点有所变化。

在直接投资领域,管理已经相对成熟,实现了基本开放;

在证券投资领域,正在经历从无到有的重要时期。

尤其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迅速扩大时期,如何通过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来分享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如何在有效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监管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针对这一局势,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

随后,又相继推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自有资本或代客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政策。

二是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

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经常、资本项目持续大额双顺差,外汇储备迅速增长。

这既体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也部分反映我国资金利用的低效率。

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不再是千方百计吸引外资,而是如何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这一形势下,资本项目管理开始转向鼓励资金有序流出和防止投机性资金流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例如,在直接投资领域,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在外债领域,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管理,严格外资企业外债结汇;

在证券投资领域,允许境外证券投资;

在资本转移领域,允许个人资本转移等等。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通常认为,短期资本流动大多是投资者不顾经济的基本情况,根据传闻进行交易或出于投机性动机引起的,因而,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长期、正常的经济发展。

对于资本流出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急剧贬值,抑制资本外逃;

对于流入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过度升值,防止通货膨胀。

(二)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

在资金短缺时期,资本管制可确保将稀缺的国内储蓄用于融通国内投资而不是购置国外资产;

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时期,资本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相对脆弱的国内产业、金融市场等提供一定的缓冲期,以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此外,限制外国人拥有国内生产要素,还可以防止本国资源的不当耗费或某一行业出现垄断。

(三)从实践来看,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有一定的合理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其成员保留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必要限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经济、金融体系脆弱,货币处于弱势,容易遭受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金融、经济危机,甚至酿成社会政治危机。

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资本管制更加必要。

事实上,发达国家也保留了一些限制措施。

例如,美国出于国家经济安全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对投资境内的一些产业和投资主体国家进行限制;

日本为保护国内产业,对直接投资仍有产业限制,对金融机构业务和证券业有数量控制和时间限制。

四、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手段和原则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立法,限制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和汇兑。

市场手段主要通过干预市场,对利率、汇率等价格因素进行调节,引导资本流动。

我国目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以市场化手段。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能力的提升,对确需保留的资本项目管制,将越来越多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监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原则是:

(一)均衡管理原则。

资本项目的均衡管理指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要将跨境资金流动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从管理政策上鼓励跨境资金双向有序流动,加速开放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证券投资等原来限制较多的领域,限制投机性资金流入。

(二)稳步开放原则。

资本项目管理以有序稳步放松资本项目交易限制、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便利化原则。

在改革开放理念上,要顺应市场需求,从经济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消除影响主体经营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体制障碍,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和自主能力,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促进我国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谋划和完善全球生产要素格局配置,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国民待遇原则。

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在许多领域对外资存在超国民待遇;

另一方面,在部分行业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又壁垒森严。

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导致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产生行为扭曲,如返程投资问题,假外资问题等等。

低于国民待遇,又不符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

资本项目管理需要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在各个领域贯彻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直接投资管理

直接投资是指为了获取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一般投资者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活动。

跨境直接投资从方向来看,可以分成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是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机构到境外从事直接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政策。

1978年,我国批准设立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之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逐步壮大,成为扩大出口、拉动投资等方面一支重要的力量。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或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

从投资的形式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又可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

新设投资,也称绿地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

并购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并购已经存在的内资企业。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需要先行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

从管理程序看,外商直接投资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后,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汇登记和相应的汇兑手续。

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除了履行保障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两大外汇管理基本职能外,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还体现在:

一是确保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资金入资和结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是优化国内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有效利用;

三是从外汇管理角度提高外资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掌握直接投资项下跨境流动的基本数据,防范与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是:

第一步,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第二步,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三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步,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

第六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在外汇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相对较高,重点在于统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

同时,现行的外汇管理主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

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即有实际的支出需求,如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

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

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

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997年开始,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委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所涉有关事项进行年检。

目前,每年的第二季度,均由商务部牵头、外汇局等部门参与组织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年检制度安排,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等基础财务信息。

可以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了第一手的重要数据信息,如外商投资企业留存利润、实际利用外资的准确存量等。

通过年检,外汇局实现了对现有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查,为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改善相关服务奠定了基础。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在鼓励和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的相关限制。

从1999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原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决定着手对原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2004年7月,国务院实施了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管理方式,落实投资主体的投资自主权,增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与此同时,国家提出了“走出去”发展战略。

由此,境内企业向海外“走出去”的步伐加快。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在外汇管理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出台便利措施,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

尤其是近年来,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思路,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这些具体政策主要包括:

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放宽全国各地区购汇额度,下放审批权限;

允许境外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增资或境外再投资;

允许境内企业以自有外汇、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投资;

允许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跨境运作;

将境内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从原先的逐笔审批转为余额管理,以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等。

这些政策为境内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因此,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

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登记,并据此记录境外投资项下流出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变动收入(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资金流入境内。

(二)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

商务部和外汇局联合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始于2003年。

根据该项制度,境内投资者需要提交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基本情况,反映境外投资企业重大资本变更信息,披露或有负债情况等。

此后,境外直接投资年检每年下半年开始。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适应了调整和创新境外投资监管模式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境外投资事后监测。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政策

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困扰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

为积极服务境外中资企业,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贷款。

外汇局通过核定境外放款的额度,既满足了境外中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可以掌握放款的额度和节奏,防止资金大规模集中流出;

通过审核还款资金流入,可以防止异常资金流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第三节信贷业务管理

一、外债管理

外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各类债务。

外债管理有两个目标,一是宏观管理目标,即外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二是微观管理目标,即外债的使用效益。

外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运用,适度控制外债规模,合理安排外债的行业、地区、期限和币种结构,保证足够的清偿能力。

一般来讲,国家根据某个时期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确定一段时期内利用外债的规模及增减速度。

合理的外债规模受外债需求的影响,与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投资规模、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等有关,另外还受到项目的外债偿还能力、国内生产要素的配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

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直接关系到使用外债的项目的偿还能力,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

另外,国内相关生产要素的配套能力、原材料采购和市场营销能力、外汇风险防范措施等也直接影响外债使用项目的偿还能力。

目前,对外债使用效益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项目的事前审批中。

我国的外债管理分属多个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汇总提出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债券发行、项目融资等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并会同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制订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核准外债的签约和提款登记、开户以及还本付息相关结售汇;

外债统计监测和对外担保审批。

此外,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外债管理方式或手段主要包括数量管理和汇兑管理两方面内容。

数量管理主要用于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汇兑管理主要包括登记、开立账户、结汇、购付汇等内容。

在数量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包括中、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等),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发生额指标,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余额指标。

在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

(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短期外债指偿还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外债。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可以借用的短期外债上限,这个上限是一个“余额”概念,也就是债务人累计借用的短期外债减去累计偿还的本金的差额。

对短期外债采取规模控制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短期外债具有流动快、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它的流动既不直接依托投资实体,也不受投资工具限制,对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币汇率稳定影响较大;

二是短期外债政策与央行货币政策紧密相联,二者分别从外部和内部调控流动性,货币政策若没有相应的短期外债政策配合,效果会大打折扣;

三是短期外债具有杠杆效应,若不加以控制,易增加银行和企业的偿付风险,进而引起国家债务和货币危机。

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外汇局每年初核定当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指标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全国性中资银行和法人制外资银行以及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的指标,另一部分是各地区指标,外汇管理分局可据此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制中外资银行、未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以及中资企业的指标。

在核定指标时,外汇局会根据流动性需要、资本金(运营资金)规模、国际结算业务量等情况,同时参考上年指标使用情况及同行业水平等计算银行和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上限。

指标一旦核定,借款人任一工作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

目前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是按照“投注差”原则管理的,简单讲就是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上限或额度是由它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两项之差决定的。

在这个差值之内,他们能较自由地借用外债,并可以方便地将外债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但中资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他们不享受“投注差”原则,借用外债的准入门槛较高,需要审核一系列财务指标,而且按照现行政策即使借到外债也无法结汇使用,因此他们在实际中很少借用外债。

造成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差异的原因很多,包括外资企业国内融资渠道少、与境外母公司资金往来需求大以及长期形成的宽松外资管理政策等。

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不断提高,中、外资企业经营差异逐渐消失,给予中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的公平待遇问题也已提上外汇管理工作日程。

(二)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管理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归于外债管理框架之下,并按债券期限的不同,分属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管辖口径。

因此,对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实施管理的目的与短期外债是基本一致的。

所不同的是,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准入门槛更高,融资规模更大,投资者众多,一旦出现违约,将对市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对债务人的资质水平、风险管理要求更高,同时,境外债券融资是资本项目下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对国际收支影响有较大影响,相应地,对其管理的尺度和程序也应更严格。

境外发行债券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

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外汇局审批;

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外汇局审批。

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

(三)外债登记

凡是借用外债的境内机构(目前个人不允许借用外债)均须履行外债登记义务,即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须在规定时日内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所借用外债的金额、币种、利率以及期限等数据信息。

我国长期实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外债登记是国家外债统计的基石,我国每年公布的外债统计数据全部来源于外债登记系统。

这些外债统计数据,既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客观依据,也是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重要数据来源,用于满足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社会透明度的要求;

另一方面,外债登记是我国外债管理的最主要依据,管理部门根据统计的外债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控制国家整体外债规模,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

除国家部委借用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外,境内其他机构借用外债均实行逐笔登记。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在贸易中,贸易的货物流(货物交割)与资金流(货款收付)在发生时间上往往会有早晚差异,即货物交割有时早于货款收付,有时又会晚于货款收付。

货物交割(所有权的变更)时间早于或晚于货款的收付时间,会形成企业间的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这些都是短期融资行为(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

这种因贸易中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而产生的融资行为,就是贸易信贷。

外汇管理中的贸易信贷专指跨境贸易中企业之间发生的贸易信贷。

贸易信贷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其中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属于对外负债,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属于对外债权。

从债务来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前,我国已建立了除企业间贸易项下直接融资(贸易信贷)外的全口径外债登记制度,形成了较完备的外债统计体系。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企业贸易信贷迅速发展,在外债中的比重逐年提高,从而对现行外债登记制度和统计体系的完整性提出了挑战。

从债权来看,受经济发展初期外汇资源紧缺,外汇管理重入轻出观念影响,我国债权登记统计起步晚于债务。

在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对外经济输出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建立和加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也已提上工作日程。

此外,在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尚处于部分管制的情况下,不排除部分投机资金假借贸易渠道进行短期套利的情况,这降低了资本项目管理有效性。

因此,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适时地满足了我国完善对外债务和债权统计制度的需要,同时也加强了短期外债管理,抑制了投机资金流出入。

现行贸易信贷登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网上登记。

贸易信贷实行网上登记,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90天以上)、延期付款(90天以上)等进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

联网核查。

对于预收货款收汇信息,外汇局向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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