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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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6、提供办理《退休证》一寸相片两张

7、属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转出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2.转入地社保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3.缴费清单,有欠费的必须先补缴后转。

转入办理材料:

1.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缴费凭证。

4.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提供财务环节转入且基金到账的凭证。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3、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二、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3、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职工:

1、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4、中央部、委、办和省属及其他驻揭阳市单位及其职工。

1、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近期2张1寸免冠彩照;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登记表》。

单位参保:

1、单位首次参保:

(1)、《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一式二份);

(2)、《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款委托书》(一式二份);

(3)、《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册表》(一式二份);

(4)、参保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单位发放工资有关资料(工资表)。

2、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1)、《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册表》(一式二份);

(2)、参保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单位发放工资有关资料(工资表)。

3、参保单位减少人员:

(2)、所减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参保人员调整工资:

调整工资有关资料(工资表)。

1、参保登记: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参保点登记;

2、保险费缴纳:

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登记表》,缴纳个人负担的医保费,

3、参保完成:

缴费后,社区居委会发予《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由单位统一填写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温馨提示:

单位首次参保和已参保单位人员增加需携带参保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有关资料(工资表)。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城乡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门诊费用报销:

1、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财税统一发票(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3、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单位证明参保人身份及门诊事实的书面证明;

5、经住院参保人签名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住院费用报销:

本地住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2、患者本人身份证

3、单位书面证明

异地住院: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特殊检查治疗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5、单位证明参保人身份及住院事实的书面证明;

6、经住院参保人签名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报销流程;

住院报销:

参保人带上述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门诊报销:

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在出院(或就诊)后办理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流程;

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结论。

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单位参保: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法人登记证、许可证。

(3)、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揭阳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申报表》。

职工参保:

增员原因说明材料。

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经办人员受理后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告知参保单位,业务办理由经办人员初审,副科长复核,科长审批。

再由业务经办录入信息资料,并打印有关证件。

1、如实填写《揭阳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员登记表》,

2、经办人员核实有关材料,审查缴费情况,收回登记表和材料存档,由经办人员办理,副科长审批。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揭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揭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5、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附照片2张(由关系科提供失业缴费情况)

6、本人档案

1、领表格;

2、填写表格并盖章;

3、提交表格;

4、审批;

5、办结

1、符合本市领取失业金条件且在本省其他地区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2、在异地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揭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

3、在揭阳市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的人员。

1、异地失业保险转入代发: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本

2、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合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劳动合同书

(4)、身份证

(5)、本人2寸照片2张

3、失业保险转出办理: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1)、科室经办人核查提供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2)、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洛阳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3)、科室经办人初核(失业人员提供异地转移失业待遇明细表)

(4)、科长审核—科室经办人制表—科长拟批—副局长拟批—局长审批—局财务转账

科室经办人员初审,初步确认待遇标准—科长审核,确认待遇标准—科室经办人核查—科长复核—分管局长拟批—会计人员拟批—局长审批—局财务转账

(1)、科室经办人核查缴费记录

(2)、科室经办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失业人员签名确认

五、生育保险

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及其他驻揭阳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单位参保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1)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

(3)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并发疾病的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6)结婚登记证。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申领手续。

六、公积金

缴存手续

单位缴存业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缴存登记—受托银行开户。

  5、收费标准:

6、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个人缴存业务

办理对象: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1、个人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需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户口迁出揭阳市或出境定居的;

4、失业或下岗人员,且连续失业或下岗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6、管委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揭阳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存折;

3.提取申请表。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一手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发票或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3、购房发票

4、银行划付款凭证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

步骤二:

等通知:

手续齐全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步骤三:

银行放款:

准予提取的,职工持准予提取证明及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对帐簿)、身份证等材料并按银行规定办理取款手续。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

2、单位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真实性,核对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或预留印鉴。

3、手续齐全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4、准予提取的,职工因先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5、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职工可持准予提取证明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账户余额提取的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二手房40%);

5、具有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6、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没有欠缴情形,或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7、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文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存折或查询清单;

5、申请人及配偶经济收入证明;

6、贷款申请审批表。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30%以上购房首付款凭证

3、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手房: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文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存折或查询清单

5、申请人及配偶经济收入证明

6、贷款申请审批表

7、房产证明

8、40%以上购房首付款凭证

9、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经银行初步审批。

签订借款合同:

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划拨贷款:

公积金中心收到银行报送资料和划款通知书后,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异地贷款指南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

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1、领表咨询。

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

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

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

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

(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4.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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