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最新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14作业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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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下婚姻属于有偿婚的是(ABC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掠夺婚

6.以下关于对偶制说法正确的有(ABC

A.与一夫一妻制相比,对偶制的同居仍显得十分脆弱,稳固性差。

B.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在逐步缩小,最后相对集中为一对配偶。

C.对偶婚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D.对偶婚是人类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三个婚姻家庭形态。

7.婚姻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CD

A.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B.调整对象的身份多重性

C.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D.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8.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BC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重婚的

9.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BCD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有(ABCD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判断题

1.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但如果其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取消其探望的权利(错。

2.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律须征得军人同意,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错。

4.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错。

5.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错。

6.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有约束力(错。

7.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妹,有扶养义务(对。

8.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对。

9.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

10.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对。

四、简答题

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婚姻效力: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2财产处理:

按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原则上以共同财产处理。

(3子女处理:

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

(2因上述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案例分析

张某(男,1977年12月出生与李某(女,1982年5月出生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11月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

2002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

(1法院为什么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效力如何?

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2002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即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所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有效的,若想解除这一关系的,以离婚的程序进行。

作业二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

2.我国古代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3.(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4.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配偶死亡和(离婚。

5.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与舅舅的女儿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7.我国古代的收养制度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类。

1.同一外祖母的表兄弟姐妹是(B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二代直系血亲

D.三代直系血亲

E.二代旁系姻亲

F.三代旁系姻亲

2.下列观点正确的有(BC

A.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确认之日起,收养行为无效。

B.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C.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

D.生父母送养子女,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反悔,解除收养关系。

3.亲属是指基于(、(或者(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BC

A.婚姻

B.血缘

C.法律拟制

D.契约

4.我国现代法学理论将亲属分为(ABC。

A.血亲

B.姻亲

C.配偶

D.妻亲

5.下列亲属中属于血亲的有(ABCD。

A.姐妹妹妹

B.哥哥弟弟

C.养父母

D.父母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配偶不属于近亲属,但其法律地位与近亲属相同。

2.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属于旁系血亲。

3.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相对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言,更显得科学和精确。

4.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我国《收养法》规定,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四、名词解释

1.亲属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不同身份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

3.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自同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4.收养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子女为一等亲,与祖父母、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

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

其世代数相和,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简述收养终止的效力

(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A.被收养人的条件

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所人。

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B.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送养人的条件:

按《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2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A.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属于公民或华侨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不在此限。

B.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四项条款的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

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C.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D.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收养人应当是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

只能收养1名子女。

六、案例分析题

王先生10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

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

问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本案中,王先生收养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故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王先生可与送养人协议解除,并且应当征得其养子的同意。

作业三、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决见》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C。

A.未成年子女

B.配偶

C.晚辈直系血亲

D.后代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A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A。

A.遗产分割前,接受继承

B.遗产分割,放弃继承

C.遗产所有权转移、接受继承

D.遗产所有权转移、放弃继承。

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必然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ABCD。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D.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ABCD。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5.我国《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以下哪些(ABCD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律应当均等。

2.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效力待定。

错3.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初的遗嘱为准。

错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错5.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对四、名词解释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4.转继承转继承,也可以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五、简答题1.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比较遗赠与赠与

(1)遗赠和赠与都为法律行为,前者为单方法律行为,后者为双方法律行为。

按《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

前者,不用征得受遗赠人即可成立,而后者,须征得受赠人同意方得成立。

(2)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前者必须以遗嘱的形式表示,而后者,则为非要式合同。

(3)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何区别?

(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即使都发生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但这两者存在着区别。

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则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是由已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范围较大,而且事实上取得遗产的一般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来继承。

(3)适用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六、案例分析张湘妹与刘兴旺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和睦,一直与刘兴旺父母住在一起。

1997年3月,刘兴旺考虑到自己从事运输业务危险大,而且自己的兄弟一直都很蛮横,于是刘兴旺留下了一个遗嘱,约定自己死后的所有财产由张湘妹与其父母各继承一半,并将该遗嘱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1998年5月刘兴旺出事身亡。

张湘妹仍与刘兴旺父母生活在一起。

刘父母受丧子打击,不久便双双卧床。

张湘妹对刘父母极尽照顾,每日端茶递水,到处请医生替其看病。

刘父母逢人就夸张湘妹的贤惠胜过儿子。

相反,刘兴旺的兄弟却不闻不问。

1999年2月,刘父母双双去世。

后刘兴旺的兄弟强行将刘父母及张湘妹的家产独占。

张湘妹不服,诉至法院。

兄弟称:

(1)张湘妹对其与弟刘兴旺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2)其父母的财产,作为媳妇的张湘妹没有继承权。

问:

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答:

刘兴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故在刘兴旺死亡后,张湘妹有权按此遗嘱继承刘兴旺遗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刘兴旺的父母继承。

(2)刘兴旺死亡后,张湘妹仍与刘兴旺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她成为刘父母遗产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刘兴旺兄弟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少分。

故在刘父母死亡后,其遗产(即他们生前继承刘兴旺遗产的另一半财产)应由张湘妹继承全部或绝大部分,而刘兴旺兄弟没有继承权或只有少部分继承权。

作业四一、填空题1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根据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与哥哥的女儿为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6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夫妻双方)对具有约束力。

二、不定项选择题1某女结婚后一年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为了使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也必须(B)。

A.征得三个弟弟的同意B.征得丈夫的同意C.征得母亲的同意D.无需征求别人的同意。

2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C).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的遗产D.不能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3以下婚姻属于有偿婚的是(ABC).A.买卖婚B.交换婚C.劳役婚D.掠夺婚4.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ABCD)A.配偶B.子女C.父母D.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5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ABCDE)A.公证遗嘱B.自书遗嘱C.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E.录音遗嘱三、名词解释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而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对。

2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即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婚姻关系。

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四、问答题1简述寺院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的内容.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相等,则这一相同的世代数为双方的亲等数,如不相等,则取世代数大的一个作为双方的亲等数。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哪些?

.按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简述遗嘱的概念及有效条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则作为法律行为,本身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要件;

另外,公民虽然有遗嘱的自由,但是,订立遗嘱本身并非毫无限制,它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五、案例分析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

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

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陈丙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

1995年陈清因患癌症,经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看。

1996年陈清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作了公证。

1998年6月12日陈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三个女儿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

经查,陈清的遗产包括:

一套三居室住房,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

(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



(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

(1)有效答:



(2)存款、现金、家具、衣物由陈甲、陈乙和陈丙三人依法定继承分割;

陈丙因照顾老人较多,可以多分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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