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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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2页Word格式.docx

第七条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具体参照附件二),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

第九条区国资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进行统一的产权管理。

第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的产权办理到本单位名下,应统一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区建设局进行竣工验收核查;

(二)报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报区国资局出具产权界定证明;

(四)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进行产权登记,并将办好的《房地产证》交区国资局统一保管。

已将房屋、建筑物办理到本单位名下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到区国资局进行申报,重新办理《房地产证》。

各街道办事处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建设物,统一办理到街道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并将《房地产证》复印送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一条区国资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核发统一的《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使用证》,明确其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员工宿舍,除经核定自用的外,由区机关事务局物业办实行统一集中的管理模式。

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办负责政府物业的统一出租和经营,区国资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建立完善的实物登记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固定资产现状定期向区国资局报送,处置时及时申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实物台账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设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办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建造;

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点核查。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实物、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及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确有必要实施下列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之一的,应按申批权限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无偿调拨;

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区国资局审批;

(三)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局汇同区计划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批;

(四)特别重大、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批;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局汇同区计划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固定资产,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偿调拔:

1、资产价值的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书。

(二)出售:

2、评估报告;

3、书面申请及说明。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四)报损: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证明、鉴定资料、集体审核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对造成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对呆坏帐确认的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方可申请报废,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工具:

车辆购置超过8年,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并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更新、报废条件;

(二)电脑、复印机等电器类:

5~8年;

(三)办公家具:

8~10年;

(四)专用设备:

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部门鉴定为准,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按照不低于5~10年的标准确定。

大型设备确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资产技术状态低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50%以上等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必须有相关技术部门鉴定。

(五)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年限确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更新固定资产的,应在原有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方可向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更新资产的立项和资金报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时,要对其占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重大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经区国资局确认后,方可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内设机构之间或非独立会计核算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不涉及帐务调整的,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但要做好资产调拨的交接、登记工作,明确资产划转后的管理责任。

临时机构撤销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清理、登记,经区国资局确认后,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自行调剂。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处置前,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学校、医院、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以及经核定的属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下列收益应统一上缴区政府,由区国资局设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一)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房屋及建筑用于对外出租或经营的收益。

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具体用途及使用办法由区政府审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对因管理不善和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自行处置固定资产,漏报、瞒报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单位和责任人,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七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包括土、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交通工具。

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

(四)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1、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兽医器械等。

2、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多工广播、立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设备等。

3、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5、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等。

6、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7、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如殡仪火化设备等。

  (五)文物和陈列品。

指指经过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包括革命遗址、石窟及石刻、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传世历史文物、考古发掘文物、民族文物、外国文物、化石等。

  (六)图书。

指图书馆和图书室的图书。

包括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读资料、光学录像、光盘资料、电视唱片等。

(七)其它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对于一般单位而言,其医务室设备、厨房设备可列于此类。

土地使用权指已明确为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参照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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