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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

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

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

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门;

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

在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

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

后者包括该主体;

创制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

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

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

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

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等。

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

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

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

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

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

的整体利益。

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

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

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

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

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

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

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

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

第一,在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二,法律价值不同。

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

第三,法律本位。

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

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

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

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

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

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

垄断。

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3.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

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

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

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

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

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

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

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4.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

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

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

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

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联合抵制交易。

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

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

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

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商品,即垄断高价;

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

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

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

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

因为其危害表现在:

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

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

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

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

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二。

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

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

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制度。

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

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

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依法求偿权。

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

七,接受教育权。

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获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

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篇二: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

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

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

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②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在这一部分中,我更注重在基本特征的细节要求方面。

例如:

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的理解看来,是因为分公司它没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一切合法的经济活动,它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①公司设立的条件②公司章程的制定③股东出资的方式④公司的设立登记⑤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①设立的条件②设立的方式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

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都要对外进行披露。

例如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09-1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要对外宣布公司重大事项和披露公司季报、年报等供市民查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一、股份的发行

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份的特点,同时介绍了股份发行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股份的转让

在这里应区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不同之处,同时可以了解到股票的转让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随意的转让,股份的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当然对于记名股票来说,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相对简单迅速。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本章节是为了说明为了强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①公司债券的内涵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公司集资的主要方式。

公司债券又叫公司债,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特殊方式。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股份,增加资本;

二是借贷。

而借贷又分两种,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借贷;

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

而我们所说的公司债券就属于借贷的第二种方式。

②公司债和股份的区别

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区分:

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二是利益分配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主要事项二、公司债券的分类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根据二三节的内容,我们可以绘制一张表格,以便更清晰地区分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四、转换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公司的损益核算与管理。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才能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基础,使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利润的分配

四、公司公积金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三四小节中,主要关注的是关于法定公积金的问题。

法定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一、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即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两者有很大区别。

二、公司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区分清楚。

公司分立而言,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部分产业分立出去产生新公司,原公司依旧存在;

另一种是将全部产业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不存在。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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