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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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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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硕士学位论文

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AnalysisAndLegalImprovementOfWaterPollutionIn

YanCheng,JiangSuCases作者姓名:

蔡力

指导教师:

黄开诚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内容摘要

本文是由争议较大的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为案例展开的分析研究,主要区分

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阐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

当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由此笔者提出为完善此罪的建议措施。

全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提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案由:

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

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

简要介绍江苏盐城的水污染案件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是案例的争议焦点。

被告人胡某、丁某应构成何种罪名,有两种观

点。

一种观点赞成法院的判决,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种观点否定法院的判决,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四部分是本案例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在这部分首先分析了重大

环境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其次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此

基础上,区分两个犯罪之间的界限,最后对胡某、丁某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认为

胡某的行为既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又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五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

先是得出通过上述分析被告人应为无罪的结

论,然后深层次地研究当前刑法中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缺陷和漏洞,例

如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和法定刑方面存在缺陷。

针对本罪存在的重大缺陷,笔者

提出修改和完善这一犯罪的刑法建议措施。

例如,建议将主观方面修改为以过错

责任为主,辅之以严格责任;

修改既遂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刑法种类等等。

第六部分是结语。

刑法是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呼吁要通过完善刑法立

法来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缺陷;

立法完善;

严格责任

第1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Thisarticle,asacasestudyanalysiswhichcarriedoutbytheJiangsuYanCheng

waterpollutionbythecontroversialcase,makesadistinctionoftheboundaries

betweensignifican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crimeandcrimeofthethrowing

dangeroussubstance,statesthedefectsofsignifican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

crimeinthecurrentlegislation,thustheauthorputsforwardtheproposedmeasuresto

improvethiscrimeThisarticlecontainssixparts,feedasfollows:

Thefirstpartisthecauseofaction.Descriptionthecasecauseofactionwhich

thisarticlewillanalyze

Thesecondpartisthemeritsofintroduction.Brieflyintroducesthebasic

situationofwaterpollutioninYanCheng,JiangSucasesThethirdpartisthefocusofcontroversyofthecase.ThedefendantMr.Hu

constitutewhatcounts,therearetwoviews.Aviewinfavorofthecourt'

sdecision

thattheMr.Hutheconductconstitutesthecrimeofplacingofdangeroussubstances;

Anotherviewistodenythecourt'

sdecisionthattheMr.Huthebehaviorconstitutesa

major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crimeThefourthpartisthefocusoflegalanalysisinthiscasedispute.Firstinthispart

oftheanalysisoftheconceptofthecrimeofmajorenvironmentalaccidentsand

compositioncharacteristics,followedbythelaunchoftheconceptofcrimesandthe

elementsofthedangeroussubstancesonthisbasis,distinguishbetweenthetwo

chargesinthefourconstitutethecharacteristicsoftheexistingboundaries,andfinallyanactcarriedoutaqualitativeanalysis,analysisoftheMr.Huthebehaviorisneither

constituteamajor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crime,anddoesnotconstitutethe

placingofdangerousmaterialThefifthpartistheconclusionofthecase.Firstobtainedthroughtheabove

analysis,thedefendantnotguiltyconclusion,deeperstudyflawsandloopholesinthe

currentcriminallawprovidedforthecrimeofmajor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

suchasthesubjectiveaspectofcrimeblurredintervenetoolate.Significant

deficienciesexistinthiscrime.Iproposetoreviseandimprovethecountofcriminal

lawproposedmeasures,suchasinthemain,thesubjectiveaspect,thepunishmentof

legislativeproposals,legislativemeasurestoimprovethesubjectiveaspectsofthe

major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crimeismodifyingittoincludeboth

第2页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intentionalfaultandliabilityfaultasamajorpart,conditionalstrictresponsibilityasa

subjectivecomplementThesixthpartistheconclusion.Inrecentyears,thepollutionisincreasingand

environmentisworse.Thecriminallawisthelastlineofdefenseinprotectingthe

environment,callingthroughtheimprovementofcriminallegislationtoprevent

pollution,protecttheenvironmentKeywords:

SignificantEnvironmentalPollutionAccidentCrime;

CrimeOfthe

ThrowingDangerousSubstance;

Defects;

ConsummationOfLegislation;

Strict

Responsibility

第3页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目录

引言1

一、案由1

二、案情介绍1

三、本案例的法律争议焦点.2

(一)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

(二)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

四、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法理分析3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3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8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10

四对胡某、丁某行为的定性分析11

五、研究结论.13

(一)本案例的法律定性.13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13

六、结语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2

第1页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引言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

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尤其是最近几年,为了追求企业个人经济利益最大

化,人们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造成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不可恢复性破坏。

环境自

身的净化和恢复能力毕竟是有限的,笔者撰写本文的最大目的是通过对这起江苏盐城的

污染案件的分析来完善环境刑法,以有效打击和控制污染环境的恶劣行为,使社会各个

阶层都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清楚自身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好我们周身

的环境。

纵观国内学术界,研究环境刑法专著不在少数,论文也有上百篇。

但是结合案例分

析环境刑法的论著并不多。

结合本案例分析的论文有《对盐城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

《从盐城水污染案看环境刑法的尴尬》若干篇,但对污染案件的分析还不够深入,提出

的立法建议还不够全面,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盐城污染案件来分析研究环境刑法。

这不

仅有立法意义(提出笔者个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建议),而且具有理论

意义(通过此案例分析笔者区分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同另一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

的界限,进一步丰富相关刑法理论知识),更有司法实践意义(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处理

相类似的案件提供指导,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刑法提供指理论支持)。

本文的创新点有两处,一是提出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二是对本案例的两种争议观点均持否定态度,提出自己新的观点,即行为人应当无罪。

一、案由

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

二、案情介绍

2009年2月份,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一起严重的水污染事件。

经证据调查显示:

2007

年底起至2008年2月份,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胡某,及该公司生

产车间负责人丁某在已经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行政处罚情况下,明知公司在生产

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害工业废水,无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酚类

有毒化合物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进公司附近的河流内,任其造成自来水的水源的严

重污染,自来水厂不得已停止供水六十六多个小时,市区的居民因此断水将近三天,造

成了社会恐慌等严重后果和难以计算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据此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某,因其行为已构

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为主犯,判处其十年有期刑徒刑;

被告人丁某,系投放危险物质

1

罪的从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本案例的法律争议焦点

考察国内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通常以重大污染事故罪

进行处罚,而此次法院却宣判被告人胡某构成投放危险物罪,当属我国此类情况之首例。

这一不同以往的判决,立即引起各方关注,引发了网民和学者们的热议,形成了两种截

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方持肯定说,即认为法院的宣判?

?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正确的。

如辽宁孙金

宝律师就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同另一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本身就存在较大差别。

前者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后者多为故意,既包括直接又包括间接。

根据法院认证

的证据,被告人胡某、丁某的单位之前已经受到行政机关的多次警告处罚,明知自己排

放的污水废水中存在有害物质,直接排放会触犯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周围环境污

2

染,却仍然继续直接大量排放污水,这应当认定为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

因此,胡某的

这种行为应该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法院的宣判是有理有据、合法合理的。

3

(二)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南方周末》,2009年08月18日,////0>

.

王淇:

“对盐城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0年03期,第26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的规定,该犯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另一方持否定说,即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明显是错误的,而应遵从

相同案件相通判决的规律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才是合适的。

代表人物有孙国祥教

授、王灿发教授、傅学良老师及广东谭卫山律师等。

他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和丁某

的行为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相吻合的,不能为了迎合公众的愤怒和政

策的转变就选择性司法,选择法定刑更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来说是

4

极不公平的,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四、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法理分析

我国现行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观、

5

犯罪主观、犯罪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

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此四个方面要件为线索,对

本案例涉及的两个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

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进行阐释,从而做出科学正确的结论。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

6

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其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分述如下:

1.本罪的客体方面

关于本罪的客体,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

7

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4

王灿发,傅学良:

“在环境保护与罪刑法定天平上的选择”,《中国经济报告》,2009年11期,第11

页。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5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46条。

陈永忠,陈录:

“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8年01期,第

74页。

第3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

环境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秩序,又有公

9

民及全社会所享有的环境权益。

第一种观点的表述不够全面,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仅仅侵犯了国家对环境保

护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益。

第二种观点虽然已经注意到公民的环

境权益,但是又忽略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秩序。

相比而言,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全面的,

因为一方面它既涉及到侵犯到了国家层面上的内容,也注意到了环境犯罪对公民层面上

的环境权益。

综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可以表述为,国家在环境资源管理及生态保护的

相关制度以及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带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者带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的物

质,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

据此,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

二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

三是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

严重。

具体如下:

首先,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落实到本罪,“违反国

家规定”是指违反了《中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法律及《放射防护条例》等法规。

行为人处置废物废水,有毒有害的物质的行为,若并

没有触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排放、倾倒、处置三种行

为方式。

所谓排放,是指排泄放出有毒有害物质,例如泵出、倒出、流出、溢出、喷出;

所谓倾倒,是指通过一定的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斜倒出容器里的有毒有害物

质;

所谓处置,是指通过改变有毒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式,使物体的

体积减小或者数量减少或者位置发生位移的行为,例如焚烧、混合等。

8

钱水苗: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02期,第32页

9

张聪: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保护法益为核心”,《经济与法》,2011年04期,第

199页。

第4页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第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基本罪的要求)或者导致环境污染特别

严重的后果(重罪的要求)。

关于本罪的基本罪,1997年《刑法》规定的是结果犯,即

行为人行为必须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巨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进行了修订,把原来的犯罪形态?

结果犯改为现在的行为

犯(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司法解释改为污染环境罪)。

这是因为一方

面目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造福子

孙后代有必要降低入罪门槛;

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滞后性和不可预测

性等因素。

何谓“严重污染环境”?

目前还没有出台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以及两高

的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严重污染

环境,可以按照数据测定的方式,如以下两种情况均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

严重超出GBZI?

2002版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数据范围。

(2)严重超

出《工业“三废”排放施行标准》(GBJ4?

7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

82)、《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GB4911-4913-85)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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