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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八议”制度的研究文献并不太丰富,且是针对某一时期或是某一朝代进行具体的探究,没有一个比较宏观的,纵贯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文章论述。

在此背景下,选择此文章题目,力求以中国古代朝代更替为主线,将“八议”制度尽可能多的反映出来。

“八议”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不能被忽视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加强对中国古代封建礼法的了解,能够更好的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认识。

在国外,几个古老文明的法学发展历程,人们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其中罗马法更是对当今的现代法学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在如此背景下,加强对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研究,让更多的人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成就,就非常必要了。

了解一个国家,必先了解其文化,而法学发展的历程,也就成了构成一个国家文化的一部分,其中,“八议”制度这一非常重要的古代制度,也就成了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对中国古代“八议”制度进行研究,不仅仅是为了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学发展,弘扬中华文化;

另一方面,“八议”制度中的很多思想能够为如今的法学发展所借鉴,所警醒。

借鉴其中能够利用的东西,警惕其中“官民区分”,“轻重有别”的不均等思想,为如今法学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人们起到警示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八议”制度的研究,国内的学者主要的方向有如下几个:

对“八议”八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的研究;

对周礼,八议之辟的考论;

结合“八议”制度和当今法学发展,谈谈“八议”制度本身给当今人们哪些警醒:

针对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进行分析阐释等等。

相关的研究有,但是论文的数目不多,方向也比较分散。

温慧辉的《周礼》“八议之辟”考论从古代礼法的角度考量汉代以前的“八议”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的;

林义全.施润的《论传统中华帝国的“同罪异罚”》从“八议”制度去看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并分析其在那个时代存在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必然消亡的原因;

龙大轩的《八议成制于汉论考》认为,八议制度确立时间为汉代,而不是通说的起于曹魏;

马桂菊的《浅谈“八议”制度》着重对八议制度的起源和适用对象进行阐述;

余龙生的《浅谈“八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对八议制度的演变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系统的分析。

国外对于中国“八议”制度的研究著作较少,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翻译我国的部分著作并进行加工而创作出来的,另外一部分,则是国外的专家学者从比较宏观的方面对“八议”制度进行考量。

三、研究方法

1.对比分析法。

运用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八议”制度的起源、发展、兴盛以及衰退的全面考察和该制度在各个朝代的社会背景的比较,为完善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2.文献研究法。

运用文献研究法,通过对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对“八议”制度的描述,再现当时“八议”制度对封建统治的重大影响。

3.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跨学科研究法,通过对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相关史学资料的研究,翻译古代文献等等方法,力求再现出“八议”制度的影响程度。

4.个案研究法。

运用个案研究法,通过对我国古代“八议”制度实施过程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大家能够更深刻,更直接的体会到八议制度的影响力和发挥的作用。

四、主要创新点

通说认为“八议”制度起于曹魏,并且提供了大量的依据,但是从一些文献中的描述可以看出,“八议”制度在汉代就可以见到比较规范的雏形,因此,“八议”制度应该能够推断出成制于汉代。

此外大部分文章都认为,“八议”制度给中国古代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因素,那么我的观点认为,“八议”制度在古代带来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并且不仅仅止于此,在当今社会,“八议”制度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仍然很大。

第一章“八议”制度概述

一、“八议”制度的概念

“八议”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刑罚中对八类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

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永徽律疏》曰:

“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

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

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律本注曰:

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据《周礼·

秋官·

小司寇》载西周时有“八辟丽邦法”,“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辟,法也。

[1]因此可知,“八议”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审判之中,并且针对的对象不是普遍意义的,而是在封建阶级统治中有特殊身份的,或者对封建统治着有着特殊贡献的人。

对于他们的刑罚处罚是由封建统治者来决断的。

而周礼中的八议之辟也即后来的“八议”制度的雏形。

可见在先秦时期,八议的早期形式即出现了。

二、“八议”制度的实质

“八议”制度是我国古代为了巩固封建阶级统治而诞生的一项制度,从外部来看,这项制度将地主阶级和平民阶级鲜明的区分开来,不断地加剧了地主阶级和平民的差距,这种矛盾不断积累,最终将会产生社会动荡和变革。

从内部来分析,“八议”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统治阶级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不断增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也要笼络同等阶级势力的支持,而笼络的手段即是在统治阶级能够够允许的范围之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

但是,一旦这个集团的成员危及到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的时候,“八议”制度就不会起到任何作用了,“十恶不赦”即是“八议”制度的例外表现。

____________________

[1]孔颖达.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M].上海:

古籍出版社,1997.

第二章“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产生的背景

西周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之民莫非王臣。

周天子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将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或者对统治阶级有着重大贡献的臣子分封为诸侯,拱卫王畿之地,目的是为了加强自身的统治。

但是与此同时,各路诸侯如果触犯了法律,天子不可能一味斩杀,而是必须充分权衡利弊,仔细斟酌而后作出决断。

统治者从“礼”的角度出发,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逐渐形成了八议之辟的做法。

通俗来讲,即是对拥护自己统治的诸侯王臣们给予特殊的照顾,进而提高自己的威信,巩固封建统治。

(二)西周时期的“八议”制度的实践

周礼中的规定和后来形成的八议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秋官·

小司寇》中规定八议之辟分别是:

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

所谓“亲”,贾疏说是指:

“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

”颜师古说是指“王之亲族也”。

即是说五服之内皆为亲,或是认为亲是指王室的亲族。

对于其余的分类,郑玄认为“故谓旧知也”、“贤有德行者”、“能谓有德艺者”、“功谓有大勋功和立功者”、“勤谓憔悴以事国”、“宾谓所不臣者”,并猜测是否是“三恪二代之后”。

对于“贵”,贾疏认为:

“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

[2]

“八议”之辟即是指八种议刑之法,符合此八议条件的,即使有罪也可以得到减免刑罚的特殊待遇,比如“议功之辟”是根据犯罪人的功劳大小来决定是否对其减免刑罚;

“议贤之辟”是根据是否贤德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

“议贵之辟”、

“议勤之辟”是对那些为国家有大贡献的大官僚、大贵族减免刑罚。

[2]贾公彦.周礼注疏卷35[M].上海:

清代孙诒让《正义》曰:

“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仍有刑也。

”[3]

在西周前后的社会司法实践中,确实体现着“八议”原则,比如周初统治者有着类似于“议宾之辟”的做法。

西周早期,为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统治者推行怀柔和缓的统治政策,周公不断告诫康叔治理商朝的遗民要“明德慎罚”,参考适用商时期合理的刑罚,不可随意刑杀。

从《尚书·

酒诰》中可以体现:

“厥或诰曰:

群饮。

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

”对无视或者违反戒酒命令的殷商臣工,不用刑杀,而是以教育代之。

对殷遗民的宽缓政策,正是“议宾之辟”的体现,保证了周朝初期社会的平稳安定。

对于“议勤之辟”,“议能之辟”,根据《左传·

襄公二十一年》的记载,叔向因其弟有罪受到牵连时,晋侯问叔向罪行于乐王鲋,答曰:

“不弃其亲,其有焉。

”於是祁奚老矣,闻之,乘驲而见宣子,曰:

“《诗》曰:

‘惠我无疆,子孙保之。

’《书》曰:

‘圣有谟勋,明徵定保。

’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

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

”[4]祁奚明确提出宽缓“能者”的主张,并且说叔向有谋略,存社稷,有大功,这也包括了“议勤之辟”的含义。

此外,《左传·

僖公二十八年》记载:

魏伤于胸。

公欲杀之,而爱其材。

使问,且视之。

病,将杀之。

魏束胸见使者,曰:

“以君之灵,不有宁也!

”距跃三百,曲踊三百。

乃舍之。

杀颠颉以徇于师。

魏与颠颉同罪而异罚,因为“公爱其材”。

[5]《公羊传》进一步解释:

“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

归之于者何?

归于者何?

归之于者,罪已定矣,归于者,罪未定也。

卫侯之罪何?

杀叔武也。

何以不书?

为叔武讳也。

《春秋》为贤者讳。

何贤乎叔武?

让国也。

”说明春秋时期,对“贤能”及对国家有贡献者法律上有所优待。

[6]

[3]孙诒让.周礼正义[M].中华书局,1987.

[4]徐复观.徐复观论经学史[M].上海:

书店出版社,2002.

[5]乔伟文.乔伟文集[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

566.

[6]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0:

233.

此外,贵族犯罪,要根据其身份进行“议罪”,个人身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左传·

昭公元年》记载,公孙楚已聘郑徐吾犯之妹,但公孙黑强行下聘礼。

后来该女自择子南氏(公孙楚)。

“子皙(公孙黑)怒,既而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取其妻”。

子南将子皙击伤。

对此,子产曰:

“直钧,幼贱有罪,罪在楚也。

”乃执子南,而数之,曰:

“国之大节有五,女皆奸之。

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

今君在国,女用兵焉,不畏威也;

奸国之纪,不听政也;

子皙,上大夫;

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贵也;

幼而不忌,不事长也;

兵其从兄,不养亲也。

君曰:

‘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

’勉,速行乎,无重而罪!

”我们今天看来,这是全由子皙无理取闹引起的,子南将其击伤应属于自卫行为。

但当时子产认为罪在子南,只是因为子南“幼贱”。

不过,由于他的身份是大夫,国君不忍杀之,于是又把死刑改判流刑。

类似的“议贵之辟”在金文中也有出现,如《亻朕》铭文中出现的案例,是两个贵族关于五名奴隶的争讼。

原告牧牛,根据学者分析,应该是《周礼》中的牛人。

[7]审判官伯杨父认为,牧牛控告自己的上司,且违背自己的誓言,应该处以刑罚。

伯扬父如此判决,并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强调“女敢以乃师讼”,更多的则是体现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等级身份进行的自由裁量,由于牧牛再次起誓并服从判决,所以对其减轻处罚,西周法律对宗族凝聚力的维护,于此可见一斑。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八议”制度

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等为了打击和削弱贵族大家的势力,保证国家至上,主张驾驭臣属,强调绝对君主专制。

因此,对宗室贵族享有的法外特权给予了猛烈地抨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

“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

”《商君书·

刑赏》云: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於前,有败於后,不为损刑。

有善於前,有过於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说明商鞅主张有善德者犯法也必须依法论罪,“忠臣孝子有过”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7]李学勤.新出青铜器研究[M].文物出版社,1990.

,“守法守职之吏”若犯王法,也“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韩非子·

有度》亦曰: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这些主张与“议勤之辟”“议贵之辟”、“议亲之辟”的观念可谓针锋相对。

表明在法家眼里,“法”体现和代表着“公平”、“公义”,《管子·

明法解》解释: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慎子·

逸文》则云: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

说明“法”是和“私”相对立的公共规范。

法还可以统一思想和言行。

强调“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

”说明法家主张刑无等级,但同时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最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所以,“一断于法”的思想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做到。

其实,这些倡导并主持变法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必非无的放失,他们针对的正是周代以来贵族的“八议”特权。

说明《周礼》中的“八议”应形成于战国之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时就存在如此系统的规定,不排除《周礼》作者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整理完善的可能。

而《周礼》作者设计这一系统的“八议之辟”也表现出礼与法结合的倾向,表明作者认识到在阶级社会里,简单严酷的刑罚是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礼乐规则之上,这与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礼乐道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值得深思的是,以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秦律,并没有完全接受其所提倡的“刑无等级”原则,实际应用中却是因人而异,即依据行为人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太子犯法当刑,但因太子是“君嗣”“不可施刑”而对其傅和师进行了处罚。

秦律也根据犯罪者官职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刑罚是否减免。

《秦律杂抄》规定: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

非吏医殳(也),戍二岁。

”意谓不应从军中领粮而领了的,若是官吏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若非官吏,则罚戍边二年。

可见,官职的有无决定了量刑幅度上的差异,虽犯同样的罪,官吏只被处以很轻的罚二甲之刑,而庶民却被处以戍边二年的重刑。

这种同罪异罚的刑罚原则,说明了秦律对官僚特权的肯定与维护。

秦律不但赋予了官僚可以减免刑罚的特权,还赋予了官僚可以免受什伍连坐法惩罚的特权。

例如,《法律答问》就有这样的记载:

“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

不当。

”即官吏任职于官府,是否因其同伍之人犯罪而连坐?

回答是不应当连坐。

这也反映了官吏与庶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游士律》还规定:

“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证明爵位的高低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这些都与《周礼》中的相关规定如出一辙。

三、两汉时期的“八议”制度

到了汉朝,八议之说频繁出现。

笔者综罗汉史资料,发现汉代人直接称述八议的记载共有1O处,列下表:

序号

人物

年代

内容

出处

1

班固

32—92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汉书·

刑法志》

2

王符

约85—162

是故《周官》差八议之辟,此先王所以整万民

而致时雍也

《潜夫论·

述赦》

3

马融

79—166

谓在八议,君不忍刑,宥之以远。

《史记·

五帝本纪》

《集解》引马融日

4

郑玄

127—200

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

刑书

《礼记·

曲礼上》郑玄注

5

张逸

?

一193

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曲礼上》孔颖达疏引张逸云

6

汉安帝

107—125在位

朕览八辟之议,不忍致之于理。

其贬(刘苌)

为临湖侯

《后汉书·

孝明八王列传·

乐成靖王党传》

7

盖勋

中平元年184

吾以子罪在八议,故为子言。

吾岂卖评哉。

《后汉书-盖勋传》注引晋司马彪《续汉书》

8

蔡邕

132—192

(陈球)父病去官,居家半年,以授廷尉,八议(宋)容迈蹇口口无牵民,乃迁卫尉,遂作司空。

《隶释》卷一《陈球后碑》

9

申屠蟠

卒于190年后年74岁

假玉不值明时,尚望追旌间墓,显异后嗣,况事在清听,不加八议,哀矜之贷,诚为朝廷痛之。

《太平御览》卷四四一,《人事部·

贞女下》引杜预《女记》日

10

应劭

-204

陈忠(?

一126年)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后汉书·

应劭传》,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

应劭传》

根据以上资料显示,公元一、二、三世纪的汉朝人都提及到了八议,当时汉代已形成了这样的法律制度。

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八议作为汉代出现的新概念,应当是针对此一定时期内新出现的事物或制度而言的,不可能没有相应的参照而凭空冒出一个新概念。

当然可能是八议是对原有学说进行继承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不一定非要现实生活中有相应的制度才会有相应的称谓。

然而参考历史,可以知道八议之前身乃是周代的八辟。

如果是一成不变地照搬,当继续称八辟更符合逻辑,而事实是此时已改称八议,故八议之于八辟是不同的。

考察相关记载可以知道,二者不但名称不同,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别的。

从程序来分析,八辟重在“辟”字,即偏重刑罚方面;

八议重在“议”字,偏重程序方面。

《说文》云:

“辟,法也。

从辛,节制其罪也。

”结合《周礼·

小司寇》的记载,贵族犯罪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仍然有八种惩治其罪的方法,也即八辟,小司寇自行议定后,可施以刑罚。

而八议是指八种官僚贵族犯罪,有司不能径行裁夺,而要奏请公卿大臣群议如何定罪量刑,议的结论最后还要奏请皇帝决定。

对这种程序设置上的区别,已故著名法学家董康先生已经注意到。

他指出;

‘八辟,即唐律之八议,次序微有变更。

而唐律之应议者,死罪则援引条文,止云应拟死罪,不明定其为斩为绞”,再交由大臣群议,皇帝裁夺;

“周代法制,较后代简略,推本经‘丽邦法附刑罚’之意,是议定之后,加以刑罚,议之特权,操于小司寇。

”由此可以看到两者之差异。

正因其有不同,进而推断,应当是汉代生活中有了不同于周朝八辟的新制出现,在语词概念上才出现八议的说法。

其次,汉儒所称周之八议当是用汉代新制代称旧制。

上表的十则资料,都是东汉人称述八议之语。

奇怪的是,东汉前从未见直呼八议之名的情形。

到了公元一、二、三世纪,八议的说法频繁出现绝非偶然,必然是生活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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