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样板版氯碱企业电解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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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3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之日始,至合同分享期满、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为止。

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天,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之日始,至双方代表对项目的验收合格文件签字盖章之日止。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自双方代表对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起,效益分享期为4年。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双方约定:

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离子膜钾碱电解装置吨碱电耗为1840kW·

h。

实施节能技改后,以吨碱电耗1840kW·

h为基准测算节能量,节能效益由双方共同分享。

据测算,该项目节能率约为10%,即节能效益基准为609万元/年。

甲乙双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分享期约定如下:

4.1.1效益分享期约定:

效益分享期为4年,分享期结束且双方结清余款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4.1.2分享方式约定:

甲方每季度分享固定节能效益为50万元(共计200万元/年);

乙方每季度分享节能效益为该项目节能效益扣除甲方固定收益后的余额。

双方约定:

乙方在合同期内分享的节能效益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4.1.3节能效益每季度考核并结算一次,节能效益的计算方法遵从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

4.2当项目实际节能率超过预期,甲乙双方应提前解除合同,且甲方不得以合同不到期为由延迟支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收益。

4.3收益分享期结束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甲方享受之后100%的节能收益。

4.3双方应当按照技术协议之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技术协议之文件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1.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4.4.1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按4.1.2条第1~4年甲方每季度结束后向乙方支付一次节能费用,直至分享收益期满或乙方收益总额为1500万元止。

甲方应将节能收益款支付至乙方如下指定帐户:

开户名称:

河南平煤神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区支行

帐号:

1707022509201043239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上述账户外其他账户支付节能收益款,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或乙方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

4.4.2节能收益付款承诺函:

为保障乙方节能项目投资收益顺利回收,甲方需在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提供付款保证承诺函,用于确保乙方在收益分享期间的节能收益能按时回收。

双方应于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付款承诺函,承诺保障付款额以乙方在节能收益期内可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为限。

4.4.3甲方以银行汇票结算或乙方认可的其它结算方式支付节能收益款。

4.4.4乙方应当在收款前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节能服务正式发票。

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4.6合同期满,甲方在确认本项目下的设备、仪器均能正常运行后支付最后一期的收益款项。

第5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合同在履行期内甲方因本项目所获取的国家补贴奖励及一切政策性补贴,均归甲乙双方共有。

5.3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实施和项目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4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并确保节能量测量的基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做虚假和修改。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根据技术协议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如乙方同时委托甲方维护和保养的,由乙方承担费用。

5.8甲方应当根据技术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如因此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应给予补偿。

5.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

5.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但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停车检修、停产除外。

5.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在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一次性买断事宜,具体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5.16其他:

甲方应积极配合项目合同期内乙方提出的其它合理性工作。

第6节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必须保证所建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政策及设计要求,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运行的节能效果达到双方预期目的。

6.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4乙方保证其安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6.5乙方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在安装施工期间遭受的伤害或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不得对所建项目设置技术壁垒,项目收益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工作。

6.7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8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9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10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应根据技术协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6.11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12如因该节能项目的实施给甲方设备造成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如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甲方工作人员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合同期满后1年。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14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合同期内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6.14其他:

乙方应积极配合项目合同期内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性工作。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能够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单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由此节能效益下降对乙方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7.5在本项目运行期间,若政府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搬迁、限产、停产等事实出现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9.2.1条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第9节违约责任

9.1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达到预期节能效果,以技术协议参数为准。

若节能效益差额在允许范围内,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实际节能量计算,调整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若该项目经过优化期后达不到预期节能收益,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

9.2如甲方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双方友好协商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2.1延长收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9.2.2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9.2.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9.3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

10.2如果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1.3.1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11.3.2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1.3.3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得到纠正。

11.4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5甲乙双方均应慎重行使单方解除权,只有在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才能提出单方解除合同。

11.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2.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2.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3节保密条款

13.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3.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3.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3.4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关键性技术信息,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关联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经双方同意后提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裁决。

第15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项目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均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市场和商业行为中;

合同有效期满,双方办理许可移交手续后由甲方无偿享用。

第16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的技术、商务文件及会务的传达、协调和组织;

负责甲乙双方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达及沟通协调;

负责跟项目外协单位之间的信息传达及沟通协调;

负责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赋予的其它职责内容。

16.2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6.3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则以合同正文为准。

16.4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6.5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6.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1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5份。

具有同等效力。

16.7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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