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第二章节知识点计税依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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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种情况是指,在发放年终奖当月,员工的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如月工资为15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500元,则当月拿到的年终奖找适用税率时,可以先减掉500元,然后再除以12确定平均每月奖金后再去找适用税率。

可是,如果这名员工不仅是拿到年终奖当月工资是1500元,如果一年当中其每月工资均为1500元,则员工其它月份都有500元的免征额没有利用上,而其拿到的年终奖却要交税。

所以,企业应该让员工月工资尽量达到法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减少发放年终奖,可以使员工少缴税。

  ⑵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⑴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说明: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季度奖、半年奖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纳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会提高,甚至是大幅度的提高,所以,为了减轻员工的税负,企业尽量不要发放季度奖、半年奖,最好改成年终奖。

  年终奖适用税率临界点的税务筹划

  企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员工税后收入的多少。

  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全年奖金除以12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获得奖金多反而税后收入少的情况。

  例如:

当年终奖为6,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当年终奖变为6,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6,001×

10%-25)=575.1元,税后收入5,425.9元。

即年终奖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了274.1元。

  再如:

某职工年终奖23,880元,月平均奖金23,880÷

12=1,990元,应纳个税=23,880×

10%-25=2,363元,税后收入23,880-2,363=21,517元;

如果其年终奖24,120元,则24,120÷

12=2,010元,应纳个税=24,120×

15%-125=3,493元,税后收入为24,120-3,493=20,627元。

这样,多发奖金24,120-23,880=240元,实际收入反而少了21,517-20,627=890元。

  如果企业一定要发到若干数额的年终奖,如上例发放24,120元,可以将其中120元的年终奖转移出来,采取增加当月工资、适度报销发票等手段,减少年终奖的方法减税。

  造成员工奖金增加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从年终奖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除了税负重以外,第二个缺陷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

 如果年终奖恰好为6,000,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

5%=300,税后收入为5,700;

超过6,000发放奖金,就会适用10%税率,假设用B表示企业超过6,000元发放年终奖时个人税后收入与发放6,000元年终奖时税后收入相等的奖金额,则B-(B×

10%-25)=5,700,解得B=6,305.56。

即当员工的年终奖在6,000至6,305.56之间时,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应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而是采取转入工资、报销发票等方式发放。

  其他情况见下表1:

  表1:

年终奖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范围表

 

级数

奖金收入级距

适用税率

年终奖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

1

不超过6,000

5%

 

2

6,000—24,000

10%

6,000—6,305.56

3

24,000—60,000

15%

24,000—25,294.12

4

60,000—240,000

20%

60,000—63,437.50

5

240,000—480,000

25%

240,000—254,666.67

6

480,000—720,000

30%

480,000—511,428.57

7

720,000—960,000

35%

720,000—770,769.23

8

960,000—1,200,000

40%

960,000—1,033,333.33

9

1,200,000以上

45%

1,200,000—1,300,000

  3.1.4月工资与年终奖恰当分配的纳税筹划

  在职工收入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最轻,除了要注意上述税率问题外,还要调整好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关系,从而使工资、奖金所得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

  对于劳动关系和年收入较为稳定的员工,可以按以下步骤分配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

以下最低税负分配方案表的测算是以假设月工资均衡发放为基础的,但均衡发放并不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地使每月工资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相等。

  第一步:

预测个人年收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扣除一年的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

12=24,000元就是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还可以扣除员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第二步:

假设年收入全部按月平均发放,确定适用的最高税率和适用最高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

在年终奖适用税率不能高于月工资适用税率的前提下,将工资额中适用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为年终奖,测算税负最低点。

  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6,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500)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000元时,即使全部作为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的最高税率也只有5%,因此仅从少缴税的角度无需考虑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问题,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全部在工资中发放,只要确保每月工资高于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充分享受免征额),且小于2,500元(避免适用10%以上的税率)即可。

  ⑵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24,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2,000)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24,000元时,如果全部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5%税率的金额为6,000元,适用10%税率的金额为0~18,000元。

因为只有两档税率,所以只要将适用10%税率的部分转为年终奖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转入年终奖的限额为6,000元,如果超过6,000元那么年终奖就要适用10%以上的税率纳税,反而会增加税收负担。

  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60,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5,000)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60,000元时,如果全部作为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5%税率的金额为6,000元,适用10%税率的金额为18,000,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0~36,000。

随着适用高税率的金额逐步增加,适用高税率的金额转入年终奖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但是如果转入年终奖的金额超过6,000元,那么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将由5%增加到10%。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达到多少时,将其转入年终奖不会因适用税率的提高而增加税收负担?

  假设为减轻税负而将适用1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中的B元转为年终奖,其余以工资形式发放,则:

10%-25=6,000×

5%+(B-6,000)×

15%,约束条件B<

24,000,解得B=11,500。

等式左边为假设将适用15%税率的金额全部转入年终奖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等式右边为仅将其中的6,000元转入年终奖,其余部分仍作为工资额适用15%税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约束条件来说,如果B>

24,000,则等式左边年终奖就要适用15%以上的税率,等式将不成立。

  由此可见,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0~11,500元时,转入年终奖的金额应为6,000元;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等于11,500元时,将其中6,000元转入年终奖与将11,500元全部转入年终奖的税负相等;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11,500~24,000元时,应当将这部分金额全部转入年终奖;

当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24,000~36,000元时,转入年终奖的金额仍为24,000元(如果年终奖超过24,000元,适用税率将由10%跳跃到15%,反而会增加税收负担)。

  即临界点=24,000+11,500=35,500元。

  ⑷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240,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0)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240,000元时,如果全部作为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其适用5%税率的金额为6,000元,适用10%税率的金额为18,000,适用15%税率的金额为36,000,适用20%税率的金额为0~180,000元,假设为减轻税负而将适用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B元转为年终奖,其余以工资形式发放,则:

15%-125=24,000×

10%-25+(B-24,000)×

20%,约束条件B<

60,000,解得B=46,000元,即临界点=60,000+46,000=106,000元。

  依次运用以上测算方法,可以得到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最低税负分配方案:

  表2:

年终奖最低税负方案对照表

预计年收入

预计年纳税所得

年终奖

30,000—36,000

6,000—12,000

0—6,000

36,000—59,500

12,000—35,500

6,000

59,500—72,000

35,500—48,000

11,500—24,000

72,000—130,000

48,000—106,000

24,000

130,000—144,000

106,000—120,000

46,000—60,000

144,000—379,000

120,000—355,000

60,000

379,000—504,000

355,000—480,000

115,000—240,000

504,000—964,000

480,000—940,000

240,000

964,000—984,000

940,000—960,000

460,000—480,000

10

984,000—1,664,000

960,000—1,640,000

480,000

11

1,664,000— 

1,640,000— 

720,000

关于表2的使用说明:

  对照表2,给定一个年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年终奖后,其余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应安排年终奖0元;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元,应安排年终奖6,000元;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应安排年终奖4,000~6,000元;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应安排年终奖6,000元;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元,应安排年终奖16,000~24,000,其中16,000=11,500+(40,000-35,500)。

  如果依据收入确定,当预计年收入为34,800元时,应安排年终奖4,800~6,000元;

当年收入为44,800元,应安排年终奖6,000元;

当年收入为64,800元,应安排年终奖16,800~24,000,其中16,800=11,500+(64,800-59,500);

当年收入为134,800元,应安排年终奖50,800~60,000,其中50,800=46,000+(134,800-130,000)。

  在临界点12,000、48,000、120,000、480,000、960,000元上(表2中各组下限的倍数),应各按其半数安排工资额和年终奖,即工资额和年终奖分别等额地确定为6,000、24,000、60,000、240,000、480,000元,这样分配可使工资和年终奖均按最低税率纳税。

  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35500、106000、355000、940000、1640000时,年终奖的安排有多种选择。

例如,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5500时,即可安排年终奖6000元,也可安排年终奖为11500~24000元之间(包括上下限)的任意一个数值,不管怎样安排,个人所得税均为3225。

单位和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

  3.1.5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税。

扣除标准由各省确定。

  筹划原理及方法

  基于上述计税规定的介绍,企业想帮助员工减轻税负的话,最好做到以下三点:

  工资分摊发放;

  尽量采用年终奖金;

  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

  具体地说,企业应将年初预计的每名员工一年的收入在工资和奖金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当员工一年的收入超过2000×

12=24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一部分收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一部分收入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可以保证其少交税。

而当发放奖金时,最好采取年终奖的形式,不发季度奖和半年奖。

另外,企业应尽其所能创办福利设施,为员工提供福利项目,将一定需要员工用税后工资开支的项目转化成企业提供的福利,此时,哪怕名义工资低一些对员工都是有利的,因其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提供的福利又保证了员工的消费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

  3.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

  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下列项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列支:

  资本性支出;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款;

  各种赞助支出;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⑴增加费用支出

  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

  通过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的办法,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

  ⑵合理选择费用的摊销方法

  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一般来说,在盈利企业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相当于把成本费用往前移、利润往后移,可以推迟纳税;

而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尽量在优惠期间少提折旧,等优惠期结束后再多提折旧,所以,一般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而应采用直线折旧法;

同样的,在亏损企业,由于企业亏损无需缴纳所得税,也就无需采用加速折旧法,采用直线折旧法即可。

  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的是累进税率,应让其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均衡,这会比其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忽高忽低要少缴纳税款,因为,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均衡,应纳税所得额高的年份可能会适用很高的税率,导致其税负加重。

所以,纳税人应合理预计未来几年的收入情况,把尽可能多的折旧费用安排在收入较大的年份,以降低边际税率,充分享受低税率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选择恰当的折旧年限:

  因为缩短折旧年限相当于加速折旧,与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相一致,选择恰当的折旧年限的筹划方法为:

  在盈利企业,缩短折旧年限;

  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延长折旧年限;

  在亏损企业,延长折旧年限;

  ⑶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一般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视企业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以发挥抵税效应。

  在盈利企业,当物价上升时尽量采用后进先出法;

物价下降时尽量采用先进先出法,当物价起伏不定时,尽量采用加权平均法。

  而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在亏损企业,当物价上升时尽量采用先进先出法;

物价下降时尽量采用后进先出法。

  合理预计未来几年的收入情况,把尽可能多成本费用安排在收入较大的年份,以降低边际税率,充分享受低税率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⑷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在盈利年度,尽量多摊费用;

  在亏损年度,尽量少摊费用;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尽量少摊费用;

  由于适用五级超额税率,应把费用尽量安排在预计收入金额较大的年份,从而使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低位上,是减少纳税的最佳方法。

  3.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筹划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年)份收入过高,有的月(年)份总收入过低的等现象,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在高收入的月(年)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情况。

因此,应合理安排收入的实现时间及每次获得收入的金额,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从而避免在某些月(年)份适用较高税率的现象。

  3.4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⑴分项计算

  按照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多项所得。

所以,当一个人从一家单位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时,首先设法把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为不同项目所得,如把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装修所得区分为设计和装潢两项所得。

一次性所得区分为不同项目的所得就可以分别纳税,这样交税时就可以多扣费用,或者降低适用税率,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⑵合理安排支付次数

  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征税的,而且规定: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当纳税人提供劳务尤其是连续性地提供劳务时,应通过劳务合同的签订,合理安排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每次支付额和支付时间,尽量将劳务报酬分解,降低每次收入额,以使劳务报酬缴税时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每次收入额低于4000元时扣除的费用高于收入额的20%)或者适用较低的税率。

  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⑴利润暂不分配

  民营企业将税后利润向个人投资者,即股东分配时,股东就得按照取得的全部股息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推迟税后利润的分配,股东也就可以暂时不纳税,将税负往后推迟。

我国税法并未规定公司累计的税后利润不向股东分配时,其累计的税后利润中应归属于该股东的部分,应当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后利润推迟分配的好处还体现在,企业可以将未作分配的利润用作公司的发展资金,做大做强,如果将来在资本市场上市,成为上市公司,再向股东分配股息时,股东就可以按照股息的半数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股东不但推迟纳税,还从绝对额上少缴的个人所得税。

  ⑵以企业名义进行活期储蓄存款

  个人的储蓄存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以企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也就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但须注意,企业取得的金融机构的利息也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企业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企业亏损不缴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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