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的保全和担保考试试题及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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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的保全和担保考试试题及解析Word下载.docx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据此,由于C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A项表述不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题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其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后满之时起2年。

故本题B项表述不正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的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法定倍数的借款合同,并非全部无效,而只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法定倍数的部分无效。

故本题C项表述不正确。

  第2题家琪公司欠仁和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天鹏公司又擅自为仁和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后因家琪公司主张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仁和公司对家琪公司的诉讼。

仁和公司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B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C禾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D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

C

  [考点]保证的设立[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题中保证人天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C项正确。

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只是超过诉讼时效,由普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并非无效,故本题A项不正确。

保证之债具有自己的诉讼时效,在此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债务虽变为自然之债,保证债务不一定成为自然之债,故本题B项不正确。

由于天鹏公司未经家琪公司同意为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学原理,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但因为家琪公司本可以不偿还这项债务,故天鹏公司的保证行为实际上是加重了家琪公司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被无固管理人偿还有关费用,故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

故本题D项不正确。

  第3题某电扇厂与某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电扇厂向商场出售100台电扇,价款总计20万元。

同时,某化妆品公司为此合同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规定,若到期某商场不能清偿价款由化妆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因商场经营管理不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向债

  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

电扇厂收到了通知,但想到还有保证人能够代为支付货款就并未申报债权。

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化妆品公司将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不能再行使追偿权B化妆品公司可以向法院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20万元债权进行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C法院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应为电扇厂预留应得的份额,化妆品公司只对电扇厂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D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债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化妆品公司因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考点]保证的效力;

保证责任的免除[解析]《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法院不能对未申报的债权人预留份额,因此,C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也不通知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公司在电扇厂只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D项错误。

  第4题天地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货款总额为880万元,为了担保东方公司的贷款支付,东方公司便找来祥泰公司为其担保,祥泰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后天地公司与东方公司解除了该买卖合同,东方公司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祥泰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A不承担,因为主合同解除意味着主债消灭B应对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C应对东方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D不承担,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责任方式

  [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本题涉及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天地公司与东方公司虽解除了主合同,但债务人东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保证人祥泰公司仍应对东方公司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5题甲向乙借款3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并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

甲、乙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

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

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进而发生纠纷。

  丙应承担什么责任?

()A丙应对该3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30%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B丙应对该3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法定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对该3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则不承担保证责任D丙对该3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并且后来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取得保证人丙的书面同意,因此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

本题中由于推迟了一年,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因此作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选项D。

  第6题刘备向孙权借款300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曹操为保证人,约定曹操承担保证责任直到刘备向孙权还清本息为止。

曹操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考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后满之日起二年。

”由此可知,D为正确选项。

  第7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30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对2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1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B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和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C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D丙企业应承担3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A

  [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8题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

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

  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

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

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

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A1000万元B900万元C850万元D750万元

  [考点]保证的种类[解析]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万元。

依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第9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

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

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

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

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债务届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乙公司放弃质押权,甲公司在放弃的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B

  [考点]保证责任免除[解析]《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故A错误。

  虽然《物权法》第210条要求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而本题中质押是有效成立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和《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而B项是正确的表述。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故C错误。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后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D错误。

  第10题胡某与谢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胡某须于8月20日向谢某预付定金20万元。

8月20日,胡某未支付定金,经谢某催告胡某仍未支付。

对此,谢某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B请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C请求强制胡某支付定金20万元D请求强制胡某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考点]定金的效力[解析]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胡某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所以不能产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同时定金合同不生效,当事人无法要求强制执行。

故CD项不应选。

本题中,定金合同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

  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胡某还需要根据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B选项正确。

  对于A项,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同时也没有《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的情形出现,于法无据。

  第11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30%,期限为2002年1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

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3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C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企业之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A公司、B公司、C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D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

  《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2题“岁的周某每月工资800元,以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家中并无积蓄,也无贵重财产。

其好友李某与魏某订立了一货物买卖合同,总价款10万元,李某请周某为其提供担保,周某同意,并与魏某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李某不能履行债务,魏某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周某没有完全代偿能力,因此,保证合同无效,周某不必承担保证责任B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无完全代偿能力,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C周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证合同无效,周某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D周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证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则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周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保证合同自始无效,周某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保证的设立[解析]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为有效。

但本题中周某虽未满18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劳动成年”的情况,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A、C、D均不正确。

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其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具有完全代偿能力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故本题中周某虽没有完全代偿能力,也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第13题燕祥公司与岚弘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岚弘公司要求燕祥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燕祥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炎赤公司的董事长钱发,要求钱发以炎赤公司的资产为燕祥公司提供担保,钱发遂答应,以炎赤公司的名义与岚弘公司签订了为燕祥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

现在,燕祥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岚弘公司找到炎赤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炎赤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岚弘公司才知道燕祥公司是炎赤公司的股东。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炎赤公司对于燕祥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炎赤公司与岚弘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C由于岚弘公司不知道燕祥公司是炎赤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炎赤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D炎赤公司对燕祥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燕祥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岚弘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保证的设立;

保证的效力[解析]《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后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

  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上述法条可知,炎赤公司与岚弘公司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故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C、D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第14题甲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向保证人A发出催款通知书,A不知自己的保证责任已消灭,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

乙信用社在诉讼时效超过后,才向B发出催款通知单,B不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

请问:

A与B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A都不再承担B都继续承担CA继续承担,B不再承担DB继续承担,A不再承担

  [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后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本题中,保证人A一般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本题中,债务人B要继续承担责任。

  第15题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

  ()

  A债务人某甲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C债务人某丙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人的行为D债务人某丁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解析]保全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恢复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在主观上债务人应具有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故意为之。

选项ACD三种情况均不符合,不应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6题甲、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为1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

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万元。

现甲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甲最多可以向乙要求支付:

  ()A2万元B2.6万元C3万元D3.1万元

  [考点]定金的效力;

违约金;

定金责任[解析]《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据此,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而不能同时并用。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据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法律虽未规定增加的限度,但根据民法上的补偿原理,应当是增加到实际损失的数额。

本题中,由于约定的定金数额大大低于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故适用违约金条款对甲更有利。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而甲围乙违约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万元,椿据上述规定,甲可以请求将违约金增加到2.1万元。

又因为甲已向乙交付了5000元定金,既然不适用定金罚则,甲可以请求乙按原数返还。

综上,甲可以请求乙共支付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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