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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空题]5结算码如何生成?

追偿方保险公司使用“代位求偿处理”模块中的“锁定确认”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锁定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报案后,生成结算码,结算码的生成以责任对方保单为单位。

即如果被锁定的报案中同时包含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则生成两条结算码;

如果仅包含一张保单,则生成一条结算码。

  [填空题]6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赔款计算规则是哪些?

  

(一)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赔付及应追偿赔款计算车损险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时,承保公司应先在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新增设备险项下按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计算出总赔款金额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然后再向各责任对方分摊应追偿金额;

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代位公司先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即行业间代位追偿),不足部分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车损险承保公司代位赔付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和分摊应向责任对方追偿的代位赔款金额:

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新增设备险总赔款金额-按常规索赔方式车损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新增设备险应赔付金额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向各责任对方计算分摊追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先交强、后商业;

二是交强险赔款计算按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执行,按照有责、无责分项限额计算;

三是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接收到代位公司追偿申请之后,按照以下规则计算赔款:

  1、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行业协会交强险实务计算规则计算赔款;

  2、然后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金额之外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险范围内计算赔款,按照计算得到的赔款支付给代位公司。

  3、超出代位公司追偿款部分,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责任险赔款小于追偿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代位公司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填空题]7锁定取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只有追偿方保险公司才可以进行锁定取消(该功能也在“代位求偿”模块中),责任对方(即被锁的一方)不能单方面取消锁定。

  

(二)已进入互审流程的案件不可以锁定取消。

  [填空题]8通过中国保信平台进行案件锁定,锁定确认成功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1.追偿方案件的案件类别必须是“代位求偿”,并且该案件类别信息已成功上传至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由于案件类别在进入理算环节后不可修改,因此对于一个一般类别的案件如需进行代位求偿处理,则必须在理算前变更案件类别后才可以进行操作)。

  2.追偿方案件中已上传至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的第三者车辆信息必须与责任对方案件的标的车辆信息一致;

同时追偿方案件中的标的车辆信息必须与责任对方案件中已上传至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的第三者车辆信息一致。

  3.责任对方报案的出险时间必须在追偿方报案的出险时间前后10天范围内。

  4.双方案件之间不能已存在结算码,不可以重复锁定。

  [填空题]9结算码与清算码的区别是什么?

结算码与清算码是同一个概念,原先使用的名称是清算码,后来统一为结算码。

  [填空题]10结算码的作用是什么?

追偿方保险公司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之间的案件必须通过结算码进行关联,才能进行行业间代位求偿处理,并进入行业间结算清算范围。

否则不属于行业间代位求偿案件平台结算追偿的范畴。

  [填空题]11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如何进行?

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暂不纳入《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约定的“总对总”结算范围,各保险公司的北京、上海、西藏分公司应在当地协会或同业公会组织下自行安排、实施业务账单核对并完成相互间资金结算。

  以上三省(市)以外发生跨省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已完成代位求偿跨省联网的,统一按《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所述规则和流程进行结算,暂无法完成代位求偿跨省联网的,直接由代位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进行沟通处理,并直接进行资金收付。

  北京、上海、西藏满足《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约定的“总对总”结算条件时,将纳入“总对总”结算范围。

  [填空题]12在结算支付系统运行初期,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发现公司汇总金额与中保协公布账单数据有差异,如何处理?

也应按中保协公布账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进行结付,同时在该账单结算月最后一日前向中保协和中国保信联系人同时提出核对申请,具体核对工作由中保协协调中国保信完成。

  上述差异仅指系统中应进入账单的清单数据因数据传输等技术原因有可能导致的数据遗漏、重复计算、金额差异等问题,修正的依据为中国保信系统中的明细清单数据,不涉及业务实质。

  中国保信应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核对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正式核对说明表明账单正确与否。

若差异属难于避免的系统计算尾差且差异额较小(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中国保信出具说明后可选择不对该期账单进行修正;

如账单确实有误或二者差异超过1000元,中国保信应在核对完成后最近一期账单的基础上加入差值账单,在最近一期结算该差额,中保协审核后对受影响保险公司公布核对结果和差值账单(同时采取门户网站公布和邮件通知联系人两种方式)。

  受影响保险公司收到核对结果后如有异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在此期间内如未反馈则视为认同该结果,如有保险公司有异议,该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公司结论,由中国保信查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论。

如几方意见无法统一,则由中保协组织协调几方出具最终核对结论,所有保险公司均应服从该结论。

  [填空题]13如何获取代位求偿结算账单?

中国保信每月提供结算账单,由中保协进行审核后发布,供保险公司核对和结算。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从中保协指定地址获取公司账单及账单明细。

  [填空题]14各保险公司之间因代位求偿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如何进行结算?

应在中保协组织下按期进行“总对总”、“一对一”的差额结算,即:

在每月固定时段,中保协提供的账单中交易双方债权债务轧差后,为应付款的保险公司向对方保险公司支付双方轧差净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中保协的指定门户网站上传支付凭证扫描件,双方保险公司对收款、付款情况进行确认,中国保信负责统计结付结果,由中保协负责公布和评价。

  [填空题]15为了做好行业间的代位求偿款结算工作,中保协、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完成哪些相应准备工作?

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各保险公司将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填空题]16如何通过平台完成代位求偿案件公司间的信息查询、提出追偿申请、完成互审和结算?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代位求偿赔案的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功能与责任对方相关赔案进行关联。

平台可查询险种仅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约定驾驶员和约定行驶区域,查询信息不包括被保险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代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并上传相关案件材料(待平台功能支持后实施)。

  代位保险公司在系统中“开始追偿确认”后,进入案件相互清算或审核环节。

  (三)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条款规定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向代位保险公司做出赔付意见。

对于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条款进行理算,不再对定损金额进行审核。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做出赔付意见;

有争议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

  (四)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无异议的,在收到结算款项后要及时在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处理。

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存在争议的,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代位保险公司接受赔付金额或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重开赔案修改赔付意见。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位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功能将案件标识为争议状态,暂停案件的结算。

争议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

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结果完成案件的追偿与结算。

  [填空题]17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填空题]18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双方保险公司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各自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各方被保险人妥善处理赔付事宜。

  [填空题]19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结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谨慎处理赔案,依托平台或线下联系方式积极与代位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防止对车辆损失重复进行赔付。

  [填空题]20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后,责任方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逾期未做出的,即视为认可代位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在包括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填空题]21保险公司间应按照哪些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更多内容请访问《睦霖题库》微信公众号[填空题]22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有平台下发的代位求偿案件清算码。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填空题]23在理赔过程中,如何确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应参照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规定认定,即“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填空题]24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哪些索赔单证?

应该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注:

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3、事故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

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

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填空题]25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清算?

代位保险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填空题]26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时,应该采取怎样的赔偿原则?

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填空题]27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是否有权向责任对方追偿?

针对未能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回的赔款,代位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填空题]28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追偿方保险公司的请求,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填空题]29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付,保险公司之间不再追偿。

  [填空题]30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定损原则?

如果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受损车辆由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协商定损。

如定损金额未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全责方或事故责任占比大的一方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为“主责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如果代位赔付损失明显超过主责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代位公司负责定损。

若主责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的,应以其他方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保险公司之间对定损价格存在争议的,应在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产生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并无法协调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填空题]31客户申请代位求偿时,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应该收集客户哪些信息?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的车牌号(如没有车牌的应记录其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承保公司、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及其他影响免赔的因素、保险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代位追偿做准备。

  责任对方是非机动车的,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完整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或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投保保险情况等关键信息。

针对单位,还应尽量获取并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填空题]32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是否应该按照车损赔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按照车辆损失赔款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填空题]33车损险中,在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计算中,是扣除两个绝对免赔额,还是一个?

只扣除一个绝对免赔额。

  [填空题]34全损情况下,申请代位求偿,残值如何处理?

全损情况下,如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被保险人愿意收回残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直接在赔款中扣除,然后按照扣除残值后的赔款金额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如果经协商,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残值的,保险公司应该收回残值,并按照保险金额赔付。

针对残值处理,代位公司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交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填空题]35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吗?

不能。

因为申请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填空题]36直接理赔费用是否可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规定,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不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填空题]37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计算出的赔款高于代位公司的追偿款,是否还要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将高于代位公司追偿款的赔款支付给责任保险索赔人。

  [填空题]38责任对方公司不及时结算,如何处理?

承担怎样的责任?

为了保证“代位求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行业各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共同签署《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根据《公约》约定,针对未按约定进行及时结算的公司,将根据情节,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违约处理:

  

(一)发生一次违约,由中保协向违约单位发文并督促保险公司履约还款。

  

(二)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两次违约,由中保协在行业内通报指责。

  (三)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由中保协在官网作为不诚信企业公布并呈报监管部门。

  发生违约后,由中保协责令违约单位限期履约,并对违约单位就拖欠金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罚息,相应罚息返还对方公司。

  公约中所述“违约”是指:

违反公约约定、未按结算账单金额和规定时限履行付款义务。

违约后即使经中保协督促、处理后补缴款项仍计为一次。

  [填空题]39对于客户无法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时,但仍要求代位赔偿的,如何处理?

根据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如报案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

仍不能确认责任对方的,应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填空题]40代位求偿实施后,是否会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根据《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会计核算指引》,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支付的赔款先全额计入“赔付支出”,即公司赔款;

对于如果能收回代位赔款,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即冲减公司赔款。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填空题]41“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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