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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进口商而言,预付货款是先付款后交货,对进口商不利,因为进口商要积压资金并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的风险,一般只适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上急需的、进口商售出货物后能取得较高利润的畅销商品的进口。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又称先出后结,是出口商先发出货物,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货到付款又可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

  售定,是买卖双方洽妥有关买卖成交条件后,出口商先发出货物,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通过银行将款汇给出口商。

  寄售,是出口商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代理商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货物销售出去后,代理商从货款中扣除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汇交出口商。

  货到付款方式对于进口商而言,是先收货后付款,不必积压资金,因而对进口商最为有利;

而对出口商而言,是先出货后收款,不仅要积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进口商不付货款的风险,因而对出口商不利,出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结算方式,除非对进口商信用状况十分了解,或者用于新产品的出口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或者用于滞销货物的出口以便加速资金的周转,等等。

  汇款的业务流程

  汇款方式的业务流转可以概括为:

  

(1)委托

  汇款人委托汇出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2)指示

  汇出银行指示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3)支付

  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外汇结算方式相比,汇款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手续简便、费用少

  与其他外汇结算方式相比,汇款结算方式手续最为简便、费用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不大的汇款手续费,因此在非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在贸易结算中,在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汇款结算方式也是最为理想的。

  

(2)风险较大

  在贸易结算中,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汇款方式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因为一旦款项预付出去或者货物发出,如果对方不履约发货或不履约付款,那么就会面临银货两空的危险,所以在具体选用汇款结算方式时应当十分慎重,应当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

  二、托收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的一种外汇结算方式。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

  

(1)委托人,指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客户,通常为出口商或劳务供应商。

  

(2)托收银行,指接受委托入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或劳务供应商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银行,指接受委托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或劳务接受商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指向代收银行支付款项的客户,一般为进口商或劳务接受商。

  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外汇结算,特别是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得较多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按照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货运单据,只凭汇票付款的托收。

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一般多用于取出口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款项、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和进口索赔款等等。

  

(2)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等)一并交给托收银行办理的托收。

  实行跟单托收,付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而收款人必须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保证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据此提取货物,从而实现了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和货款的一手来一手去当面两讫,因而较为安全。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使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指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①即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应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由买方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贷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其汇票和货运单据到达代收银行的时间总比货物到达付款方所在地时间要早,这样在远期交单付款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付款方就不必在实际到货前提前付款,这等于对付款方的一种资金融通。

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实际到货日期,则付款方为了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提前付款赎单,按照合同规定通常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现金折扣:

也可以经代收银行同意后开立信托收据,借出货运单据,据以提出货物,进行转售,取得贷款后再履约付款,换回信托收据,这等于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当然,如果付款人借出货运单据后不能支付到期货款,那么只能由代收银行向委托人支付货款。

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开立信托收据除外),付款人都必须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才能凭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2)承兑交单,是指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银行办理托收,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即可凭此提取货物,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方履行付款义务。

实行承兑交单,对付款人(进口商)十分有利,因为他只需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据以提货,可以不马上准备资金,而可以用转售后所得货款来支付到期汇票;

但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因为一旦付款方承兑后不履约付款,出口商很可能银货两空,所以应当慎重采用。

  托收的业务流程

  托收结算方式的流程大致可以概括为:

  

(1)委托。

委托人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或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委托。

托收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以及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各项指示,交给代收银行,委托其向付款人代为收款。

  (3)提示。

代收银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向付款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

  (4)付款。

付款人向代收银行付清货款,代收银行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5)付款。

代收银行将货款汇给托收银行。

  (6)结汇。

托收银行收妥代收银行转来的款项后将款项付给委托人。

  托收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商业信用。

它虽然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

无论是托收银行还是代收银行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也不过问单据本身的真伪,如果事先没有特殊的约定,银行也不负责提取、保管、转运或拍卖到达目的地后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的货物。

  和汇示结算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较高

  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是付款或承兑交单,特别是付款交单,实现了银货当面两讫,不会像货到付款那样冒“银货两空”的风险;

而对于进口商来说,托收结算远比预付货款要安全得多。

  

(2)手续稍复杂,费用相对较高

  和汇款结算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手续相对较多,所需支付的手续费也相应地稍高一些。

  

(2)对进口商有利

  对于出口商而言,托收结算的风险虽然比汇款结算要小,但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因为能否按时收回全部货款,依仗的只是付款方的商业信用。

如果付款方无力支付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那么虽然货物不至于丧失,但货款仍然收不回来,而且由此造成的运费、保险费、保管费以至被转运回国或低价拍卖的损失还是很大的,但对于进口商来说,跟单托收却很有利,因为它可以使进口商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各项手续,不必向银行预付押金,从而减少有关费用支出,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正因为如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距单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扩大成交量和出口量,许多出口商把它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进行付款,或者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或者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

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通俗地讲,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等。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

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

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

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品格、质量等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

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木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

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

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

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当事人还包括:

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信用证上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指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货款;

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的,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证银行的名称,包括其全称以及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以便联系。

  

(2)信用证的种类。

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等。

  (3)信用证金额和货币,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应用大小写记载。

  (4)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

信用证上的日期为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的日期。

  (5)开证申请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称和地址。

  (7)汇票和单据。

如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规定应开立什么汇票,如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汇票的金额和付款银行等。

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条款,则受益人可只凭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收款。

信用证上应规定单据的种类,包括货物单据(如发票、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重量单、装箱单等)、运输单据(如提单)和保险单据(保险单),以及单据的份数。

  (8)对货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9)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10)信用证的有效期(指银行承担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单时间超过该期限,银行有权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和到期地点(是在什么国家和地区到期)。

  (11)保证条款,指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条款。

  (12)其他特殊条件,由开证银行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信用证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①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这里所说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

  ②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有些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信用证也属于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有货运单据,对进口商来说风险太大,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以及小额样品货款的结算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的预付定金等。

在非贸易结算方画使用较多,旅行信用证就是属于光票信用证。

  

(2)根据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银行便承担履约付款的义务。

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有关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现在已很少使用。

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信用证按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

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得到保兑银行的保兑。

“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

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

  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当开证银行资信很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4)信用证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在国际上使用最多。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理承兑,到汇票规定期限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由于银行借款利率总是高于贴现利率。

所以,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现率之间的差额。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国或外国的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

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

  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转让,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别若于部分转让信用证,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

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

在替换发票(或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

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但信用证转让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则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①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两种。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比如信用证规定1、2、3月按月循环,则1月份金额用完后,2月份信用证金额又恢复,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用完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如下三种:

  自动循环。

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

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半自动循环。

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规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

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使用。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对背信用匪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

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

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本息。

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

这种预支信用证由于可能发生受益人预支后不发货和交单的情况,所以只有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贸易伙伴时才要求银行开立。

  (10)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①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它对出口商融通资金较为方便。

  ②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它广泛运用于招标、还款或履约保证、赊销、预付货款以及为商业票据作保等。

  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其基本业务程序为;

  

(1)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司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2)开证

  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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